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方 發表於 2015-11-23 18:17 
我覺得,住戶縱使對社區不滿,也無須遷怒一些辛苦的工作人員,畢竟工作人員並沒有實權,大家以和為貴,是否 ...
我覺得,住戶縱使對社區不滿,也無須遷怒一些辛苦的工作人員,畢竟工作人員並沒有實權,大家以和為貴,是否先利用溝通協調達成共識,走上法院,並非上策。
我們對工作人員無“怒”氣哦……工作人員也不過多是標到案子來去招聘的,自然與他們無關
這件事依我的認知,分析給大家,如果您認為合理,就可以參考,如果您不認為合理,可以跳過。% N$ V" V. o, M1 z! k1 t
有關貴社區管理維護公司登記證逾期未換證,卻受社區管理委員會委任執行社區管理維護工作,報請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予以依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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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貴社區所屬管理維護公司有下列事實:5 R- b4 {+ a' n2 O3 N
(1)已於97年9月19日領有主管機關核發登記證。* N$ s! F' {) D
(2)登記證有效期限為103年9月18日。
目前主管機關要求貴社區提供該公司有受委任之證明。(此乃條例第五十條之構成要件)7 H6 @" l6 l$ \6 j1 F
要依條例第50條處分,必須滿足下列要件: }' L/ h1 Z/ c. ]/ c& k# Y% Q+ Z
1.未經領得登記證、認可證,或 經廢止登記證、認可證。
2.接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委任或僱傭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業務。
主管機關可以處分的方式:/ z* ~% S* z9 r; s0 t& \, m
1.勒令其停業或停止執行業務。
2.並 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本案爭點:' H! I! o- o ?$ a2 m9 L2 u) s
1.登記證逾有效期限是否等於 經廢止登記證、許可證。
2.管理維護公司是否得予以補正程序(換發登記證)?6 E! D2 y% s; N1 A4 E: D
3.管理維護公司再次取得登記證後,是否可以繼續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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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87號判決見解:
1.依條例第14條規定,管理維護公司向內政部營建署換發登記證,必須在期限屆滿前換發登記證。
2.逾有效期限之登記證視同無效,無須再行廢止登記證。
3.逾有效期限之登記證應重新申請登記證。2 i! V b7 \3 w7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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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見解:
1.請該管理維護公司,不要太皮,趕快申請換發登記證(或重新申請)。
住戶調閱合約和招標資料就是想直觀看到行政程序上的漏洞在哪裡,關於證照逾期有沒有約定補照。況且區權會召開時,簽約也滿三個月試用期,無理由還未完成補照
2.主管機關同意換發最好(依實務辦理),不同意換發就重新申請(不要再訴願、打行政訴訟)。! n2 D! Y Q/ F0 n) _: l% _+ c
3.這種事補正程序就好,並非重大瑕疵,該公司體制是否健全,社區可以重新審核(不建議解約)。
區權會上留下不足表決人數的表決也多是三週內補照不解約。但是若無沒有罰金,恐怕多數住戶不接受
4.不需要鬧到開新聞版面,雖然本地另一家管理維護公司也在11月20日過期。! k8 C. n: z8 ], Q+ J+ D
截止昨晚,管委會還未公告開臨時例會,住戶只希望管委會盡快透明處理方式流程而已
我也查到一家10.25逾期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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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祝福貴社區平安快樂,總是找一些行政瑕疵,可能會鬧得不愉快
“總是”一詞不知意指?
至於對於行政瑕疵的態度,我前段11.23更新已經最後有段話說明了。
對於管委會物管招標一案的不完美專業的作業,住戶沒意見。
多數住戶只想看到出了問題後的快速透明響應
補充:5 Q$ l) Z+ s4 }- q Q
管理服務人員未登錄於管理維護公司,依法尚無罰則。+ p b, O+ L/ t6 n0 h' V$ [cl]
[color]我們一直未關注此事,謝謝[/color]
非常感謝您的專業認真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