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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管委會違反規約,有什麼制止方法?

2015-06-27 00:02 · 41樓
推推推推推
2015-06-29 04:42 · 42樓
敝人想借該主題一角,也討論一下另外一個問題。

對於"未支領報酬的",除非你有司法調查權,並且真的查出具體問題,那當然對這種害群之馬,不要客氣!

但是,如果該委員或是委員會做事太離譜,祗能訴諸社區語論,如果行,可以罷免。

目前大部分北大社區的基金,都超過2千萬吧!眼紅想染指的絕對有,各社區真的要注意了,積小成多,不要不知不覺之中,基金被消耗掉了,到過了10年的大保養時,不要連"電梯"的維修費都拿不出,要區分所有權另外繳費,如果拖延電梯變成"被拒保險",那就不知怎麼辦了。

另外想借用此一角,請教各位,歡迎多多提供看法:

對於社區主任委員,當然是無給職,是否能有公關費用,在未經管委會討論通過下,直接要求物業管理以零用金方式購買物品,贈送他人?送禮的金額又如何?
當然,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所有基金是不能用於這樣的事情的。如何介定你所送的是個人公關或是社區公關?

希望大家不吝指導,以做為參考!
2015-06-29 18:21 · 43樓
春城大砌吳 發表於 2015-6-29 04:42
敝人想借該主題一角,也討論一下另外一個問題。

對於"未支領報酬的",除非你有司法調查權,並且真的查出 ...




我認為會涉及到物業管理的零用金購買之物品,要用哪個名目費用核銷?
假使用的是管理費,那就會屬於社區財產,是不可以供主委帶走使用,由於社區核銷
有一定程序,相信假使真的發生,要從財務報表的名目去著手,並且核對有無對應的發票,
假使真的是用社區基金進行核銷,那就會涉及到變相侵占的問題。

當然,假使是物業管理公司私下用公司自有資金所贈送的,那就不受到管轄了。
另外,無論是個人公關或者是社區公關,只要用社區的錢亦或者受贈人是社區為主體,
都屬於社區資產需要造冊建檔,任何個人要把社區資產帶回家使用的話,都會涉及到侵占的問題。


2015-06-30 13:24 · 44樓
謝謝,我也認為是這樣。
如果管委會通過,必確實記錄在案,應該是正常的,但是相信社區公約對金額的限制有一定的規定。要不然,太可怕了。
我就曾碰過委員提案提高支出上限,幸好社區尚有有識之士,加入上限條款,否則社區真是會被掏空。
2015-07-01 22:23 · 45樓
對於惡意委員,其實即使不支薪,但是當選並且成為委員,如果不遵守規約,那麼就是"背信",相關法律解釋可以查民法。
如果有具體貪污證據,那就刑法了
2015-09-11 13:40 · 46樓
朋友住在XXX社區.交屋才二年多時,管委會大舉修繕採購,好幾個工程超過授權上限10萬元,照做;不然就是把一個案子拆成幾個小案,每案都9萬多.絕大多數的案子是獨家議價,有的案子有訪價,但三家報價的都在瑞芳附近.現在看起來,買電梯大樓是自討苦吃,總有一天荷包會被掏空,真後悔.
2015-09-11 14:00 · 47樓
另外一位社團的好朋友也說,社區管理工作的靈魂人物是總幹事,如果主委和總幹事很麻吉,大家就要當心了.管理委員為了省事,把自己該做的事,像是買東西,作財務報表,都交給管理中心去做.如果主委和總幹事串通好,再收服監察委員和財務委員,那就是世紀大災難,大權在握,為所欲為,多少社區就是這樣被掏空的.
2015-09-11 16:40 · 48樓
只能訴訟.我們社區也一樣.即使新北市政府公寓大廈組還函糾正.

但社區以公文文言文.以不明搪塞.不願更正.

新北市政府說規劃時沒想到社區會不遵守.所以沒定罰則.

讓我只能去法院提訴訟.

其實每年社區都要申報核備.只要不給核准函.社區就得乖乖更正.但公務人員就是一句法院解決.

真是勞民傷財.也浪費司法資源.
2015-09-14 08:44 · 49樓
春城大砌吳 發表於 2015-6-29 04:42
敝人想借該主題一角,也討論一下另外一個問題。

對於"未支領報酬的",除非你有司法調查權,並且真的查出 ...


除非規約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明訂授權管委會可以執行之支出項目,管委會無權以任何其他名目動支管理費.
2015-09-14 10:31 · 50樓
Luke 發表於 2015-9-14 08:44
除非規約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明訂授權管委會可以執行之支出項目,管委會無權以任何其他名目動支管理費.
...


這個是您遇到講理的管委會,遇到不講理的,你只能走法院,而且轉調解會後,管委會頂多就更正而已。
你覺得問題有解決嗎?所以投票的區權人,要仔細擦亮眼睛,才是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