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恐龍學長 於 2010-8-26 12:47 編輯
報告各位,我剛剛研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其實大家都可以向主關機關報請處理...
第五十九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臨時召集人、起造人、建築業者、區分所有權人、住戶、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或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所以,大家可以直接向主管機關檢舉,若該機關推辭說要由管委會處理時,你可以告訴他,我是根據第五十九條提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