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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週日召開第二次區權大會)

2013-08-26 21:03 · 41樓
🔧 本帖最後由 nicklee 於 2013-8-26 21:36 編輯


snoopylo 發表於 2013-8-26 16:10
贊成海大的說法,
這應該是最簡單也最明確的解決辦法,
當初名軒賣房子時已將機車車位的號碼寫在合約裡,


坦白說話,落實管理是好事
不過今天管委會擁有地下室不論汽車,或機車的所有權登記之後

下一步的動作為何?
可以確實解決違停問題?
還是可以確實管制車輛盡出?

我想都不是,頂多服務新住戶

不過 新住戶從管委會獲得停車位資訊
還不如直接詢問舊住戶來的直接


至於那個沒有落實登記,要抽籤重新分配的事
就請大家忘了吧!
2013-08-26 21:47 · 42樓
change1221 發表於 2013-8-26 15:28
我記得
地下室除了VIP室範圍+機車車位
其於部分


你說到一個重點
除了VIP和機車位


其他地下室的地方
屬於全體地下室車主的產權
也就是所謂的小公
理論上...必須全體地下室車主同意
(並非全體住戶...且也非表決通過就好...必須全部同意)
然後送交主管單位核定...
才可以變更給腳踏車位
2013-08-26 23:17 · 43樓
規劃地下室畸零地停放腳踏車車位:通過。
關於這個部分,若貿然實施只是增加社區管理上的困難....
第一,到底可以多劃出幾個?要如何分配?無償給住戶使用?還是??
無償使用,每年住戶來抽一次籤嗎?還是有位置就塞....就如同外面免費機車格,大家狂塞亂移...反正我能停進去就好,原本規劃5台,結果擠了10台....
付費使用,既然是自己專用,很有可能又變成停機車或堆雜物的地方了(現在不就是這樣嗎?)...

第二,如同前幾位鄰居所述,規劃在哪裡?動線如何?從B1到B4...能設的地方有哪些,而不會影響附近車位所有權人的進出?
立案的用意是很好,但只怕實施後會一堆問題啊!!現在人行道上的腳踏車亂停,及地下室堆雜物的狀況未見改善,一但實施公告後,實際的效益有多大??只為了那幾十個車位,卻衍生更多管理上的困擾??
2013-08-27 10:48 · 44樓
小棧長 發表於 2013-8-26 23:17
規劃地下室畸零地停放腳踏車車位:通過。
關於這個部分,若貿然實施只是增加社區管理上的困難....
第一,到底 ...


我想還原當天區權會討論的情況,

當天委員有說明下面幾點:
1. 會想設立腳踏車車位的原因:
人行道腳踏車亂停現象,若取締應該提供合法停放的地點。
不能只告知這個地方不能停。
放汽車位的後方?可能會影響到旁邊車位方便進出。
放梯間? 當然不行。

2. 若通過,會研究法規,若不合法,當然不實施。

3. 會找專家規劃,了解到底可以合法劃出多少腳踏車位,不會影響汽車通行、迴轉等要素。

4. 腳踏車位以出租方式停放,可能10或20元,真正的價格或出租方式會再規劃。

5. 安全考量下,腳踏出不可在地下室騎乘,出入從電梯。

其實最後結果出來是通過,我是很訝異,因為根據以往經驗,都是管委會提什麼就反什麼。
代表第二次出席大多是住在這個社區內,比較關心社區事務的人?

這個提案一看就知道是吃力不討好,那麼多事要作,
若管委會願意進行,應該偷笑吧!

若大家有找到違法哪一條法條,所以不能實施,歡迎提供。



2013-08-27 12:11 · 45樓
寧靜海 發表於 2013-8-26 12:22
  簡單說,就是現在「無主」的車位太多了,而許多有機車的「新」住戶,卻找不到自己的車位,所以才會 ...


我要還原當天討論的情況。
這條不是沒有通過,是沒有表決,沒有人反對這條,我的認知等於是無異議通過。

總幹事說明,需要大家配合登記自己的機車車位,
最後讓不知道自己機車車位的人進行抽籤,決定車位。

一開始討論就有住戶說這條不需要表決,
本來就是每個人都有一個車位,
知道自己機車車位號碼的就去登記一下,
不會損害到已經知道自己機車車位的人權利,
所以不需要表決,由管委會自行處理,
在場的人,大家都很認同他的說法,沒有人再發言。

主委有問在場的人有沒有人不知自己車位的,
只有一個人舉手。

所以結論就是直接進行這件提案,不需要表決。

我想以後區權會,要不要錄音錄影,讓沒有辦法參加的人,
能夠了解當時的情況。



2013-08-27 12:50 · 46樓
小美 發表於 2013-8-27 12:11
我要還原當天討論的情況。
這條不是沒有通過,是沒有表決,沒有人反對這條,我的認知等於是無異議通過。
...



  我必須說,重點不是錄音錄影給沒出席的人了解狀況,而是呼籲大家都應該要出席....
2013-08-27 16:34 · 47樓
🔧 本帖最後由 nicklee 於 2013-8-27 17:43 編輯


小美 發表於 2013-8-27 10:48
我想還原當天區權會討論的情況,

當天委員有說明下面幾點:


謝謝小美的講解

關於這個提案 真的會有很多紛爭

=> 規劃地下室畸零地停放腳踏車車位:通過

1. 提案並無說明"畸零地"利用情形
實際執行...必須讓住戶看過規畫的圖面
並再進行一次表決...才可以執行
(因為這個提案...並無詳細說明如何執行及規劃...這樣會影響住戶投票意願)

2. 地下室屬於小公...是屬全部"擁有地下車車位"的共同產財產
所以理應全部有車位的人...全數同意...才可執行???

3. 竣工圖是否需要變更???



其中還有太多問題
但是這些問題 本來就存在
1. 地下室電梯不夠寬敞...腳踏車進出...容易造成電梯損壞
2. 腳踏車若到b2~b4...要如何避免住戶在地下室停車
( 當初建築規劃...連機車...都儘量往B1停放)
3. 腳踏車進出時...若造成住戶愛車損傷...要如何舉證或求償
( 以前腳踏車免費停...若是日後要收費...發生類似問題...住戶一定找管委會 )

真的...這是一個吃力不討好的工作
去執行...我相信百分之百會有紛爭

基本上...只要車主知道
自己車位附近的"畸零地"有可能會被規劃成腳踏車停放區
反彈聲音一定會很大...

以後B2~B4...可能會出現腳踏車
腳踏車幾乎都沒有燈

所以 我說...這個法案
寫個太過籠統和簡單
沒有讓表決的人 詳細知道執行狀況

目前我就個人認知
這個法案是通過(雖然有瑕疵)
但是 也只能限於~~~規劃的階段 並不能真正執行


真的要實施...必須把詳細實施內容
讓各位擁有車位的人 再表決一次
才可以圖面施工....
(p.s. 沒有車位的人...理論上不可以參加表決)

一點意見 讓大家參考
我只是希望避開後面紛爭...




2013-08-29 00:51 · 48樓
nicklee 發表於 2013-8-27 16:34
謝謝小美的講解

關於這個提案 真的會有很多紛爭


我同意您的看法,這件事情是吃力不一定討好的事,但管委會常常會需要做一些事情為了整體社區健康發展而吃力的事,否則我們只需要定一些條約然後強力執行,可能更省事。

為了社區的和諧並兼顧發展,情理法都需要考量。

腳踏車位之規劃,也如你所說,還需仔細訂定規範之,若與法衝突我想管委會是不會去做的。

或許有人會問,為什麼不先規畫詳細、提出說明,之後提出動議讓所有權人表決呢?

我想換個方向來看,這個議案,有點像是了解大部分區權人對此案中心想法的支持意願調查。
由於事關大家權益,所以藉此機會向大家說明、對話,取得大多數人的支持,這樣良性的互動,管委會就有動力去試試看在合法的前提之下,投入自己的時間甚或資源做這事情。

社區是大家的,鼓勵肯為社區做事的鄰居是很重要的。若此案立意良善,不妨大家一起想想,提出有建設性的解決方案共謀社區福祉,這不是很好嗎。

一點點心得分享,在這明天不會放颳風假的深夜。{:4_182:}
2013-08-29 11:03 · 49樓
🔧 本帖最後由 小小蘋果 於 2013-8-29 11:07 編輯


小美 發表於 2013-8-27 12:11
我要還原當天討論的情況。
這條不是沒有通過,是沒有表決,沒有人反對這條,我的認知等於是無異議通過。
...


機車抽簽議題一提出,當場引起280多位在場住戶裏多數人的恐慌。
我還原一下我當初的發言,“這條不能做為議題,區分權人所能表決的議題,是不違反其他法律前提下的議題,社區法不能大於政府法,如果是已經違法的議題,就算區分權人和管委會通過,仍然不可執行,所以這個議題根本沒有存在的必要,以免萬一區分權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為違法事宜背書,而且管委會人員,有可能遭到部分認為財產被侵占的住戶提告。”這是我發言的核心內容,主委當即表示第二次召開時不投票此議題,在場280多位住戶原則上多數贊同。
當初和名軒簽約,合同為一式二份用印,買賣雙方各持一份,機車位號寫在合同中,所以名軒一定是有資料的,人家說沒資料,是不想理個別住戶,而個別住戶買房會不知自己的機車位在哪,也是當時在場280多位住戶認為不可思議的事情。機車位寫到權狀中,屬於個人財產的一部分,所以無法用抽簽的方式來決定。
至於腳踏車位的規劃,可不可實行,可能需要大家的幫忙,如果可以方便管理腳踏車,並可同時增加收入也是不錯的想法,可設一些腳踏車位,需要抽簽決定由誰擺放(每年輪抽一次),並繳交月管理費50或100元,以上個人淺見。
2013-10-03 09:07 · 50樓
🔧 本帖最後由 小棧長 於 2013-10-3 11:07 編輯


關於下次的管委會的討論議案中...
1.機車車籍校正一事....確認後是否會在公布一次??
上次公佈才發現自己的機車位號未登記,但車位是沒有問題的~~
跟物管確認了三次...三次的登記都在不同的本子.....是否要再公佈一次修正過後的版本//以避免登錄或作業的失誤...
2.增設腳踏車位一事
有空時查了一下資訊,權責單位似乎是新北市政府都發局,增設機車或腳踏車位要依照建築法73條規定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至於要變更執照,似乎是困難重重~~
而且如同前面nicklee所提到
想在地下室找畸零地劃設自行車停車空間,這是屬於小公的部分,要該樓層的車位所有權人同意。
若是未經該層的有買車位的所有權人同意都可能算是逾越職權
再來即使都同意了,也要辦理使用執照變更須"全體所有權人同意" 或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變更使用執照"之記錄。
由"建築師評估規畫 重劃設計圖 並由相關技師簽證後 才得已向主管機關申請"
還要請建築師申請使用執照變更,2年前的收費標準新台幣50,000元(不含設計規畫及相關技師簽證費用)....
所以看來不是我們區權會通過增設,就可以增設這麼簡單~~
可能要請管委們..要再向專業技師或負責單位確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