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章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1-5-3 23:30 編輯
我今天路經隆恩街接學府路口,看見該路口已經進行拓寬施工,感謝蘇大哥及洪議員團隊的努力奔走{:4_209:}
我還有個建議可否麻煩助理跟議員說一下ㄋ
請在佳園路三段的路口都設置左轉燈ㄋ
因為是T字型的路口...這些路口常常發生嚴重車禍
目前統計三個月內最起碼發生了6次以上的車禍...
都是因為佳園路上的車子左轉彎與對向車道的機車擦撞
我常常在店門口看到機車騎士表演空中飛人特技...太可怕了
如不清楚...請至電02-3501-6867...或洽晶珏音響 謝謝
請ap859幫忙詢問洪佳君議員,關於北大特區社區接駁巴士,以及公車轉運站的初期規劃設計,包括設計圖跟設計資料,另外雖然第一期採比較簡單的設計,但關於噪音擾鄰問題,交通局規劃了什麼配套措施。
另外社區接駁巴士已經開始設立公車站牌跟畫設公車專用停車格,請問預計何時實施,當時交通局說會先觀察營運狀況,請問試辦期間是多久?何時會將居民建議的路線納入檢討?因為從目前相關討論看起來,許多居民對於社區接駁巴士的定位跟成效,都有很多質疑,仍希望交通局就公車路線、班次、班距以及環境影響等,可以多傾聽在地居民的意見,也請洪佳君議員站在居民的立場幫忙督導改善。
8.環保局回應說明
(1)環保署未編設置固定監測站預算,故未同意;環保局另經境內資料分析結果,顯示相關性非常高,建議改從其他既有測站移到這邊來,該地區監測站移走後對該地區仍具代表性,如此,不必再投入經費,其可能性就相對提高。
(9)通報陳情案都會派員處理,以專業立場要強調的是,即使未通報,還是要從根源查緝,要讓既有污染源部份能夠有效管理並使其合於標準,長遠來看,違章部份要透過都市計畫根本解決。由於污染是動態的,並無法保證任何時刻完全沒有味道存在。如果真有污染源舉報,在溝通過程可以瞭解風向與異味情況,而對此部份加強管理與清查建置。
1.依環保局說明,固定監測站設置點不宜靠近高速公路,以免受到車輛排氣干擾與影響,遷移計畫位置會考慮在農改場或教育研究院附近。
2.所謂違章工廠就是未依法規定申請設置,所以環保局並沒有這些工廠設立登記相關資料,這些工廠也沒有提出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也沒有依法申請設置或操作許可證,難於直接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管制,因此必須回到「空氣污染防制法」母法處理。
聽昨日環保局的說明,對於這些違章工廠,比較有效的方式是,先鎖定可疑污染源,然後日夜派員巡邏查察,一旦發現違規行為即行查處。因此即使沒有聞到異味情況,該局也都派員在進行巡查工作,惟限於人力,可能尚有不足之處,因此才有環保派出所的構想方式出現。
2. 違章工廠似乎是一個大漏洞,政府既無意直接勒令停工,也無法依據法規直接要求提出污染防治計劃並依操作許可證規定來操作,結果就是問題一直拖著,可否透過專案會議或洪佳君議員這邊,要求環保局及相關單位提出一個專案辦法來管制。至於鎖定可疑汙染源,辦法雖然可行,但一般居民除非像染整廠一樣有直接懷疑,可以透過這種方式來加強查處之外,其他較遠處的工廠,根本無力追蹤,若要採行此法,可否請市府就之前清查所有工廠的資料去做出分類,分出高污染群、中污染群以及低污染群,這樣就可以進一步針對高污染工廠加強管控。
違章工廠有煙囪但沒有被列管,依照空氣污染防制法可逕行開罰,負責人也有刑責,環保局說有一直稽查,也知道是違章工廠,但開罰記錄在哪,有必要提出來證明,負責人不為自己污染行為負責也可移送法辦,這些環保局真的都有在落實嗎????
第四十八條無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而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十七條 公私場所未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取得許可證,逕行設置、變更或操作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停工及限期申請取得設置或操作許可證。
21世紀房仲(馥園) 機車(3X6 HYC / 8HB 6X9) 5月13日 10:00 騎上人行道 違規停車違規停放騎樓 可否請洪議員也幫忙函知相關仲介改善
學勤路兩旁補種樟樹, 三峽段缺的樹大都補齊了, 但樹林段的還缺很多, 可否再協商議員協助, 另外補的樹能否大株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