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北大 唯讀圖書館

管委會私鎖違停車 觸犯強制罪

2011-10-17 15:41 · 41樓
t0188930 發表於 2011-10-15 14:08
個人覺得有疑問,管委會決議整棟大樓不准加鐵窗就合乎法令嗎??前陣子不是有孩童從樓上摔下來嗎??住戶反映因 ...


集合住宅還是要以多數人意見為主,當然是在在不違反法令規定下
鐵窗應該算是違建,如果覺得不合理,應該要向主管機關陳情修改法令著手才是
2011-10-17 17:39 · 42樓
回復 joy 的帖子

如果是經車位所有權人舉報的,當然可以直接鎖車

但有種情況是
保全在巡邏時發現一台車(可能沒車證),在找不到該車主或沒連絡車位所有權人確認的情況下,自行鎖車
這就可能觸犯強制罪了


簡單來說
管委會或物業公司只是被授權委託管理的單位,並非所有權人
在沒有當下和所有權人確認的情況下,是不得鎖車的
2011-10-17 17:45 · 43樓
回復 t0188930 的帖子

個人覺得有疑問,管委會決議整棟大樓不准加鐵窗就合乎法令嗎??前陣子不是有孩童從樓上摔下來嗎??住戶反映因管委會不准加鐵窗,是人命重要還是車輛加鎖重要??不懂法律,因為法律只會欺負善良百姓!!!


  我記得社區外觀是不能擅自變更的,這好像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所以不管是管委會還是區權會,都沒有權力踰越這項法規,裝鐵窗這件事情,即便管委會同意也不可行。

  不過之前新聞爭議的是所謂的「隱形鐵窗」,現在內政部好像規定,只要是裝在低水線以內,也就是室內範圍,基本上管委會不得干涉,因此在自家範圍內窗戶增設隱形鐵窗,保護小孩安全,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只是管委會限制加裝鐵窗,其實也是為了社區整體外觀、管理以及價值著想,應該不能說管委會不顧人命,只是思考的出發點不同而已,而且除了鐵窗以外,還有像是兒童安全鎖等裝置,既能維護外觀,又可以達到保護孩童安全的目的,所以個人認為不該把孩童安全的責任完全歸咎給管委會,還是應該加強彼此溝通,或找出兼顧的辦法才是。
2011-10-17 18:06 · 44樓
小弟看了這篇後 我也好奇一些停車位的問題

我知道很多社區都有訂定公共空間的使用規章, 現在心中有幾個問號
如果當初買房子的時候 買的大車位就是有預計可以放置腳踏車,
但是搬進社區後因管委會規章無法放置在私人購買的停車格內,這樣不是很奇怪!?
買的車位已經被扣掉公設供給公設使用, 只要在車位內應該都是屬於私人空間不是?
我也知道規定是主要避免有心人士擺放廢棄物影響公共安全, 但是如果屋主擺設腳踏車在格子內無任意擺放且也無礙觀瞻也不影響公共安全 為何不能在私人空間放置個人財產?

這樣當初買大車位的人的財產損失又該找誰?

個人覺得, 條文是死的,只要不擺設影響安全(例如禁止推放雜物),或是造成他人生命財產安全下, 應該是可以視情況下去做調整

總覺得看到管委會喜歡用法律規章來壓 就覺得很不舒服, 不知道是否跟我有相同感覺的人啊
2011-10-17 18:10 · 45樓
回復 chiajeng 的帖子


  規約其實是區權會訂的,是可以透過區權會做修改的,而管委會也只不過是規約的執行者罷了。

  若認為停車位不能停放腳踏車很不合理,但礙於規約做了限制,不得不遵守,那可以提案到區權會進行規約修正表決;若不是規約限制,而是管委會決議限制,也可以提案到管委會要求重新討論,或者尋找其他相同立場住戶,一起參加管委會開會提案討論。

  但若真的是法規上的限制,那不管是區權會還是管委會,就都沒有辦法了,只有守法一途而已。

  以上意見提供參考。
2011-10-17 18:20 · 46樓
回復 寧靜海 的帖子

可是 車位應該是屬於私人財產不是!? 權狀上的大小跟實際上的大小 就已經扣掉公設供大家使用了
為何還會受到條文約束?

寧靜海大~~ 我對管委會不是很了解, 但是感覺上 私人財產應該不屬於被這些條文約束的範圍內吧!?

如果有啥我不清楚的地方 還請你多包涵, 畢竟依照你說的方法去溝通, 但是感覺委員們都有一派人馬在掌控
如果要找相同立場的住戶,只能說難上加難, 畢竟當初買大車位跟我有放腳踏車需求的住戶可能不多, 還真不知道 該怎樣跟這些委員們反映


2011-10-17 18:26 · 47樓
車位也屬於專有部分也有約定共有
專有部分網路上有判例
管委會並不能主張僅能放置一部汽車
約定共有部分我就不了解了
很多問題須請教法律專業人員才能明瞭

腳踏車我都放在自家陽台
並不會放在車位上
而且腳踏車在停車場進出會有安全上的疑慮
2011-10-17 18:31 · 48樓
🔧 本帖最後由 chiajeng 於 2011-10-17 18:32 編輯


回復 jimmy 的帖子

Jimmy 大, 可是我放置在車子後面且在停車格內, 就是沒有影響他人安全
且屬於我私人財產空間內 為何不行!? 有法令!?
且我只是置放, 要騎車去 我也是遷到樓上或是用車載出去
2011-10-17 18:33 · 49樓
回復 chiajeng 的帖子

可是 車位應該是屬於私人財產不是!? 權狀上的大小跟實際上的大小 就已經扣掉公設供大家使用了
為何還會受到條文約束?
寧靜海大~~ 我對管委會不是很了解, 但是感覺上 私人財產應該不屬於被這些條文約束的範圍內吧!?
如果有啥我不清楚的地方 還請你多包涵, 畢竟依照你說的方法去溝通, 但是感覺委員們都有一派人馬在掌控
如果要找相同立場的住戶,只能說難上加難, 畢竟當初買大車位跟我有放腳踏車需求的住戶可能不多, 還真不知道 該怎樣跟這些委員們反映


  我可以理解你的想法,不過私人財產還是會受到法律或規約的限制,舉例來說,在自家窗戶裝設鐵窗,就可能因為違法而遭拆除,或者在自家住宅私自營業,這也可能觸法,還有空地長滿雜草,地主也可能因此受罰等等,這些例子都說明即使是私人產權,還是會受到法律的規範。

  也因為這樣,我才會建議你先釐清所謂限制停車位停放腳踏車的規定,到底是屬於哪個層次的規定:

1. 若是「社區規約」的規定,建議提條文修正案到「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進行討論表決,管委會基本上只是規約的執行者,只是依照規約執行禁止動作。

2. 若是「社區管委會決議」、「公告事項」或「管委會自訂之管理規定」等,則建議提案要求管委會重新討論,若擔心管委會不受理,也可以集結社區其他住戶聯名提案。


  不過之前新聞報導,新北市新店「希望之河」社區規定地下停車場的汽車停車格不能停機車,結果敗訴,這說明管委會的決議或公告未必能在法律上站得住腳,若貴社區規定停車位不得停放腳踏車或機車,你也可以直接尋求法律途徑解決,但一般來說社區相處儘量以和為貴,建議先溝通協調吧!

另外,附上一篇網路文章「第169期:公寓大廈汽車停車位,機車勿停?」,原則上社區規約確實可以對住戶如何使用停車位甚至店面進行規範,這一篇文章有詳細的說明,提供參考。

http://0rz.tw/ZJqpb
2011-10-17 18:46 · 50樓
回復 寧靜海 的帖子

感謝寧靜海大大的熱心回覆

其實當然是以和為貴, 畢竟我們也是有遵守社區的規範, 只是針對私人空間且無影響安全下, 為何要受管束 這件事情感到困惑

如果地下停車場停車格禁停機車或是腳踏車 是因為避免有人騎機車或是腳踏車上車道造成安全上的疑慮我還能接受

但是應該是要訂定條約, 針對機車腳踏車上車道的禁止才是正確的做法, 畢竟很多條款是為了安全而考慮

但是當屋主自我管理上無疑, 只是將腳踏車放置在私人車位上, 並不影響安全 應該不屬於死刑啊

看來 我要多看看 我們社區在這方面的條文, 看看是否有無上訴機會,
2011-10-17 18:50 · 51樓
回復 chiajeng 的帖子


  如果說只是管委會的討論決議,那依之前案例來看應該是無效的,你不妨附上下列新聞,要求管委會開會時重新討論;但若這項規定已經列入區權會的規約條文,那就只能透過開區權會時提案修正囉!


車位禁停機車 大樓管委會敗訴(出處:99.11.26自由時報)
2010/11/26 18:47

台北縣新店「希望之河」社區規定,地下停車場的汽車停車格不能停機車、單車,違者要罰款,住戶羅婦因被罰3萬1000元,不服而提告,台北地院以羅婦使用自己的「專有停車格」,未超出停車格範圍,也沒違反其他住戶權益,不應受干涉,判羅婦勝訴,同時認定該社區停車格只能停汽車的管理辦法無效。

「希望之河」社區管委會考量社區的管理中心、交誼休閒中心及垃圾場,都設在地下室,若准機車、單車進入地下停車場,將對住戶造成威脅,住戶大會遂於98年訂出「停車場管理辦法」,禁止住戶在地下停車場停機車及單車,違者每次罰1000元,羅婦因而遭罰3萬1000元。

羅婦抱怨,停車位是自己花錢買的,卻只能停汽車而不能停機車,尤其機車停在自己的停車格,未影響鄰居權益,沒想到仍被挪走、罰款。

羅婦主張,她的停車位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指的「專用部分」,並非社區共用的停車格,且汽車的殺傷力比機車大,社區既然都准停汽車,沒有不准停機車或單車的道理,因而提告確認停車場管理辦法無效,並要求不得限制她的停車權。

管委會主張,社區地下停車場設計之初,即未規劃讓機車、單車進入停放,這是因為停場車車道坡度達45度以上,基於安全考量,從開放使用後就只供汽車停放。

法官認為,羅婦的停車位是她買的,使用機能上具有完全的獨立性,可自由使用、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判決書指出,羅婦要求在自己的停車格上,可以自由使用,停放包括重型機車、輕型機車、單車等,管委會均不得干涉,屬有理由,判羅婦勝訴;羅婦遭罰的3萬1000元,管委會向法院訴請羅婦給付,也被判敗訴。

法官並認定,該社區住戶大會訂定「停車場管理辦法」,規定停車格只能停汽車,此辦法也屬無效。

社區管委會鄭姓主委表示,尚未收到判決書,將再開會決定是否上訴;他說,目前仍按原規定辦理,但為維繫和諧,對停放其它車輛只會規勸,不會使用強制手段。
2011-10-17 19:02 · 52樓
yl1626 發表於 2011-10-14 16:32
n 年前夜黑風高的晚上我開車停在"下港"某市的路邊收費停車格,
一陣子要離開時發現並排停車在我旁邊, 頭尾跟 ...


「當然離開時把4個胎都戳破!(還好那時是BB call 時代沒有攝影機)」

厚~給你拍拍手!治惡人就要用惡法。{:4_101:}
2011-10-17 19:05 · 53樓
回復 寧靜海 的帖子

感謝 寧靜海大大 在這方面的資訊提供

我再盡量跟社區內做協調, 畢竟我放在有權狀停車格內還被警告, 那些放在社區非停車格內 且還屬於公有財的位置上 就可以正大光明 只是剛好他們放的位置比較隱密, 就沒事,

看來想住在這種集合式住宅, 還真累~~~ 自認為不違法的事情 還要用時間去了解社區約定規章啊
2011-10-17 19:10 · 54樓
🔧 本帖最後由 jimmy 於 2011-10-17 19:39 編輯


回復 chiajeng 的帖子

沒有不行啦!不要誤會
如果你的車位是專有
當然在法律上是站的住腳
不過還是要跟管委會好好溝通
畢竟大家都是鄰居

如果是約定共有
縱使是你用錢買的車位
也必須受規約的約束

建議你可先看權狀是否屬專有
再來跟管委會討論

不過請務必要體諒管委會的做法
倘若允許在格子可放腳踏車
那是不是任何只要不影響安全的東西都可以放呢
這樣停車場勢必會變成置物場所
您說是吧
2011-10-17 19:10 · 55樓
回復 chiajeng 的帖子


  住在社區當然要多了解社區的規定啊!習慣就好,不然就多上愛北大請教大家囉!{:4_121:}
2011-10-17 19:37 · 56樓
回復 寧靜海 的帖子

此判例就是我所說專有部分
不過這個判例
不知道上訴結果怎麼樣了
車位雖屬專有
但車道是共有
管委會可上訴主張行駛於車道上的車種
2011-10-17 21:37 · 57樓
回復 寧靜海 的帖子

這個新聞案例之前討論過了,大家也別被新聞聳動標題給誤導了,要去看此案的判決書內容才會知道事件來由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此案主要是敗在修訂規約時未經社區大會表決程序所致,只要遵照大會程序修訂表決停車位管理辦法及社區規約就沒問題了,也不用每位住戶簽名只要經大會多數決並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即有效力規範全部住戶
https://forum.ibeta.tw/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1925&page=5&authorid=0#pid197310
2011-10-17 21:56 · 58樓
回復 黑麻麻 的帖子

通常也是亂停他人車位經車位所有權人通知保全才會知道的啦
2011-10-17 23:38 · 59樓
回復 jimmy 的帖子

Jimmy 大,
只是如果屬於專有, 應該可以規範 停車格內 只能停放 交通工具, 並且規範 車道行駛車種
或許這樣應該是否可以 既符合條約, 又不損車位應有的價值, 畢竟只是放腳踏車, 我騎車也都是用車子載出外使用

否則其實一堆社區條約都是大家抄來抄去, 應該根據社區的不同性質與考量去訂定更適當的條約
2011-10-17 23:58 · 60樓
回復 chiajeng 的帖子

也可以
不過要報請區權會表決修改規約方可執行
2011-10-18 09:21 · 61樓
joy 發表於 2011-10-17 21:56
回復 黑麻麻 的帖子

通常也是亂停他人車位經車位所有權人通知保全才會知道的啦 ...


如果是經車位所有權人通知後才上鎖的,當然沒有問題

但會進入司法階段的,多是管委會只按規約內容執行,但沒再次詢問過車位所有權人
先不管法院最後判決如何,其過程就費時又傷神了

所以多問一下,也是保護社區物業人員及管委會最好的方式
2011-10-18 09:26 · 62樓
🔧 本帖最後由 黑麻麻 於 2011-10-18 09:27 編輯


大家先別一個勁的怪管委會如何如何

其實很多管委會也只是按規約辦事
先在家翻翻經區權會通過的規約及管理辦法內容之後
再來討論管委會的行為吧!

汽車車位是否可以停腳踏車之類的
先看各社區的規約中,是否有規定停車位為約定專用
就是經大家同意,約定那個大場所是否只能停限定車種
再來才是大家買的車位為車位所有權人的專用區
說穿了,停車場本來就是公設之一,只是經大家同意約定給某些住戶專用(停放車輛)
這部份,和自家住的空間是不一樣的(那是私領域)

如果規約中已明文規定了汽車位只能停汽車,機車位只能停機車
那就只好等來年上區權會修改
管委會真的沒那麼大的權利啦.......
2011-10-18 11:10 · 63樓
🔧 本帖最後由 joy 於 2011-10-18 11:14 編輯


回復 黑麻麻 的帖子

請教一下,如果判決無罪可以向告訴人請求司法期間的損失補償嗎?比如接到傳票後恐懼失眠看醫生吃藥、請假損失、花錢請律師等等...,不是用反告誣告喔,讓告訴人有心理準備敗訴應付出的成本來減少浪費司法資源,增加律師就業機會
謝長廷先生選總統時無耐說過每個人都有可能是被告
2011-10-18 11:14 · 64樓
回復 joy 的帖子

哈~~~

這個可能要私下請教律師了.....
這部份,偶沒經驗耶!{:4_121:}
2011-10-18 11:23 · 65樓
joy 發表於 2011-10-18 11:10
回復 黑麻麻 的帖子

請教一下,如果判決無罪可以向告訴人請求司法期間的損失補償嗎?比如接到傳票後恐懼失 ...


判決以後能否請求賠償,不一而足,要看個案喔。
刑事案件如果有冤獄賠償法的適用,回歸冤獄賠償法。
民事案件通常在起訴狀可以將因本案所受的權利損害,一併請求敗訴的對方賠償。但精神慰撫金要以法律明定者才能請求。
2011-10-18 11:33 · 66樓
回復 evalee 的帖子

謝謝喔
如果告訴人勝訴,被告就要判刑,如果告訴人敗訴,就大家都沒事而已嗎?
就是有心人會設陷阱來四處告人(刑事的妨礙名譽、公然污辱)求和解金,頂多敗訴大家都沒事而已?那些人就是閒得很不怕拖大家下水跑法院
只能無奈的說被拖下水跑法院這是他的權利
2011-10-18 11:56 · 67樓
回復 Tony 的帖子

支持你啦~Tony大{:4_113:} {:4_113:} {:4_113:}
2011-10-18 13:10 · 68樓
joy 發表於 2011-10-18 11:33
回復 evalee 的帖子

謝謝喔


告訴人敗訴
被告刑事上可以用誣告罪 侮辱或誹謗罪來攻防,但還是要看個案有無構成要件該當。
民事上有名譽權受損的損害賠償機制,假設有財產權 健康權的損害,依舊可以舉證求償,但還是回歸個案審查。
2011-10-18 14:31 · 69樓
🔧 本帖最後由 joy 於 2011-10-18 15:14 編輯


回復 evalee 的帖子

並沒有要攻防,而是補償,告訴及被告出庭陳述接受檢查官法官調查是義務,所以並沒有要賠償
但是因為對方提出告訴而造成被告出庭的必要,卻是不起訴、無罪判決,請假扣薪浪費時間及精神,只能是活該倒霉而已嗎?
比如:網路發表腦袋有洞被告侮辱、路上找人問卷卻被告妨礙自由、車禍說沒事卻被告肇逃、撿到皮包裡面錢早被拿走送去派出所還被告侵占...
勝訴時告訴人可以求賠償,為何敗訴時被告卻沒能求補償?
2011-10-19 00:03 · 70樓
回復 文兒 的帖子

哈哈哈!~
2011-10-19 00:07 · 71樓
回復 茶葉蛋 的帖子

警察不會管.他會說那~不是公地~無權拖吊.
2011-10-21 16:27 · 72樓
回復 joy 的帖子

如果有決心, 可以反告誣告和民事賠償

有律師可以解答嗎 ? 有些壞蛋確實需要給他們一點警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