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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主委會如何處理?

2010-07-04 00:06 · 41樓
  個人建議先報主管機關舉發為違建再說,如果是興建中或興建不久的違建,那是即報即拆,拆了問題就解決了,如果真的提到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變成通案,那以後大家有樣學樣,問題就擴大了...
2010-07-04 03:03 · 42樓
不知道違建跟侵占哪一個比較重ㄟ?
2010-07-04 11:03 · 43樓
🔧 本帖最後由 小錢 於 2010-7-4 11:11 編輯


不知道違建跟侵占哪一個比較重ㄟ?
樂爸 發表於 2010-7-4 03:03


一、違建
如果是外推陽台,是不合法的,但如果被個人身份檢舉,建管單位不太會取管的,就算是管委會檢舉,建管單位也是以違建處理的優先順序的理由來延推
陽台內縮成為室內空間,沒有動到外觀,也是違建吧,但其順序會更後面吧

二、侵佔
已犯了民法、刑法的侵佔罪,即報即拆的機率最高
2010-07-05 09:19 · 44樓
您心裡早這樣想幹麻還問,那就去賭賭看啊,我覺得沒有買整層、沒有違法、不是貴社區住戶的都沒資格出來評論案主,否則在我看來都只是酸葡萄而已。
請問寧兄此案違反消防法哪一點?約定專用何來不法?
另外關於地下室停車位屬於全體所有人共同約定分管契約使用,跟自己的房子不同,喜歡擺棺材在房子裡沒人會管,要是想擺在停車位還是要遵守規約的規定,不瞭解的可以去司法院查各法院裁判書可知。
2010-07-05 14:05 · 45樓
既然是民意代表,我覺得壹周刊最有效,但是要確定是否真的違法~打死她也不敢上報啦!!
2010-07-05 15:00 · 46樓
依法主管機關可以處理的何須上報揭人隱私,通常是遇到主管機關怠惰不為處理無計可施情形下才會用爆料手段,空污的問題不曉得要上報幾次才能解決呢?
2010-07-05 18:05 · 47樓
🔧 本帖最後由 小錢 於 2010-7-5 18:48 編輯


您心裡早這樣想幹麻還問,那就去賭賭看啊,我覺得沒有買整層、沒有違法、不是貴社區住戶的都沒資格出來評論案主,否則在我看來都只是酸葡萄而已。
請問寧兄此案違反消防法哪一點?約定專用何來不法?
另外關於地下室 ...
joy 發表於 2010-7-5 09:19


噗,心裡這樣想難道不能問,看大家的想法是什麼,及如何解決,有何不可。
討論事情還要同社區,還要買整層,網友才能討論?你的邏輯實在很怪哩,令我難以苟同
那盧彥勳事情,大家也不用罵政府,因為不是網球選手,無資格討論;那網友也不能罵美工之狼或是性侵事情,因為沒被強姦過,所以也沒資格討論
以後違法不用被罵,因為從小到大誰沒犯法,就像聖經故事,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他。
只有沒違法才能評論,那搞屁丫,全世界的法官都不用幹了,只能耶穌、神佛才能幹。闖紅燈跟殺人犯是不同的,有輕重之分。
大家一起腦力激盪,你卻說是酸酸葡萄,嗯,大家自有公評。

遇到這種住戶實在麻煩死了,也不能幫管委會解決與回答其它住戶,只因自我認知買整層所以可以硬幹
停車場放棺材有規約可管,佔用公共空間也有規約可管,總不能看心情,管委會想辦就辦,不想辦就不辦,完全不公平,這是小弟的想法。
至於有網友私訊說找出該住戶的其它社區房子、公司與教會,看有沒有違規,有的話也一起告,這樣才叫同歸於盡~~可是我不想花錢與時間哩,所以不算好的建議 ^^!!

此事到最後如何解決,應該會發貼讓大家了解~~^^
2010-07-05 21:20 · 48樓
酸葡萄無同理心就算了還牽拖那麼多,已先入立場還邀討論實在沒什用,只有祝福您們一切順利安好~
2010-07-05 22:04 · 49樓
🔧 本帖最後由 小錢 於 2010-7-5 22:07 編輯


酸葡萄無同理心就算了還牽拖那麼多,已先入立場還邀討論實在沒什用,只有祝福您們一切順利安好~
joy 發表於 2010-7-5 21:20


有立場就不能討論,那還辯ECFA幹嘛,大家都有立場!那從今以後也不用公投,大家都有立場(廢票也是一個立場),你的邏輯令人難解
至於酸葡萄無同理心,這個大家來公評吧...(其實也不用公評啦,因為有評論就是有立場)
不過還是謝謝你的祝福相信一切都會安好的,小弟就用下篇文章來結論吧
=================================================
加二十22:我們納稅給該撒,可以不可以?
耶穌看出他們的詭詐,就對他們說拿一個銀幣給我看 ,這銀幣有誰的像和號?
他們說,該撒的。耶穌說,這樣,把該撒的物歸給該撒,把神的物歸給神。

耶穌的時代,猶太人被羅馬政府統治,當時羅馬政府以苛政對待猶太人,如徵收重稅,又縱容稅吏向百姓歛財,使猶太人對政府甚為不滿,稅吏也經常被人與罪人混為一談。

太22:15-22,當耶穌被人質問應否向該撒王繳稅,耶穌說:「……這樣,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神的物當歸給神。」
(太22:21)就是說,當神的律法與人的律法沒有衝突的時候,兩方面的律法也要同時遵守,守法是基督徒的責任,也是基督的樣式。基督徒是屬神的、屬天國的,應與政治分別出來;地上的事,就由地上的政府來處理,不應與政府對立。

保羅書信:所以,你們必須順服,不但是因為刑罰,也是因為良心
2010-07-06 16:49 · 50樓
如果是佔用梯聽在消防檢查應該不會過關
每年的消防檢查請檢查員去檢查那一層
罰單開給他
在區權會立案討論他的案子提起公決
但請注意重大事項的出席率
送調解會他是曾經擔任過民意代表也算是地方上的人物
傳出去未必對他是好事
教會的人就請媽祖來對付吧
2010-07-06 17:43 · 51樓
🔧 本帖最後由 麥克 於 2010-7-6 17:46 編輯


開板大連聖經都引用了, 應該是基督徒吧....難怪對方有牧師出來您會有興趣了, 希望貴社區的主委不是基督徒, 不然三峽的祖師爺也幫不了.....

主委這個職務, 如同字面上, 是開委員會的主席, 所以不要把很多事情看的太重, 當事件的雙方立場都充份於會議上表述完畢後, 一切就以委員會或是會員大會投票結果為依歸, 是好是壞都要接受. 主委的責任就是中立, 適時提醒所有委員要遵守政府法條, 這樣管委會才能長治久安.
2010-07-07 08:22 · 52樓
會信誓旦旦說此案違反消防規定,請問先進們此案外推走廊跟陽台外推是否違反消防規定哪點?也幫在下跟大家分享增進法學常識
2010-07-07 13:23 · 53樓
管委會並沒有修改社區規約的權力
只是區分所有權人委託出來管理社區而已
所以這件事情不可以屈服,因為如果屈服後很多公共的事務就會很難推動
我當過650戶的大社區的主委好多屆,類似的情況我也遇到過
不理性的住戶挾持社區二工所作的公共設施,揚言要大家一起同歸於盡
只因為他和建商之間的利益衝突
這時候管委會的所有委員一定要同心面對這一個問題
只要開了先例,後面的管理就會有很多麻煩
既然是當地的代表,可以算是有頭有臉的人物
他既然要找媒體,妳們也可以找大蘋果來揭發它的特權和不合理的地方阿!!
不要擔心!!,只要站的住腳,社區的區分所有權人會挺你門的
2010-07-07 13:49 · 54樓
🔧 本帖最後由 小錢 於 2010-7-7 14:06 編輯


小弟是基督徒沒錯,那位牧師也還好,他是住戶可以表達意見,加上是神職人員有很大的愛心也是在所難免,除非是他動員教友來對主委施壓,或是知情不勸阻放任該違規住戶找教友施壓。貼經文是讓那違規住戶知道,連我這個不常去教會的都知道聖經要我們守法,更何況是常上教會的。

的確很難處理了,有違規住戶都說自已是小問題只需先解決侵佔全社區公共空間的住戶再說,令管委會非常難做人。

當然這件事遲早大家都知,因為畢竟要交接管委會,完全不處理留給下屆會被罵死。到時候全社區都知道,都用二工來威脅管委會,我不知這樣對社區的品質、交易等等有任何正面幫助。也許不久的將來,大聽、社區門前的花園走道、一樓通道,大家都來曬棉被、放躺椅、下象棋打牌打麻將,呵呵

用消防法規不適用,用社區規約?因該違規住戶導致社區規約無公信力,誰理管委會,誰管你有沒有影響它人,只要用二工就釘死管委會了。
2010-07-07 14:13 · 55樓
主委這個職務, 如同字面上, 是開委員會的主席, 所以不要把很多事情看的太重, 當事件的雙方立場都充份於會議上表述完畢後, 一切就以委員會或是會員大會投票結果為依歸, 是好是壞都要接受. 主委的責任就是中立, 適時提醒所有委員要遵守政府法條, 這樣管委會才能長治久安.
麥克 發表於 2010-7-6 17:43


認同,但現在有外力因素,管委會投票認為要拆,可是主委不簽要退位(他也明講,誰願意簽就讓他當主委,他不想因那些因二工陽台外推的住戶們被罰造成以後生活的困擾)
看來放到大會來投票解決的機會最大 {:4_90:}
2010-07-07 14:41 · 56樓
🔧 本帖最後由 michelle416 於 2010-7-7 14:43 編輯


管委會的委員並沒有啥了不起的權利,就是住戶委託,熱心公益服務為社區的法規次序把關.
如果主委不能擔當相當的責任,一遇問題就推諉,那我想當初就該認清楚, 不該出來選任.當主委不是把手插腰,呼東喚西的威風臨臨的好似大老闆一般!!
再則,不是許多事都是由管委會舉手表決通過,就代表啥事都可以硬幹.....因為很多委員搞不懂許多法令,擺明就是管委會很大...少數要服從多數.....一切後果承擔都是要由主委擔當.
我也看過一群搞不懂的委員,以為當委員多威風,可以頤指氣使的,在社區走來走去.....最好不要出事,說真的!凡事都還是要出於公義正直,否則真的不適合,就不要擔任這種公眾事務的委員.
這種爭議的事件,還是查清楚回歸法律,若一開始無法搞清楚,先發函給縣政府相關單位,或者詢問對於建築法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清楚的律師,了解清楚之後再通知對方,告訴他,所了解的相關細節.再進一步行動.....而不是以管委會多少委員表示就去執行.這樣也比較不傷感情與合情合理.
我想社區管理不外乎就是多溝通與遵循法規........除需要合法之外也應多多溝通.除非對方或管委會一副就是"我是老大!要怎樣隨你便"的心態.....否則還是盡量尋求可以找到彼此可以接受的方式去解決比較好!!
2010-07-07 15:00 · 57樓
我並沒針對誰純就事論事,也或許是我太理想化相信人性本善,社區本身就違法林立,那就如同一步兄先前說的大家來找出問題並改善不就得了,說不定消失的陽台變回來乘風眺景也很愜意呢,既然本身違建理虧何來要求拆別人呢?此案如無消防法規等安全及妨礙他人的問題僅純酸葡萄在我看來實無須強求,至於躺椅等事也別牽拖太遠,這些都已妨礙觀瞻及他人使用權利了。
另外我覺得佔用公共空間,有點類似有土地共有者未經全部共有人同意而私自局部蓋鐵皮屋使用,只是無分管協議使用,這跟侵占罪一樣嗎?
2010-07-07 19:01 · 58樓
如果是佔用梯聽在消防檢查應該不會過關
每年的消防檢查請檢查員去檢查那一層
罰單開給他
在區權會立案討論他的案子提起公決
但請注意重大事項的出席率
送調解會他是曾經擔任過民意代表也算是地方上的人物
傳出去未必 ...
康哥 發表於 2010-7-6 16:49

這位仁兄,公事公辦是没問題的,但是可不要弔起宗教戰爭吧,這和教會,媽祖應該没關係吧!
2010-07-07 19:03 · 59樓
52# 麥克


同意主委責任是中立
就事論事即可
應與宗教無關
2010-07-07 19:05 · 60樓
就像在門口外面放鞋櫃一樣
放在那有妨礙到其他人??
不也是像那個人一樣
如果真如你所說
不也應該是沒問題
憑甚麼要收進去

道理相同
看的方向不同
沒有人是絕對
2010-07-07 19:16 · 61樓
其實我是比較好奇他的設計師是誰
怎麼遜到要做局部外推才能方便殘障出入
{:4_92:}{:4_92:}{:4_92:}
2010-07-07 19:29 · 62樓
36# 小錢


"還有將來地下停車場就亂七八糟一堆雜物,違規住戶也可以說在我的車位,不影響他人,我放任何東西都可以,放棺材也沒問題,到時候怎麼解決?"
據我知道在北市,就有住戶為了類似事件,和管委會槓上,真的買一空棺材停放,大家也拿他没轍,因為是他的車位,
而看起來貴社區進來討論的人不多,所以,這件事,建議不要在這裏討論了,因為事情仍無法解決,
如果有違返公寓大厦或消防法規,就公事公辦囉!不然在住戶大會上提出來討論硑辦,總有解決的方法
希望大家在"愛北大"上真是以愛為出發點,讓北大特區真正成為一個有素質,有和協,有愛的社區{:4_153:}
2010-07-07 19:43 · 63樓
其實我是比較好奇他的設計師是誰
怎麼遜到要做局部外推才能方便殘障出入
{:4_92:}{:4_92:}{:4_92:}
change1221 發表於 2010-7-7 19:16


最氣的是當初物業管理中心,監導不周,如果一開始用裝潢管理辦法擋下來,就不會有類似的情形發生。(不只一件哩 = =! )
2010-07-07 21:38 · 64樓
您確定在門口放鞋櫃不會妨礙到同層住戶,通行路線、視覺嗅覺等呢,門口擺放拖鞋盆栽鞋櫃等物品是各集合住宅都會面臨到的問題,如果確定不會妨礙同層住戶或同層住戶有共識下,良善管理擺放的物品並沒有什麼不可,公寓條例雖然很清楚規定門外空間一律淨空,但也責由管理委員會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所以社區自家裡的事情在法理情研究過後能好好的溝通找良善的管理方式,如同荔枝所言希望是一個有素質,有和協,有愛的社區
2010-07-08 00:29 · 65樓
您確定在門口放鞋櫃不會妨礙到同層住戶,通行路線、視覺嗅覺等呢,門口擺放拖鞋盆栽鞋櫃等物品是各集合住宅都會面臨到的問題,如果確定不會妨礙同層住戶或同層住戶有共識下,良善管理擺放的物品並沒有什麼不可,公寓 ...
joy 發表於 2010-7-7 21:38



法規還是規定"不得"放置滴~區權人會議之議決,效力不及母法與他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為行政命令,而消防法為法律...占用梯廳者又涉及民法的侵權及刑法的侵占
2010-07-08 08:45 · 66樓
或也可查明貴社區房屋買賣契約書內是否明載房屋面積係以概括式約定其範圍,包括房屋之主建物部分及當樓層之電梯及樓梯間、走廊、通道等面積(小公部分)。或可排除所謂占用的問題。
2010-07-08 10:57 · 67樓
請問此案外推走廊跟陽台外推是違反消防規定哪點?也幫在下跟大家分享增進法學常識,有如形同放話文化跟現今的嗜血媒體有何不同。
2010-07-08 11:13 · 68樓
您確定在門口放鞋櫃不會妨礙到同層住戶,通行路線、視覺嗅覺等呢,門口擺放拖鞋盆栽鞋櫃等物品是各集合住宅都會面臨到的問題,如果確定不會妨礙同層住戶或同層住戶有共識下,良善管理擺放的物品並沒有什麼不可,公寓 ...
joy 發表於 2010-7-7 21:38


不是同層不同層的問題
你爺爺郭年給紅包
在公平的前提下
也不能給你和你兄弟1000
給你堂兄弟500阿

你也不能說
很公平阿
我和我的兄弟都是1000阿
2010-07-08 11:25 · 69樓
其實
別說買整層
就算買整棟
走道部份還是不能佔用
所有權狀有載明
你所有的坪數是多少
有多少是公設
既是公設
即是所有人共同擁有

如果買的整層是連走道都計入購買坪數
那他才算是合法的
2010-07-08 15:09 · 70樓
請問此案外推走廊跟陽台外推是違反消防規定哪點?也幫在下跟大家分享增進法學常識,有如形同放話文化跟現今的嗜血媒體有何不同。
joy 發表於 2010-7-8 10:57


陽台外推主要是建照、使用執照...陽台不用設算在容積率內<---上次我們永和部也有個建案每戶罰1萬共500多萬?!(就是惹到了媒體人才去檢舉滴...所以不是"不會罰"喔!)
....當然若有影響逃生之虞亦屬消防法規範疇

走廊外推...除民法(侵權)、刑法(如有肇事可歸咎之責)外,還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建築法...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 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 連通數個專有部分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 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 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 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
第十五條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佔巷道妨礙出入。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三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必要時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

...如同放鞋櫃(連放幾雙鞋子在地上也算喔!)等違規堆置物: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檢查項目之直通樓梯、安全梯、特別安全梯。檢查內容中樓梯不可以封閉或阻塞。因為堆放雜物會影響到樓梯之有效寬度,火災時濃煙會讓人看不清楚逃生動線,樓梯間堆放雜物會使人跌倒造成逃生困難

【建築法】第77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前項檢查簽證結果,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複查。
第三項之檢查簽證事項、檢查期間、申報方式及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建築法】第91條處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
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一 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
二 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者。
三 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七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之檢查、複查或抽查
者。
四 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
申報者。
五 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經領得使用執照,擅自供人使用
機械遊樂設施者。
六 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未依核准期限使用機械遊樂
設施者。
七 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常時投保意外責任保險者。
八 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實施定期安全檢查者。
九 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置專任人員管理操作機械遊樂
設施者。
一○ 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五款規定置經考試及格或檢定合格之
機電技術人員負責經常性之保養、修護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一項
有關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
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2010-07-08 16:03 · 71樓
所以別再信口開河此案一定違反消防法規什麼的了,至於共用部分不得約定專用跟排除佔用情形前些篇已有說明
2010-07-08 16:31 · 72樓
其實這種事情問專業律師就清楚,甚至問物業公司都會知道,畢竟各種判例都有了,有什麼方式可處理也問的出來。
如果溝通無效,也不放棄威脅,就看大會的討論,反正同歸於盡也沒差,爽就好,他自行面對其它住戶們。
若是沒犯任何法規,那他大可不用理會,因為告也沒用,那又何必同歸於盡呢!可見該住戶心裡有數。
2010-07-08 17:15 · 73樓
可別太意氣用事爽就好,祝福您們事件能圓滿落幕大家一切安好
2010-07-08 20:24 · 74樓
消防法規應該是泛指內政部消防署的相關法令吧!!<---消防法只是其中一項而已

如果一定要問清楚條文...
門廳外推占用的個案,可能與消防法中的第9、10、13條有關喔!另外施行細則中的第6、15條也有相關規定。其實廣義的違反消防法規,主要應該是因為年度的社區消安檢查會有問題吧!ex.消防管線的變更、避難通道與竣工圖面不一、違規堆置、私自變更的牆面未符合使用防火材料...
2010-07-08 21:10 · 75樓
可別太意氣用事爽就好,祝福您們事件能圓滿落幕大家一切安好
joy 發表於 2010-7-8 17:15


唉,考量到小孩,原本想說他徵得社區住戶同意,給予緩拆,但只要賣出一戶就要全部回復原狀。可惜他拒絕此方式了。
現在找律師發函說管委會同意外推(見鬼,沒會議記錄沒表決哪來的同意,非法的事管委會哪有權利同意)、明講不拆且要開記者會、同歸於盡、找教友關心,管委會只能說yes,想要不生氣都難吧 @@!

想來想去看能不能大會解決,免得管委會不處理,搞不好住戶又說管委會拿了人家好處,所以不處理。
2010-07-09 08:57 · 76樓
現場也沒看過也沒有消防檢定就鐵口直斷此案一定違反消防法規啦、消檢一定不會過之類的放話又沒能舉出所以然實在不負責任,就連違建的認定也要對照圖說、指界、經主管機關認定,網路討論雖然方便但也不能隨便無的放矢。
貴住戶的確強悍,我覺得面對大會全部的人可能也沒再怕的,會買下整層四戶又要賣掉其中戶予他人可能性也不大,事情要完滿大家也抽退步,或可由切結送管委會備查要是將來賣出其中戶予他人有反應其外推的部分影響到他人的權益時應由貴住戶限期自行回復原狀,若經通知限期未予回復原狀時將權由管委會報請相關主管機關處理,毫無怨言。
2010-07-09 10:33 · 77樓
現場也沒看過也沒有消防檢定就鐵口直斷此案一定違反消防法規啦、消檢一定不會過之類的放話又沒能舉出所以然實在不負責任,就連違建的認定也要對照圖說、指界、經主管機關認定,網路討論雖然方便但也不能隨便無的放矢 ...
joy 發表於 2010-7-9 08:57


你確定他不會賣
你就這麼鐵口直斷
他真的都不會賣
{:4_163:} {:4_163:} {:4_163:}
2010-07-09 11:09 · 78樓
🔧 本帖最後由 joy 於 2010-7-9 11:20 編輯


雖然不是什麼好建議,至少我是誠心實質的寫
2010-07-09 12:30 · 79樓
我也是實話實說
哪天他住爽了
搬了
那層4戶賣給4個人
你要叫他還原
有可能嗎
2010-07-09 13:05 · 80樓

唉,考量到小孩,原本想說他徵得社區住戶同意,給予緩拆,但只要賣出一戶就要全部回復原狀。可惜他拒絕此方式了。
現在找律師發函說管委會同意外推(見鬼,沒會議記錄沒表決哪來的同意,非法的事管委會哪有權利同意)、明講不拆且要開記者會、同歸於盡、找教友關心,管委會只能說yes,想要不生氣都難吧 @@!
想來想去看能不能大會解決,免得管委會不處理,搞不好住戶又說管委會拿了人家好處,所以不處理。
小錢 發表於 2010-7-8 21:10


  管委會決議跟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的決議,效力是完全不同的,再者,當事人似乎也沒有會議記錄等佐證資料,說管委會同意,應該是站不住腳,至於要開記者會,把事情鬧大,老實說這不是壞事,因為事情公開後,更多資訊會明朗化,責任也就不會單單只是落在管委會身上,而是屬於所有住戶,甚至於政府也有責任。

  加油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