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北大 唯讀圖書館

因管理不善,園圃植栽枯死,過程?

2016-09-26 09:31 · 41樓
hahaha 發表於 2016-9-21 15:34
我說過啦!




HA大.

小弟這幾天加緊整理資料,必要時當作呈堂證供.包括:

社區管理規約和財務收支管理辦法

歷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和歷次管委會會議紀錄,

歷年年度與每個月的財務報表,

會計師帳務查核報告與所有"重大修繕"的完整資料,

歷次向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陳情案卷及電話諮詢紀錄.

任委員期間所提出的所有提案

歷次管委會議 ,我們所反映的興革意見

還有數百封電子郵件,

都足以說明我們確曾一再地提醒委員會和總幹事"遵守規約,依法行政".


其次,也要規劃傳那些證人

歷屆和現任的管委會主委,監委,財委,總務,還有總幹事和財務秘書,應該是當然的人選.

若有違反規約情事,當事人也都有義務作證!

可能的話,也考慮傳喚市政府工務局的的長官

他們無權裁罰,但最有資格說明哪些行為是違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的相關法規


誰守法重紀,善良誠信,最愛護社區,最能保護住戶的權益和福祉?

證據會說話.




2016-09-26 15:59 · 42樓
Dailybread 發表於 2016-9-26 09:31
HA大.

小弟這幾天加緊整理資料,必要時當作呈堂證供.包括:


希望你能成功.....

看看能不能在未來成為大家對抗惡質管委會的一個典範與案例!
2016-09-27 07:55 · 43樓
其實最可怕的狀況是管委會和總幹事二合一,本來設計好的監督和審核制度消失了,大家一起來,住戶還不能質疑。如果住戶提出問題,馬上就被二方聯合圍剿,甚至有物管建議管委會對不聽話的住戶提告,北大過去就發生過,現在再某些社去區也正在進行中。
更令人氣結的是,主委和部分核心成員蔑視規約,踐踏規約,逾越職權,卻對違反規約的住戶開單,小住戶只能忍氣吞聲,可憐啊!

2016-09-27 10:06 · 44樓
這基本上來說就是社區內鬥檯面化而已拉。
2016-09-28 13:10 · 45樓
ch350117 發表於 2016-9-27 10:06
這基本上來說就是社區內鬥檯面化而已拉。


大家反對違規停車,是內鬥嗎?大家反對空污,是內鬥嗎?住戶們要求管委會遵守規約和相關法律,是內鬥嗎?大家都守法,講理,有什麼好鬥的呢?說成內鬥,不是很公允。
2016-09-29 13:08 · 46樓
🔧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6-9-29 13:18 編輯


律師法律見解 (災後第71天):

一、OOO性質上為社區之共用部分,管委會就該共用部分負有修繕、保管之作
為義務,倘不修繕,致他人身體、健康受有損害,管委會之各位委員,是有
受負過失傷害或致重傷等刑事責任之危險。是本人建議,除將該OO儘速修
復外,另須設置告示或隔絕措施,使人勿接近該OO,以免發生危險。

二、若管委會指示管理維護人修繕,而管理人未作修繕,由於社區與管理維護
人簽訂有管理服務契約,原則上須依該契約約定來處理,倘若契約未約定,
則依民法第227條規定,社區可向管理維護人(公司)求償。而管委會之委
員與社區間之法律關係,屬民法上之委任關係,若管委會不作為,致社區受
有損害時,社區始得依民法第544條規定,向委員請求損害賠償。但須注意,
須社區受有損害,始得請求賠償..................................。

三、另若因總幹事怠惰致生他人損害,該員依民法第184條規定,本即須對受害
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公司因屬該員之雇用人,依民法第188條規定,自須
與該員對受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不因該公司事後是否撤換該員而有不同。



2016-09-30 10:44 · 47樓
看了一下相關討論,透過民事訴訟曠日廢時還要繳交裁判費,
而且民事訴訟再查案上面還需要自己準備資料,如果管委會蓄意阻饒不給提供
或者是延遲提供相關資料,這樣也很瑣碎跟麻煩。

如果大哥你是退休人士,那可以慢慢陪著耗,如果不是的話,
考量到時間、金錢等成本,建議您可以考慮去地檢署按鈴申告,
透過刑事訴訟程序交由檢察官去查案起訴,因為透過國家公權力的介入
可以達到一定效果,如果檢察官的確認為有符合刑事責任的法定罪名,
則會進行起訴,日後被法官判決敗訴,因為您本身不是起訴人,
所以也不用擔心有所謂的誣告問題(因為告訴人是檢察官),如此,可以達到省錢、省時間外加省麻煩的效益。

反正您先前的工作也都準備得差不多,可以考慮看看。

罪名的部分 我覺得可以考慮用這個,不過需要事先說明,通常因為社區事務屬於免費服務性質,
所以檢察官多半是抱持著比較的寬容心態來進行處理,如果證據不夠強烈,不起訴的機會很高,這點需要留意。
第 342 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016-10-07 10:06 · 48樓
🔧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6-10-7 10:08 編輯


內政部營建署94.7.20 營署建管字第0940036414 號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事務執行方法,依規約之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
決議
,有違反規約或其他違法之情形,涉及私權爭執時,除得依司法途徑解
決外,亦得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方式,要求管理委員會執行該決議事
,管理委員會無正當理由未執行該決議,且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得依條
例第59 條規定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條例48
條第4 款規定,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
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2016-10-07 22:15 · 49樓
如果,主委,監委和財委之中,有一位是奉公守法,堅持正道的,社區的整體素質必定可以提昇,是住戶的福氣。如果總幹事是誠實正直,遵守法規的,對社區的存續也會是正面的助力。但事與願違,理想終究敵不過人性和現實。
2016-10-20 18:46 · 50樓
🔧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6-10-20 18:48 編輯




送別老樹! 責任誰負?
2016-10-21 08:46 · 51樓
頂樓能不能晾曬衣物,外牆和玻璃能不能清洗,消防通道能不能改建為行人通道,能不能用公共基金或者管理費補貼住戶辦旅遊,有法令規章作為依據,如果有爭議,就必須回歸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

當住戶提出上述的要求,管委會和物管總幹事有責任向住戶說清楚,講明白,並將相關議題納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住戶自己評估是否支持,才是光明磊落,有為有守的作法。

現任管委會大權在握,本來就應該積極任事,如果一方面不積極作為,又想討好住戶,就將責任全都推給一位前委員,或某住戶,就是顛倒是非,不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