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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委員是這樣認知嗎? 住戶你看得下去嗎?

2013-09-29 16:16 · 41樓
東月 發表於 2013-9-29 15:48
是誰引進這家廠商?
是誰保謢他?
是誰不遵守規約?


感謝您...曾經付出...持續關心

委員監督廠商...守護家園

而非保護廠商...指責盡心努力的委員是不對的

謝謝住戶出席9/28第十六次會議...有助了解社區事務...促進管委會務推展

欣賞委員們明智的堅持~~~去函解約
2013-09-29 21:35 · 42樓
🔧 本帖最後由 verysimple 於 2013-9-29 22:07 編輯


東月 發表於 2013-9-29 15:48
是誰引進這家廠商?
是誰保謢他?
是誰不遵守規約?


麻煩前財委花一些時間幫忙釐清一些疑問
委員的工作吃力不討好
但不小心做好人的結果也會惹上麻煩
主監財的責任很大
做的好京都前世修福
做的不好當事人也會遺臭X年的
希望大家都能合力揪出害群之馬
重建美好的家園!
2013-09-29 22:24 · 43樓
東月 發表於 2013-9-29 15:48
是誰引進這家廠商?
是誰保謢他?
是誰不遵守規約?


您是前財委,如果您不清楚可以問現任主委,因為有住戶於會議列席時,請主委說明!!
聽說主委對那位住戶說:『你只是一位住戶而已...』

2013-09-29 22:29 · 44樓
9/14的會議紀錄至今似乎都沒有公佈,
不知是否跟這件事有關。
2013-09-29 23:16 · 45樓
midon 發表於 2013-9-29 22:29
9/14的會議紀錄至今似乎都沒有公佈,
不知是否跟這件事有關。


不僅主委不認9/14號的會議結果

更更正上次決議9/28要開議園藝廠商招標事宜改成園藝改善事宜

結果邱委員拿出更多的照片與證據,說明4個月來的社區園藝的成果, 要表決時,主委竟然宣布"會議結束,散會"

主委和唐先生就走人,留下一群委員和住戶,更有表決未完的議題! 這就是要告訴大家,他的權力有多大,他就是要這樣!


住戶舉手提問題,主委竟然告訴住戶: 你只是住戶而已!

我今天才理解,原來京都的住戶還有層級差別, 主委要維繫他當主委的權力,那住戶就只好維繫自己住戶的權利囉!

2013-09-30 00:26 · 46樓
因為只是住戶"而已",,試問誰才是主委心中的"非而已?所以E棟停水要住戶自己去問自來水公司,這樣的回答真是令人難以接受,也很難過。整個京都的園藝完全走樣,還長青苔,還不願解約廠商?原來我們傾畢生積蓄買的家園,只是買個"而已"…心中突然湧起一陣難過……
2013-09-30 00:45 · 47樓
🔧 本帖最後由 戀家 於 2013-9-30 00:47 編輯


哈哈笑 發表於 2013-9-30 00:26
因為只是住戶"而已",,試問誰才是主委心中的"非而已?所以E棟停水要住戶自己去問自來水公司,這樣的回答真是 ...


主委關心園藝廠商是否能續用,甚於住戶是否有水用!

這樣偉大情操"只是住戶"的人,是難以理解的!所以不需要跟你說!{:5_263:}
2013-09-30 07:03 · 48樓
verysimple 發表於 2013-9-29 21:35
麻煩前財委花一些時間幫忙釐清一些疑問
委員的工作吃力不討好
但不小心做好人的結果也會惹上麻煩


當初兩次退回財秘的支出單據,因為支出超過零用金限度,且這筆支出未經委員會討論,我向經理表明立場,但接著物管又改變形式要闖關,最後竟然造好月報表要我蓋章,如此一而再,再而三的硬作為,經理絕對要負責,我不當橡皮圖章,只有辭職。
表達辭職之後,經理電話通知要來櫃台填辭職書,同時接著說不用來,我email給你,結果是不了了之。
放任經理?還是另有....,這是京都的悲哀。未來區權會若不對管委會約束,問題多多。至少對管委會訂下的各種規約,要求先經區權會核備,不可球員兼裁判; 主委與監委是平行的,大印交監委管制,發揮監督功能。
委員應採輪流擔任,分擔工作也参加公共事務,不能只指責不負責。
2013-09-30 09:18 · 49樓
主委的名言是


我不需向你解釋



你只是住戶而已

他大概忘了....

他也是住戶,只是住戶選了他出來替大家服務

住戶有問題提出請他解釋,他本就有對住戶交代所辦事項的義務,

對於園藝廠商這件事

我們住戶只有2點疑問提出

1.9.15當日的管委會議決議要對園藝廠商解約,為何遲遲不執行這決議??

2.6-8月份,廠商沒有依照合約來京都維護園藝,為何還要把款項付給廠商~~

只有這2點請主委及「權責委員」回應...

竟是這般困難的事,真是讓人無法理解~~
2013-09-30 10:21 · 50樓
🔧 本帖最後由 麥克 於 2013-9-30 10:23 編輯


哈哈笑 發表於 2013-9-30 00:26
因為只是住戶"而已",,試問誰才是主委心中的"非而已?所以E棟停水要住戶自己去問自來水公司,這樣的回答真是 ...


個人並未參加當日會議, 不太清楚會議過程中的前因後果, 不過, 就議事規則而言, 若在委員會會議的臨時動議時段, 有在場旁聽的住戶當場委託代表該棟的委員提出臨時動議提案發言時, 主席是不能拒絕的, 若拒絕就有大問題喔.

委員會議中有發言權的是各棟委員, 住戶為旁聽列席, 並無發言權, 但若旁聽的住戶臨時有疑問, 在議事規則中絕對是可以當場委託該棟委員代表於臨時動議時段中舉手代為發言, 這是法律所保障的權益.

若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 住戶臨時有疑問, 就能直接於臨時動議時段中登記發言, 此時住戶是有直接發言權的.


在民主國家的議事規則, 理論上是依上述方式沒錯啦, 不過...由於國民們多次見識過市議會與立法院的特殊議案抗爭手段, 所以~~例外也是存在的.
2013-09-30 11:12 · 51樓
管委會主委什麼時候已經變"官員大人"了???{:4_144:}
可以不甩住戶的監督, 還一意孤行~{:4_101:}
2013-09-30 12:26 · 52樓
🔧 本帖最後由 WendyLKK 於 2013-9-30 12:30 編輯


委員應採輪流擔任

{:4_153:}由於本社區規約中 有規定 主(1人) 副(1人) 財(2人) 監(2人) 等6委員 需 [區權人]才能擔任, 所以[非區權人]的委員們就無法去擔任這6個職務.
以京都這 3年來的 委員生態, 每屆管委會幾乎皆只有其中一人(甚至沒人)願意擔任主委一職, 所以只要有人願意, 就是他了, 財委及監委也是同樣的窘境, 也就是說毫無從委員中選擇"人才"的餘地.
建議明年約2, 3月召開第四屆區權會時, 芳鄰們可思考一下{:5_238:}, 要不要拿掉這個[區權人]才可擔任 主,副,財,監的[金箍砸], 因為有此[金箍砸]而讓管委會動彈不得.{:7_437:}
2013-09-30 12:41 · 53樓
所以只要主委或某一特殊職務的委員擺爛,
例行管委會議甚至社區事務就要停擺,
且擺爛的委員沒有任何退場機制嗎?
如果真的如此,問題很大,
光是看得到的園藝都能爛成這樣還無動於衷,
看不到的地方到底已經爛到什麼地步了....
2013-09-30 13:02 · 54樓

主 監 財 若是由 [區權人] 擔任, 他們又沒買房子在京都, 而擔任如此重要職務在身.
京都社區的印章及各住戶每月所繳的管理費,存在銀行裡的 $$ , 要由[區權人] 保管???

萬一發生損及社區財產公務之事時, 如何向他們求償??
2013-09-30 13:11 · 55樓
🔧 本帖最後由 戀家 於 2013-9-30 13:12 編輯


midon 發表於 2013-9-30 12:41
所以只要主委或某一特殊職務的委員擺爛,
例行管委會議甚至社區事務就要停擺,
且擺爛的委員沒有任何退場機 ...



以9/28管委會會議情況來看,現場有將近20位住戶參與都可見證!

1. 凡事主委一概以他未同意,他未獲知,不蓋章,不開會! 甚至會議所有議題他要決定.連會議記錄,

所有當天開會的委員都沒意見,他就是有意見,不願意簽核,委員辭職補選,他未同意委員辭職,不可以補選

,相關委員根據程序作業完成補選,新委員也來就任,當場主委和唐委員質疑辭職委員未獲得主委同意,為

何要補選? 但辭職委員已經填寫好離職書遞交給管委會,這還需要主委同意才行?? 結果新任的委員當場

就被趕走了!! 很遺憾吧!

2. 俱樂部已經進駐,主委還以各種理由(與前廠商點交交接有問題,前廠商移失東西 ,干新公司甚麼事?? 這也

是理由?), 不給予正式合約簽核,目前俱樂部可能有隨時撤點危機. 甚至俱樂部發生任何問題? 誰來負責?

3. 主委已經當場對住戶表示,他不會辭職,你要怎樣? 你可以去告,他時間很多!

4. 主委說他是主委,凡所有開會要他同意才可以,若開會,會議他隨時也可以終止散會! ----所以若不遵守這樣

規定,他一律不蓋章同意所有決議!

根據以上幾點,很多住戶已經決議要提告幾位委員的個人行為,這是無庸置疑的!

很快都就會進行! 因為規勸無效, 大家也無奈!

其他就看住戶和其他委員該如何處理! 不然就忍到明天3月底! 社區若所有停擺,也沒辦法的事,到時一件件再來算,若此導致社區損失, 再來增加提告! 應該沒有人會永遠當委員! 刑事追訴期不會即刻到期! 只要證據都有,被齊了,加上所有言行都已是故意行為,這根本都是證據! .....其它我就不多說!
2013-09-30 14:06 · 56樓
🔧 本帖最後由 麥克 於 2013-9-30 14:18 編輯


皮爸 發表於 2013-9-30 11:12
管委會主委什麼時候已經變"官員大人"了???
可以不甩住戶的監督, 還一意孤行~
...


個人覺得, 在民主國家的議事規則規範下, 於委員會議中, 主席是有權限不同意僅為列席的旁聽住戶直接發言, 但雖然主席行使這個權限於法規上是合理的, 不過如同我前文所言, 若列席旁聽的住戶當場委託所居住棟的委員代為發言, 則主席就無權拒絕, 因為委員會上, 委員是有合法發言權的.

住戶監督乃是住戶的權利, 法律有保障, 但是在代議制度下, 管委委員會議上仍是要由所選出的委員進行代言才合法, 如果出席委員當場接受旁聽住戶的陳情要求, 願意代為發言, 在臨時動議時段, 主席是不能拒絕的, 若主席此時拒絕委員代言, 那問題就大了... 這是法規所不容許的.


目前看到的鄰居發文內容, 如果是於委員會上, 住戶直接發言被否決.....這...算是主席的議事權限吧, 個人不方便說啥. 但如果是某位委員想要提臨時動議卻被主席無視....這...應該是有問題的.


若是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上, 則住戶就有直接提案權, 提案討論時的意見登記發言權與臨時動議提案權, 可以直接進行監督.


就議事規則的精神上是如此, 不過在現實上, 主席於引用規範行使時, 仍是要注意口語表達的方式, 避免引起不快.
2013-09-30 14:28 · 57樓
🔧 本帖最後由 麥克 於 2013-9-30 14:41 編輯


戀家 發表於 2013-9-30 13:11
以9/28管委會會議情況來看,現場有將近20位住戶參與都可見證!

1. 凡事主委一概以他未同意,他未獲知,不蓋 ...


這個...關於所寫的第3項, 我不認為如此耶....


舉個實例, 最近大學風呂也很..., 因為前任主委, 被委員會投票罷免了, 並立即補選新任主委, 過程一切合法, 因為電梯內也是各式法規與上級指導機關文函貼的滿滿的....令住戶感到滿煩的..呵呵!

也就是說, 並沒有主委不肯辭職就無法進行罷免及改選這種事, 在民主國家的社團組織規範中, 這是不可能的, 只要有委員會多數決議, 仍是有民主監督制度存在的, 不需要等到所有權人大會.
2013-09-30 15:16 · 58樓
🔧 本帖最後由 WendyLKK 於 2013-9-30 15:18 編輯


京都社區的印章及各住戶每月所繳的管理費,存在銀行裡的 $$ , 要由[非區權人] 保管???

{:7_344:}今年三月的第三次區權會中就有此提案: 是否同意修改規約第十八條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 監察委員, 財務委員若非所有權人時, 需由該戶之所有權人當連帶保證人, 以維護社區權益.
決議: 289位出席, 59位同意, 未過半數同意, 本案不通過.

當時, 本人及手上被委託的票數有多張, 皆未舉手同意, 所以59位同意中沒有本人及手上的票, 原因如下:
1) 本人因為是[非區權人], 所以讓其他住戶去決定, 要不要 我們這些[非區權人]來擔任 主,副,財,監 等職務.
2) 因為本人有意願擔任第三屆委員, 且認為 主要是服務社區, 擔任行政委員就可以服務社區了, 對於主,副, 財, 監, 並無意願.
3) 不通過此案, 就沒資格擔任, 就不會被推選當這6 個職位, 輕鬆自在.
現在, 會提出來此議題, 是因這三屆以來, 當選的委員中超過一半皆是[非區權人], 區權人不超過半數, 又要用掉6位委員, 所以有其他專長的區權人, 反而不能擔任有專長的職務, 因為主,副, 財, 監等需要人頭頂, 他就被這6個職務綁住了.
總之, 芳鄰們自行思考一下 (包括本人也在思考中{:7_379:}), 尊重大家的決定.{:14_812:}

2013-09-30 21:32 · 59樓
東月 發表於 2013-9-30 07:03
當初兩次退回財秘的支出單據,因為支出超過零用金限度,且這筆支出未經委員會討論,我向經理表明立場,但 ...


為何監委沒有管大印?
第一及第二屆是分開保管
可是這屆卻辦不到,為何?
令人疑惑?
2013-09-30 22:53 · 60樓
WendyLKK 發表於 2013-9-30 15:16
今年三月的第三次區權會中就有此提案: 是否同意修改規約第十八條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 監察委員 ...


內政部營建署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強化公寓大廈管理運作效能 提升居住品質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5511&lyemid=54



6、健全管理組織運作體制
關於健全管理組織運作體制方面的改革有兩項:
(1)考量因新舊管理委員會交接期間,常發生管理空窗,本次所提修正
草案明定任期屆滿一個月前應選任新管理委員會;任期屆滿未再選任
時,則規定管理委員會應定期辦理選任工作。
(2)基於非區分所有權人虧空費用案件屢見不鮮,修正草案將管理負責
人、主任委員及負責財務管理或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限制僅能由區分所
有權人擔任,但得由配偶或直系血親代理職務之規定。
2013-09-30 23:53 · 61樓
個人意見是主委的人選好壞
與主監財是否應由區權人擔任是無關的
如果多加候選人就可以改善主委品質
那只有一兩百人的社區不就不用選主委了
重點還是要有願意付出的廣大住戶
良善的住戶互動
和完整的制度來配套!
2013-09-30 23:57 · 62樓
戀家 發表於 2013-9-30 13:11
以9/28管委會會議情況來看,現場有將近20位住戶參與都可見證!

1. 凡事主委一概以他未同意,他未獲知,不蓋 ...


我們已經準備好面對不是林主委的管委會了!
2013-10-01 00:13 · 63樓
京都小螞蟻 發表於 2013-9-30 22:53
內政部營建署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強化公寓大廈管理運作效能 提升居住品質

http://www.c ...


我現住社區這屆"實質主委"是區分所有權人的配偶

名義上掛區分所有權人

但社區所有事物大家都是找主委的老公
2013-10-01 12:02 · 64樓
戀家 發表於 2013-9-29 14:59
9/14管委會已經決議要給園藝廠商寄解約函,9/28要討論園藝廠商招標事宜!

但至9/28號為止,主委不認9/14的管 ...


9/14之前,委員會沒有任何決議要解約,拒不付款有違約之嫌。
如今情況不同,10月該付款嗎? 財委與監委該如何宜深思,是聽主委的? 還是遵從委員會決議?
希望在問題複雜化之前,有所討論,否則後果堪慮啊
2013-10-01 16:04 · 65樓
廠商若沒有依約來施作,或施作的並不確實

那麼有違約之嫌的應該是廠商而並非社區吧~~

廠商沒有確實的來社區維護園藝,我們為何要把款項一筆一筆的支付給他??
2013-10-03 14:23 · 66樓
京都小螞蟻 發表於 2013-9-30 22:53
內政部營建署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強化公寓大廈管理運作效能 提升居住品質

http://www.c ...


主任委員及負責財務管理或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限制僅能由區分所有權人擔任,但得由配偶或直系血親代理職務之規定


雖然是草案, 但是擬訂此法條的人 已經有認知到 社區的主, 財, 監等委員 如果僅能由區分所有權人擔任, 會遭遇到選不出人選的窘境, 所以 由配偶或直系血親代理 是可以的.{:5_250:}
芳鄰們可以思考一下, 區權人本身忙碌或其他原因, 無法擔任委員, 但是家人還是可以出來守護社區滴, 而不是說家人就不會愛護社區, 只有房子用誰名義登記, 那個登記人才會愛家園?!{:4_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