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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京都社區停車場管理辦法(2011.8.26祥龍建議版)

2011-09-23 17:14 · 41樓
回復 u2194739 的帖子

" < 其實~依據哪一條法規腳踏車不可以停放在自己的停車格內?>"

Dear u大,

{:4_153:} 祥龍說: 沒有! {:7_402:} 但所有社區 規約 會如此訂定, 係因保護 當事人 & 其他住戶的人身財產安全, 因當事人在車庫(停車場)騎個腳踏車, 非常危險, 車道都在開車 , 雙方都會產生行車危險, 所以要訂此規定.:)

C5F4 Wendy
2011-09-23 18:49 · 42樓
u2194739 發表於 2011-9-23 15:06
回復 小當當 的帖子

其實~依據哪一條法規腳踏車不可以停放在自己的停車格內?


松哥(圈雪的ㄤ) 是引用管委會版第十五條這樣解讀的......
管委會的原意為何可能要寫的明確清楚一些哦!!
2011-09-26 22:40 · 43樓
回復 u2194739 的帖子

有2點小小提議如下~

1.清潔費可區分為電動機車與一般機車位.這樣也不用計算充電次數,作業也比較簡單化,
例:一般100元/電動150元(r或更合理的價位)
2.對於違規停放之機車可採上鎖方式,若要開鎖請由物管開,但必須支付開鎖費
(這是我之前住的社區採用的方式,E棟B1出口對面那台機車違停已經好久囉..)

以上是個人提共的小意見~
2011-09-27 10:24 · 44樓
祥龍 發表於 2011-9-23 17:14
回復 u2194739 的帖子

" < 其實~依據哪一條法規腳踏車不可以停放在自己的停車格內?>"


其實在停車場停放腳踏車跟在停車場"騎"腳踏車是不同的

小弟認為在自己的停車格裡面放腳踏車應該沒有不妥

但是腳踏車不能由車道進入停車場到是需要嚴厲的規範

因為在車道斜坡上面由上往下真的會看不到下方來的腳踏車

所以法規是否要規定為"腳踏車及機車不可由汽車車道下達停車場"

這樣是否較為妥當?
2011-09-27 10:27 · 45樓
Hubaby 發表於 2011-9-26 22:40
回復 u2194739 的帖子

有2點小小提議如下~


2.對於違規停放之機車可採上鎖方式,若要開鎖請由物管開,但必須支付開鎖費

這點據小弟所知....物館並沒有權力可以執行"上鎖"

這樣會侵犯到"侵占罪"....畢竟違規停放的機車並不室大樓所有,物管也沒有公權力可以行使,只能""勸導""

這點要特別小心喔,不然是會吃上官司的:(
2011-09-27 11:29 · 46樓
回復 kkksteven 的帖子

如果管理辦法訂定並由管委會通過後,依本社區規約所訂,該辦法則視為規約ㄓㄧ部分,如此是否有違法問題呢???(這就像市區車亂停被拖吊一樣,業者使否犯侵占或是偷竊??),這有點像限制住戶不可由拿些門進出,是一樣的道理這也沒有妨礙自由的問題,而且亂停別人位置或是公共空間,是否也犯了侵占問題呢?規約及辦法就是社區的法律,通過後大家就要遵守,但是如果不適切,經過共識後當然可以修改,其實這都是為了維護社區秩序!是否有更好的建議,當可納入辦理,歡迎踴躍提供!!{:4_144:} {:7_361:}
2011-09-27 12:27 · 47樓
祥龍 發表於 2011-9-27 11:29
回復 kkksteven 的帖子

如果管理辦法訂定並由管委會通過後,依本社區規約所訂,該辦法則視為規約ㄓㄧ部分,如 ...


這就像市區車亂停被拖吊一樣,業者使否犯侵占或是偷竊??

這點要注意喔,市區拖吊車上一定要有警察隨行

今天如果剛巧碰到自己的車被拖吊,趕到現場,發現只有拖吊業者沒有警察的時候

可以要求拖吊業者將車放下,如果拖吊業者堅持不放那就可以告拖吊業者侵占罪....


一樣的道理,今天在地下室如果有發現外車隨意停放他停車格

那麼物管是也是沒有權力可以鎖車或是叫拖吊車將車吊走....會犯上侵占罪!


所以其實占用車格這個問題是不好解決的,最簡單的當然就是控管下車道的車(用停車證控管)

再者,如果有人惡意停用他人車位,可以拍照存證(由所有人反告其侵占)

因為現在停車格上方已經有標示停車格的所有者,因此已達告知的作用

如果還是有占用的情況,就可以告其侵占.....



2011-09-27 13:37 · 48樓
回復 kkksteven 的帖子

1.好方法!可納入討論!
2.社區汽機車位均已固定配給,還有亂停?究竟是故意還是不小心???對於故意之人究竟要如何處理??社區管理制度沒法保護按規定的住戶,還要自認倒楣去興訟???D棟洗外牆汙水亂流抗議也不理的事已經發生,集體社群不能用眾力制約,還要住戶自求多福,好像不太合適,辦法訂好可請法律人指導,及報請主關機關核備完成法定程序,應可較無爭議!!!{:4_127:} {:5_256:}
2011-09-28 11:52 · 49樓
🔧 本帖最後由 u2194739 於 2011-9-28 11:52 編輯


第19條 本社區地下室停車場車輛限制高度為200公分。車輛高度超過限制請勿硬行駛入,車道管理員亦應注意管制,如因故意或疏忽,肇致停車場設施損毀,將追究應付賠償之責。

第30條 各出入口管理方式如下:
三. 禁止人員由汽、機車出入口進出,如有發生任何違反前述規定者,車道管理員應勸阻並向管理中心反映與紀錄後交管委會處理;擅出入者,如有肇致意外事故,需自行承擔責任。

我的中文較差,不知道紅色字體的部份是否需要修正?

2011-09-28 14:59 · 50樓
u2194739 發表於 2011-9-28 11:52
第19條 本社區地下室停車場車輛限制高度為200公分。車輛高度超過限制請勿硬行駛入,車道管理員亦應 ...


肇致=事導致?應該OK吧!
2011-09-28 15:18 · 51樓
回復 小當當 的帖子

應該這樣說!!車道走人而生意外是因他違反規定引致事故所以稱[肇致],,
如果是車道設計不良使進出者產生事故,是車道[導致]!!!

通嗎????請指導!!!{:7_361:}
2011-09-28 15:26 · 52樓
回復 祥龍 的帖子

我會依現在的詞去提給管委會考量了~我個人也搞不懂~所以還是不要亂湊熱鬧比較好~{:4_90:}
2011-09-29 14:13 · 53樓
回復 祥龍 的帖子

龍大人,剛剛請了物管去幫我確認電動機車位的插座到底是有幾個~是有132個還是如遠雄對外宣稱的141個。剛剛答案揭曉了~總共是有141個。可是當初撰寫停車場管理辦法之時所提及的132個是怎麼來的就不得而知了~~~132個是不是僅含電動機車位,而不含所謂的臨時電動機車充電插座呢?我搞混了~~~{:4_186:}
2011-09-29 15:36 · 54樓
回復 u2194739 的帖子

"第53樓 <...可是當初撰寫停車場管理辦法之時所提及的132個是怎麼來的就不得.....>"

Dear u大,{:6_314:}

1) 記得祥龍有跟我提過, 他覺得京都一些規約係 東copy 西copy 其他"新"社區的東東, 因此有點雜亂, 您提的132個有可能就是 copy paste. 而copy 老社區的版本會比較周詳, 因其甚麼怪事都碰到過了.{:5_226:}

2) 建議最好也清查一下"汽車停車位置的數目"??? 辛苦委員去指揮一下物管 去統計一下{:5_261:}
B1 ??? 個
B2 ??? 個
B3 ??? 個
B4 ??? 個

C5F4 Wendy


2011-09-29 15:50 · 55樓
回復 祥龍 的帖子

我還差點想要去找大雄要呢~~~ 想說對外說有一百四十一個~對內卻只有一百三十幾個~~~還好還沒有~
2011-09-29 15:58 · 56樓
回復 u2194739 的帖子

" 第55樓 < ~~~還好還沒有~ >"

Dear u大,

倒是可以問問"大雄":

{:4_85:} 報導中的 2部 電動摩托車, 巡邏停車場用的???{:7_395:}

C5F4 Wendy
2011-09-29 16:03 · 57樓
回復 祥龍 的帖子

{:4_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