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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特區聯合策進會之成立宗旨、簡介、座談會及議程

2010-11-09 15:17 · 41樓
🔧 本文章最後由 麥克 於 2010-11-9 15:23 編輯


這一類的社區聯合會之類的組織, 我想各位也不必太認真看待, 對人民團體法略有概念的人都知道, 它並沒有實際的社區全體約束權力, 對各社區管委會也無強制力, 就讓其順其自然去發展吧, 反正也不是第一個了.....先前還有TMO呢....

放眼望去, 全國各地也有數不清的社區發展協會之類的組織, 但亦只是個取得內政部社團許可的人民團體組織而已, 政府與記者看的是這個團體的實力, 也不是成立個社團就會有影響力, 可以代表社區所有人發言了, 各位不必太擔心.

例如北市也有一大堆在同一地區的名稱接近的社區發展協會, 很多里長或里長的競爭對手也很喜歡成立這樣的社團, 還一人開一個, 我還看過有同一區開三個的....開那麼多, 那又如何呢?

要知道一個聯合會若想要有真正的區域統合管理權力, 就必需先取得法定地位, 有沒有這樣的組織呢? 有的...例如 : 北市內科管理聯合會, 北市各級學校家長聯合會這樣的組織, 前者是自願加入性的組織, 由各商業大樓的管委會主委為聯合會的成員, 各商業大樓管委會可以表決通過加入或退出聯合會組織, 不加入就無約束力, 很自由的. 後者為教育局管轄下的組織, 各校家長會一定要加入, 不能自己表決退出, 而各校家長會長為當然的聯合會成員.

所以說, 就順其發展吧, 想取得各社區管委會表決通過自願加入, 還是很漫長的道路呢.....況且就算加入後, 發覺不太對勁時還能隨時退出的....若沒有累積足夠的各社區管委會具法定效力的盟友, 這樣的"聯合"團體, 政府與記者大概也不會有興趣的....
2010-11-09 15:20 · 42樓
回覆 寧靜海 的文章

{:4_113:} {:4_113:} {:4_113:} .......句句關鍵~非常認同!!!
2010-11-09 15:23 · 43樓
🔧 本文章最後由 top8855 於 2010-11-9 15:26 編輯


用北大(聯合)策進會
聯合喔
又用一堆不認識的社區管委會的人
好像很有規模與代表性
從上篇到這篇
都只是一個自稱發言人在回應
當然會被質疑
很多人在社區內就是吃過這種特質的人的虧
所以才會不認同
這跟那一國人也沒關係


2010-11-09 15:28 · 44樓
回覆 savard 的文章

這裡面其實隱含代議政治的問題
各位選舉總統之後,當選人在四年當中行使職權,
很多事情是不會再詢問各位的
各位只有等四年再投一次票
在各位投票時,就已經將很多權利義務賦予對方

當然,我們可以對每件事做批判
但是實務運作無法如此

所以還是需要回歸法律

例如之前的場地爭議,
我覺得還是要回到各社區對於社區公設使用的規定
如果符合各社區公設的使用規定來使用
那就很難說什麼
如果還是不滿,就必須修改社區公設的相關規定

當然規定還是會有模糊地帶,但是規定便是社區居民以及管委所凝聚的共識的暫時性結果

我想被選的管委也是
如果在社區章程的合法範圍內使用頭銜
是不可能每件事再詢問住戶的

牽涉到聯合會的部分,
我覺得是關於發起人和個人會員、團體會員身份的不同
而會造成不同

2010-11-09 15:29 · 45樓
昨日請教Jimmy兄關於章程草案一事
結果所PO僅"成立宗旨、簡介及座談會議程"
仍不見組織章程草案 !!!

一個連章程草案都沒有的組織
卻告訴我們已完成該會籌備階段工作
對於最基本的會員定義、組織架構、理監事選舉、經費籌措等完全不明
反而急著以北大之名辦理座談會
實在有違常理與一般性原則
對於這種做法還能期待甚麼呢

真有熱心服務鄉里是一回事
但更重要且務必理解的是
這樣的一個組織未來所能主導的將是攸關北大特區公共利益的事物
這個組織的代表性與正當性
必須建立在全體北大住戶認可下
其運作更是需要你我參與與監督
絕不能任憑少數個人意志為之
2010-11-09 15:33 · 46樓
回覆 top8855 的文章

用北大(聯合)策進會
聯合喔
又用一堆不認識的社區管委會的人
好像很有規模與代表性
從上篇到這篇
都只是一個自稱發言人在回應
當然會被質疑
很多人在社區內就是吃過這種特質的人的虧
所以才會不認同
這跟那一國人也沒關係


  有發言人回應問題其實已經相當不錯了,我認為批評無妨,但是否可以提出相對的建議或想法呢?不然大家只是批評,只會讓想做事的人越來越少,最後吃虧的還是自己,不是嗎?

  又或者,提出批評的人,又有多少人自己跳出來服務群眾?我認為大家也應該多想想這個問題。

  我這麼說並不代表我完全認同這樣的一個團體,只是我深明箇中辛酸,所以才會希望大家多以建議取代批評,若這樣的一個單位最後不能順應民意,再來批評不遲,不是嗎?
2010-11-09 15:36 · 47樓
回覆 麥克 的文章

還是麥克講的清楚明瞭
真不曉得這些人在大驚小怪什麼
2010-11-09 16:09 · 48樓
🔧 本文章最後由 麥克 於 2010-11-9 16:15 編輯


其實, 還是一句老話, 若有志人士想成立對社區整體有利的組織, 基本上都是歡迎的, 但是成立一個能上軌道的人民團體不是件容易的事, 要成立一個上軌道的真正的聯合會組織更是難上加難......當主事者排除一切萬難, 水到渠成之時, 自然會吸引各路英雄加入, 這事是勉強不來的...

任何一個團體於草創初期, 開幾個座談會, 找來競選中的候選人來坐坐問候一下選民, 也不代表什麼, 頂多就是熱鬧一下而已, 我們在家長會也常請民代來坐坐當貴賓的....這只是民代的選民服務而已..

我想, 大部份的住民也只是觀望而已, 看看是否真的能是一個能長久, 為眾人服務的組織, 這就好比"愛北大"社群一樣, 管理人員長期的無私耕耘, 慢慢的得到眾人信任之後, 才能日益壯大, 這也是強求不來的.

但是社群與社團畢竟是不同的, 社群是純服務的意見整合園地, 聯合社團卻是一種代議式的人民團體組織, 後者的難度是數倍於前者的, 至於會不會成功, 就.....還是順其自然吧.
2010-11-09 16:31 · 49樓
回覆 麥克 的文章

抑或許是我想太多了,這個組織是否真能如預期的成立都還是個未知數,何必想太多?目前都還是在籌備階段,想太遠可能所有的事情都無法往後進行,誠如麥克說的順其自然,另外海大說的盡量用建議取代批評,可是在某些情況是可能需要用力批評才會有感覺的話,仍是需要批評的,當然不是說現在這件事{:4_90:}
2010-11-09 18:01 · 50樓
各位關心北大的好友們您好:
本會組織章程草案如下,待新北市成立後再送件,送件前會先歸納各位寶貴的意見。


北大特區聯合策進會 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北大特區聯合策進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
本會之宗旨希能結合北大特區內之社區管理委員會、各重要機構團體、委員、住户及傑出人才, 期能運用現有之各種資源發展宏觀現代化建設與合乎科技, 藝文, 休閒----等精緻的人性化生活, 使之成為全國模範社區典範的大學城特區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址設於北大特區內,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北大特區內各種重要基本建設之完備與改善
二、北大特區內各社區健全發展規約之研究
三、北大特區內各社區間相互發展業務之推動
四、北大特區內各种身、心、靈健康活動之舉辦
五、與國內、外特(社)區各種業務觀模與互動
六、北大特區刋物發行與網站之建置
七、其他有益北大特區相關發展業務之推動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市政府。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設籍、居住或工作在北大特區內, 贊同本會宗旨
、年滿二十歲、具有國民資格者。
二、團體會員:凡設址或業務發展在北大特區內, 贊同本會宗旨之
公私機構或團體。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指派法人代表三人為会員, 並依團體公函序第一人為團体代表,以代表團体行使權利及義務。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團體會員之法人代表序均係依該團體公函登記之,唯為本會業務之穩定永續發展,已選任之理、監事或候補理、監事法人代表於任期內,不受團體法人代表更換的影嚮,但須即時轉換為個人會員及另繳交一年期個人常年會費。
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與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27人、監事9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7人,候補監事3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原得票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9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二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兩位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3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票數最高者並擔任監事會召集人(主席),另一位為副召集人(副主席)。監事召集人(主席)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副召集人(副主席)代理之,如两位皆不能出席且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召集人(主席)或副召集人(副主席)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理、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顧問群、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數三分之一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使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三次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含臨時会),視同辭職由後補理事、監事遞補之。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常年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600元,團體會員新台幣1800
元(限法人代表3人), 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事業費。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贊助收益。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年○月○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新北市○年○月○日0000字第○○○○○號函准予備查。
2010-11-09 18:07 · 51樓
回覆 jimmy 的文章


  建議任務納入「辦理社會福利及公益事項」,這樣有助於未來貴會申請內政部以及新北市政府的社會福利補助,以後要辦重陽節活動或其他公益活動,會有一些幫助。

  若沒寫到這一項,可能連資格都不符合喔!
2010-11-09 18:08 · 52樓
回覆 jimmy 的文章


  另外這個單位名稱是你們已經定案的嗎?
2010-11-09 18:13 · 53樓
以我的邏輯來論:
如果各社區管委是以自己的名義參加? 那為何不見一般住戶也在名單裡?! 普羅大眾也根本沒有被邀請吧?!
顯見此會當然還是希望藉各社區管委會的力量, 比較容易凝聚/整合吧? 所以還真能毫無瓜葛的說是個人名義參加嗎?!

但我想頭銜不是重點, 代表不代表社區也不是重點. 我贊同一定是要有各社區管委或代表參加, 這樣執行力上比較好推廣. 那就像空污連署一樣要有人主導. 只是得按照程序來, 該會員不能因為是管委的關係, 可以任意做出對社區沒有利益甚至犧牲社區的決定, 立場得要很超然, 管委為住戶所推舉, 鬧得不愉快的話, 住戶有罷免權. 貴會也不該有幫候選人背書的情事出現, 完全就是討論北大的公共議題. 因此, 政府官員/民代/候選人都不應該加入. 應該是提出議題後邀請上述這些人討論, 然後有一個共識符合整個北大社區的利益&居民的希望後再去推廣. 這裡有投票平台, 我也贊成版主提出貴會應該有一個平台跟居民互動.
2010-11-09 23:20 · 54樓
回覆 寧靜海 的文章

海兄:
您的建議及各位的意見我會轉達給召集人吉教授知道
感謝大家
2010-11-09 23:48 · 55樓
只要是對北大特區有益的團體,我個人都樂觀其成
個人覺得就兩個重點:
1. 經費來源: 我想這樣一個組織光靠每人會費600元,是無法做什麼事的,為了徹底消除大家對策進會的疑慮,這點必需要明確的讓所有北大特區居民知道
2. 真正了解大多數北大特區居民的想法及需求
2010-11-10 02:39 · 56樓
🔧 本文章最後由 樂爸 於 2010-11-10 02:45 編輯


回覆 jimmy 的文章

我有個疑問?之前在
回覆 Revilo 的文章
............要成立的話馬上就可以成立,所有籌備階段的事情都已完成
而現在提到............章程草案如下,待新北市成立後再送件,送件前會先歸納各位寶貴的意見。

程序上有點奇怪,不是應該先申請,經核准後才開始籌備會議嗎?如果要成立的話馬上就可以成立,籌備會議應該已經開完才對?先開籌備會議有效力嗎?

申請組織全國性團體須知(申請流程)
如有錯誤請指正,讓我可以學習更多!
2010-11-10 04:13 · 57樓
回覆 savard 的文章

你說得很有道理
2010-11-10 08:14 · 58樓
回覆 1.618 的文章

這些人民團體不都是向民代申請配合款吃吃喝喝四處遊玩拿贈品
名目多的是
2010-11-10 10:59 · 59樓
joy 發表於 2010-11-9 13:00
回覆 天氣晴 的文章

您要說的大家都懂不用重覆發文,不就是社區公設不想開放對外使用、區權人投票ooxx之類 ...


不是要討論事情嗎,怎麼?意見不一樣就不可以嗎?在現行法令與實務上,社區各自為政是一個常態,也就是說,"本來就應該這樣",制度都是朝著社區成員自行治理的方向去設計,有人希望打破這個常態,但有人希望維持現況,有甚麼不可以?跟理想或夢想,還是坐著空想有甚麼關係?不要以為只有自己的想法天縱英明,他人的只會製造僵局,"無法開創新世界",如果無法兼容並蓄,無法面對質疑,以扣帽子取代溝通,這個組織註定成不了事。

2010-11-10 11:34 · 60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天氣晴 於 2010-11-10 11:42 編輯


康康 發表於 2010-11-9 10:32
贊成

但是有點小意見


在我的認知裡,這個策進會有點像是社區的聯合國,若這個解讀正確,我認為或可參考聯合國的實際運作。
各國派遣駐聯合國大使參與會議,並依據國內訓令表達各成員國的看法與執行決議,這些大使是代表"國家"行使權力,其實只是個訊息傳達者,並非決策者。如果以這個角度來看,各管委會主委參與並無不可,也具備代表性,但主委的權力必須被限縮,不可以在未經過所屬社區同意的情況下做出決策,意即主委等同於"派駐聯合國的大使",是個訊息傳達者,"不能有自己的看法",剩下的就是主委如何回到社區向成員報告進度,並將下次要在"聯合國"討論的提案,先在社區內擬出看法做出決議再授權主委表達。
2010-11-10 11:51 · 61樓
回覆 jimmy 的文章

非常贊成,這個協會的成立~{:5_265:}
2010-11-10 12:09 · 62樓
加油{:7_516:},處理眾人之事須要信心耐心,有社區團體為大家對外發聲,非常樂見其成。一開始大家的信賴感會決定組織成立的成敗,我認為要取得公信力的最佳路徑,就是一開始先向處理社區治理的政府部門備案,看是否有社區規劃師協助,廣納意見,匯整眾人意見的最大公約數,雛型將漸漸浮現出來
2010-11-10 14:00 · 63樓
肯定這個協會的成立,加油!
2010-11-10 17:03 · 64樓
回覆 jimmy 的文章


北大人你不生氣嗎?聯外道路停擺,縣府核定暫緩辦理!

https://forum.ibeta.tw/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0524&fromuid=39

  請策進會這邊也注意這個問題,這項聯外道路停擺,連帶造成捷運三鶯線成為空頭政見,如果策進會未來有邀請候選人來北大特區說明,請務必詢問這個問題,因為感覺是周錫瑋縣長扯朱立倫候選人後腿,兩個人背道而馳,而導致三鶯線的政見不具可信度,這是相當讓人失望且遺憾的結果。

2010-11-10 23:11 · 65樓
savard 發表於 2010-11-9 15:53
既然是政治問題
我覺得要考慮住戶的觀感
您說被選的管委


住戶的觀感是很重要沒錯,但請問,這次場地問題被否決,有多少社區住戶參與否決呢?
至少我自己沒被諮詢到,也沒看到任何要住戶參與否決的公告,只知道被否決了..那這是否也是某些委員
或者少數住戶的意見而已呢?

如果事事都要考慮到"所有人"的觀感,那真的什麼事都不用做了..因為任何一件事情絕對都有反對的意見.
絕對有三鶯人反對興建三鶯線,絕對有人反對建纜車,推觀光,絕對有人反對房價漲,也絕對有人反對房價跌...

任何事 一定 都 有人反對!!!!!

但民主社會的運作就是這樣,充分民主,充分授權!! 如果真的對主事者很有意見,
先不論所謂的主事者為何,可以指的是政治人物,社區主委,管委會或任何組織的成員,
如果真的覺得瑕疵很多,民主社會一般有以下幾種做法:
1. 不妨考慮加入其中,藉由身為其中一份子導正其錯誤.
2. 藉由手中的選票表達你的不滿.當然策進會成員或許不能推翻,但如果不認同社區委員以社區委員頭銜加入,
那下次可以不要選他.
3. 言論自由,充分表達自己的不滿...

但平心而論,1,2的效果比較大...3的話,除非自己可以提出很好的建議,不然就像我之前講的,任何事都有人反對.反對的人也不想參與其中的話,那滿足這個反對者又會有另一個反對者冒出來說哪裡不對,豈不是無止盡?


2010-11-11 13:02 · 66樓
各社區公社應該訂有管理辦法授權管委會管理,只要不抵觸管理辦法,就無須徵詢所有位戶,要不然每件事都要徵詢住戶意見,就不用設管委會了,全部由區分所有權人來決定吧!
2010-11-11 14:15 · 67樓
🔧 本文章最後由 離火明麗 於 2010-11-11 14:16 編輯


回覆 limingche 的文章

那決定時,有沒有人詢問過呢?
今天的會議取消了嗎? 若是,
確定下次開會的地點及時間,請再一次網上公告.

連絡人若照社區規定申請場地使用, 而管委會決議同意,
那麼執行就只能尊重不同聲音的意見.
意見與決議不同. 民主社會本來就多元化,容許表達不同意見,
決定是多數決的產物,是大部份的人覺得某個做法比較能接受,
而不是在意見本身做出判決"對"與"錯"~
也不是誰就一定滿意,誰就一定不滿意的二分法.

如果場地使用未依程序申請,可能就不太好了. 爾後又被反對也是很正常.
不就是一件事情...

這樣的策進會,初期有社區管委去參加,也很正常.
開放一般北大社區住戶身份參加,群體自然也會出現LEADER人物一起努力,
只要此會宗旨及功能落實而不偏頗,在草創階段,儘量抱持著樂觀其成,像海大這樣提供意見,
對北大社區群落是好的~
2010-11-11 14:41 · 68樓
寧靜海 發表於 2010-11-9 15:33
回覆 top8855 的文章




版主說得是,行動力是最重要的。

{:7_490:}
2010-11-12 00:43 · 69樓
本社區已於今日管委會會議通過
將用管委會名義加入"北大特區聯合發展策進會"
住戶亦可用個人名義加入
好的事情一定要共襄盛舉
對的事情一定要繼續做下去
2010-11-12 02:30 · 70樓
分享參加 會議 幾個看法如下:

1) 今晚參加一個有 六位警察+多名保全+便x 照顧的籌備會 [感覺不舒服, 也不被尊重] ~~~

2) 請籌備會發起人(??教授)於愛北大答覆現場莊先生對籌備會之提問....
也希望對於失火消防隊會有三峽樹林地域之分之舉例與事實不符......因為 [119乃統一派遣], 請求更正為禱.

2) 感謝朱立倫先生的聆聽與助理人員辛苦全程錄影, 請依承諾做好我們 [居民建議之彙整與規劃]. 我們可以
看到 [朱立倫團隊彙整與規劃的書面報告資料] 嗎?

3) 假若當選, 請問 新北市長 我們今晚加以前兩次座談會居民全部建議何時可以答覆北大居民 [預計完成日期]?

4) 假若不如你願, 也希望朱立倫先生以從政黨員身分, 透過黨務系統, 繼續幫北大居民出聲可以嗎???

5) 三鶯線開工不用保證, 因為開工可以只是 [作秀作秀], 我認為居民要知道的是 [三鶯線預計何時通車], 請問
朱立倫先生可以告訴我們你對 [三鶯線預計何時通車] 的想法嗎?

6) 還有, 提醒朱立倫先生你文宣留了好幾百本在活動中心喔!

另外也有讓我感動的事情:

a) 熱心居民對公共議題的發言, 雖然其中很多人都用心打過1999,寫過 [縣長信箱], 雖然
[縣長信箱]第一次電腦回應很快, 但是第一次電腦之後,.......,反映事情很多都沒有做好,
居民能怎麼說呢,
......選前跟後選人的你說你好像很認真聽一下+記一下? 可是選後呢-----
衙門深是海(請不要說我錯字). 請問你今天開 [北大附中] 支票, 如何對應這樣的體系制度??

b) 看到病後不久且上台發言建議的fannyma, 看到默默耕耘與北大居民 [鄉親有約] 的佳君小姐
讓我想到今天主題有些根本不適當的提出來~~~

例如:學府路側高速公路隔音牆裝設工程.....

發表於 2010-8-23 18:07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ap859 於 2010-8-23 18:49 編輯
針對99/08/19與民有約會議重點第7點有關國道3號隔音牆提出後續說明:
今日收到洪議員轉來有關高公局北工處對於國道3號北大特區附近
隔音牆設置目前辦理情形文件如附。(詳細內容連結請看167樓紀錄)

https://forum.ibeta.tw/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0625&extra=&page=17


今天累了先寫到這邊吧~!~

2010-11-12 07:56 · 71樓
回覆 wbtlin 的文章

辛苦你了!!
坦白說~你真的很認真耶!!
{:4_113:} {:4_113:} {:4_113:}
2010-11-12 08:38 · 72樓
sugar 發表於 2010-11-11 13:02
各社區公社應該訂有管理辦法授權管委會管理,只要不抵觸管理辦法,就無須徵詢所有位戶,要不然每件事都要徵詢 ...


第 九 條:管理委員會之權限
一、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並依管理委員會決議執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事項。
二、主任委員應於定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報告任職年度之有關執行事務。
三、主任委員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對共用部分投保火災保險、責任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等。
四、主任委員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將其一部分之職務,委任其他委員處理。
五、副主任委員應輔佐主任委員執行業務,於主任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代理其職務。
六、財務委員掌管公共基金、管理費、使用償金等收取、保管、運用及支出等事務,並定期公告財務報表。
七、管理委員會應遵守法令、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之決議。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利益、誠實執行職務。
八、管理委員採無償制,其工作職掌及分工,應依規定確實執行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我沒看到管委會可以決議參加類似對外的活動是不是哪位可以來幫我解釋一下

說實話如果開區權會我會投贊成票

但是只要是公共議題都會有正反兩面的意見及利益的衝突

只要有關於利益及權力程序完備就是很重要

為什麼我會呼籲大家要小心處理這種事

我是希望不要有人因為熱心受到傷害
2010-11-12 08:55 · 73樓
回覆 wbtlin 的文章


  有提到聯外道路的事情嗎?他的幕僚回信給我說,昨天朱立倫會有說明?
2010-11-12 09:02 · 74樓
回覆 limingche 的文章

哈佛的住戶規約裡 明白規範公設使用人就是住戶 如果規約裡有這樣訂定 管委會就不能帶頭違反規約 不要再因為您一個人莫名地慷慨 讓哈佛住戶成為罪人 再者 管委會是因為報名人數太過踴躍超乎哈佛宴會廳負荷 才另訂場所 您一再說是因為部份住戶反對才變更場所 請您拿出證據 不然就不要再一直沒完沒了的攻擊哈佛住戶 您到底是什麼居心與用意 要這樣一直講哈佛住戶的不是
2010-11-12 09:05 · 75樓
回覆 寧靜海 的文章

不知道
昨天我也沒去
不過聽我們住戶說朱立倫好像沒講到什麼話
朱的講話時間都被其他住戶佔走了
2010-11-12 09:09 · 76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寧靜海 於 2010-11-12 09:10 編輯


回覆 jimmy 的文章


  傷腦筋,只好繼續寫信了,也感謝策進會辦了這樣的活動,不過還是要注意政治中立喔!這種敏感時刻更要小心,像我就被漂成藍色跟綠色無數次了,最近還被說成是綠營派去亂的,哈哈... orz
2010-11-12 09:10 · 77樓
回覆 寧靜海 的文章

嗯嗯
一定會注意
2010-11-12 09:43 · 78樓
"......
同理,在此次事件中,各位參加的委員優先要考慮的是社區住戶的感受
而不是對外的開疆闢土
不考慮到住戶的支持,往後就沒有住戶賦予的權力,請你們留意

場地爭議是策進會欠缺考慮社區住戶的感受的最好例子,我認為其他倒是其次

所以重點在於策進會是否有考慮到住戶的感受,是否有同理心"

以上引用savard的話。(因為沒有看到回應,所以又再引用一次。)

請策進會不要只針對鼓勵你們的話做回應,有很多朋友是想要釐清楚的關鍵,請你們做說明,並告知你們進行的程序。

成立北大對外發聲的單位不是不好,而是管委會有多大的權限可以來替住戶表達意見,所有的決定跟決策做了之後,要是不適當,影響到其他住戶的權益時,誰可以負責任?
就我所知,社區內並沒有任何公告告知住戶,管委會要做這件事情,怎麼算是代表各住戶意見?且先前也沒有投票或是意見收集。
就像使用公設,按版上幾位朋友表示,管理手冊上面並沒有寫明,管委會有權限可以借出給其他社區人使用,哈佛管委會本身就有問題,如果策進會的先進們,能夠體會哈佛住戶的心情時,很多事就不會引發那麼大的反感。
做為一個組織,廣納意見是很重要的,沒有住戶們的意見跟合理的過程,任何組織都只是空談。

版上有很多人討論反對你們第八點目標"特區內希望能整合運用各種資源",這個議題已經很多人反對,借用哈佛公設也是造成住戶反彈,過了幾天,你們的目標仍是沒有修改,難道各個社區的管委會都有這個權限把屬於全體住戶的公設借出嗎?難道你們對於板上的留言都置之不理嗎?你們的會議記綠怎麼討論的,可以公告給大家知道嗎?
如果真的硬要代表北大社區,你們相關會議討論案,可以有一個公開透明的管道讓大家知道嗎?

另外一個小小的意見:
大家都想要北大社區好,可是有時候也要考慮一下三峽或是樹林在地的觀感,我們大多都是外來移民,融入當地生活也是很重要的,不要什麼都只想著北大怎麼樣,有這麼一片好山好水,都不要忘記當地人的辛苦跟耕耘。
2010-11-12 10:40 · 79樓
對這樣的發聲團體對北大絕對是正面多, 希望這群熱心的住戶/代表可以繼續加油....
2010-11-12 11:50 · 80樓
其實實體團體的力量還是比網路大,所以希望大家能多支持實體團體,甚至實際投入,但也希望策進會要注意居民的疑慮,以促進團體與居民之間的交流與一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