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北大 唯讀圖書館

車位禁停機車 大樓管委會敗訴

2010-11-29 14:06 · 41樓
回覆 YAYA 的文章

現在的法官,有很多是"依法"來做為審判的依據.

而忽視了實際面.

如果只是強調並無違法的話,那社區的居住品質就會受到傷害.

如果規約中有如此的規定的話,法官也可以尊重社區大多數住戶的決議吧!
2010-11-29 14:09 · 42樓
回覆 nelsonshi 的文章

法官【自由心政】大於一切法律
2010-11-29 14:17 · 43樓
回覆 KaoAndy 的文章

所謂"約定專用部分"或者是"約定共用部分"才需要全部的區分所有權人的簽署。例如:地下室的某個空間(公用部分,依使用執照圖說登載為準)因為特殊原因要給社區內某一(幾)戶的人使用,這個動作就叫作"約定專用",一般而言要所有的所有權人出具同意書在法律上才生效力,所以一定要簽署同意書才行。另外一種是某個空間原屬於私有的,該空間所有權人同意共社區內所有住戶共用,就稱為"約定共用",像一般建商在1樓所屬的汽車停空間改為社區內的公共設施空間就是這種,但是,雖然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可行,但是,違反建築法上的與原使用用途不符的規定。
2010-11-29 14:26 · 44樓
回覆 michelle416 的文章

是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法律)來制定的社區規範或生活公約或其他管理辦法,若其中有罰則的規定的話,建議依違反法律的先處置,再者依行政規定,再者依慣例,前題要是先通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才行,我相信,只要通過區權會的罰則,一般而言法律上的判決贏多輸少。如果規約內沒有罰則的話,在管理上是很難管理的,試想,如果沒法律罰則的話,那社會上的治安會如何?因為規約就像社區內的法律一樣,如果沒有罰則,那社區在公共事務上的事,會如何?
2010-11-29 14:30 · 45樓
回覆 灰熊厲害 的文章

請問灰熊大, 如果規約中有明訂罰則,而違反規定的住戶

又不繳納罰金時,可以向法院請求支付命令嗎?
2010-11-29 15:10 · 46樓
回覆 nelsonshi 的文章

可以,向法院簡易庭申請支付,很容易的哦,法院判決了以後會移送執行處強制執行,以前我的社區就有案例。
2010-11-29 15:28 · 47樓
法律是一回事. 回歸實際面, 當你看到停車場汽機車雜混. 整個社區價值是不是low了很多. 當初制定法規, 新社區為必已俱目前格局. 還是要請大官/民意代表们up-date 一下法規.
2010-11-29 15:43 · 48樓
回覆 灰熊厲害 的文章

感謝灰熊大的回覆!
2010-11-29 15:43 · 49樓
大家也別被新聞聳動標題給誤導了,要去看此案的判決書內容才會知道事件來由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此案主要是敗在修訂規約時未經社區大會表決程序所致,只要遵照大會程序修訂表決停車位管理辦法及社區規約就沒問題了,也不用每位住戶簽名只要經大會多數決並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即有效力規範全部住戶
2010-11-29 16:56 · 50樓
🔧 本文章最後由 joy 於 2010-11-29 17:00 編輯


貼上此案部份的裁判書好了:
--------------------------------
(一)系爭停車位之法律性質為何?原告主張系爭停車位為其專有部分,具有獨立所有權,有無理由?
2.經查,原告所有之系爭停車位係坐落於系爭社區,依系爭社區規約第1條約定,原告應為該社區規約效力所及,當無疑義,合先敘明。又系爭社區規約第2條第1項第1 款約定:「專有部分:係指編釘獨立門牌號碼或所在地址證明之家戶,並登記為區分所有權人所有者」、同條項第3款約定:「約定專用部分:社區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使用者名冊由管理委員會造冊保存」、同條第4項約定:「停車空間應依與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使用其約定專用部分。無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且為共同持分之停車空間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者,得將部分之停車空間約定為約定專用部分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有系爭社區規約影本附卷足稽(見本院卷第179至183頁)。雖原告主張系爭停車位所在建物業已編列單獨建號、門牌號碼,其領有單獨之所有權狀,具有使用上獨立性,應屬其專有部分云云,並提出系爭停車位建物所有權狀影本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27頁)。惟依原告所提出之建物所有權狀觀之,該建物係坐落新店市○○段、2255建號、地下一層、總面積為11.77平方公尺,主要用途為管理員室,權利範圍為53分之1,可知原告並非地下室一層(即停車場)之單獨所有權人,而係權利範圍為53分之1之共有權人,是原告主張系爭停車位為其專有,已屬無據。況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室係屬該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而系爭停車位既位於登記主要用途為管理員室之部分,本質上應仍屬共同使用部分,僅係透過區分所有權人共同約定個別特定使用之空間,故系爭停車位係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之約定專用部分,堪予認定。又系爭社區規約亦規範停車空間屬應依買賣契約或分管契約約定之約定專用部分,已如前述,而所稱專有部分必須兼具構造上及使用上獨立性二要件,雖原告得於系爭停車位之停車格範圍內,排他的使用系爭停車位,而具有使用上獨立性,惟系爭停車位在構造上並非如同住家般有門、牆可供區隔,足認系爭停車位不具有構造上獨立性,故非屬區分所有權人之專有部分。是原告主張系爭停車位為其專有云云,尚非有據,不足採信。
(二)希望之河社區第十屆規約內的地下室停車場管理辦法是否經系爭社區第十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修訂?是否有效?
然遍查該次會議紀錄內容(見本院卷第210至215頁),並無修訂地下室停車場管理辦法之議題、討論及決議,且依原告所提出被告交付之系爭社區規約暨管理辦法目錄及節錄之地下室停車場管理辦法(見本院卷第6至10頁),該管理辦法係「98年5月1日新版」,然既尚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修訂,何來新版本?是尚難認第十屆規約內的地下室停車場管理辦法業經系爭社區第十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修訂,自難認屬合法有效。從而,原告請求確認希望之河社區第十屆規約內的地下室停車場管理辦法無效,為有理由。
2010-11-29 17:12 · 51樓
上次的一位兩停沒超出紅線(但超出停車格)的判決...
現在我們社區大多都一位兩停 (超出停車格), 還有車輪在紅線內, 車頭在紅線外..
亂..
2010-11-29 17:17 · 52樓
我也開始擔心我把大型重型機車和汽車停在一起的話
搞不好哪天我也會收到管委會的移車通知!!~~
2010-11-29 17:26 · 53樓
回覆 C.C 的文章

一位兩停的行政訴訟案台中市政府為被告、孩子國社區管理委員會為參加人,主要是停車格面積畫設未符權狀登載面積所致,此案法官見解卻又排除公設比使用道路的問題,所以只要把停車格線畫妥,由區權人大會把停車管理辦法及社區規約訂妥即可有效管理社區地下室停車亂象。
2010-11-29 17:41 · 54樓
回覆 joy 的文章

看了您PO的判決原文,才知原來是未經區權會通過所以才導致敗訴的,謝謝您。
2010-11-29 20:36 · 55樓
灰熊厲害 發表於 2010-11-29 14:17
回覆 KaoAndy 的文章

所謂"約定專用部分"或者是"約定共用部分"才需要全部的區分所有權人的簽署。例如:地下 ...


謝謝您的說明
2010-11-29 23:13 · 56樓
回覆 joy 的文章

原來如此..謝謝您!
2010-11-30 08:36 · 57樓
地下室停車場屬於共同持分約定專用仍須遵守社區訂定的規約,並不是停車格範圍內可以任意妄為,就算不會妨礙到他人仍得遵照遊戲規則,"約定"專用就是有遊戲規則為前提才會有接下來專用的部份,此案有獨立車位權狀亦然如此
2010-12-01 15:22 · 58樓
北大大部份的停車管理都不誇張啦...
有比下圖這社區那樣子還要誇張的話,才有資格出來畫聲..{:4_121:}


2010-12-01 15:38 · 59樓
哇!!!! 有誇張.....比我舊家的亂停機車現象還誇張三倍有餘....

原來關鍵在於公告法定程序不完備喔....那只要下一次大會給他正式的通過, 再告他一次他就倒了....

我舊家就是有車位獨立權狀的那一種....原來可以這樣治那些亂停機車的, 長見識了......
2010-12-02 09:39 · 60樓
A君的爸爸 發表於 2010-12-1 15:22
北大大部份的停車管理都不誇張啦...
有比下圖這社區那樣子還要誇張的話,才有資格出來畫聲..



天啊,好神啊,這是哪個社區?{:4_90:}
2010-12-08 17:52 · 61樓
法官這樣判,就是沒考慮到增加停放的機車或雜物在進出時,萬一傷到別人的車該找誰負責,不夠客觀的法官喔!
2010-12-08 20:16 · 62樓
回覆 vickybyrnes 的文章

此案並非法官不客觀,是該社區未按大會表決程序增訂停車管理辦法社區規約,不合法的規約自然就不能干涉住戶停車使用情形,貼上另案有通過大會表決修訂社區規約停車管理辦法的判例,結果就會不一樣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2560號
原   告 立薪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大都市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四、本件爭執事項:
規約第28條:「禁止將機車停放汽車停車格內,並規定機車不得進入B2(含)以下各樓層,如有違反將處以鎖車及罰鍰1,000元,並得按日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則報請主管機關或依法訴請法院處理」
(一)95年11月11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作成修改規約第28條決議之效力?
規約第28條約定修正案之決議,依上開說明,此決議仍然有效,同為區分所有權人之原告,即無不受拘束之理。
(二)原告行使系爭車位所有權是否受到限制?
從而,系爭規約第28條約定無違反建築法令或強制規定及權利濫用情事,原告應於此約定限制範圍內行使系爭車位所有權。

2010-12-08 20:34 · 63樓
我記得紫京城的汽車位好像也只能停汽車ㄟ
必須另外再租機車位或腳踏車位
不知道現在改了沒有?!

有一次更扯
我們有2個車位 2部車
有一次2部車就互換停車位
例如平常A車停A位 B車停B位
今天只是把A車停在B位
就被掛上亂停別人停車位的標籤
都是自己買的停車位 然道也不能停嗎
而且還被掛了警告2次
真的令人 好氣又好笑!!
2010-12-09 16:54 · 64樓
回覆 吉米 的文章

應該是不知道這兩車位的關係所以才會被警告

這樣表示你們社區管理真的不錯....
不僅有在巡停車場甚至還會對車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