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北大 唯讀圖書館

竹街的鮮根拉麵用餐桌椅擺騎樓上合規定嗎

2011-11-01 16:34 · 41樓
🔧 本帖最後由 耐心 於 2011-11-1 16:38 編輯


回復 yjrong413 的帖子

做而言不如起而行...
引用了一堆有的沒的說一堆 還是不知道可不可以修理那家製造髒亂的拉麵屋..
最簡單的求證方式就是去報工務局來開罰 把拉麵屋給罰到趴~
如此造福鄉里的義行.. 相信大家都會給你一個讚! 我先給你好了...{:7_463:}

ps.照你的論點.. 應該是找交通局來開罰... 但我怕你會踢到鐵板....
2011-11-01 19:41 · 42樓
耐心 發表於 2011-11-1 15:40
回復 洪阿民 的帖子




你知道我們碧連天的管委會對店家作了哪些努力之後 再討論它吧

拉麵店斜對面的新開的日式料理店也曾放整排花盆一類的在騎樓
你知道它後來為啥會不見了嗎?

你又知道你在說別人的同時
別人默默的做了哪些努力?


PS.或許以後會怎樣誰也說不清,不過至少我目前對我們碧連天的委員會的努力很肯定
2011-11-01 20:39 · 43樓
🔧 本帖最後由 耐心 於 2011-11-1 20:41 編輯


回復 小眼淚 的帖子

碧連天的管委會成員很優秀我知道.. 我也認識..
但這和我說碧連天面竹街的商家沒有擺設餐桌椅的原因在邏輯上有什麼關係?
能否把你獨特高明的看法說來讓我們這些沒那麼聰明的普通人聽聽?

當京都裡有些人很辛苦地在維護環境整潔以避免蟑螂老鼠滋生..
又要顧及附近鄰居生活便利性及商家生意 以取得最大的平衡而默默付出努力.. 你看到了嗎?
這些東西是直接關係到我們社區.. 我們會故意裝死人坐視不管?

我在回文裡又說了什麼人甚麼? 一字一字列出來我看看...
2011-11-02 09:06 · 44樓
黑麻麻 發表於 2011-11-1 13:29
世紀館之前的全家也想放休閒桌椅,但被管委會回絕了
家族中多有眼線,可以幫忙管委會監督店家的行為
就連之 ...


所以真正的豪宅,是沒有店面的....看看中悅就知道了~~~

中悅有店面唷~永慶就開了一間在中悅。之前還有一間搞不太清楚在賣什麼的店(反正也不是一般人走得進去的 XD),現在好像收了 ......
應該是賣/租金太貴了,所以目前乏人問津而已。


2011-11-05 14:40 · 45樓
🔧 本帖最後由 小眼淚 於 2011-11-5 14:44 編輯


耐心 發表於 2011-11-1 20:39
回復 小眼淚 的帖子

碧連天的管委會成員很優秀我知道.. 我也認識..


別人給碧連天管委會個讚
你就說不必給?
請問一下,你現在是北大所有社區的總管理員?
別人給讚你是酸啥?

為何碧連天這邊店面沒把桌椅擺出來的性質?
你精譬的見解我還真想聽一下
為何拉麵就有必要擺出來?
日本料理,合浦就絕對沒必要擺出來?
請教一下你憑啥說出這麼肯定的詞句來?

有關於"人"的事務你居然可以這麼肯定
我還真佩服~

你認是碧連天管委會成員又乾我屁事
還是你認為你認識裡面幾個人
就可以任意批評?
連別人給個讚你都可以有意見?
另外我只單純對於你酸別人有意見而已
我管京都做啥~
你扯啥京都管委會辛苦有啥關係?
我哪邊說京都管委會有問題了?

我看是你自己對各個管委會都有意見~ 北大"總"管理員!!
2011-11-05 15:00 · 46樓
回復 小眼淚 的帖子

為何拉麵就有必要擺出來?
日本料理,合浦就絕對沒必要擺出來?

你是三百年沒走過竹街了? 渡假客嗎? 還走得動的話.. 竹街繞一下再說吧~
2011-11-05 15:04 · 47樓
耐心 發表於 2011-11-5 15:00
回復 小眼淚 的帖子



那你也去松竹梅繞一下吧~
2011-11-05 15:05 · 48樓
回復 耐心 的帖子

另外~
你還沒回答我
我哪裡提到京都管委會了?
你扯啥京都的管委會?

每個管委會都扯代表你都很厲害?
2011-11-05 16:36 · 49樓
🔧 本帖最後由 耐心 於 2011-11-6 20:09 編輯


小眼淚 發表於 2011-11-5 15:04
那你也去松竹梅繞一下吧~


我每天都在繞...
為什麼說叫你去繞繞?
因為連合浦裡面擺了幾張桌子你都不知道.. 才那幾張..客人都坐不滿就忙不過來了..
那還會擺出來外面嗎? 到底看過沒啊?
碧連天後面商家只有一家沒有擺東西出來.. 其他都有擺..只是沒京都那邊離譜..
而新開張的一家店面門口擺的滿滿的.... 知道我在說什麼嗎? 過來渡假時記得去看看....
2011-11-05 16:48 · 50樓
耐心 發表於 2011-11-5 16:36
我每天都在繞...
為什麼說叫你去繞繞?
因為連合浦裡面擺了幾張桌子你都不知道.. 才那幾張..客人都坐不 ...


你就這點想法?
以你自己的想法來涵蓋所有的事?

合浦就不能增加人手?增加桌子?
他是有跟你簽約不能擴大規模?
你就這麼篤定"人"的事務??

還好意思大言不慚叫人出去繞繞
我超婉轉的叫你繞大一點就是要你開開眼!!

還有不要一直繞開我的問題
我哪時候說過京都管委會怎樣
你快回答我阿~
不是說的很大聲??
2011-11-06 20:24 · 51樓
回復 小眼淚 的帖子

我哪時候說過京都管委會怎樣
你快回答我阿~

提醒一下.. 從頭到尾有提到“京都管委會”的人..就只有你.. {:4_93:}
2011-11-07 00:13 · 52樓
🔧 本帖最後由 小眼淚 於 2011-11-7 00:31 編輯


回復 耐心 的帖子

恩~ 沒關係
整件事起頭就是你對別人給碧連天管委會個讚有意見
我就就要問你憑啥有意見?

沒想到你居然跟我扯東扯西轉移話題
然後又跟我扯京都裡有些人很辛苦
甚至質問我知不知道
哇靠~
我碧連天住戶輪的到你一個外人,來質問我知不知道京都社區的事情喔
你架子真不小勒

那你回答我
我哪裡提到"京都裡有些人"
我在你提到京都之前
我發文哪裡提到京都
快回答我!!
2011-11-07 00:31 · 53樓
🔧 本帖最後由 耐心 於 2011-11-7 00:31 編輯


回復 小眼淚 的帖子

整件事起頭就是你對別人給碧連天管委會個讚有意見

對不起.. 再提醒一下..
阿民兄是對碧連天‘商家’給“讚”.. 而不是對碧連天管委會...
稱讚碧連天管委會的 就只有是你跟我而已~
2011-11-07 00:37 · 54樓
耐心 發表於 2011-11-7 00:31
回復 小眼淚 的帖子




那我現在告訴你
碧連天管委會主動跟碧連天商家協調
才有現在碧連天騎樓的成果
商家+管委會
我二個都給讚

至於京都怎樣不關我的事
這樣你有沒有意見

另外~
你從哪一點就扣上我是度假客?
然後叫我出去繞繞
我還真想聽聽
2011-11-10 09:41 · 55樓
🔧 本帖最後由 chaomeitu 於 2011-11-10 09:50 編輯


Dear All:前不久,小弟在網路“搜”到一篇江大寧律師所著「騎樓之法律地位」討論文,提供參考如下---

壹、前言
騎樓的使用一直是各縣市政府頭痛的問題,在商業區,商家為營業上方便,往往將騎樓部分佔用作為營業範圍之一部份,兼可解決營業面積不足的問題;在非商業集中地區,則可見住戶將騎樓當作停車位,或是放置雜物。另外有部分地區由當地政府作規劃使用,如劃定機車停車區供停放機車。最近高雄市政、台南市政府、嘉義市政府有新的一波「打通騎樓」的動作,引發騎樓住戶之反彈,同時引起許多民意代表關切,紛紛提出質疑。
騎樓所屬建物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騎樓所有人)最常見的主張是:1、我有騎樓之所有權,所以騎樓當然歸我使用。2、騎樓所有人依照規定繳稅,就應該擁有使用權。而政府官員最常見的主張是:1、騎樓為供公眾通行之用,不得占為為私用。2、騎樓如供公眾使用,可申請減稅,所以不得任意私用。
以下先就法規面探討騎樓之法律地位及使用權限在法規面予以探討,包含中央及北高二市之地方法規,再就稅法上騎樓之規定予以探討,並就法理上予以分析,正反意見之檢討,最後試著作出粗淺的結論。

貳、騎樓在現行法上之定位
一、中央法規
1、定義性規定: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有定義性之規定,其第1款規定:「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但又在第3款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該條例將騎樓納入「道路」範圍,又同時劃入「人行道」之範圍,使的騎樓究屬道路或人行道產生岐異。但不論是供車輛行駛之道路或供人行走之人行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已將騎樓定性為「公眾使用」之範圍,而與私有住宅有所區別。但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畢竟屬交通法規,並非直接針對道路或人行道之所有權、使用權去作規範,如據此直接定義騎樓即屬公眾用地,似嫌武斷,仍須參考其他法規之規定。
2、騎樓樣式及規格之規定:市區道路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遮簷人行道地平面,應依照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及配合道路高程建造,不得與鄰接地平面高低不平。」另建築法第43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設有騎樓者,其地平面不得與鄰接之騎樓地平面高低不平。但因地勢關係。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僅規定騎樓在建築上之規格,並未對騎樓之法律地位及使用權限作規範。
3、稅法上之規定:土地稅法第6條規定:「為發展經濟,促進土地利用,增進社會福利,對於國防、政府機關、公共設施、騎樓走廊、研究機構、教育、交通、水利、給水、鹽業、宗教、醫療、衛生、公私墓、慈善或公益事業及合理之自用住宅等所使用之土地,及重劃、墾荒、改良土地者,得予適當之減免;其減免標準及程序,由行政院定之。」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0條規定:「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應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物者,依左列規定減徵地價稅。一、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一層者,減徵二分之一。二、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二層者,減徵三分之一。三、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三層者,減徵四分之一。四、地上有建築改良物四層以上者,減徵五分之一。」土地稅法將騎樓與政府機關、公共設施等並列而予以減、免稅之待遇,很顯然是認為騎樓具有供公眾使用之「公益」色彩,同時其本來又屬私有產權,而造成對私有產權在使用上之限制,故予以減、免稅之補償,乃屬必要。
4、以上關於法律之規定,另外,在中央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部份,則未有對騎樓之法律地位及使用權限作出明確規範。因此,必須再就地方法規作一探討。

二、台北市自治法規之規定
1、商業區及住宅區應設騎樓之依據: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87條規定:「商業區內臨接寬度達八公尺以上道路之建築基地,其建築物應設置騎樓,如自願退縮騎樓地,設置無遮簷人行道而不妨礙市容觀瞻者,其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及院落之寬深度。」第91條規定:「住宅區內經市政府指定之道路,應留設騎樓或退縮留設三‧六四公尺無遮簷人行道,臨接該道路部分得免設置前院或側院或後院,其退縮部分得做為空地計算。」依據該兩條之規定,台北市之商業區及住宅區建物應保留一定寬度之騎樓,該規定為設置騎樓之強制規定。
2、使用權限:台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32條規定:「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予打通或整平;不得擅自圍堵使用。」依據本條規定之意旨,騎樓應供公眾使用,而非屬騎樓所有人可以排除他人而獨自使用。

三、高雄市自治法規之規定
1、設置騎樓之依據: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下列地區臨接寬度在8公尺以上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除另有規定從其規定外,於申請建築時應留設3.9公尺之法定騎樓地或無遮簷之人行道,其無遮簷之退縮部分得做為空地計算:一、商業區。二、公共設施用地之市場用地及停車場用地。三、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定之住宅區。」此為設置騎樓之強制規定。
2、騎樓之性質:高雄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7條有對總樓地板面積作定義,而第8條第3項第1款並為「非容積部分樓地板」作解釋,乃包括騎樓、屋頂突出物、停車空間、防空避難室等。換而言之,該條例將「騎樓」排除於樓地板面積之外,明確地認為其非屬所有人之私有空間。
3、使用權限:高雄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第2條第5款規定:「人行道:係指騎樓、走廊及劃設供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陸橋及人行地下道。」第32條:「屬於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予打通及整平,騎樓地前面或左右,不得圍堵使用;新建騎樓地,應依建築法規有關規定辦理。」明確規定騎樓乃供人行走之人行道之一部分,並明確限制騎樓所有人排他使用之權利。

四、台灣省自治法規之規定
1、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20條有規定應設置騎樓之標準,唯該規則已於民國94年6月20日廢止。
2、台灣省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22條:「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維持平整暢通,如有圍堵,管理機關應予打通整平,並禁止不當使用。」

參、法律地位之探討
一、法理依據
1、所有權:騎樓原則上是建物所有人在面臨馬路面依法預留之公開空間,其所在之土地為私人土地,在建物登記上亦登記為建物之附屬部分,故所有權應歸建物所有人,當無疑義。
2、使用權:依法民第148條第1項之規定,任何權利之行使都不得違反公共利益,在公益之考量仍可以對所有權作適當之限制。而中央法規雖未對騎樓使用權明確規範,但依據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定義性之規定,再參考土地稅法、土地稅減免規則之規定,騎樓之設置上即具濃厚之公益色彩,且在稅法上確實有優於一般私人使用空間之減免稅規定,而對受限之使用權有所補償,應認為使用上應定性為「供公眾使用」。再核諸地方自治法規之規定,不但強制規定應設置,在性質上及使用上更定性為「應予打通或整平,不得擅自圍堵使用」,其使用權非屬私用,應為明確。
3、再從另一個觀點,在集合式住宅之情況亦有共同使用部份(俗稱公設)之設置,共同使用部分乃歸全體所有人所共有,個別之所有人對其建物亦非百分之百有其使用權。因此,獨棟建物依法設置騎樓,而限制其所有權一小部分之使用,亦符合平等原則。

二、法律保留原則之問題
1、李惠宗所著「為什麼不能在自家騎樓上設攤營生?」一文(台灣本土法學雜誌52期第21~23頁,2003年11月出版)有精闢的分析,其主要論述係針對大法官會議解釋第564號提出批判,認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2條第1項第10款對在騎樓設攤者處罰並非合法,因為對騎樓使用上之限制應屬法律保留範圍,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未明文禁止騎樓設拴攤,且無其他法律明文禁止,故釋字564號解釋並非妥適。
2、法律保留原則,意即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為(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第9版第84頁)。但該原則中的「法律」本來的意義指國會(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以地方自治規章限制人民之權利自由有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在學說上有正反不同意見。唯最高行政法院58年判字第476號判例早肯認地方之立法有拘束人民之效力,現行地方制度法第28條亦明訂得以自治條例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因此,在實務上應認為法律保留原則之法律基本上應包括地方自治規章。

三、關於正反意見之評論
1、關於前言中提及騎樓所有人主張之第1點:「我有騎樓之所有權,所以騎樓當然歸我使用」,應不正確,概騎樓所有人有所有權,不當然即有使用權,仍必須依法令行使其權利。
2、關於騎樓所有人主張之第2點:「騎樓所有人依照規定繳稅,就應該擁有使用權」,法律上應不能成立,因為騎樓如強制規定為供公眾使用,該強制規定即不能任意變更。騎樓所有人不能主張放棄減免稅之優惠而取得騎樓使用權。
3、至於地方政府之主張,基本上應符合現行法令之規定,但現行法規除消極規定「應予打通或整平;不得擅自圍堵使用」,並未積極訂定完整之使用規則。如果撇開法理面,就政策推行面來講,騎樓在所有權上畢竟屬私有,如認為百分之百應供公眾使用,恐怕民眾很難接受。管見以為宜制定較明確之騎樓使用規則,規定上不應該是全部供公眾使用或全部歸騎樓所有人使用,而應該區分地段(商業區或住宅區)作不同規定,且在一定範圍內允許騎樓所有人私自使用(例如不妨礙通行下可停放機車),以為折衷。

肆、結論
一、依現行法規,騎樓應屬供公眾通行使用。唯中央法規不若地方法規來的明確,似乎有必要於作統一之規範,並明定騎樓之使用規則。在法理上筆者不認為對騎樓設攤者之處罰有違法律保留原則,但在政策推行面而言,筆者贊同李惠宗之見解,騎樓在一定範圍內應允許騎樓所有利用,有賴進一步訂立詳盡之使用規則。
二、騎樓為我國都市景觀上之特色,但新型態的商業區多採用開放式的人行道,而不採用騎樓。管見以為,不論從美觀上之角度,或避免使用權之爭議,騎樓制度似乎可考慮逐漸廢除。

2011-11-10 11:38 · 56樓
敬佩chaomeitu 做了不少功課,並提供資訊 !
我們春城大砌的作法是按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同時在春城大砌的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春城大砌公寓大廈社區規約"明定街墎廊道是屬於公共社施,再加上"春城大砌公寓大廈-店面管理辦法"。依據三個法源和規約,我們目前是可以做到良好社區的 !當然也需店鋪的配合。
目前也希望獲得其他三個社區管委會的回應,將竹街規劃管理為乾淨有序的區域 !不致以後蟑螂老鼠橫行的地步,相信大家都希望該地成為高格調有品味的竹街,絕對不是夜市 !
2011-11-10 13:14 · 57樓
chaomeitu 發表於 2011-11-10 09:41
Dear All:前不久,小弟在網路“搜”到一篇江大寧律師所著「騎樓之法律地位」討論文,提供參考如下---

壹 ...


重要的是...

地契裡面...

那一塊叫"陽台...."

雖然他看起來是騎樓...

不過...法律上他是陽台...
2011-11-13 01:10 · 58樓
回復 春城大砌吳 的帖子

可是春城的某仲介也在騎樓養了粉多籠鳥耶@@
(對不起,我來亂的)
2011-11-19 08:52 · 59樓
回復 tang 的帖子

心得:不可佔用公共區域...記起來...{:5_261:}
2011-11-20 10:13 · 60樓
🔧 本帖最後由 marquis 於 2011-11-20 10:15 編輯


回復 jerome 的帖子

"管委員很難管 需要管區警察"???

非也! 聽說大義路上的"合浦", 竹街上的"寶寶牛排", 都是由該社區的管委會"管理"

我看這問題最早是源於"宜客"將桌椅放置在店外吧!

後面的店家有樣學樣. 這問題再不及早處理, 以後將會漫延的區域更大, 更麻煩.

歡迎蒞臨"京都夜市! 南北口味, 聲色娛樂, 可媲美六合夜市..."

現在可看到竹街上一家"Brunch"店, 將電視都搬到走廊了.

[/size]
2011-11-20 10:19 · 61樓
回復 春城大砌吳 的帖子

請問:

貴社區的蓄水池問題處理的怎麼樣了? 管委會有什麼動作嗎? 希望有所進展.
2011-11-20 10:19 · 62樓
回復 marquis 的帖子

歡迎蒞臨"京都夜市! 南北口味, 聲色娛樂, 可媲美六合夜市..."



越來越有FULL
2011-11-20 10:24 · 63樓
回復 洪阿民 的帖子

的確! 環境需要大家共同的維護.

能否麻煩碧連天盡快處理發電機排放黑煙的問題. 常常看到行人給該問題驚嚇.



2011-11-20 11:06 · 64樓
回復 marquis 的帖子

真誇張!!是長態性的排放黑煙嗎??怎都沒人打1999
2011-11-21 08:43 · 65樓
回復 dingding 的帖子

請問 dingding:

貴社區的緊急發電機排煙口置於何方? 社區內? 社區外?

每次排煙時, 都有類似的情況嗎? 困擾!

目前看到遠雄的社區(至少在竹街周圍)都有類似的問題.

[問題反應] 竹街上,碧連天前的發電機...煙霧迷漫...
http://w.ibeta.tw/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7543&extra=page%3D16

[問題反應] 遠雄建案竹街發電機測試
http://w.ibeta.tw/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1705&extra=page%3D22

2011-11-21 21:13 · 66樓
回復 marquis 的帖子

小弟搬來迄今還不曾感受到有緊急發電機 的存在,有無定時測試?不知道!排煙口方向?不知道!
真抱歉!!問問Y民兄看他知不知道
2011-11-21 21:34 · 67樓
回復 dingding 的帖子

歡迎!
2011-11-21 21:37 · 68樓
回復 marquis 的帖子

至少沒聽到鄰居或住戶反映冒黑煙的狀態(至少每年消防安檢總會測試一下唄)
2011-11-21 21:48 · 69樓
回復 dingding 的帖子

只是覺得竹街上有好幾個"冒煙口", 而從來沒聽說"心六藝", "千代田"或"哈佛學園"等等, 有類似的問題.
2011-11-21 23:19 · 70樓
回復 marquis 的帖子

只是覺得竹街上有好幾個"冒煙口

事實上是如此,竹街上每間餐館上方氣窗都有一個排煙口,每到用餐時間香味四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