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themis0318 於 2012-6-7 12:57 編輯
小土豆的爸 發表於 2012-5-30 12:48 
希望中華電信能積極一點處理 否則北大居民就要站出來用行動表示反對了
如果要積極作為,我希望社區的主委及受害社區能夠考慮以下的作法:
一、提公害訴訟,透過公告曉示的方式,讓社區願意參與的人集體訴訟,對中華電信及業者求償。
民法第793條規定:「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質與此相鄰侵入時,得禁止之。」,此條為氣響侵入禁止的條文。
依據上開請求權基礎,向土地所有人(即中華電信)及其履行輔助人(夜市業者)請求損害賠償及不為一定行為之請求。
訴訟程序方面,依民訴第44條之2:因公害、交通事故、商品瑕疵或其他本於同一原因事實而有共同利益之人,依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選定一人或數人(社區主委)為同種類之律關係而起訴。…其他有共同利益之人,亦聲請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告曉示。
也就是透過「集體訴訟」的方式來向侵權商家求償。至於訴訟費用的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規定,依第44條之2請求賠償之人,其裁判費超過新台幣六十萬元部分
暫免徵(即只交60萬元訴訟費用,經計算,60萬訴訟費用一審為6,500元,各社區分擔一下就行了,注意只是暫免徵,等訴訟完還是要繳納訴訟費用,以一億元來說,訴訟費用為892,000)
主訴的部分,可以請求千萬以上的賠償,以扼止業者不法行為。
請不要再相信什麼和為貴了,面對不法在先,如果業者是和為貴,就不會步步進逼了!
提告前可先發存證,存證內容草擬如下:
收件人:中華電信、幸福廣場負責人
主旨:函請於七日內解決台端所有土地上空氣污染及氣響侵入鄰地,致鄰地受損事。
說明:
一、本所律師受當事人○○○社區委任處理本事件(如果有請律師的話就可以寫,沒就不用寫)
二、茲據前開當事人委稱:「(一)緣台端所有坐落於○○○地號(請調謄本)之土地,現由○○○租用,以北大幸福廣場名義做為攤販集中夜間市場使用(下同夜市),因該夜市已持續營業數月之久,並於夜間對於鄰近毗鄰土地所有人之建築物、土地有瓦斯、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相類似之氣體、臭味侵入鄰地之情事。(二)台端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93條之規定,台端負有狀態責任,即不得令上開污染物及氣味進入鄰地,而影響鄰地所有權人之日常生活起居,至於系爭土地之承租人亦屬台端之履行輔助人,亦應同受限制。(三)請台端於函到七日內解決其所有土地上空氣污染及氣響侵入鄰地,並賠償鄰地因此段期間所受之損害,逾期則將不經催告,依法逕行訴追台端民、刑事法律責任。為禱。」等語。
三、謹代函達如上。
二、對於行政機關不作為部分,提起國家賠償。
公務員不作為致人民損害擴大,除有民法公務員侵權行為責任外,尚有國家賠償法的適用(參釋字469號解釋意旨,詳情就不多說了),請與律師研議國家賠償的可行性。
三、對於行政機關怠隋的部分,亦可向監察院檢舉,並要求監察院介入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