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章最後由 kwbaseball2002 於 2014-5-1 00:14 編輯
terry_123 發表於 2014-5-1 00:03 
當我和小孩從台北回家公車被反核人士擋在路中央時,我的女兒也哭了
我不知道您的小孩是否被嚇哭了...
如果是...我替他們幫你道歉.{:4_160:}
不過還請您見諒....他們是為了台灣有
更美好的未來而奮鬥,他們可能
被打,被關,被判刑...
一切都會透過法律手段處理~~~
相信政府不會輕輕放過的!
也許20年後,您昨天在哭泣的小朋友....會擁抱著一個更美好的台灣!{:4_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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趣談何為真正的民主
http://gate.sinovision.net:82/gate/big5/blog.sinovision.net/home.php?mod=space&uid=221246&do=blog&id=179767
至今日,還有很多人天真的以為:民主就是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如果看不清楚濫用“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的巨大危害,你就永遠無法了解什麼是真正的民主。
民主是什麼呢?很多人一定會説,這個問題很簡單嘛,民主就是代表大多數人的意願,比如有 5 個人去旅遊, 4 個人想游泳, 1 個人想打球,那麼民主的決策一定是去游泳,如果最後的決策是去打球,那就變成專制了。
可別忙,當我們把上面的例子稍微改變一下,你就會驚愕地發現,這個 " 民主 " 竟然是只披著羊皮的大尾巴狼:比如 5 個人中有 4 人認為 1 人該死,那麼民主的決策就是 " 合法 " 地把那個可憐的傢夥殺死!
你也許會説,這沒什麼錯啊,如果大家都認為一個人該死,那他怎麼可能沒罪呢?不幸的是,的確有這種可能。事實上,民主的內涵遠非 " 大多數 " 這麼簡單,為了弄清楚這個問題,我們只好把那些陳舊的歷史書從垃圾桶裏翻出來,仔細讀一讀。
西元前六世紀,在民主的發源地——古希臘城邦雅典,一個名叫克利斯梯尼的政治家發明瞭一種人類歷史上最早的民主制度的雛形: " 貝殼放逐法 " 。所謂 " 貝殼放逐法 " ,就是雅典人為了對付某個破壞民主、實施專制的獨裁者,可以召開公民大會,對其進行投票(因用貝殼投票而得名,不過後來改用陶片了),如果這個人得票超過 6000 ,那麼對不起,管你有沒有錯,立即離開雅典,去外面呆上 10年再回來吧。
這種懲罰制度有點類似中國古代的流放,當然二者性質截然不同,前者是公民大會的集體投票,後者是專制君主的個人意志。不過,在 " 貝殼放逐法 " 這座祭壇上,固然有獨裁者的鮮血,也飄蕩著無辜者的冤魂。在古希臘歷史上,曾經有多位優秀的政治家、軍事家因 " 貝殼放逐法 " 而被流放,客死他鄉,比如著名的馬拉松戰役英雄亞利斯泰提,以廉潔、正直而著稱,就曾被貪婪、腐敗的地米斯托克利以 " 企圖獨裁 " 的罪名提交公民大會審判。
等一下,也許你又會説,民眾的選擇雖然有時不一定正確,但那畢竟是自己的選擇嘛,即使付出代價,也只能由民眾自己承受。
可是,我不得不告訴你,在這個問題上你犯了個邏輯錯誤,因為付出代價的主體並不是佔多數的民眾,而是那個處於少數的可憐的倒楣蛋。如果一個人因為別人的錯誤而被迫接受懲罰,那這種 " 民主 " 又怎麼能夠讓人放心呢?你也看到了,古希臘的這個 " 貝殼放逐法 " 儘管 打著 " 大多數 " 的幌子,但卻是個很可怕的東西,並不能算做真正的民主,實際上,它有另外一個名字,叫做 " 大多數暴政 " 。
因此,我們有必要修正一下最開始的那個例子:有 5 個人去旅遊, 4 個人想游泳, 1 個人想打球,那麼民主的決策還是去游泳,但要加上個限制條件,就是想去打球的那個人,有説 "NO" 的權利,而且那 4 個去游泳的人,必須學會尊重這個 "NO" 。
可是,你先不要著急,民主並不是僅僅説個 "NO" 字就算 OK了,它還有許多要求和條件呢。你想想看,雖説那 4 個去游泳的人不反對別人去做自己想做的事情,可是 1 個人怎麼打球呢,總要有個對手陪他一起打吧?這時候問題就出來了:我們 4 個人是要去游泳的,不強迫你去已經很不錯了,怎麼著?還想讓我們大家陪你打球?你小子皮癢吧~
你會不會覺得那 4 個人的想法挺合理的?是啊,憑什麼要大家都陪那小子去打球?不是民主嗎?怎麼又變成多數服從少數了?且慢,你要曉得,僅僅表示尊重少數人的意見,而不為少數人提供一個公平的環境,那麼離真正的民主還差得遠呢。為了説清楚這一點,我要給你講個真實的故事,唉,看來想去游泳還真挺不容易啊。
時間在六十年代,地點在美國密西西比州,事件的起因,是有個叫傑姆斯·麥瑞迪斯的黑人學生,向密西西比大學申請入學。你要知道,當時的密西西比州是個種族歧視非常嚴重的南方州,在那裏,儘管黑人理論上有上大學的權利,可是在現實卻根本辦不到,因為那個州的州長本人就是個種族主義者,該州的民意輿論也支援州長的種族言論,結果不難想像,那個可憐的傑姆斯被大學校委會莫名其妙地拒絕了,理由很簡單,他是黑人。
這下傑姆斯可不幹了,他馬上找到全美有色人種協會,由他們出錢聘請了律師,控訴密西西比大學違反憲法,踐踏人權,並且把這場官司打到了上訴巡迴法庭。經過長達一年的審判,傑姆斯終於勝訴了,法庭給密西西比大學下達強制令,強迫學校接收傑姆斯入學。
那時的美國社會,正處於民權運動的高潮,以馬丁·路德·金為首的黑人民權組織,組織了一系列大型的非暴力抗議聚會,給整個美國社會帶來了前所未有的衝擊,當時的美國總統肯尼迪,是個非常有魄力和遠見的人,他很同情黑人的民權運動,而且也很關注傑姆斯的案件,但同時,他也明白在種族歧視非常嚴重的南方州,黑人學生想要入學恐怕是件非常困難和危險的事情,所以,當他聽到法庭判傑姆斯勝訴時,馬上派出聯邦官員,帶著執法隊去保護傑姆斯入學。
可是,法庭的這個強制令,立刻激怒了密西西比州長,在傑姆斯入學的那天,他授意副州長站在學校大門口進行阻攔,並且很囂張地宣佈,聯邦政府的人要是敢來支援傑姆斯與州政府對抗,來一個抓一個!
説到這裡我不得不簡單交代一下,美國政府的組織機構與我們國家不同,國家的權力是很分散的,每個州都像個獨立王國,誰也不買中央政府的帳,各州的州長也不是由總統來任命,而是在各州競選上的,只對本州人負責,所以,各個州對中央政府的態度是:我想怎麼過就怎麼過,聯邦政府你管不著,可我要出了事,你得給我頂著。
因此,當肯尼迪一聽到密西西比州州長的強硬態度時,立刻頭皮發麻,他很清楚,這下肯定要出事了。果不其然,就在傑姆斯入學那天,被州長煽動起來的民眾與聯邦執法隊與校警發生嚴重的衝突,他們四處尋找傑姆斯,一邊找還一邊發泄(這場景是不是有點面熟?),暴力事件越演越烈,造成了大量的流血和死亡,直到第二天的早上才逐漸平息。
最後,這場可怕的流血,使州長開始思索他身上所負的歷史責任,於是他退讓了,那個被嚇得失魂落魄的傑姆斯,終於在聯邦執法隊的保護下,結束了密西西比州禁止黑人上大學的歷史。
呼,例子終於講完了,我想説的是,通過這個事件,你可以很清楚的看到,尊重少數人的意見,不過是一個空洞的口號而已,想要讓少數人真正的享受他們與大多數一樣的權利,有時候,是要付出慘重的代價的。
呃,這麼説來,我們好像又要修改那個例子了:有 5 個人去旅遊, 4 個人想游泳, 1 個人想打球,那麼民主的決策就是, 4 個人去游泳, 1 個人去打球,然後再雇個人來陪那個小混蛋去打球,至於雇傭的錢嘛,由大家一起分攤。
但是且慢——抱歉雖然文章已經夠長了可我還是要説且慢——為什麼為了尊重少數人就要犧牲我們 4 個人的利益?難道那小子一個人比我們 4 個還重要?如果我不想出錢,那是不是你也要尊重一下我的意見啊?可你不要忘記,這次你也許佔在 " 多數 " 一邊,説聲拜拜就跑去游泳了,可是啊,保不準下次就輪到你要去打球了,到那時你找誰去?所以,為了下次你也能找到人陪你一起打球,為了讓我們能夠找到真正的民主,你一定要付出這個代價,儘管這意味著你也許要付出像密西西比州那樣慘重的代價。
現在你一定已經看到,所謂民主,不是多數人意志的體現,也不是尊重少數人的意見,而是賦予每個人平等的權利,另外也不要忘了,這個民主可不是免費的午餐,你想得到他,是要花錢的。
知道了民主是什麼,並不等於就可以馬上實現民主了,因為了解一件事情與實施它,這中間是有很大的差別的。
如果問大家一個簡單的問題,你認為民主是構建在一個怎樣的基礎上的?我想,十有八九得到的回答是 " 三權分立 " ,這個答案對不對呢?對,但不完整,因為想要實現民主,遠遠不是那麼簡單。為了説明這個問題,還是讓我們回到那個經典的例子上吧。
有 5 個人去旅遊, 4 個人想游泳, 1 個人想打球,那麼民主的決策就是, 4 個人去游泳, 1 個人去打球,然後再雇個人來陪那個混蛋小子去打球。可是,你也清楚,大家想要解決這個問題,光有個決策是不夠的,還要有人去執行這個決策,於是,大家決定把錢交給 4 個人當中的某一個(假定是小 A ),由他去雇人。
可你瞧,這時候問題就出來了,雖然我們都明白為什麼大家要出筆錢去雇人陪打球,可是真的到了行動的時候,不是每個人都有那麼高的覺悟,也不是每個人對這筆錢都無動於衷,小 A 心裏沒準會想,好嘛,你們幾個舒舒服服地坐享其成,讓我一個人東奔西跑,休想啊休想,這可是個千載難逢的好機會,誰不利用誰就是傻瓜。
經驗告訴我們,凡是牽扯到錢的問題,指望某個人的道德和良心,肯定靠不住,要是大家把自己的錢都交給某一個人,那麼我們怎麼保證這個人一定會按照大家的要求去雇人打球而不是中飽私囊呢?
其實,這個問題倒也不難解決,讓我們來試試下面這個辦法:
我們一致同意把錢給小 A ,讓他去雇人,不過等一下,在給他錢之前,先要由小 B 來計算一下應該給多少,再把數字對大家公佈出來,然後分文不差交給小 A ,可是,如果雇人的過程中出現了中飽私囊或其他的問題,那就該由小 C 來負責審查了,並且,其他人絕對不能干預他的審查。
你覺得這個辦法怎麼樣?還不錯吧?其實,這種方法有個名字,就是我們前面提到過的 " 三權分立" 。小A 負責做事,他代表行政機構,小B 負責計算大家出的錢應該是多少,代表立法機構,最後要是出了問題,就由小C 負責審查,他代表司法機構。
也許你會説,這不挺容易的嘛,問題解決了。可是先別忙,你想想看,如果小 A 想私吞我們的錢,他會笨到讓大家發覺自己做了手腳嗎?不要忘記,當我們把自己的希望都託付給某個人時,他就具有了一定的權力,並且可以任意支配這種權力,這是件很可怕的事情。比如,他可以利用大家的錢來賄賂以形成多數,或是乾脆用這筆錢來雇一個保鏢而不是陪打球的,這樣就使得我們在暴力面前不敢再理直氣壯地討回本屬於大家的錢。
你看,儘管我們在討論民主是什麼時顯得頭頭是道,可一具體實施起來馬上就變了味道,如果你認為我是在危言聳聽,那麼就來看看一戰後的德國是如何從民主變質為專制的吧。
1918 年,德國戰敗了,淪落到了被協約國任意擺布的地步。這時,各協約國對怎樣處理德國的態度是不同的,法國人由於是德國的近鄰,在歷史上多次被德國入侵,因此堅決主張削弱德國,英國人雖然對此不反對,但卻不願意看到一個衰落的德國,他們的政策是維持歐洲大陸的勢力平衡,至於美國人,他們與德國隔著一條寬闊的大西洋,又有英法在歐洲頂著德國,所以感受不到切身的威脅,但是,美國人意識到,一個擁有 8000 萬人口及雄厚工業基礎的國家,僅僅靠土地或軍事限制,不可能制止它的復興,也絕對無法保證日後歐洲的安全,所以,美國總統威爾遜堅持要把德國改造為一個民主自由的共和國,以防止德國再次成為戰爭的策源地。
在這種背景下,同時也為了防止共産主義的侵蝕,德國于 1918 年 11 月成立了歷史上第一個民主政府,並在隨後的國會上通過了一部民主憲法——魏瑪憲法。這裡我想強調的是,這部憲法的民主程度,幾乎可以和美國憲法相媲美,它借鑒了當時各個民主國家的經驗,把國家權力分成國會、法院和政府三個部分,並且賦予了德國人各種基本的公民權利, " 這是 20 世紀所曾經見到過的這種文件中最妙、令人羨慕的條文,看起來似乎足以保證一種幾乎完善無疵的民主制度的實行 " , " 世界上沒有任何人可能比德國人更加自由,沒有任何國家政府比德國人的政府更加民主和自由,至少,在紙面上是如此 " (《第三帝國的興亡》, P60 )。
你也看到了,這時的德國魏瑪共和國,可算得上是一個民主制度的典型,即便是像阿道夫·希特勒這樣膽大妄為的傢夥,也不得不在啤酒館政變失敗後選擇合法競選一途。那麼,這個民主的國家為什麼會走向獨裁呢?德國人又是如何放棄自己手中的權利呢?還是讓我們揭開歷史的帷幕,仔細看看事情的究竟吧。
1933 年早春的一個夜晚,確切的説是2月27日晚9時30分,在德國的首都柏林,天色晴朗,空氣清新,一點也沒有風高放火夜黑殺人的跡象——儘管這一天註定要載入史冊——有個神學院的學生放學回家,路過國會大廈時,突然聽到大廈內有打碎玻璃的聲音,接著就看見一條黑影竄出,手裏還拿著火把,他吃了一驚,馬上跑去報警。恰在這時,德國最有權勢的 4 個人,總統興登堡、總理希特勒、副總理巴本、宣傳部長戈培爾,正在國會大廈對面的貴族俱樂部吃飯,首先是戈培爾接到了一個報警電話,説大廈已經著火了,可戈培爾以為是個玩笑,根本不相信,他連一個字都沒有向希特勒提及,但巴本卻看到了火光,馬上告訴了興登堡,同時,戈培爾也開始覺得不對勁,因為街上正有人在叫喊,隨後他打了幾個電話進行核實,才確信國會大廈的確著火了,於是他和希特勒立刻趕往現場。
一到現場,希特勒就馬上宣佈這一把火是共産黨放的,這時,德國國會議長戈林、副總理巴本、普魯士內政部政警主任狄爾斯(就是秘密警察頭子)全都趕到了,戈林興奮得有點失常,賭咒發誓説這是共産黨反對政府的罪行,儘管巴本不是納粹黨人,但他卻也沒對希特勒和戈林的結論表示絲毫的懷疑,只有狄爾斯老老實實的説,縱火犯已經抓到了,他看不出和共産黨有什麼聯繫,那傢夥不過是個瘋子而已。這可不是希特勒想要的答案,他頓時勃然大怒,把共産黨臭罵了一頓,隨後跑去召開內閣緊急會議去了。而戈林則到普魯士官方報社,要求寫報道的記者把縱火者所帶的燃火材料從100磅提高到1000磅,可那個記者很有點新聞獨立精神,他拒絕説,一個人怎能抗動1000磅的東西呢?這種笑話他可寫不出來,戈林馬上反駁説,幹嘛説是一個人幹的? 10 個不就行了?要知道這可是共産黨的陰謀!於是那個記者便要求戈林在這篇報道上簽字,因為這已經不是新聞報道而是政治文件了,戈林心裏著實有點發虛,雖然他為此策劃很久了,可這時希特勒畢竟還沒有拿到國會 2/3 的多數,也沒有得到內閣的授權,公然破壞憲法的責任他可承擔不起,但事已至此,不簽也不行,於是他很狡猾地在報道上畫了一個大大的 G 字,算是簽名(戈林名字的第一個字母)。
我想你已經注意到了,我説戈林" 為此策劃很久了 " ,這是怎麼回事呢?原來,那個縱火犯名字叫做范·德·盧勃,是個荷蘭國際共産黨人,他既不喜歡納粹,也對莫斯科沒什麼好感,是個頭腦簡單的 " 愛國青年 " ,他覺得,德國革命只有在某種驚人的歷史事件的推動下才能爆發,他想用國會大廈的熊熊燃燒的烈火來喚醒麻木不仁的德國人。可是,這個可憐的倒楣蛋還不曉得,希特勒早就期盼著共産黨人能做點什麼蠢事,好讓他能找到藉口清除異己,這個沒頭腦的縱火狂簡直是上帝送給納粹黨人的,希特勒、戈林、也許還有戈培爾,早就知道盧勃將要在國會縱火,他們安排納粹衝鋒隊悄悄潛伏在國會大廈內,等著大廈燃燒起來時再給它 " 添點油 " ,把事情鬧大,不然,就憑盧勃那區區100磅的縱火材料,怎麼也無法引起那麼一場大火,當然戲也就演砸了。
等到召開內閣會議時,希特勒大肆宣揚這一事件的嚴重性,竭力攻擊共産黨人,儘管在內閣裏納粹黨人並不佔多數,可大家都被希特勒那極具煽動性的言辭給搞懵了,既緊張又恐懼,生怕共産主義革命爆發,幾乎沒怎麼考慮就一致通過了希特勒的要求,結果一下子就把葬送民主的悼歌給吹響了。
那麼,希特勒要求的是什麼東西呢?聽起來好象很滑稽,他要求採取某種措施來保護 " 德國公民的文獻資料 " ,是不是覺得有點可笑?可別急,關鍵在那 " 某種措施 " ,希特勒要求,德國政府有限制公民個人自由、言論自由的權力,包括限制出版自由、集會自由和結社自由,有權對公民的郵件、電話、電報進行檢查,有權給警察頒發搜查公民住宅的許可證,有權沒收公民的私人財産,有權對持有武器的公民判處死刑,甚至政府在必要時可以接管德國各州的自治權力。
這下你一定笑不出來了吧?不管怎麼説,希特勒終於拿到了他夢寐以求的內閣授權,下一步,就要考慮怎樣才能使授權生效了。根據德國憲法,想要通過一項與憲法本身相抵觸的法律或政策,必須得到國會 2/3 的多數票,但希特勒很清楚他的納粹黨不可能在國會獲得2/3 的席位,而且對於其他黨派贊同與否,他也一點把握都沒有,因此,他狡猾地走了一個捷徑。
這個捷徑是什麼呢?那就是德國憲法第 48 條有一個規定,總統在國家緊急狀態下可以行使暫時的獨裁權,這本來是為應付戰爭或革命而設計的,但憲法並沒有詳細解釋所謂 " 緊急狀態 " 究竟應該是個什麼狀態,因此希特勒非常巧妙地利用了這一點,他找到總統,要求後者行使憲法賦予的獨裁權,繞過國會強行通過他的法案。這時的德國總統,是上次大戰中的老英雄興登堡,一個保守、正直的老普魯士軍官,他壓根就瞧不起希特勒和他領導的國社黨,可是,興登堡很也清楚,不管怎麼説,國社黨畢竟是當時的第一大黨,作為總統,他相信德國民眾的選擇,也有義務支援自己的總理——雖然他根本就不曉得自己究竟在支援什麼——希特勒對興登堡説,為了防止共産主義革命,通過法案是必須的,而且他保證不會濫用這一權力,於是興登堡也就不再説什麼,簽字同意了。通向獨裁的大門就此打開。
希特勒狡猾地利用德國憲法的一個隱晦的漏洞,把總統的獨裁權牢牢地掌握在自己手裏,從而開始了野蠻、血腥的政治清洗。
希特勒首先拿德國共産黨開刀,大批共産黨人遭到逮捕——請注意,是"合法"的逮捕——甚至包括有豁免權的國會議員,一群群穿著褐色衫的衝鋒隊暴徒們未經許可便破門而入,強行搜查,把無辜者從睡夢中拖起,扔進衝鋒隊的營房,嚴刑拷打,逼迫其供認對德國的罪行。與此同時,希特勒對於他的競爭對手,社會民主黨及其他自由主義黨派也毫不留情,各種集會被勒令停止,所屬報刊被取締,公民權利亦被取消,德國頭一次領教了納粹獨裁的滋味。
經過短短幾天的暴力恐怖,德國政治已經面目全非了,公民不敢再隨便議論政治,不敢再在公眾場合嘲弄國社黨的種種醜陋與罪行,生怕哪天走到大街上會被莫名其妙地逮捕。可是,希特勒並不以此為滿足,他不想躲在總統授予的"暫時獨裁權"下過日子,他要成為德國名副其實的統治者,由於他認為經過幾天的清洗,反對的聲音應該都已經消失了,重新舉行大選以獲得國會2/3多數的時機已經成熟,於是便於1933年3月5日舉行了德國二戰前最後一次全國大選。
可是,讓希特勒大失所望的是,儘管有種種許諾、恐怖和暴力威脅,但他的國社黨仍然沒有得到足夠的多數票,雖然納粹黨人以1700萬張選票遙遙領先,比第二大黨社會民主黨足足高出一倍之多,可卻僅佔總票數的44%,組織一個聯合政府倒還可以,離2/3多數還差得遠呢。
值得注意的是,希特勒並不打算利用非法手段來達到自己的目的,他要為自己的獨裁披上合法的外衣,因此,希特勒並沒有否定這次選舉,或是乾脆再重新來一次,他承認了選舉的真實性,而且也不打算再去撈取那個該死的2/3多數票了。可是,如果沒有2/3的多數,希特勒又如何修改憲法呢?萬般無奈之下,他只有求助於在國會中佔多數席位的民主黨派,希望他們信任自己,給予自己獨裁的權力。
看到這裡,你一定會説,這不是在開玩笑吧?希特勒還會這麼天真,希望別人贊同自己獨裁?那些佔多數席位的民主黨派,怎麼會愚蠢到去葬送自己的政治生命?可是,我不得不告訴你,事情就是這麼荒謬,這一切都是真實的,希特勒在新一屆國會上,發表了也許是他畢生中最精彩、最虛偽的一次演説,他承諾一切舊有的秩序都會維持不變,國會所賦予他的獨裁權,僅僅在某些狹小的特定範圍適用,絕不會導致國家權力結構的改變,也不會限制任何公民權利,他唯一的目的,就是領導德國重新建立在一戰後的世界地位。希特勒在演説中,竭力想煽動起德國人強烈的民族主義情緒——這一點也不困難,無論是對希特勒還是對德國人——他呼籲全體德國人"從自私自利的黨爭中解脫出來,在民族自覺中團結起來,建立一個自豪的自由的統一的德國"。
幾乎所有的民主黨派都被希特勒的花言巧語所打動,德國人的那種特有的黷武精神,以及對榮譽、對"鐵與血"的熱切渴望,指引著他們在自己的死刑判決書上簽了字,國會一致同意把自己的立法權移交給政府,為期是4年。這些在民主制度下浸泡了15年的國會議員們似乎還不懂得,一旦你培育出了獨裁的種子,它就會像可怕的瘟疫一樣四處蔓延不受控制,不要説是4年,即便是4天也足以摧毀一個健全的民主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國會中並非所有黨派都被希特勒所蠱惑,社會民主黨領袖,可敬的奧托·威爾斯議員,昂然不屈地站出來反對希特勒的獨裁,他代表他的黨投反對票,並莊嚴地宣佈,"在這有著歷史意義的時刻,我們德國社會民主黨人莊嚴地保證要維護人道和正義、自由和社會主義的原則。任何授權法都不能給予你摧毀永恒的、不可摧毀的思想的權力!"
讓我們記住這個人,這個名字,以及這個宣言,儘管社會民主黨在國會僅有84個席位,遠遠不及投贊成票的441之多,儘管他們的反對對大局來説無足輕重,可即便是在如此黑暗的時刻,我們也依然可以看到在那些迸閃著的絢麗的火花。
1933年3月23日,一個從奧地利來的流浪漢、43歲的前德國陸軍下士阿道夫希特勒,按照完全合乎憲法的程式,摧毀了民主制度,成為全德國的獨裁者,再沒有任何力量對他的瘋狂進行約束,德國從此開始了歷史上最恐怖、最暴力、最血腥的一幕。
現在,讓我們靜下心來仔細思考一下,為什麼希特勒的那些恐怖政策能夠得到德國人的支援呢?是啊,不是太奇怪了嗎?在一個民主社會裏,為什麼會衍生出希特勒那樣的大獨裁者呢?我想,也許你可以在《銀河英雄傳説》這本科幻小説中,找到一個不太正規的答案
自由行星同盟的人一談到魯道夫,總是以“邪惡的獨裁者”來形容他,少年聽在耳裏,心裏不免奇怪——如果魯道夫果真是萬惡不赦的惡魔,為什麼人們還會支援他、給他至高無上的權力呢?“魯道夫是個不折不扣的大壞蛋哪!人民只是敢怒而不敢言!”“人民為什麼敢怒而不敢言呢?”“跟你説過啦!因為魯道夫是個大壞蛋嘛!” 這個答案無法説服少年,倒是父親的見解和一般人有點不同。他給兒子的回答是:“因為人民都好逸惡勞!”“好逸惡勞?”“這樣説好了,一般人碰到問題時,都不願靠自己的精力心思去解決,他們只期望超人或聖賢的出現,為他們承擔所有的痛苦、困難和義務。魯道夫就抓住人性的這個弱點,伺機而動,一舉成名。你要好好記住:讓獨裁者有機可乘的人,要負比獨裁者本人更多的責任!雖然沉默的旁觀者沒有支援他,但沉默旁觀其實與支援同罪……”
我常常在想,為什麼德國人會在歷史的緊急關頭表現出一種對自己權利的驚人的無知和漠視?難道他們不知道自己正在幫希特勒磨那柄準備屠殺他們的刀?難道他們就那麼崇拜權威,甚至沒有一個人願意對希特勒的要求作哪怕是最簡單的思考?莫非,盲目的服從和鐵的紀律已經深深溶入德國人的血液之中,以至於最完善的民主制度也無可奈何?也許,對於在選舉中佔絕對多數的普通德國大眾來説,他們選擇希特勒,僅僅是不希望有“挨餓的自由”,用一句我們熟悉的話來説就是,管他民主不民主,誰能讓我們過上好日子就選誰。的確,在希特勒當政的頭四年,德國經濟奇跡般的振興,到1937年,德國的國民生産總值增長了102%,年增長率高達11%,國民收入也增加了一倍,失業率卻縮小到了不足1%,德國人終於結束了朝不保夕的失業恐懼,過上了還算“幸福”的日子,但同時,他們也失去了一切權利和自由,更失去了能夠制約希特勒的力量,這時候的德國人還沒有意識到,歷史老人正在靜靜地坐在未來,等候著向他們索取“好日子”的報酬,一個前所未有的鉅額報酬。
對此,著名的歷史學家威廉•夏伊勒曾評論説:“對於民主共和國的放棄和阿道夫希特勒的得勢,德國任何階級、集團、政黨都不能逃避其應負的一份責任。”
通過德國的這個例子,你肯定已經清楚地認識到,民主這個東西,僅僅建立在紙面上的制度是絕對不夠的,當人們像希特勒統治下的德國民眾一樣瘋狂時,就會把那些紙面上的一切都拋之腦後,而甘心情願去追隨一個能夠滿足他們願望的幻像,甚至為此不惜把民主砸爛,魏瑪共和國不是沒有“三權分立”,但德國人最後還是親手埋葬了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