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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獲貧婦2萬元 不理哀求 女堅索3成

2010-12-14 15:39 · 41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寧靜海 於 2010-12-14 15:44 編輯


palapalaqoo 發表於 2010-12-14 15:23
回覆 寧靜海 的文章




請問一下...
假設撿到錢的比掉錢的還需要錢,那您的說法成立嗎
道德淪喪並沒有防礙到別人好嗎,難到我看到地上有錢,我就"一定要"撿起來還人家嗎(當然可能有人會覺得我沒品)
至於3成這規定,有問題就請立法修法吧,我是贊成"強制",給撿到的人3成,這樣"有些人"才有動力還錢
而撿到的人要不要那是它家的事,如果它有道德的話就不收那3成,或捐出去,有人說收錢很勢檜,但勢檜可以讓你減少損失..
「將別人的金錢還給對方」應該是"美德",理所當然的事情,但不是"必需一定要"
現在是那婦女作錯事,把錢用丟了,那位小姐花時間把錢還給它,並收3成,結果搞得一身臭.
以上對事而論


民法第805條原本規定,拾得人對遺失物所有人,請求其遺失物價值的十分之三為報酬。

1. 即便撿到錢的人更窮,但那畢竟不是屬於你的錢,怎麼可以拿取呢?我不懂我的說法有何不能成立之處。
2. 道德淪喪沒有妨礙到別人,但在這個例子裡面,強索遺失金錢的3成作為報酬,其實已經造成對方家庭的困擾。
3. 看到地上有錢未必要撿,「路不拾遺」也是美德之一,不是嗎?
4. 關於修法問題,現在看起來有可能會修法,不過不會朝向你希望的「強制給予3成報酬」方向來修正,而是會以附加規定方式,讓所謂的3成報酬之要求權,不適用於貧窮者。另外,你可以參考律師的見解:

法律100分,法理學0分──這種法律系學生,可怕!
http://blog.rootlaw.com.tw/Maverick4832/

  我想這位律師的解釋很清楚,基本上連法律人,或是法理角度的見解,也不樂見這種情形的發生。

4. 另外法律上有所謂「侵占」的罪嫌,所以「將別人的金錢還給對方」這不只是美德,也是合法的行為,若不還,我想問題更嚴重。
5. 每個人都可能遺失錢財,大家都有可能犯這種錯誤,但我想我們該鼓勵的是路不拾遺、歸還金錢的行為,而不是拿法律當令箭,扭曲良心,昧於對方經濟弱勢還強索錢財的行徑。
6. 請仔細看民法第805條的規定,請注意「得」這個字,實際上女學生是可以放棄索取報酬的權利,但他不顧對方經濟困頓,強索三成報酬作為不樂之捐,這種行為不只影響對方生計,也讓自己身敗名裂,何苦呢?一開始就把錢還給對方,做好事當功德,對方也感激,不是更好嗎?

2010-12-14 17:49 · 42樓
🔧 本文章最後由 josephy 於 2010-12-14 17:53 編輯


"若是留置權不再,可能拾獲者更不願意把錢交出來"
這是什麼話??
如果不把錢交出來就是侵占罪
還要為犯罪者找理由?
平白無故撿到錢就要分三成
會不會太好賺了??
總之,這是個"白目"的法律條文
2010-12-14 18:00 · 43樓
🔧 本文章最後由 sandy~ 於 2010-12-14 18:01 編輯


呵呵~看到大家的回覆突然讓我想到上次新聞有播一個男生撿到10塊錢~!
堅持送到警察局去還做了筆錄~讓警察啼笑皆非~
撿到錢那位先生的母親表示,兒子從小到大都是這種個性~
其實我看到這個新聞!很敬佩這位男生耶!現在應該很少這種人了
2010-12-14 18:52 · 44樓
看了這種新聞真氣 看到某些人的回文把歪理ㄠ成正理 明明理不直卻氣very very壯
真是無言 怎樣的教育會弄成安ㄋㄟ..........只能把自己的孩子教好
2010-12-14 21:33 · 45樓
老飯糰 發表於 2010-12-14 18:52
看了這種新聞真氣 看到某些人的回文把歪理ㄠ成正理 明明理不直卻氣very very壯
真是無言 怎樣的教育會弄成 ...


真的很無言吧!只是看到新聞很氣發表上來提醒大家要多注意,現在的社會跟以前真的不一樣了!
時代不同了!

真的還是自己管好自己提醒自己下次撿到不屬於自己的物品金錢時是不是多多考慮三思而後行!

不管當下想法如何總之天下沒有白吃得午餐,也許今天你撿到了很開心但別人卻擔心急著要命,換做是你自己你會怎麼想!

將心比心吧!
2010-12-14 21:36 · 46樓
sandy~ 發表於 2010-12-14 18:00
呵呵~看到大家的回覆突然讓我想到上次新聞有播一個男生撿到10塊錢~!
堅持送到警察局去還做了筆錄~讓警察啼 ...


這真的要敬佩他,100位看有沒有1位是這種人!真的為他鼓勵鼓勵!{:5_288:}
2010-12-14 21:37 · 47樓
回覆 寧靜海 的文章

感謝大大分享有關一些法律知識!
2010-12-14 22:43 · 48樓
回覆 寧靜海 的文章

寧大在法律文字解讀非常正確。

"得"跟"應",在法律效果完全不一樣。
法律系學生明知失主是經濟弱勢者(生活困頓),不論是為自己或為他人(動保團體),都不應該行使法律上請求權。
這算是法學教育的失敗,無法體恤民間疾苦,法學素養再如何精湛,充其量只是法匠。
我真心希望這些只是個案,否則,司法的未來交給法匠,是非常令人堪憂的。
2010-12-14 23:22 · 49樓
又是法律系的........
真是討人厭的科系
以後不準兒子唸....{:4_192:}
2010-12-14 23:32 · 50樓
回覆 palapalaqoo 的文章

有時候人真是理盲,我沒義務幫你撿東西的..



如果哪天你也掉錢
還是急用的錢
你不會希望有好心人撿到還給你嗎?
還是就認了?
有點同理心吧!年輕人
2010-12-14 23:36 · 51樓
回覆 sandy~ 的文章

女學生反正是要捐,怎麼不捐給原失主??

是我撿到,不但全數奉還,如果知道對方生活不好過

再加碼拿出二萬給她啦!!
2010-12-14 23:45 · 52樓
回覆 新同學 的文章

呵呵!有您這種人真好!世界上到處都是可憐的人!
我相信以你這種魄力~一定會有很多人得到你的幫助的~
2010-12-15 00:10 · 53樓
今天我看到這段新聞也是嚇傻了{:4_176:}

{:4_214:} 越是讀法律越是會欺人太甚,

因為她們懂法律站的住腳, 情,理 會是最後才會去想

{:4_169:} 而且我一點都不相信她會捐出去,

因為失主自己就是窮苦人啊!

哪會是近水救遠火,不相信{:4_147:} 不相信

2010-12-15 00:47 · 54樓
其實我也認識很多良善的法律人,為善不欲人知。
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囉~~
2010-12-15 01:11 · 55樓
傑特 發表於 2010-12-14 13:01
我覺得拾獲者真的有權要求報酬

但是也要看對方的狀況咩~ 對待一個可憐的單親媽媽 這樣伸手 不會有愧嗎 ...


說的好 {:4_113:}
拾金不昧是值得鼓勵的好事
失主失而復得,付出一些回饋也是應該
總比石沉大海好的太多
只是,這位小姐既然有拾金不昧情操
在獲知拾得的錢是位可憐的單親媽媽時,能無條件的全數奉還
我想這樣的情操,才更能符合拾金不昧的偉大精神
2010-12-15 11:19 · 56樓
如果遺失的人不是極需用錢的單親媽媽...或許大家不會覺得有多嚴重吧....女學生以他把錢捐出去,就認為他是理所當然....問題是如果這位單親媽媽其實需要的是三萬元,但他只有兩萬一....這時....硬要他去做愛心捐錢就真的比較強人所難....而且就如大學生說的...若是婦人本來就有開口說要給紅包....那就看他心意啊...給ㄧ千就捐ㄧ千...給兩千就捐兩千....幹嘛要強迫人家捐6300勒......還怪媒體偏頗....
2010-12-15 11:41 · 57樓
感恩者: 還好撿回了七成 貪婪者: 幹 被拿走了三成!!!
2010-12-15 12:32 · 58樓
寧靜海 發表於 2010-12-14 15:39
民法第805條原本規定,拾得人對遺失物所有人,得請求其遺失物價值的十分之三為報酬。

1. 即便撿到錢的 ...


贊!!!!!

也許有的人此生就是沒有機會遇到這樣的事,所以他無法體會吧!
公道自在人心
2010-12-15 12:34 · 59樓
覺得女學生的說法太牽強了! 即使她說那位單親媽媽要付酬勞給他, 但即然已經知道對方家境不好了, 為何硬要拿那麼高的酬勞? 總覺得捐款是因為發現事情鬧大了, 沒法子拗回, 不得已才做的舉動...用這種方捐款, 一點都不令人感動, "假"{:4_95:}
2010-12-15 13:22 · 60樓
今天自由時報有澄清耶~ 說昨天那餵拾金有昧的小姐,其實沒有要拿錢,是丟錢的婦人堅持要給的。
兩人拉扯的狀況,被志工人員發現錯誤解讀成這樣的.....哎呀~現在的媒體,真的都沒搞清楚狀況就亂報,真是該打屁股~
2010-12-15 14:43 · 61樓
更新日期:2010/12/15 06:30 蘋果日報

【何柏均、劉昌松╱台北報導】北縣一名財經法律學系畢業的女子向貧婦索取六千元酬謝金事件,各界議論。台灣高等法院一名法官認為她忘記法律誠實信用等核心價值,也有民眾到警局表示要捐六千三百元給婦人,勸年輕人:「要有同理心!」女子昨則解釋,謝酬已以婦人名義捐給動保社團,「錢已經捐出去了,我真的很冤枉。」


各執一詞


拾獲遺失物女子潘媛如(二十八歲),今年剛從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畢業,目前正在補習準備考公職,在校時,創立高雄大學動物保護社團,並擔任創社社長。她前天傍晚拾獲李姓婦人(四十四歲)遺失的一只包包,裡面裝有兩萬一千元、手機等財物,依《民法》要求李婦支付兩萬一千元的十分之三、即六千三百元謝酬。


友聲援稱曾拒絕謝酬


李婦指出,當時她打電話給自己的手機,潘女接聽後,她曾表明願包紅包答謝,但潘女要求十分之三謝酬,她不懂法律先允諾;但因金額高達六千三百元,相當於一個孩子的月生活費,她才向潘女坦承經濟有困難,可否不要那麼多,潘女卻堅持其權利,最後她給對方六千元。


事件昨報導後,潘女澄清說,是婦人說要包紅包給她,她當時還拒絕,她跟婦人說要就拿去捐,婦人問她要捐多少,她建議捐六千,「我非常非常冤枉,我撿到皮包又捐款,為何一件好人好事,被講得好像我們學校教出來的學生很不應該。」


批踢踢昨也有自稱是潘女的同學、朋友發文說,李婦在電話中允諾給潘女一半謝酬,但潘女拒絕,還解釋《民法》規定可要三成,建議把這筆錢捐出去,婦人也同意,沒想到事情卻變調。她氣憤說:「從頭到尾都不是這樣,警察亂說話。」李婦則說,她並未說明紅包金額,原本只想包兩千元。


以婦人名義捐款惹議


警方則指出,潘女首次到警局態度強硬,堅持索討六千三百元「報酬」,強調僅索取現金的十分之三,並非所有遺失物的十分之三,已經很客氣了;當時,她未向李婦表明要捐款,她二度到警局才出示收據稱是「捐款」。而李婦昨看見電視畫面秀出有其名字的捐款收據,不滿身分曝光,打電話到警局抱怨:「為什麼用我的名義捐款。」


對此,台灣高等法院一名法官難過說:「法律系學生作出這種行為,讓我們念法律的人,同感蒙羞!」他還要《蘋果》轉告李婦,潘女要的六千元他出。

《蘋果》昨晚前往李婦住處,鄰居指稱她丈夫很少回家,幾乎都是李婦在照顧生病的婆婆和兩個孩子;李婦的婆婆開門讓記者進入,發現李家擺設簡單,家境不是很好

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215/143/2j0q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