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onT 發表於 2015-6-29 16:06 
據瞭解7/1起就可接線觀看大豐了 前題是社區要已同意大豐布線到社區!
公告「大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擴區營運本市(中和、永和、樹林、三峽、鶯歌)104年有線廣播電視基本頻道收視費用相關事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新北府新行字第104011483701號
適用起訖:自即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
主旨:公告「大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擴區營運本市(中和、
永和、樹林、三峽、鶯歌)104年有線廣播電視基本頻道收視費用相
關事宜。
依據:
一、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1條規定。
二、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
三、行政院新聞局93年10月15日新廣五字第0930625724A號令修正發布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公告事項:
一、核定「大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擴區營運本市(中和、
永和、樹林、三峽、鶯歌)104年有線廣播電視基本頻道收視費用如
下: (一)基本頻道收視費用(優惠價由系統自行決定,且不得對同戶分機
另收基本頻道收視費用): 1、基本組:頻道數量22個頻道,每戶每月新臺幣100元。 2、基本普及組:頻道數量110個,每戶每月新臺幣500元。 3、超值A組:頻道數量35個,每戶每月新臺幣100元。 4、超值B組:頻道數量39個,每戶每月新臺幣100元。
(二)裝機費:
1、主機裝機費:1,500元。
2、單一分機裝機費:於主機裝機時設置者為500元;於主機裝機後設置者為800元。
(三)復機費:
1、原訂戶在契約終止3個月後申請復機者,視為新裝機戶,比照
一般裝機費收費。原訂戶在契約終止3個月內(含3個月)申
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但停機係因原訂戶違反有線廣播電視
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
項第12條第3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2、原訂戶在契約有效期間內暫停收視未逾3個月而申請復機者,
免收復機費。逾3個月,再申請復機者,每戶收復機費200元;
暫停收視期間不得收取基本頻道收視費用。
(四)移機費:室內者,每機500元;室外者,每機800元。
二、應對於本府社會局登記有案之低收入戶免收裝機費及基本普及組收視費,並應主動善盡告知義務且觸及率須達100%。
三、為維護收視戶權益,請務必配合辦理下述事項,其執行情形將提報下年度費率審議參考:
(一)應配合本府執行纜線地下化政策及清整標章計畫,共同維護市容環境整潔。
(二)應配合政府推動數位化政策,確實投入資金加速數位化建置設備,儘速達到全面數位化之目標。
(三)應提昇自製節目品質及積極參與社會救助與社區公益活動,且相關經費支出不得少於收視費之2%,以善盡媒體之社會責任。
(四)對季繳以上長期繳費之收視戶,因屬預先收費且收費成本相對減少,請提供折扣優惠措施。
(五)為維護收視戶權益,不得巧立名目收取額外費用,若違反上述規定,則由本府「有線廣播電視費率審議委員會」重新審議月收視價格並重新公告。
(六)依據本府委託調查有線電視系統服務品質暨收視戶滿意度調查結果,整體服務滿意度不得低於85%,以維護民眾收視品質。
(七)本府如有其他執行要項,將另行通知。
四、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5條規定,應與收視戶訂立書面契約;有優惠者應明確告知收視戶優惠期限。
五、應播送104年頻道數量及內容,並載明於契約中,若有頻道減少之情形,應提供收視戶同質性替代頻道或退費等補償措施,如違反上述規定,則由本府「有線廣播電視費率審議委員會」重新審議違反者之月收視價格,重新個別公告。
六、對於收費不當、惡性競爭而有損害訂戶權益或有損害之虞者,則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60條、消費者保護法及公平交易法等相關規定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