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章最後由 寧靜海 於 2010-12-14 15:44 編輯
palapalaqoo 發表於 2010-12-14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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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
假設撿到錢的比掉錢的還需要錢,那您的說法成立嗎
道德淪喪並沒有防礙到別人好嗎,難到我看到地上有錢,我就"一定要"撿起來還人家嗎(當然可能有人會覺得我沒品)
至於3成這規定,有問題就請立法修法吧,我是贊成"強制",給撿到的人3成,這樣"有些人"才有動力還錢
而撿到的人要不要那是它家的事,如果它有道德的話就不收那3成,或捐出去,有人說收錢很勢檜,但勢檜可以讓你減少損失..
「將別人的金錢還給對方」應該是"美德",理所當然的事情,但不是"必需一定要"
現在是那婦女作錯事,把錢用丟了,那位小姐花時間把錢還給它,並收3成,結果搞得一身臭.
以上對事而論
民法第805條原本規定,拾得人對遺失物所有人,得請求其遺失物價值的十分之三為報酬。
1. 即便撿到錢的人更窮,但那畢竟不是屬於你的錢,怎麼可以拿取呢?我不懂我的說法有何不能成立之處。
2. 道德淪喪沒有妨礙到別人,但在這個例子裡面,強索遺失金錢的3成作為報酬,其實已經造成對方家庭的困擾。
3. 看到地上有錢未必要撿,「路不拾遺」也是美德之一,不是嗎?
4. 關於修法問題,現在看起來有可能會修法,不過不會朝向你希望的「強制給予3成報酬」方向來修正,而是會以附加規定方式,讓所謂的3成報酬之要求權,不適用於貧窮者。另外,你可以參考律師的見解:
法律100分,法理學0分──這種法律系學生,可怕!
http://blog.rootlaw.com.tw/Maverick4832/
我想這位律師的解釋很清楚,基本上連法律人,或是法理角度的見解,也不樂見這種情形的發生。
4. 另外法律上有所謂「侵占」的罪嫌,所以「將別人的金錢還給對方」這不只是美德,也是合法的行為,若不還,我想問題更嚴重。
5. 每個人都可能遺失錢財,大家都有可能犯這種錯誤,但我想我們該鼓勵的是路不拾遺、歸還金錢的行為,而不是拿法律當令箭,扭曲良心,昧於對方經濟弱勢還強索錢財的行徑。
6. 請仔細看民法第805條的規定,請注意「得」這個字,實際上女學生是可以放棄索取報酬的權利,但他不顧對方經濟困頓,強索三成報酬作為不樂之捐,這種行為不只影響對方生計,也讓自己身敗名裂,何苦呢?一開始就把錢還給對方,做好事當功德,對方也感激,不是更好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