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rman325 發表於 2011-9-3 11:44
7-11的違規,我真佩服X委員的智慧,因為那是公領域,委員會根本沒有權力決定,那怕區權會都不能違反公寓大廈管 ...
本案到底違反哪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還請有經驗的前輩們指點迷津,說清楚講明白,謝謝。
還有什麼叫做"公領域,管委會沒有權力決定"?那個車道上方的空間真的是違法使用嗎?那遠雄怎敢安裝空調主機於此?
如果管委會盡心盡力在為社區做事,為公眾利益謀取福利,卻還要整天擔心犯到哪個住戶而被告,那還真是很無奈啊!或許會有不經意的疏失或不周全,大家可以溝通、可以協調、可以互相退一步想,相信沒有哪一個委員會違背民意一意孤行,但意見不同的住戶一定要用告來告去的方式處理事情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