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北大 唯讀圖書館

若有突發狀況 誰幫警察開門?

2011-09-30 17:19 · 41樓
albertho 發表於 2011-9-30 11:13
之前 已經有請物管和房東聯繫了,只是房東對他們的約束力似乎不大。

我想他們並沒有破壞任何硬體設施,對 ...


每天這樣蹦蹦跳跳,又用力關門,很難說對硬體沒有損害.
2011-10-01 02:50 · 42樓
規則訂定後一定得讓區分所有權人簽名,房屋買賣後新區分所有權人簽名.租賃屋嚴格管控.
務必做到滴水不漏.e2-7f這狀況要妥善處理!
2011-10-01 22:00 · 43樓
🔧 本帖最後由 可可的爹 於 2011-10-1 22:01 編輯


回復 albertho 的帖子

大大 我在崔媽媽的網站上,也看到一個類似的案例(以下的資料均來自於崔媽媽網站 http://bbs.nsysu.edu.tw/txtVersion/treasure/tmm/M.1009271715.A/M.1035126844.A/M.1149081918.A.html ),
問題陳述:小梁住在某公寓,樓上住戶常在晚上10點過後洗衣服,洗衣機在洗衣及脫水時發出的聲音,對於喜歡安靜的小梁來說實在是一種折磨,跟樓上住戶反應過,該住戶卻相應不理,請問小梁該如何做,才能制止樓上的噪音呢?
問題回覆:  依據噪音管制法第四條的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住戶小梁所遇到的情形,可適用此規定。其他如:樓上小孩跑跳﹑居家寵物吠叫不停﹑彈奏樂器等情形也適用之。這些情形,一般稱為『近鄰噪音』。
  所以,小梁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本法第72條第3項所稱之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之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之規定,報請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項『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之規定處新台幣6000元以下罰鍰。

  所以,下次再發生,不要猶豫,立即找警察過來,並把這一條法令直接搬出來(一般你把法條搬出來,警察就會開單,因為他知道你了解法令,不敢隨便。否則,有些多半口頭警告),請警察先生開單告發,6000元也不少耶
2011-10-04 21:15 · 44樓
我請物管給我房東的聯絡方式,一向脫線的物管居然接上電的表示,不可以給我房東的資料,要由他們撥打電話(說真的,如此保護個人隱私,還真是不得不給他讚美一下!){:5_216:}

電話接通後,告知房東詳情,房東說他「從來」不知道有這件事,我跟她說:「之前經由管委會,已請物管告知您,希望您勸告房客。」 她還是說沒有接過任何電話!(謎之聲:是裝傻?還是物管真的沒做到?) 最後,房東說會告知房客。
結果 晚上繼續突然的跑步 突然的掉東西 突然的關門~~~{:5_246:}

隔天 再次請物管聯絡房東,告訴房東情況沒有改善,房東表示:「房客說他沒有吵!!!」
我誠懇的請房東將心比心,如果每天被這樣疲勞轟炸,作何感想???
房東表示,他不知道,因為他沒有遇過這種事~之一類的回答。{:5_234:}
我請他週六正在吵的時候,來我家感受一下,她表示沒空,她說可以週日找房客跟我們談。
當時很想飆一些OOXX出來,物管去過一次,我去過兩次,警察去過兩次,聽得懂人話,一次就夠了!!!我每去講一次,事情就變本加厲,我還去講個鬼啊~
2011-10-04 21:41 · 45樓
唉 連房東都是如此
2011-10-04 21:46 · 46樓
如果 我是投資客 在這裡有兩間房子都想賣,
但是礙於時機賣不出去,
有人租我的房子,就當作幫我付貸款,
那我何樂不為???

我現在是在說我喔~
沒有影射任何人!
2011-10-04 22:16 · 47樓
回復 albertho 的帖子

不如照CO爸說的~請警察開單試試~
順便驗證一下理論與實務的差距~{:4_175:}
2011-10-04 23:00 · 48樓
搞不好房客是房東的小孩或親戚。或者會不會是E1 or E3幹的。
2011-10-04 23:22 · 49樓
去跟物管反應的時候,
物管說已經有其他住戶反應過該住戶了。

與物管一起上去拜託的時候,在門口也已經聽見喧鬧聲了。

警察來的時候,也是看見醉酒的狀態。

所以,這一切都並不是一場誤會,或是我們的幻覺......{:4_89:}



2011-10-04 23:25 · 50樓
其實 我們比較想要中樂透,然後買下8樓~~~{:4_170:}
2011-10-04 23:35 · 51樓
albertho 發表於 2011-10-4 23:25
其實 我們比較想要中樂透,然後買下8樓~~~


也對,買下來後,只要他們吵的時候,您就可以到8樓跳一下,讓他們嘗嘗惱人的噪音{:4_163:}
2011-10-05 12:50 · 52樓
回復 albertho 的帖子

我認為跟不講理的人不用再多談了 就直接採證檢舉他們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