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北大 唯讀圖書館

這不是慈悲而是怯懦!

2016-04-02 05:37 · 41樓
🔧 本文章最後由 phantom 於 2016-4-2 05:44 編輯


發哥 發表於 2016-4-2 00:18
廢死常提出的理由其中以誤判,或以其他刑替代,是讓我無法理解的地方。
司法審判,常因為當時犯案情境,法 ...


現在你當然不能理解,當你被誤判死刑,你當下就會理解。
2016-04-02 05:42 · 42樓
發哥 發表於 2016-4-1 15:44
這是虛擬情境的構思,可作為參考

http://share.youthwant.com.tw/D62145625.html


要不要廢死,以被害者家屬的心境最能表達對廢死不廢死的看法。被害人已往生,已無從發言。被害人親屬較能接近被害者的想法。我們旁觀者較難理解

要不要廢死,以被誤判死刑者的家屬的心境最能表達對廢死不廢死的看法。被誤判死刑的受害人已往生,已無從發言。被誤判死刑的受害人親屬較能接近被害者的想法。我們旁觀者只要稍微想一下就不難理解
2016-04-02 08:41 · 43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4-6 13:45 編輯


發哥 發表於 2016-4-1 15:11
生活網站「Lifestyle9」依據美國聯邦調查局資料,公布2014年全球10大最安全國家
http://www.chinatimes.com ...


怕引起一連串失焦的對話
因此一直未表達對這篇結果論的看法
自制力不夠;還是忍不住
個人認為的盲點
一、一個國家的社會安定與該國政治、經濟、人口結構、法律制度等相關;死刑僅為刑法制度的一部分;如果要跨國做實證研究;除非樣本很大(生物科技一般實證研究樣本通常達到ㄧ千個);才能排除其他因素影響。
二、你舉的國家中;日本、新加坡雖有死刑制度;但近年幾乎不執行(新加坡每年平均執行一位;是因攜毒;一度因國際壓力考慮廢止);如果有死刑卻幾乎不執行;要認為該國因為死刑而讓社會安全;說不過去(新加坡較常執行鞭刑;如果說新加坡因鞭刑;讓社會更安全;或許較有說服力;但那是另一個爭議)。
三、以日本、新加坡的例子;正好說明死刑對社會安全是否有關的疑問;他們近幾年幾乎不執行死刑;社會沒有因此變得更不安全;還是繼續名列最安全名單中
2016-04-02 09:08 · 44樓
phantom 發表於 2016-4-2 05:37
現在你當然不能理解,當你被誤判死刑,你當下就會理解。


這種說法您覺得是理性的討論,就如同反廢死去詛咒廢死成員你家死人你還能贊成廢死?被誤判時方能理解?誰來理解那些求判死的被害人家屬?

廢死反廢死都是個人的理念,沒有人希望為了理念而去傷害對方。

我支持死刑,依然祝你平安。
2016-04-02 09:18 · 45樓
phantom 發表於 2016-4-2 05:37
現在你當然不能理解,當你被誤判死刑,你當下就會理解。


phantom 大大!

被誤判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其他刑我都無法承受,

我真的老實告訴您。

那也就把刑法廢了吧!



phantom 大大!

我也有一個信仰


於是各人都回家去了,耶穌卻往橄欖山去。
清早又回到殿裡,眾百姓都到他那裡去,他就坐下教訓他們。
文士和法利賽人帶著一個行淫時被拿的婦人來,叫她站在當中。
就對耶穌說:“夫子,這婦人是正行淫之時被拿的。
摩西在律法上吩咐我們,把這樣的婦人用石頭打死。你說該把她怎麼樣呢?”
他們說這話,乃試探耶穌,要得著告他的把柄。耶穌卻彎著腰用指頭在地上畫字。
他們還是不住地問他,耶穌就直起腰來,對他們說:“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
於是又彎著腰用指頭在地上畫字。
他們聽見這話,就從老到少一個一個地都出去了,只剩下耶穌一人,還有那婦人仍然站在當中。
耶穌就直起腰來,對她說:“婦人,那些人在哪裡呢?沒有人定你的罪嗎?”
她說:“主啊,沒有。”耶穌說:“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從此不要再犯罪了。” 。
約翰福音 8:1 ~ 11
2016-04-02 09:34 · 46樓
phantom 發表於 2016-4-2 05:42
要不要廢死,以被誤判死刑者的家屬的心境最能表達對廢死不廢死的看法。被誤判死刑的受害人已往生,已無 ...


社會上本是多方價值觀的相互呈現,相互融合,取出一個共識,你所說的當然是一個點,可以思考的一個點,

行人被亂殺被亂砍,被誤判死刑的家屬心境當然要考慮,這也是我舉虛擬情境的用意,

所以說社會沒有絕對的價值

只有相對的價值

我們只能比較

被亂砍的被害者這種情境比較容易出現?

抑或是

被誤判的被害者這種情境比較容易出現?

被誤判的審判程序還可以請律師,審判過程仍須受檢視,

但是被亂砍的人

有這種機會嗎?

這是需要深思並說服自己的

我有自己的疑惑〈盲點〉,我也要解盲,所以試圖想像各種情境,也會有我自己的觀點

同樣

我也會尊重你的觀點

民主社會不是要這樣嗎?








2016-04-02 10:28 · 47樓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4-2 08:41
怕引起一連串失焦的對話
因次一直未表達對這篇結果論的看法
自制力不夠;還是忍不住



這兩個國家仍有被判死的囚犯,近十年仍有被執行的,但均受歐盟關切。且均未修法廢死。其中新加坡還有鞭刑制度。

歐盟常藉加入該經濟體,要求他國廢止死刑的訴求,是否讓他國因自身經濟考量,不執行死刑,相關文件都有提到。




2016-04-02 10:35 · 48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4-2 11:30 編輯


發哥 發表於 2016-4-2 10:28
這兩個國家仍有被判死的囚犯,近十年仍有被執行的,但均受歐盟關切。且均未修法廢死。其中新加坡還有鞭 ...


抱歉;個人覺得還是失焦



2016-04-02 11:29 · 49樓
🔧 本文章最後由 hahaha 於 2016-4-2 11:32 編輯


誤判死刑,執行後永遠無救濟之途

其他刑責均有救濟之道

死刑存在,國家機器濫殺無辜時,將無法追索殺人者之罪

廢死後,國家機器不會被濫用來當成殺人機器


別戰說國家機器不可能濫殺人民,這種例子並不罕見

台灣二戰後就發生無數案例.
2016-04-02 16:33 · 50樓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4-2 10:35
抱歉;個人覺得還是失焦


死刑只是一種刑罰工具

廢死就是國家放棄這項刑罰工具

至於死刑繼續存在,而國家該怎麼用,用在誰身上,那是另一個方向的討論

先有這個概念,才能了解我們之間的歧異

其他的也就不多說了
2016-04-02 16:58 · 51樓
hui_ching 發表於 2016-4-2 09:08
這種說法您覺得是理性的討論,就如同反廢死去詛咒廢死成員你家死人你還能贊成廢死?被誤判時方能理解?誰 ...



我之所以使用那樣的文字表達我的回覆意見,是希望給發哥一個完全相反的觀點。
我的有限理性告訴我該反對死刑,但當悲劇發生在我身上的時候,我也不確定我是否可以堅持反對死刑。
目前我對「我們人類有沒有權力結束別人的生命?」的議題的結論是,這不是我們人類有限理性可以思考通透的議題。所以,我們人類不要輕易的贊成死刑。
以上紅色字體部分,才是我真正的態度。
2016-04-02 17:03 · 52樓
🔧 本文章最後由 phantom 於 2016-4-2 17:11 編輯


發哥 發表於 2016-4-2 09:18
phantom 大大!

被誤判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其他刑我都無法承受,


感謝發哥真情分享這段小故事。感動中.................。
我們人類有一個最大的罪惡,這個罪惡叫「驕傲」。
驕傲?驕傲算得上什麼罪大惡極嗎?
沒錯,驕傲是人類最大的惡,驕傲讓我們以為我們有能力去斷人是非,讓我們以為我們有權力去結束別人的生命。(包括兇手殺人以及判人死刑)
2016-04-02 17:08 · 53樓
🔧 本文章最後由 phantom 於 2016-4-2 17:17 編輯


發哥 發表於 2016-4-2 09:34
社會上本是多方價值觀的相互呈現,相互融合,取出一個共識,你所說的當然是一個點,可以思考的一個點,

...


太棒了,發哥,您這樓的意見是我見過最棒的意見。
我也藉此分享一下我的看法。
兇手殺人致死是「壞人」幹的事,但誤判一個人死刑,卻是「好人」幹的事。
壞人會殺人我們會認為是理所當然,但好人也殺人,卻是很難想像與接受的。

2016-04-02 18:05 · 54樓
phantom 發表於 2016-4-2 17:08
太棒了,發哥,您這樓的意見是我見過最棒的意見。
我也藉此分享一下我的看法。
兇手殺人致死是「壞人」幹 ...


您好,借您的話提個事情

我們一定要把國家跟個人分的很清楚

國家依法行事,這是制度,跟好人壞人無關

自然人去剝奪另一人的人身自由,叫作「非法禁錮」

自然人去剝奪另一人的財產,叫作「搶劫」或「偷竊」

而國家作這些事呢,則叫作「徒刑」「罰金」

執行者角色的不同,就不能混為一談


以這次的事件來說,嫌犯即便應被判死

這也只能由國家來執行

任一他人來奪其性命,不管講得再正氣凜然

我都反對,因為在法律前,他同樣是殺人犯!
2016-04-04 18:43 · 55樓
🔧 本文章最後由 phantom 於 2016-4-4 20:29 編輯


arrowshin 發表於 2016-4-2 18:05
您好,借您的話提個事情

我們一定要把國家跟個人分的很清楚


完全贊成您這裡的看法。
我在給發哥的回覆中所提的「好人殺人」意指「法官」這個好人若誤判人死刑,就是「好人也殺人」。
我們似乎容許好人誤殺一個人,但不管是壞人或是好人殺人,基本上是一樣的。
不,我錯了,好人更不應該殺人,但我們某個程度允許好人殺人。這是很奇怪的事。
如果我們說:
「在眾目睽睽的情況下,在絕對沒有誤判的情況下,凡殺(或傷害)小孩者,唯一死刑。」
「凡殺(或傷害)小孩者,不能以精神異常等任何理由或藉口逃避死刑」
「死刑不是為了嚇阻犯罪,而是要兇手為其行為負責」
你同意嗎?

假如同意,幾乎所有的父母親也都該被判死刑。你有想過這種情況嗎?
嚴格說來,讓小孩處在PM2.5危險等級的環境下,以語言傷害小孩的心靈,都算是某種程度的慢性殺害。你覺得呢?(只要你說不是,網友們應該都很容易說你找藉口、找理由。)
我們當父母親的很容易找到許多理由原諒自己傷害小孩的行為,但不會原諒別人傷害自己的小孩,並且以任何一種理由逃避責任。
結論是:自己的小孩只有自己可以傷害,別人是不可傷害的。(這樣的結論荒謬至極,但請說說看,這樣的結論哪裡錯了?)
如果有網友說,父母親都判死刑,那誰來照顧小孩呢?對小孩心靈傷害不是更大嗎?不要忘了,我們前面才提到,「死刑不是為了嚇阻犯罪,而是要兇手為其行為負責」

我幫你整理一下你現在的困境:
1.假如你認為自己不該因為傷害自己小孩的事實被判死刑,那麼你就是贊成廢死。
2.假如你反廢死,那麼自己就該為傷害自己小孩的行為被判死刑。
3.假如你認為雖有傷害,但罪不至死,而且法律又沒規定,這就是在找理由、找藉口。
4.假如你想用更多的愛來彌補自己傷害小孩的事實,不要忘了,要先為自己傷害小孩的行為負責。
你還分得清自己是廢死,還是反廢死嗎?

2016-04-04 22:48 · 56樓
phantom 發表於 2016-4-4 18:43
完全贊成您這裡的看法。
我在給發哥的回覆中所提的「好人殺人」意指「法官」這個好人若誤判人死刑,就是 ...


真是突破盲腸啊~~~

說穿了, 反廢死的就是一群想殺人又不敢的

一群自以為自己是好人, 可是又滿心想殺人


他們無法從正面論述死刑的必要, 只能反廢, 也就算了

還想要國家機器去幫他們殺人.

國家機器裡的基層又不是每個都傻子, 誰要去幫你去殺人啊.

法官判人死刑, 搞不好半夜也會做惡夢啊~~~

行刑的把人斃了, 搞不好半夜也會做惡夢啊~~~


做惡夢是人家在做, 爽是你在爽

那有這麼便宜的事

難怪只能反廢~~~


2016-04-05 12:16 · 57樓
🔧 本文章最後由 三代同堂 於 2016-4-5 12:18 編輯


phantom 發表於 2016-4-4 18:43
完全贊成您這裡的看法。
我在給發哥的回覆中所提的「好人殺人」意指「法官」這個好人若誤判人死刑,就是 ...


我們評斷一個人的善惡,究竟應以內在動機或外在行為作為標準?
~美國首任駐聯合國女性大使

你以父母對待子女方式類比重刑犯,卻不論其動機及出發點為何?謬誤一

孩子身處空污中,請問此時父母在哪?父母是帶著氧氣瓶生活嗎?

不也是呼吸一樣的空氣?

反之,兇手砍孩子一刀會順便往自己身上也砍一刀嗎?

這樣類比對嗎?謬誤二


父母對待孩子縱使有不及格的時候,但孩子出生也是父母學習做父母的時候

或許有時你看成是一種傷害,但大多時候更是一種成長

廢死主張目前是少數,建議更應該用嚴謹合理的論述說服大眾

不然你們永遠只能停留在空談卻無法付諸實現
2016-04-05 14:09 · 58樓
🔧 本文章最後由 arrowshin 於 2016-4-5 14:11 編輯


phantom 發表於 2016-4-4 18:43
完全贊成您這裡的看法。
我在給發哥的回覆中所提的「好人殺人」意指「法官」這個好人若誤判人死刑,就是 ...


完全贊成您這裡的看法。
我在給發哥的回覆中所提的「好人殺人」意指「法官」這個好人若誤判人死刑,就是「好人也殺人」。
我們似乎容許好人誤殺一個人,但不管是壞人或是好人殺人,基本上是一樣的。
不,我錯了,好人更不應該殺人,但我們某個程度允許好人殺人。這是很奇怪的事。

容我提醒您,法官代表的是國家法律,而不是自然人

這部分的區別務必清楚

分清楚後您自然不會有此疑問!


如果我們說:
「在眾目睽睽的情況下,在絕對沒有誤判的情況下,凡殺(或傷害)小孩者,唯一死刑。」
「凡殺(或傷害)小孩者,不能以精神異常等任何理由或藉口逃避死刑」
「死刑不是為了嚇阻犯罪,而是要兇手為其行為負責」
你同意嗎?

前兩行我可以接受,第三行我不完全同意!

假如同意,幾乎所有的父母親也都該被判死刑。你有想過這種情況嗎?

沒有想過,我們來看看為什麼您會有這麼誇張的結論!

嚴格說來,讓小孩處在PM2.5危險等級的環境下,以語言傷害小孩的心靈,都算是某種程度的慢性殺害。你覺得呢?(只要你說不是,網友們應該都很容易說你找藉口、找理由。)

這是嚴格說來,不是法條規定的殺害或傷害,所以不受法條拘束,所以不會被判死刑!!!

當然假設法律規定,父母讓小孩處在pm2.5的環境下,算殺害小孩,要判死刑,那我就同意您的說法

只是我肯定,這是絕不可能實現的!!!


我們當父母親的很容易找到許多理由原諒自己傷害小孩的行為,但不會原諒別人傷害自己的小孩,並且以任何一種理由逃避責任。
結論是:自己的小孩只有自己可以傷害,別人是不可傷害的。(這樣的結論荒謬至極,但請說說看,這樣的結論哪裡錯了?)

您可以發現,現在已經有很多法律是在懲罰傷害小孩的父母

所以您的結論明顯有誤!


如果有網友說,父母親都判死刑,那誰來照顧小孩呢?對小孩心靈傷害不是更大嗎?不要忘了,我們前面才提到,「死刑不是為了嚇阻犯罪,而是要兇手為其行為負責」

這句話我一開始就不完全同意,而且我也從沒有這樣的意思表示

如果您認為我的想法是這樣,那大概是誤會一場


我幫你整理一下你現在的困境:
1.假如你認為自己不該因為傷害自己小孩的事實被判死刑,那麼你就是贊成廢死。
2.假如你反廢死,那麼自己就該為傷害自己小孩的行為被判死刑。
3.假如你認為雖有傷害,但罪不至死,而且法律又沒規定,這就是在找理由、找藉口。
4.假如你想用更多的愛來彌補自己傷害小孩的事實,不要忘了,要先為自己傷害小孩的行為負責。
你還分得清自己是廢死,還是反廢死嗎?

相信經過我前面的一些陳述

可以發現,您幫我整理出來的困境沒有一個存在

謝謝您

2016-04-12 19:04 · 59樓
🔧 本文章最後由 phantom 於 2016-4-12 19:49 編輯


三代同堂 發表於 2016-4-5 12:16
我們評斷一個人的善惡,究竟應以內在動機或外在行為作為標準?
...


我們評斷一個人的善惡,究竟應以內在動機或外在行為作為標準?

嗨,要反駁你的意見很容易,只要說你們不允許別人找理由,卻為自己找一堆理由。
我還是嚴謹一點回答你的問題,畢竟這事關生死。
判斷一個人的善惡不是以內在動機或外在行為作為標準,而是以自由意志為準。請參閱論自由意志。內在動機或外在行為只是做為最低階法律層次的考量。法律與善惡是兩回事。
2016-04-12 19:10 · 60樓
arrowshin 發表於 2016-4-5 14:09
完全贊成您這裡的看法。
我在給發哥的回覆中所提的「好人殺人」意指「法官」這個好人若誤判人死刑,就是 ...


請見第59樓的說明。推薦閱讀論自由意志
2016-04-12 19:13 · 61樓
🔧 本文章最後由 phantom 於 2016-4-12 19:46 編輯


asifastho 發表於 2016-4-4 22:48
真是突破盲腸啊~~~

說穿了, 反廢死的就是一群想殺人又不敢的


真是突破盲腸啊~~~

謝謝你的回覆。
「法官判人死刑, 搞不好半夜也會做惡夢啊」、「行刑的把人斃了, 搞不好半夜也會做惡夢啊」這兩句話特別值得反廢死者深思。教別人去殺人很容易,換自己去行刑,恐怕心裡的想法就會不同。
最後請問,何謂「突破盲腸」?
2016-05-18 18:04 · 62樓
法官判刑是根據中華民國憲法,仍未廢死不是嗎!
行刑警官是依據中華民國賦與他的權力,也不是隨便派人去開槍!
這時法官跟行刑官是代表國家法律而不是個人!
2016-05-18 18:43 · 63樓
🔧 本文章最後由 hahaha 於 2016-5-18 18:50 編輯


為何要廢死?


等你家有人遭不白之冤被槍斃時,你就會知道為何要廢死了!


台灣有10萬家庭曾遭不白死刑!


經人權組織,廢死團體救回者不到百人!



最嚴重的是


這些造成大批冤案死刑的加害人......無一人遭追訴其罪行!


依反廢死邏輯:殺人者不處死刑必將引起效尤,增加殺人罪行


所以當年228,白色恐怖,江國慶案......一干加害者也應該一律追訴罪行,活著的人也應該處以極刑!

否則,類似 228,白色恐怖,江國慶案.....等慘絕人寰的罪行也會不斷增加, 發生.........

是這樣的嗎?........請問反廢死的同胞們!

2016-05-18 21:37 · 64樓
假如一直歪樓想提二二八的話
可以去政府機構二二八紀念館研究
也可以看民間李敖蒐集資料的顯示
假如顯示結果有衝突
你研究後幫助我回答
聽說王金平有個基金會也有委託中央研究院學者研究,但我尚未確認
你很有興趣,可以幫忙查察看
2016-05-19 08:08 · 65樓
誤判一個人死刑,卻是「好人」幹的事。


會誤判的法官,怎麼會是"好人"? 難道只要是法官,就是"好人"?
廢死和誤判是兩回事吧!
大家都應該多看看香菸盒上的警語,自我惕勵不要犯罪,
犯了死罪, 就應該伏法,沒有道理和感情可言!
2016-05-19 08:24 · 66樓
🔧 本文章最後由 hahaha 於 2016-5-19 08:26 編輯


有人一看到 228 三個字,玻璃心就整個碎光光....


完全進入崩潰模式,連看上下文的能力完全的丧失中......


來,激勵一下.........南京大屠殺!


這樣心理頊有没有平衡一點?
2016-05-19 09:22 · 67樓
hahaha 發表於 2016-5-18 18:43
為何要廢死?




又來亂扯了....

集權和威權時代, 就算沒有死刑, 他們也可以有酷刑搞到受刑人沒命,
你這樣的連結, 是要說廢死可避免"白色恐怖"?, 避免"政治迫害"?
完全邏輯不通....

"廢死" ....只知"廢死"....
卻不先要求改善審判制度,
也不先要求改善假釋制度,
一堆作姦犯科輕易的就被假釋出來, 然後再犯罪,
監獄的矯正機制也不改善,
進了監獄後, 心更壞了還被假釋出來.....

這些基本的都不改善, 就在要求"廢死", 不會被搞得天下大亂?
看看電話詐騙....台灣已是舉世聞名的犯罪天堂了....

更瞎的就是, 還拿威權時代的殺多少人來要求"廢死"?
現在台灣....討論 "問題" 都要這樣胡亂扯嗎?

2016-05-19 11:13 · 68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5-19 11:20 編輯


yjrong413 發表於 2016-5-19 09:22
又來亂扯了....

集權和威權時代, 就算沒有死刑, 他們也可以有酷刑搞到受刑人沒命,


廢死談到電信詐騙扯太遠了
但既然談到這個議題,藉此表達一點意見

一、 台灣電信詐欺近年變少除了宣導外,最主要後來金管會為遏止詐騙,規定ATM非約定帳號轉帳上限為3萬元,電信詐欺須改為現金交付,失敗率極高,因此歹徒轉往語言相通的中國,風水輪流轉,以前國人也常聽到大陸口音的詐騙電話(通常是台灣人在第三地聘用的),台灣也未對這些詐騙台灣的中國人主張管轄權。

二、 中國目前最嚴重的詐騙其實是p2p平台詐騙,一個e租寶平台就騙了500億元人民幣(2,500億新台幣),中國號稱每年被台灣電信詐騙共100億元人民幣,簡直不能比,中國以受害者的訴求包裝其弱化我國主權的目的。

三、 這次肯亞事件是管轄權的競合問題,犯罪地(肯亞)有最優先管轄權沒疑義,但犯罪人國籍及犯罪結果地有管轄權的競合問題,一般都要透過國與國的協調或依簽訂的協議進行司法程序,肯亞事件主要是中國未與我國協調(犯罪結果地因證據保全及被害人便利等因素,如經協調由中國審判未嘗不可)。但因司法管轄權是主權象徵,如我國未爭取管轄權,就會落入中國的主權陷阱(中國外交部於國際記者會時,就肯亞事件感謝國際認同一個中國)

四、 台灣詐欺罪目前是一罪一罰,一罪最高可判刑5年,還可累加刑期,最重可判到20年。要不要特別針對對電信詐欺案件提高刑罰其實尚有爭議。

2016-05-19 11:39 · 69樓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5-19 11:13
廢死談到電信詐騙扯太遠了
但既然談到這個議題,藉此表達一點意見



哀....台灣這樣搞, 根本搞得我們很不方便,
無法逞罰那些罪犯, 反變成逞罰我們了....
為了要轉匯一筆稍大於3萬的金額,
不是要另外花時間到臨櫃排隊辦理,
就是....還是要另外花時間先辦理"約定帳號", 然後再轉匯....

我們這兒沒法好好的逞治犯罪, 就讓大陸那邊抓去好了....
講人權講過頭, 又沒好的防範措施, 社會就越變越亂了

2016-05-19 13:30 · 70樓
🔧 本文章最後由 jojoyaro 於 2016-5-19 14:20 編輯


我是覺得立場不同,有討論有爭議都還能夠值得尊重

有那種沒法懲治,就讓別人抓去這種言論,就知道多糟糕了
那麼喜歡,這不是慢走不送就好了~

2016-05-19 16:29 · 71樓
jojoyaro 發表於 2016-5-19 13:30
我是覺得立場不同,有討論有爭議都還能夠值得尊重

有那種沒法懲治,就讓別人抓去這種言論,就知道多糟糕了


怎麼....是又要把廢死問題扯到變兩岸問題嗎?

國內無法管制詐騙, 以限制轉匯方式, 只是讓失血金額降低, 只是讓詐騙總金額降低, 根本完全沒有多有辦法懲罰犯罪者, 現在, 大陸方面有辦法懲罰他們, 也算是幫我們減少罪犯, 還在這小眼睛小鼻子怕他們吃我們豆腐?

兩岸如何合作共同打擊犯罪是重點....如何避免被他們吃豆腐, 就看將來政府的智慧....
還在這馬上就要 "抹紅抹黑" 的....是誰在不理性討論問題啊???

他們如果是在我們國內犯罪, 或是如果沒向大陸人民施詐騙行為,
大陸方面能有啥理由抓他們啊?....
他們....人又在國外, 又是對大陸詐騙, 然後我們硬是要了回來, 卻馬上又釋放....
台灣不是變成犯罪者天堂了嗎?....還要進一步"廢死".....

2016-05-19 18:36 · 72樓
jojoyaro 發表於 2016-5-19 13:30
我是覺得立場不同,有討論有爭議都還能夠值得尊重

有那種沒法懲治,就讓別人抓去這種言論,就知道多糟糕了


這就是喪權辱國的馬政府幹的好事!
2016-05-19 20:54 · 73樓
hahaha 發表於 2016-5-19 18:36
這就是喪權辱國的馬政府幹的好事!


你先回答我高鐵要不要追加預算後
再歪樓去
2016-05-19 21:00 · 74樓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5-19 11:13
廢死談到電信詐騙扯太遠了
但既然談到這個議題,藉此表達一點意見



蕭兄您好
建議您可以參考準法務部長有關這部分的談話
我們對於詐欺犯刑度過輕
從他們不願意在大陸接受審判
可見端倪
2016-05-20 07:16 · 75樓
[quote]沒錯,驕傲是人類最大的惡,驕傲讓我們以為我們有能力去斷人是非,[/quote]
香菸盒上也應該印上這一段警語.
2016-05-20 08:50 · 76樓
hahaha 發表於 2016-5-19 18:36
這就是喪權辱國的馬政府幹的好事!


哈哈哈....今天換蔡當家了....看看蔡如何跟對岸要"人犯"吧....

趕緊逼她要人....記得要用"國與國"對談態度要人喔....

2016-05-20 10:36 · 77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5-20 10:40 編輯


發哥 發表於 2016-5-19 21:00
蕭兄您好
建議您可以參考準法務部長有關這部分的談話
我們對於詐欺犯刑度過輕

嫌犯希望選擇對自己相對有利的環境受審(例如:刑度較輕,不會用卑劣手段逼人在電視認罪)可以理解,但與台灣是否應提高詐騙刑責其實關係不大,更與這次台灣應不應爭取司法管轄權無關

(一) 目前台灣詐欺刑度與主要國家相當,其實主要是判太輕問題,多數案件判1年期以內,甚至給予緩刑,法官考量因素主要是因非主謀被告通常非常年輕、無犯罪前科,想給年輕人自新的機會。


(二)刑度提高是否能遏止犯罪?其實也不必然,中國詐欺、貪汙刑度都高,但詐欺、貪汙還是非常嚴重;再舉台灣內線交易為例,內線交易罪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但台灣幾乎每件購併案或溢價收購案公告前幾個交易日一定會爆大量,因為相關人員判斷會被「抓到」機率極低,就算被「抓到」,被「定罪」機率也極低,因此刑度在高,也照常內線交易
2016-05-20 11:23 · 78樓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5-20 10:36
嫌犯希望選擇對自己相對有利的環境受審(例如:刑度較輕,不會用卑劣手段逼人在電視認罪)可以理解,但與台 ...


準法務部長邱太三:「第三國他決定給誰就給誰,我們也不可能說他不給我們,我們就跟他槓起來,因為本來就是他在做決定,那大概國際上在做決定,有大概幾個基本的模式或規則,可以去討論第一個,如果他跟誰有簽引渡條約,大概基本上他會先給他,電信詐欺這種類型剛好湊巧,有台灣人也有中國人,中國一定也會去爭,只不過我們兩邊又有簽訂一個所謂共同打擊犯罪跟司法互助,所以我們應該要趕快跟中國來講好,A類型是歸你管還是歸我管。」

摘錄自

https://tw.news.yahoo.com/%E9%80%9F%E6%A7%8D%E6%B1%BA-%E9%82%B1%E5%A4%AA%E4%B8%89-%E8%8B%A5%E6%9C%AA%E7%A9%B6%E5%9B%A0-%E6%81%90%E6%9C%89%E9%84%AD%E6%8D%B7%E7%AC%AC%E4%BA%8C-114544163.html

媒體是第四權

造成沒有獨立判斷衡平報導之媒體當然不算正常的民主國家

那我們國內媒體呢

媒體評論可逕自定他人之罪,國內人民又當如何評價

那電信詐欺之人,欺騙手段又如何

至於是否加重刑罰,國內民眾及各個政黨都同意加重罪犯刑度



2016-05-20 11:53 · 79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5-20 14:54 編輯


發哥 發表於 2016-5-20 11:23
準法務部長邱太三:「第三國他決定給誰就給誰,我們也不可能說他不給我們,我們就跟他槓起來,因為本來就 ...


發哥,你又沒有聚焦了

我倒可藉你的話,說明媒體在肯亞案的表現弱智可笑
主要媒體常把蔡正元的臉書當報導
不管它是不是胡扯

以下是聯合報的報導:
國民黨前立委蔡正元在臉書PO文,指2012年台灣有家面板公司,被美國認為違反市場壟斷法,幾位主管赴美國出庭,結果一入美國海關,護照和旅行證件立即被查扣,立刻遭監視居住。
現在一批在肯亞案鬼吼鬼叫的人,連一絲絲鬼叫的聲音都沒,也沒有鬼在叫「台灣關係法」基礎動搖,要外交部「制裁美國」,或要法務部去美國搶人,更沒有鬼在喊「人權」。
後來這家面板公司,被美國法院重判,除了重罰外,幾位主管還被判重刑。現在一批在鬼吼司法管轄權的鬼,都看不到蹤影。
蔡正元表示,在鬼叫台灣人只能回台受審受刑的鬼,連個鬼屁都不敢對美國放,這批鬼,面對美國帝國主義法庭,連個喊「主權」的屁都憋著不敢放。
蔡正元認為,現在向中國大陸吵一堆,不敢向美國吵的鬼叫聲,而這些鬼叫聲,通通違反國際法的基本常識,其中包括蔡英文的聲音。這反而會被中國大陸看破手腳,到時候台灣島可真成了鬼島,那就後悔莫及。

個人看法:

兩案完全不同,「反托拉斯法」,是貿易、商業訴訟,友達陳炫彬、熊暉等人是主動赴美配合調查,主要考量如不配合,未來公司在業務、營運可能都會受嚴重影響(例如限制輸往美國等)
如陳炫彬不去美國,也不會發生在第三地被押走的事情,只是友達公司的下場會很慘,這是美國以市場當霸權的可惡,但與司法管轄權爭議無關,但台灣媒體素質(心態)令人吐血。
2016-05-20 12:05 · 80樓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5-20 11:53
發哥,你又沒有聚焦了

我倒可藉你的話,說明媒體在肯亞案的表現弱智可笑


從你一開始的文,我的對話,一對一說明我沒有對焦的部分
感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