🔧 本帖最後由 lingoma 於 2012-7-4 00:17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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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訊】「北大美食廣場」經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會同相關單位現場稽查,於101年7月3日查獲營業事實,因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裁處違規人新臺幣6萬元罰鍰,並令立即停止使用。
「北大美食廣場」位於臺北大學社區特定區內機關用地及住宅區土地,經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經濟發展局、工務局、消防局、警察局(樹林分局)及樹林區公所等機關派員現場稽查查獲營業事實,已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故城鄉發展局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及新北市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將於101年7月4日寄發行政處分書,裁處違規人新臺幣6萬元罰鍰,並令立即停止使用,同時告知如再經查獲違規事實,將依法按次處罰及強制斷水斷電。
城鄉發展局表示,「北大美食廣場」於臺北大學社區特定區內機關用地及住宅區土地,設置攤販集中場從事商業行為,已違反機關用地及住宅區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城鄉發展局於101年5月2日函請違規人於2個月內(即101年7月2日前)改善違規行為,告知屆時如未改善者,將依法裁處,亦於101年5月7日及101年5月8日發函經濟發展局及樹林區公所建議積極輔導「北大美食廣場」業者另覓適當地點經營,並在101年6月21日函請業者務必於101年7月2日前停止違規行為及告知如屆時仍繼續違規營業者,將依法裁處。
臺北大學社區特定區內機關用地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適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2條、第4條,申請作為臨時攤販集中場使用;又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3條附表規定,機關用地申請多目標使用項目,未包括攤販集中場及商業使用;且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住宅區不得作為攤販集中場使用。因此,城鄉發展局依法裁處罰鍰。
城鄉發展局指出,將於「北大美食廣場」下次營業日時辦理第2次聯合稽查,如屆時再查獲違規事實,將立即裁處及公告執行斷水斷電。
資料諮詢:城鄉發展局開發管理科股長 彭介山 電話:29603456分機7023
新聞聯絡:城鄉發展局蔡家雯 電話:29603456分機7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