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meikuo2002 於 2012-8-9 01:24 編輯
不知道有沒有人注意到這一塊~~
為什麼台灣核電廠不能除役?
我核電廠若除役 資金缺口將逾千億
施顏祥指出,根據台電資料,三座運轉中核電廠如果停役,拆廠費用六二二億元;若加上核燃料處理、低放射性核廢料後端處理,總費用估計三三五三億元
目前宣稱虧損掉半個資本額的台電會願意出嗎?
他們只願意高價買電、億元買螺絲....
台灣為了這幾座核能發電廠未來要付出的代價將會很大~~~最少最少的代價就只是龐大的金錢而已~~~
但萬一發生災變呢~~~那不是金錢可以衡量的
一般核電廠使用年限為20年,台灣硬是要用40年 核一核二從1978、1979用到現在也34年了
若是照政府說的不延役~~這資金缺口是很大問題,很怕到時候因為這好幾千億的資金缺口又只好選擇延役
大家知道嗎?若是核能電廠發生災變,台電跟政府要賠給全體國民多少錢? 42億~~~~(請看註一)
今天如果台電和政府,出事了只要賠42億台幣,拆電廠要3000多億,那當然要繼續用下去,其實施顏祥說得很清楚,這根本不是延役不延役的問題,就算延役20年,到時候三座電廠停止使用仍然要3000多億,還是會選擇再度延役,寧願用到爆電廠,就算到時候撒手不管,讓全台灣每個人都吸收到一億年量的輻射線,每個都變成輻射怪人,也只要丟42億。(希望他們不會這麼沒良心)
所以~~未來只要有聯署我們一定要站出來讓政府知道~~
我們要監督他們~~~說不延役就不延役~~~不可以反悔~~讓政治人物看到也聽到~~~
不然環保團體怎麼努力也是一樣被政府認為你是少數人的意見~~~沒人想理~~
(註一)
根據《核子損害賠償法》,爆發核災後,「第24條:核子設施經營者對於每一核子事故,依本法所負之賠償責任,其最高限額為新台幣四十二億元。」而且大家也不要夢國家賠償,大有為的政府早就想到了:「第27條:核子設施經營者因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所取得之金額,不足履行已確定之核子損害賠償責任時,國家應補足其差額。但以補足至第二十四條所定之賠償限額為限。」意思就是說,要是台電良心發現,賠大家42億,國家就不用負責,要是台電丟個3、5億,台灣政府最多補到42億,但大家慢慢打國賠官司吧
《核子損害賠償法》是1971年訂定,當時的最高賠償上限是7000萬,2007年修正為42億元,大家不要認為42億很少,台電2007年修法時最高賠償上限只想給新台幣2億1000萬元,本來原能會要提無限賠償責任,但最後被台電給硬弄掉了,行政院和立法院搞了一個好像很佛心的42億。如果台
如果台灣爆發像福島那樣的核災,撤退半徑20公里,大概要影響200萬人,最多每個人分 2100元新台幣,比消費券一個人發3600元還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