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月亮 於 2011-9-19 20:23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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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內政部頒訂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
第十八條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
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請參照:
內政部營建署"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提撥的比例,法律也依照工程總價做出了階段式累退比例的規定,以一個工程總價十一億三千萬元的建案來說,建商應提撥比例計算如下:
1.工程總價在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者,應提撥千分之二十,也就是二十萬元(10,000,000×20÷1,000=200,000)。
2.工程總價超過新台幣一千萬元,在一億元以下者,超過一千萬元的部份應提撥千分之十五,也就是一百三十五萬元(90,000,000×15÷1,000=1,350,000)。
3.工程總價超過新台幣一億元,在十億元以下者,超過一億元的部份應提撥千分之五,也就是四百五十萬元(900,000,000×5÷1,000=4,500,000)。
4.工程總價超過新台幣十億元者,超過十億元的部份應提撥千分之三,也就是三十九萬元(130,000,000×3÷1,000=390,000)。
5.工程總價十一億三千萬元的建案,建商應提撥的公共基金總計六百四十四萬元(200,000+1,350,000+4,500,000+390,000=6,440,000)。
工程造價可以在建造裡面查到,以合約裡的舊建照來看,工程造價是:NT$432,675,210元,因此依法提列的管理基金是
200,000+1,350,000+1,663,376=NT$3,213,376元。我想建照變更後工程造價應該更高才是。
希望這個可以解除您的疑慮,除非建商違法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