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黑麻麻 於 2012-2-1 10:14 編輯
1) 健身器材公司非我熟識之廠家. 此公司之董事長, 乃回台後扶輪社朋友介紹, 只知曉其公司為台灣一些大型健身俱樂部之優良專業供應商.
--->哪一間廠商不是重點吧!那間健身器材公司若是正規廠家,以現在資訊如此公開的現況,哪個委員去找都不是問題呀,重點是她事後諸葛的問題才大吧!
(2) 跑步機之報價案 - 太過簡略 : 無廠家評估報價單資料, 甚至是那三家廠商皆無附上 (財委依據什麼來審核?). 在正常採購議案上, 根本無法符合程序. (請對照楊委員之正規作法)
--->哪三家廠商皆無附上?那請問會館在幹嘛?我記得第一屆時可都有其數據資料的....審核是管委會的事,財委僅依會議記錄來簽核吧!
(3) 配電問題 - 物管/會館有責任 (請視合約), 之前, 健身房就有類似機械過熱之異味之問題. 實非偶然發現. 而且, 本應於採購前請專業廠家評估
---> 有責任?配電是麗寶的事吧!有事也應該是找麗寶指責設計不良,關物業啥事?把社區健身房搞的像營業場所,真有她的.....
(4) 若先購置一台試用, 不適用的話, 以後所產生的問題應提前考慮 - 得再換置, 不同品牌, 不同規格, 不同廠家保固/維修, 配電, 空間排列
--->所以....她的意思是想整間都換成同一家的設備嗎?
博士的腦袋果然不是黏著劑等級大腦的我們可以想的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