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靜海 發表於 2011-3-25 10:54
可以參考過去的「臺北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請問海大,政府在放的那種,都不算高空煙火嗎?
洪阿民 發表於 2011-3-25 11:13
那政府為什麼可以放?
第五條:下午十時後、上午六時前,不得施放飛行類、升空類、摔炮類之一般爆竹煙 ...
那政府為什麼可以放?
第三條 爆竹煙火施放地區、時間及種類之限制,依第四條至第六條之規定。但經本府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許可之申請,應於施放前五日,檢具載明施放爆竹煙火之目的、時間、地點、數量、種類及安全防護措施等之文件,向本局提出;經取得許可後,始得施放。
取締煙火最好的單位是消防局
因為國內大部分的爆竹都屬非法,消防局取締依法有據
若是由警察取締則要依噪音防治法
但因缺乏檢測噪音值的儀器所以有執法上的困難
我被煙火打過,真的很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