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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住戶在騎樓走道上擺設攤位、或裝設鐵捲門占為己用,管理委員會應如何處理?
文 / 劉孟錦律師
A:如果住戶在騎樓走道上擺設攤位,或裝設鐵捲門占為己用,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按下列方式處置:
1.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以制止。
2.於制止之同時,並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對該違反規定的住戶處以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3.處以罰鍰後,該違反規定的住戶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未回復原狀者,由主管機關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住戶可否在騎樓走道上擺設攤位、或裝設鐵捲門占為己用?
文 / 劉孟錦律師
A: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台及防空避難室,非依法令規定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有變更構造、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廣告物或其他類似之行為。因此,在騎樓走道上擺設攤位、堆置物品、裝設鐵捲門等占用騎樓走道,都是屬於變更使用目的之行為,依法自不得為之。
如果商家或住家占用的道路屬於公寓大廈的法定空地或依法設置的巷道,管理委員會應如何處理?
文 / 劉孟錦律師
A:如果商家或住家所占用的道路係公寓大廈的法定空地或依法留設的社區巷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為下列處理:
1.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以制止或按規約處理,必要時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第十六條第四項)。
2.可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占用的商家或住家處以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
3.經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可引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惡鄰條款」之規定,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命其出讓其所有權或聲請法院拍賣之。
如果商家或住家占用的道路非屬公寓大廈周圍公共空間以外的道路時,依法如何處置?
文 / 劉孟錦律師
A:商家或住家私設路障占用道路停車位,如果非屬大樓或公寓周圍的公共空間者,則非屬住戶自治的範圍,不能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來處理,只能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在道路堆積、放置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或「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者」之規定,處以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另該住戶如有竊佔之意圖及行為,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商家或住家在自家門口私設路障占用道路,是否合法?
文 / 劉孟錦律師
A: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的規定,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也就是說,道路係供公眾通行的,如有妨礙交通的行為,均非合法。因此商家或住家在自家門口道路上私設路障占用道路,不論是擺放盆景、椅子、堆放雜物、廢車、或設置「禁止停車」牌子,或私自加畫黃線、紅線等霸占道路,均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