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北大 唯讀圖書館

我們可以做到嗎?

2011-09-05 17:41 · 41樓
🔧 本帖最後由 黑麻麻 於 2011-9-5 17:41 編輯


回復 恐龍學長 的帖子

那就請主委盯著物業處理

連同P棟2樓露台戶自行把露台柵欄改建一事

先開勸導單,再不改善,就直接送工務局處理~


此風不可長,再放縱下去,我看各陽台拉繩索晒衣服都會出現了.....

2011-09-05 19:13 · 42樓
回復 黑麻麻 的帖子

如果勸導無效~那就依法於情走完該走之程序~然後該如何辦就如何辦嘍~~~{:4_115:}
2011-09-06 00:01 · 43樓
如果你的車位被別人私自停放車輛或其他物品
請別客氣拍照
直接告竊佔
沒有什麼好說的
但是如果要當爛好人那就無話可說
2011-09-06 07:34 · 44樓
回復 恐龍學長 的帖子

請問主委,全家於騎樓擺景觀盆栽,三角看板(24小時),現又新增廣告旗,是否違法(規),還是合法?
若是違法(規),也請一道處理囉!謝謝!
2011-09-06 08:55 · 45樓
🔧 本帖最後由 黑麻麻 於 2011-9-6 08:56 編輯


回復 火星人 的帖子

昨天工務委員已經去處理了......
(真的是不說不動耶~~~)

話說~上善樓下也有全家
門口就乾乾淨淨的.....
2011-09-06 08:55 · 46樓
全家放這些東西,基本上是不違法啦~~~
規約沒有訂!
2011-09-06 08:57 · 47樓
回復 恐龍學長 的帖子

規約沒訂?
那公寓大廈條例呢?

若真的沒訂~~~今年就給它訂進企??
2011-09-06 08:59 · 48樓
回復 黑麻麻 的帖子

我想主委他應該會通知物管關注這件事~~~
當然還包含N棟在梯廳放鞋櫃的情況~~~


黑麻麻~~~在愛北大,我只是跟大家一樣喇賽的住戶!!
2011-09-06 09:00 · 49樓
回復 黑麻麻 的帖子

我記得是沒有~~~
2011-09-06 09:03 · 50樓
回復 恐龍學長 的帖子

就是知道你跟主委非常熟
就麻煩你天天提醒他一下了!
2011-09-06 09:09 · 51樓
🔧 本帖最後由 kevin媽 於 2011-9-6 09:09 編輯


回復 黑麻麻 的帖子

所以人家社區才叫第一名ㄚ{:4_103:}
2011-09-06 09:15 · 52樓
回復 kevin媽 的帖子

我比較心虛的想~~~


人家拿到第一,也是經過了2~3年的努力
過程中,規約、管理辦法是否修的更完善
物業、委員對於各項事務是否有加強宣傳
住戶是否都願意遵守

這其中,應該也是經過磨和及陣痛期,才有今天這樣亮眼的成績單

大家共勉之,一同加油加油再加油!
2011-09-06 09:21 · 53樓
回復 恐龍學長 的帖子

果然在喇賽~~~
2011-09-06 09:23 · 54樓
我想草創階段過渡時期中 一切都還處在夢想當中
還不如把規約制訂的更完善更清楚一下
再交由物業來執行 若這家務業打馬虎眼
那就換了吧~ 老子有錢不怕請不到更好的業務來管理執行
住戶的素質若不能自己約束 講破嘴也是不能改變情況
什麼黑道白道 進法院什麼道都不是 沒有強力的執行管理辦法
龜縮的處理事情 再好規約也是形同虛設


2011-09-06 09:28 · 55樓
回復 黑麻麻 的帖子

是ㄚ
應該把規約、罰則訂的明明白白、仔仔細細
住戶才有遊戲規則可遵守
違反遊戲規則的
物業才有依據去處理
不要像現在
好像沒依據什麼都沒辦法做
2011-09-06 09:34 · 56樓
🔧 本帖最後由 小柯 於 2011-9-6 09:35 編輯


回復 waitai 的帖子

我覺得這些粉多都是住戶道德,素養,觀念問題...規約定的再好,強執行力
我個人認為約束還是有限...那些違規戶只覺得付錢是大爺...老子買的房子是我的隨我怎用~
管委,物管奈我何...用社區群眾譽論的壓力會來得有效點...
所以組個違規戶自制會....由違規住戶擔任,
並負責定期維護..巡邏...社區...及定期要求其作出改善報告讓他們站出來跟住戶報告
不曉得這個方法管委或大家覺得是否可行~~~
2011-09-06 09:39 · 57樓
小柯 發表於 2011-9-6 09:34
回復 waitai 的帖子

我覺得這些粉多都是住戶道德,素養,觀念問題...規約定的再好,強執行力


違規戶自制會....由違規住戶擔任



我目前想到的問題
組成這個自制會的強制力在哪?
如果該住戶不願意配合呢?
2011-09-06 09:44 · 58樓
kevin媽 發表於 2011-9-6 09:09
回復 黑麻麻 的帖子

所以人家社區才叫第一名ㄚ


請問一下~~會館電子佈告欄!是不是壞掉ㄌ至從銷售中心撤走就沒看過開過!!關於大廳跟側廰把手..何時會裝好!!因為好不方便!!

不好意思!
2011-09-06 09:48 · 59樓
🔧 本帖最後由 小柯 於 2011-9-6 09:53 編輯


回復 黑麻麻 的帖子

執行力及執行依據當然還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住戶規約比照依循吧
不然這些都由管委.物管親自親為...會不會太辛苦了....如果像前幾個人提的...
比兇比皮..罰責好像對他們也不痛不養的....委員物管也怕得罪住戶...
至於違規住戶是否配合...意願....我想那就來個重罰責或加重處份方式
如:不肯出席執行,或出來報告那就進行罰款...累積DOUBLE罰金....
看他們覺得違規爽還是出來被砰擊爽還是錢多繳罰款爽~~~
只是不曉得是否違反其它法令...

會不會粉像小朋友犯錯事,或社會違法或道德...進行勞動服務及洗門風呢...{:4_164:}
2011-09-06 10:03 · 60樓
回復 小柯 的帖子

如果是罰金
是可提送法院強制執行....

但要違規戶組成自制會.....我目前想不出有何合法且可以確實的要求
2011-09-06 10:05 · 61樓
差不多又要開區權會了~~~
我建議大家一起來修規約,畢竟這一年來,應該都知道有哪些不足的地方。
也可以把各項管理辦法罰則也訂一訂!!
2011-09-06 10:25 · 62樓
回復 黑麻麻 的帖子

嗯,瞭解~
2011-09-06 10:41 · 63樓
恐龍學長 發表於 2011-9-6 10:05
差不多又要開區權會了~~~
我建議大家一起來修規約,畢竟這一年來,應該都知道有哪些不足的地方。
也可以把 ...


:D
讚成~ 讚成~ 是該修一修了. 把規約修的更加完善!
2011-09-06 10:46 · 64樓
回復 恐龍學長 的帖子

依去年方式....請恐龍 "住戶" 把規約放上來大家一起來檢視一下吧....哈....
2011-09-06 10:49 · 65樓
回復 bulywang 的帖子

OK!!!
又要請版主幫忙了!
2011-09-06 10:58 · 66樓
回復 bulywang 的帖子

慢一點
最近修改的內容及新增寵物管理辦法
我還沒拿到手....
2011-09-06 11:49 · 67樓
我們是一個新的社區
一發現問題
就要馬上處理
一旦積習養成
就如同老社區一樣
很難改善
也會增加執行上的困難度
真的需要大家一起加油!!
2011-09-06 12:19 · 68樓
黑麻麻 發表於 2011-9-6 08:55
回復 火星人 的帖子

昨天工務委員已經去處理了......


劍橋樓下的ok也放旗幟,和桌椅,垃圾筒,照樣評比第一
剛好踫見管區巡邏,問知~只要不妨礙行人...不釘死佔用,沒人報
是不會理會的!
2011-09-06 12:26 · 69樓
恐龍學長 發表於 2011-9-6 10:49
回復 bulywang 的帖子

OK!!!


我會清乾淨等你PO上來~{:4_87:}
2011-09-06 12:54 · 70樓
回復 黑麻麻 的帖子

開心農場興建工程第一階段---搭遮光棚~~~


外牆釘架子~~
搭棚子~~
放黑網布~~~

太過分了!
2011-09-06 13:17 · 71樓
Bear 發表於 2011-9-6 12:19
劍橋樓下的ok也放旗幟,和桌椅,垃圾筒,照樣評比第一
剛好踫見管區巡邏,問知~只要不妨礙行人...不釘死佔用, ...


言下之意,您是傾向同意全家如此的行為囉!
擺24小時/天, 365天/年,也算固定還是不固定?
若是店家把商品白天擺出來賣,晚上收起來,那也無所謂囉?
法律與規則都有漏洞,有人要鑽,大家也莫可奈何.
警察勤務那麼多,能少一項是一項,這大家都了解.管區說法是消極的最低標準.
騎樓是否屬於社區公共空間?

2011-09-06 13:20 · 72樓
恐龍學長 發表於 2011-9-6 12:54
回復 黑麻麻 的帖子

開心農場興建工程第一階段---搭遮光棚~~~


這釘在牆壁,不處理下次就有鐵皮屋出現。
2011-09-06 13:24 · 73樓
什麼工人可以在上面施工,物業不知道。物業巡邏會去頂樓
2011-09-06 13:33 · 74樓
恐龍學長 發表於 2011-9-6 12:54
回復 黑麻麻 的帖子

開心農場興建工程第一階段---搭遮光棚~~~


怎麼他是有花錢把樓頂買下來嗎?
2011-09-06 13:34 · 75樓
🔧 本帖最後由 黑麻麻 於 2011-9-6 13:34 編輯


回復 火星人 的帖子

騎樓堆雜物,管委會有法可管!

作者: 李永然律師策劃、許啟龍律師
案例:
一樓住戶陳先生乃從事資源回收之業務,經常將拾回廢棄之家電物品置放在一樓騎樓處,管理委員會認為這樣已影響全體住戶之權益而出面勸阻,不料該住戶說,一樓之騎樓本來即歸他使用,管理委員會無權制止,管理委員會應如何處理?

解析:
騎樓之設置為國內建築特色之一,尤其是工商業使用街區之建築物,提供人們良好之購物與通行空間。依建築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段規定:「建築物設有騎樓者,其地平面不得與鄰接之騎樓地平面高低不平。……」故建築物常有騎樓之規劃。
依《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十一點之一,騎樓亦得以主建物之方式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惟參諸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騎樓之設計不得裝設任何台階或阻礙物,並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三款規定,騎樓為供公眾通行之道路或人行道之一部分,故騎樓屬特定用途之建築空間無疑

騎樓之使用,如於其上堆置廢棄物影響交通,顯已違反其使用用途時(請注意是影響交通--->全家雖然放至三角架,但是否已構成影響交通,有待商確),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其有變更使用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違反者,將遭主管建築機關之取締,除依法拆除外,亦可依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另由於其行為已阻礙騎樓之暢通,妨礙公共交通,亦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該住戶科處罰鍰。

另騎樓縱屬於一樓區分所有權人之所有,亦應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所稱之共同走廊,住戶於騎樓堆置廢棄物,亦可依同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報請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如前所述,「騎樓」之產權登記早期一般均登記為一樓建築物所有權人所有。因其使用目的之特殊性及需免費供不特定人通行,故產生所有權人與他人之紛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後,依該條例第七條之規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由於騎樓是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依法不是專有部分,亦不得約定為專用部分。近期興建之新建築物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檢附之圖說大部分將其列入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其權利及義務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享有及負擔。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本問題中,陳先生擅自於一樓騎樓堆置廢棄物,顯已違反本規定,依同條第五項之規定:「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且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報請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者,依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主管機關得處住戶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該住戶經科處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決議強制該住戶遷離社區或強制出讓其所有權

本文摘自「管好你的公寓大廈」一書
2011-09-06 13:46 · 76樓
回復 黑麻麻 的帖子

而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全家三腳廣告及廣告旗)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還是沒有疑問,是違規的吧!
2011-09-06 13:50 · 77樓
個人是覺得
只要在不影響交通通行的範圍內,若店面覺得有需要可事先提出申請
在特定時間內於店外架構活動式的廣告看板,或其他招攬生意的道具
時間到了,請自行撒下

在一定程度的範圍內,可交由物業直接發放核准單,加速店家審查

不過這些都要先上區權會通過後才可以執行
2011-09-06 13:53 · 78樓
回復 火星人 的帖子

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因為個人不是學法,所以就前一篇中所提
是否要到妨礙出入才算數?

這個要先問過法界人士才知道
2011-09-06 14:10 · 79樓
就在頂樓私自加工部分
老太太在此提供一小小建議但是最直有效
首先由管委會出面勸導回復原狀(記請留下所有紀錄)
沒改善就直接向市 政府工務局提出檢舉
保證馬上有結果
個人小小建議..........別K我嘿
2011-09-06 14:17 · 80樓
回復 君如媽 的帖子

恩恩

下午.....恐龍要出巡了.....(他說要運動運動.....)
請生人回避.....{:4_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