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ck ''the Tyrant '' out of our free country!!
幫推,要總統看見我們的訴求。新北市府冷處理這件事,只好走上凱道說給總統聽{:4_192:}
這次一樣不缺席~捐款遊行統統來啦!拼了!!
這次一定要殺豬拔毛!!{:5_257:}
老熊 發表於 2011-11-8 16:43 
回復 林富子 的帖子
請了民代有時候反而會模糊焦點....
所以這次要回歸純粹的公民運動。{:4_113:}
上次民代們也幫很大,遊覽車和便當讓大家有車有飯,馬係就甘心。
只是....這次動員要更努力,因為凡事要自己來了{:4_137:}
🔧 本帖最後由 雞婆 於 2011-11-9 11:13 編輯
老熊 發表於 2011-11-8 17:01 
回復 雞婆 的帖子
毛先生是哪位?
拔豬毛~{:5_231:}
其實就是交通部那一位~{:5_218:}
雖然1029那天遊行回來整整病了一天,雖然前老闆很關心我說:不要再參加遊行了,
但為了美麗的三峽,為了我們的健康快樂,1203還是不會缺席的!
哇, 新北市那次我參加了,可是這次碰到當天是好日子,有親戚要在內湖結婚請客, 不知趕不趕得及哩, 我盡力啦. 我也會捐款啦. 這是大家的事,讓我們一起來吧
🔧 本帖最後由 老熊 於 2011-11-8 19:50 編輯
先給我準備三百張傳單,
我來發~
🔧 本帖最後由 桂格 於 2011-11-8 20:05 編輯
既無法被公平的對待, 誓將加入最後一戰!!
若不幸壯烈成仁, 選票將是我最後一顆子彈!!
{:4_192:} {:4_192:} {:4_192:}
這次一定要拼下去!! 讓這群傲慢的政客们感受到人民的憤怒!!
既然,市長如此傲慢;
只好,找總統訴求民意!
既然,朱先生不要選票;
只好,找馬先生吶喊~
桂格 發表於 2011-11-8 20:00 
既無法被公平的對待, 誓將加入最後一戰!!
若不幸壯烈成仁, 選票將是我最後一顆子彈!!
我好想把桂格說的寫成標語,真讚啊,好像電影台詞,熱血極了{:4_161:}
🔧 本帖最後由 tsengmc 於 2011-11-8 23:30 編輯
1203一定出席,這次多拉4個人
捐款是基本款,一定要的啦!
捍衛自己的家園,一定要將市府的黑箱打開
嗯.....啊.....{:4_121:}
對不起.....{:4_160:}
偶在沒有先知會情形之下.....
先列印了版頭了!
預定今日社區會貼出公告!{:4_166:}
康大~~~!!!!歹勢啦!等不及了!{:4_160:}
全家都會參與,也會盡力撂人,捐款是一定的. 可是....真的擔心我們能湊到一萬人嗎?
也很多人不見得把這件事擺第一順位,雖然表示要參加,但很容易為了其它事情就放
棄, 更何況這次是不找民代幫忙的, 我們有要聯合媽祖田的朋有一起嗎?
上次遊行媒體寫的會誤導民眾覺得三峽人只是為反對殯葬放家旁而反對,我們的重點是
市府的評估謬誤, 假造民意,土城三峽早有焚化場等
這次不知可否掌握媒體報導的方向. ???
否則太可惜咯
12月3日舉行,那正與1月23日的123自由日相呼應耶!因為我們正是為護衛免於生活品質惡化的自由,不是嗎?
「反對三鶯殯喪特區」的最後一役,123...加油....{:4_127:}123...加油....{:4_127:}123...,加油!加油!加油!{:4_180:}
10月29日遊行後有一些感觸,所以參考集會遊行法整理了一些法規給大家參考:
集會、遊行應有負責人。應於集會﹑遊行時親自在場主持,維持秩序;因故不能親自在場主持或維持秩序時,得由代理人代理之。前項代理人之權責與負責人同。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得指定糾察員協助維持秩序。糾察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
集會、遊行之參加人,應服從負責人或糾察員關於維持秩序之指揮。對於妨害集會遊行之人,負責人或糾察員得予以排除。受排除之人,應立即離開現場。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宣布中止或結束集會﹑遊行時,參加人應即解散。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及參加人均不得攜帶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安全之物品。
集會遊行法第14條
主管機關許可室外集會、遊行時,得就左列事項為必要之限制:
一、關於維護重要地區、設施或建築物安全之事項。
二、關於防止妨礙政府機關公務之事項。
三、關於維持交通秩序或公共衛生之事項。
四、關於維持機關、學校等公共場所安寧之事項。
五、關於集會、遊行之人數、時間、處所、路線事項。
六、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
集會遊行法第25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二、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
前項制止、命令解散,該管主管機關得強制為之。
14條比較常發生的是” 關於集會、遊行之人數、時間、處所、路線事項”中有關時間、處所、路線等部份,時間超過、處所、路線逾越指定範圍,都是常見的事。觀察以往警方的做法,主管機關雖然有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及強制解散等權力,但除了肢體衝突外,大都是照相蒐證,事後舉發。以10月29日為例,雖然去市政府內上廁所不是林里長的倡導,但是,如果警方秋後算帳,還是會找集會、遊行申請書上的負責人”林里長”負責。
我相信林里長、朱教授無懼於負責,但是,我認為一個人只須為自己有意願的行為負責,因此,我希望參與集會、遊行的鄰居,在認為自己的行為有逾越法規的可能時,諮詢一下集會、遊行負責人的意見,終究,他們負擔的責任比較重。
以下列出罰則:
遊行法集會第28條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處集會﹑遊行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集會遊行負責人未盡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但書之責,致集會遊行繼續進行者
,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集會遊行法第29條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集會遊行法第18條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集會處所﹑遊行路線於使用後遺有廢棄物或污染者,並應負責清理。
這點我們10月29日那天做的很好,可以給自己鼓勵一下。
集會遊行法第30條
集會﹑遊行時,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侮辱﹑誹謗公署﹑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列出這條的目的在於,請參與集會、遊行的鄰居在對新北市政府or朱市長表達不滿時,要修飾一下文字用語。
建議聯盟在遊行那天,善用糾察員,藉此傳達負責人或其代理人與參與集會、遊行的鄰居之間的溝通。最後,祝12月3日順利成功。
我發現眞的還是有很多人不知道這件事,但是只要一知道一定力挺到底,請大家用力給它宣傳出去~123拚了123拼了!
🔧 本帖最後由 tatinic2 於 2011-11-9 22:53 編輯
建議這次媒體來不能被民政局拉去說明,媒體要知道細節請找行動聯盟才客觀。
大家把嗚嗚知拉.都帶出來.把小馬哥吹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