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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麗寶世紀館(B區)住宅社區生活規範(請勿再回覆)

2010-11-04 07:52 · 樓主
🔧 本文章最後由 waitai 於 2011-1-17 13:19 編輯


麗寶世紀館(B區)住宅社區生活規範

一、為維護本社區設備與景觀之完美,確保公共安全,促進生活環境品質與敦親睦鄰,依規約第19條第1款之規定特訂定本規範。
[list=1]
[/list]
二、凡本社區住戶,均應遵守社區規約及各項管理辦法,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

三、本社區為住宅及一般事務所(Q棟)社區,除Q棟及一樓店面外,其餘各棟僅供住宅居住使用,一律不得經營公司;Q棟及一樓店面之公司營業登記使用用途,不得為工廠或舞廳、酒家、指壓、按摩、賓館旅社、觀光理髮廳、MTV視聽中心,或其他影響鄰居生活安寧與善良風俗之特種營業。違者,管委會得逕予制止或報請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四、凡進入及租賃本社區應注意事項:
(一)居住於本社區之住戶,應依「住戶遷出入管理辦法」辦理相關手續。
(二)凡本社區訪客進出社區時,必須遵守「社區門禁管制管理辦法」及社區物業管理員之管理,必要時得欲訪住戶聯繫後始准予進入,以免歹徒侵入。

五、本社區所有權人不得將房屋出租從事不正當職業者,以保持社區之正常秩序,以維善良風俗。

六、本社區之外牆,非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不得油漆張貼招牌或懸掛圖文,亦不得裝設鐵鋁窗,或將陽台推出擴展空間,盆栽植物不得突出陽台外牆,以免因澆水淋濕行人或墜落發生意外傷害;除原點交及公共設置之設施設備外,其它任何型式之設施設備一律不得裝設,以免妨礙外牆清洗及消防逃生安全。

七、本社區禁止加蓋違章建築,室內裝潢整修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及外觀,並須遵守本社區「裝潢施工管理辦法」之有關規定。

八、不得以任何方式佔用公共區域或設施、以維公眾權益。

九、不得在防火間、電梯間、安全梯、共同走廊、通道門、防空避難設備或其他共用部份,約定共用部份等處,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營業使用或晾晒衣物、停放汽機車。

十、不得在非指定之共用部份或約定共用部份燃燒冥紙、燃放爆竹、射擊BB彈等危險行為。

十一、發現盜竊潛入社區,應即刻通知管理中心報警,並協助緊急處理,發揮守望相助精神。

十二、不得擅自於社區張貼文件、廣告宣傳品或在住戶信箱中投遞函件、宣傳品及其他任何物件。需張貼廣告宣傳品,可向管理中心申請,張貼於廣告專用公告欄,其管理規範授權管理委員會制定管理辦法執行之。對社區反應與改革意見,請向管理中心反應,或填寫具名之意見書投入意見箱內。

十三、不得攜帶易燃爆物品進入本社區。

十四、請保持社區內寧靜,不大聲喧囂、爭吵、戲耍,電視音響等之音量需適度控制,清晨及深夜不宜彈琴或演奏各種樂器及使用卡拉OK唱歌,若有擾鄰現象發生,經物管人員或管委會勸阻不聽者,依管委會公告之罰則處罰之。

十五、約束年幼孩童,不在電梯間、川堂、花圃等處騎車、溜滑板、追逐嬉戲以免發生意外危險,亦不得任意於公共空間塗鴉、攀折花木。

十六、不隨地吐痰或拋棄果皮、煙蒂及紙屑,抽煙者請於1樓戶外指定空間抽煙,其餘公共空間依「菸害防法法」之規定不得抽菸,違者立即拍照(攝影)存證舉發。

十七、共同維護公共秩序,嚴禁於社區內聚賭、酗酒。

十八、不得燃燒發散濃煙與臭味之燃料。

十九、不得招引小販進入社區販售物品,或自行擺放販售物品。

二十、搬運物品家具進出本社區時應謹慎,切勿撞損牆壁、樓層、電梯、門扉、天花板、燈飾及其他公用設施,如有損壞須負責修復或照價賠償。

廿一、使用電梯不得超載或攜帶不潔發散異味物品。

廿二、垃圾應以塑膠袋密封,於每日指定時間以前,置於公共垃圾桶內,已腐爛發惡臭之拋棄物不得投入垃圾桶,應交清潔人員單獨處理。大型傢俱、廢棄物不得隨意棄置、堆放,應連絡環保回收單位安排清運,易污染環境廢棄物應集中交由資源回收單位回收,不得隨意棄置。

廿三、不得畜養兇猛動物,飼養寵物以溫馴動物(例如:貓、狗、兔子等)為限,並應裝籃或扣帶攜行通過公共場所;且禁止繫留家戶外作為看守門之用或任其自由活動隨地便溺,若有違反之情事,請飼養人負責清潔打掃。且違規次數達3次時,該住戶禁止飼養任何寵物。

廿四、移動桌椅或重量較大物品,不得拖拉,以免震動聲影響上下層鄰居之安寧。

廿五、正面陽台禁止堆置影響消防逃生、發出異味、公共安全(例如:易燃物、金紙爐等)等雜物。各戶門外亦禁止置放一切防礙逃生之物品,例如:腳踏墊、鞋子、腳踏車、資源回收等雜物。

廿六、不得擅行超負荷用電,違者如因而損壞變壓器或發生事故,則須負完全責任。

廿七、住戶專有範圍內之消防與灑水系統之管線以及火警警報系統緊急廣播系統等,不得任意更改、拆卸、阻塞,否則因之危及本社區之安全而產生損害時除由該住戶負擔賠償外,須負一切法律責任。

廿八、本社區設有共用有線電視,不得自行另架其它天線,以免造成零亂現象,如有設其它天線之必要,應報請管理委員會統籌辦理。

廿九、應依管理經費收支辦法,規定按時繳納管理費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應分攤之費用。

三十、住戶不得私派管理人員工作,如有必要可向管理委員會洽商協助。

卅一、凡未經許可,私自動用公共用水、電力視為竊用、侵佔公物,將依法處理。

卅二、住戶違反本規範時,應接受管理委員會之制止迅速改善,如經制止而不遵從者,管理委員會得報請主管機關按規定處理。若經管委會或管理中心人員制止而不改善遵從者,授權管委會視違規行為情節之輕重,訂定相關罰則。相關罰則於成立管委會後,1個月內制定並公告10日後生效。

卅三、本規範於○年第1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通過並公告10日後施行。
2010-11-04 09:41 · 2樓
🔧 本文章最後由 waitai 於 2010-11-4 09:56 編輯


十四、保持寧靜,不大聲喧囂、爭吵、戲耍,電視音響等之音量需適度控制,清晨及深夜不宜彈琴或演奏各種樂器及使用卡拉OK唱歌。

以下幾條是個人意見
1.關於電子器具使用 是否統一規範時段 明文規定禁止時間表會比較理想
如:鋼琴及樂器.音響.卡拉OK等聲音過大之電子產品

早上:9:00~12:00
下午:14:00~22:00
時間部分由大會討論訂出 若違規 經物管規勸無效者 可扣除當月公設點數

2.寵物 恣意亂叫 飼主因當適時處理 放任不管 經物管規勸無效者 可扣除當月公設點數

3.燒金紙問題 是否也要明文規定 在何處何時可以使用 哪些地方禁止使用

4.請明文規範自行車的動線 及置放處.機車格是否能停放自行車等問題

2010-11-04 09:46 · 3樓
要不要定罰則呀??
2010-11-04 09:50 · 4樓
恐龍學長 發表於 2010-11-4 09:46
要不要定罰則呀??


我是覺得罰則要明訂出來 這樣才不會讓管委會沒有實質權力懲處
這樣也讓各住戶知道自己身犯何條規定 罰則為何 才不會有爭議
2010-11-04 10:59 · 5樓
正面陽台禁止堆置雜物~這不確定概念會造成施行時判斷會生爭議,花草若未修剪,算是雜物嗎?可能會議中要討論清楚
2010-11-04 11:03 · 6樓
張貼公告、在服務台放置廣告單等商業行為
皆可制定收費標準
建議一張A4大小廣告單
張貼一處一周100元
超過1張A4大小依尺寸計算倍數
住戶張貼可憑點卷折抵優惠
但都要事先經過申請
2010-11-04 11:05 · 7樓
我們社區週邊走廊常有流動攤販
保全人員應制止並驅趕
2010-11-04 11:07 · 8樓
正面陽台禁止堆置雜物 這項爭議性很大,使用權為住戶,此區域為私人區域,並非公共區域,難以執行
2010-11-04 11:10 · 9樓
各位大大,至於要不要訂罰則的問題,向各位說明:當初寫草稿時,漏了這部分,先跟大家說聲抱歉,應該於第32條中加入,…若經管委會或管理中心人員制止而不改善遵從者,授權管委會視違規行為情節之輕重,訂定相關罰則。相關罰則於成立管委會後,1個月內制定並公告10日後生效。因為罰則攸關全體住戶的權益,建議於管委會成立後,由各住戶所選出的委員來決定處罰的輕重較適宜,這是個人的看法,提供給大家參考。
2010-11-04 11:29 · 10樓
生活規範到底有沒有辦法定罰則??如果沒辦法定罰則,寫了也是白寫。
好一點的:若有人在店面經營家庭式卡拉OK,他去請商業登記是小吃店,營業項目為麵食,這就與營業項目不符,可依商業登記處罰。這沒問題。
如果是他硬要經營「舞廳、酒家、指壓、按摩、觀光理髮廳、咖拉OK」縣政府是否會過??畢竟我們是在商業區,商業區不知道是否能經營這些??
如果我們住戶規範定下來,說不可以。可是他商業登記有下來,那我們能做什麼?
所以是不是要聯合所有北大的社區,我們自己與縣政府協商訂定一個北大特區XX社區規範,嚴格禁止所有八大行業進入北大特區?這樣才能一勞永逸。
2010-11-04 11:44 · 11樓
juniormark 發表於 2010-11-4 11:29
生活規範到底有沒有辦法定罰則??如果沒辦法定罰則,寫了也是白寫。
好一點的:若有人在店面經營家庭式卡 ...


認同+1~~~
2010-11-04 11:47 · 12樓
回覆 灰熊厲害 的文章

罰責部分
若輕微如點劵扣除可授權管委會自行制定
若涉及罰款或者更強烈手段
建請仍須提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為宜
2010-11-04 11:58 · 13樓
如:鋼琴及樂器.音響.卡拉OK等聲音過大之電子產品
早上:9:00~12:00
下午:14:00~22:00
晚上10點過後不彈樂器是正常的不過連中午過後到下午14:00這段期間要求有點過於牽強~不太合理~
難道是每個人都要午休ㄇ??????


2010-11-04 12:03 · 14樓
🔧 本文章最後由 waitai 於 2010-11-4 12:04 編輯


母老虎 發表於 2010-11-4 11:58
如:鋼琴及樂器.音響.卡拉OK等聲音過大之電子產品
早上:9:00~12:00
下午:14:00~22:00


這個跟現在各戶在裝潢時間一樣 中午午休時間都是一樣禁止施工的
至於時間 到兩點若嫌太長都可以詳加討論 但不可不規範
我想我們社區還是有老人家.小嬰兒 總不能叫人家連午休時間都沒有吧.
2010-11-04 12:06 · 15樓
回覆 母老虎 的文章

我也認為12:00-14:00這段時間不合理,不能牽制住戶的時間,這樣好像在關犯人一樣,時間被牽制住
2010-11-04 12:12 · 16樓
halloween 發表於 2010-11-4 12:06
回覆 母老虎 的文章

我也認為12:00-14:00這段時間不合理,不能牽制住戶的時間,這樣好像在關犯人一樣,時 ...


若認為時間有問題 因該把妳認為合理的時間寫出來 或是不贊同設定
不能只說不合理 這樣討論下去會沒有交集. 有討論才是好事~{:4_151:}
2010-11-04 12:18 · 17樓
🔧 本文章最後由 halloween 於 2010-11-4 12:18 編輯


下午:12:00~14:00 這段時間我不贊成設定,晚上10點之後我贊成大家盡量不要使用樂器,音響!
2010-11-04 12:24 · 18樓
回覆 juniormark 的文章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若是違反社區內所制定的規定,可以報請主管機關撤銷其營業許可的,這點到是不用擔心。一定要訂罰則,否則就照您講的,規範會形同廢紙一樣,但是要如何定處罰的標準,我覺得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通過本辦法,授權給管委會充分討論後制定,較沒有爭議,不然放到區權會中討論,我相信是不會有結論的,這是在實務操作面上比較有技巧可以達到目的的方式(因為管委會的人數遠比區權會的人數少的太多了)。
2010-11-04 12:55 · 19樓
回覆 waitai 的文章

家庭式卡拉OK 限時段歡唱/環署擬納噪音管制

平時或假日唱卡拉OK。高歌一曲或室內準備要裝潢者,若是在中午或深夜民眾休息、睡眠的管制時段擾人清夢,可能會被罰三千到三萬元,請注意!

睡眠時間不得擾人

環保署研擬中「不得從事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行為」管制草案,將「非營業卡拉OK」及「室內裝潢」兩種行為,列入噪音管制項目。

「非營業卡拉OK」包括家庭或公園,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的午睡時段、晚上十時到隔天清晨八時的睡眠時段全面管制,不得高歌。

室內裝潢也要午休

至於「室內裝潢」部分,學校、醫院、住宅等亟需安寧地區,管制相當嚴格,晚上六時之後全面停工,中午休憩時間也要休息一個小時,不可以敲敲打打,平常日白天約九個小時可以工作,假日更縮減為七個小時工作,違法擾人安寧者,經人舉發,將予以罰款處分,還給民眾安寧生活。


我覺得嚴格一點較好!

2010-11-04 13:00 · 20樓
回覆 灰熊厲害 的文章

第十六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是不是這一條啊???
問題是若已經設立成功(如三峽瀝青設立成功要叫他停業談何容易?)
若是他商業登記成功(舞廳好了),要撤銷也要來稽查成功才有可能罰款或其他動作吧!
這樣解讀不知道對不對??
以前在土城市區深受其害所以會小心一點!
2010-11-04 13:06 · 21樓
回覆 waitai 的文章

我有說了我說晚上10點以後是合理的~
謝謝
2010-11-04 13:11 · 22樓
回覆 waitai 的文章

那我想請問我家的鋼琴也要限定時間ㄇ~

當然大家都希望住優質社區包含我~

但我絕得不需要過頭了~

很多東西可以按照規矩來~

如果連彈鋼琴中午也要限定很抱歉~

還有如果我彈鋼琴並不影響到大家~

我想我家的東西我可以自訂時間~

但我不會在晚上很晚故意造成大家的困擾~
2010-11-04 13:24 · 23樓
我也是贊同母老虎的說法,家裡的事物,不因該由管委會限制,住戶自行衡量、自律,這因該算是道德規範,不因該有懲處的明文規定
正面陽台不可置放雜物,這點我也不認同,何謂雜物? 難以定義!難道椅子、桌子都不能放嗎 ? 以及晾衣服也不行嗎?說不過去吧@@?
2010-11-04 13:41 · 24樓
回覆 juniormark 的文章

三峽瀝青廠的問題是不一樣的,因為早在台北大學重劃區規劃之前,瀝青廠就已經取得設立許可了,且符合當時的相關法令規定;但是,現在法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已經制定在前了,如果再違反,當然訴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理,所以我說應該沒有問題,但是要拿這個問題與瀝青廠(相關的法令沒規定外,在當時申請登記時又符合當時的法令)的問題相比,就完全是二種截然不同的事情了,所以請您不要誤會,特此向您作個說明。
2010-11-04 13:46 · 25樓
不好意思可能妳門誤會了 我想指的也是以噪音超過標準來恆定
這個也不是我個人所能規範的數值 一切皆以環保署公佈的噪音直為準
並非限制妳門完全都不能使用 是不能超標 當然大家有自制力是非常好
若碰到故意製造聲響影響到別人 那該如何處理呢?凡事還是規範一下以免傷了和氣
我再強調一下 我只是提出討論 該議題都尚未經過大家同意 請不要過於意氣用事 好好談啦~{:4_131:}
2010-11-04 13:54 · 26樓
回覆 halloween 的文章

這個問題真是好,雜物的定義是什麼?我想見人見智,但是放置一些東西讓社區內絕大多數的人(例如80%以上)都覺得不妥,那為了整個社區的美觀或觀感來制止單一住戶的行為,我想是有必要的。但是這雜物的定義是什麼?社區內多少比例的人反對?我想交由管委會去定會比較好(當然須公告10日以上),若在公告期內有人有反對意見,再來就單一問題作社區投票決定,我想在實務上比較可行。
2010-11-04 14:06 · 27樓
回覆 母老虎 的文章

所以有些細節的部分在規範上最好不要寫的太清楚,只要授權給執行的人去制定細節即可。所以當一個法令通過時,一定授權給主管機關(執行單位)去制定施行細則,細則部分則需視執行結果定期作修正(就是不知道定出來的標準,到底好不好?影響大不大?可不可以執行?),像政府制定噪音標準也是修了很多次才決定的啊,是不是在社區成立之初,很細節部分先交由管委會制定,當無法執行時,管委會自然會修正,我想應該比較可行。如果管委會制定出來的細節規定您不同意,在公告期間投反對票,接下來就單一問題交管委會來作全社區的投票,視投票結果來決定,我相信會比較不具爭議,且較容易執行。
2010-11-04 14:15 · 28樓
回覆 灰熊厲害 的文章

當然是這樣!

不過我絕得限在要訂定之前就已經有聲音~那就代表不太合適~

如果每個規則都訂定那麼詳細嚴格~

那就代表這個社區的住戶不是那麼有自律都是要靠條款來維持的~

ㄧ個好的社區是不需要太多的嚴格條款(連室內空間都要管到有點太扯了)自然會做到應該做的~

我想會住進來這裡的都算有個水準吧~

我們是來享受生活的不是來受監控的~

如果室內自己的範圍我覺得請住戶自律~

我想大家會樂意接受~

也會希望維持我們美麗的社區~

因為我相信大家會來買這邊都是很愛自己的家~








2010-11-04 14:47 · 29樓
🔧 本文章最後由 juniormark 於 2010-11-4 14:49 編輯


我是有點乞人憂天了
不過我們是商業區,商業區為促進商業發展而劃定
住宅區明定不能經營:戲院、電影片 (映演) 業、視聽歌唱場、遊藝場、歌廳、保齡球館、訓練場、攤販集中場及旅館。但訓練場及旅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
舞廳 (場) 、酒家、酒吧 (廊) 、特種咖啡茶室、浴室、妓女戶或其他類似之營業場所。

商業區沒有這種規定:
例如板橋很多有牌的
如: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30363056
負責人姓名 侯秀卿
營利事業名稱 夢時代酒店
營利事業所在地 臺北縣 板橋市 景星里 館前東路13號4樓之2
資本額(千元) 200
組織種類 獨資( 6 )
設立日期 98/03/31
營業項目 酒家、酒吧( 932313 )
視唱中心(KTV)( 932211

如果真的有人去申請這營業項目????
那................
2010-11-04 16:12 · 30樓
母老虎 發表於 2010-11-4 11:58
如:鋼琴及樂器.音響.卡拉OK等聲音過大之電子產品
早上:9:00~12:00
下午:14:00~22:00


我了解您的意思
但以目前物管的規定

如果要施作有聲響的工程(像我家那時要裝冷氣室外機,會有約半小時的打鑽)
他們也是要求下午3點之後施作!{:5_284:}
理由也是中午會有人午休(睡到3點.....>"<)

我想這一條目前是建議,並非確認
也是避免日後有這樣的鄰居紛爭的情況發生
傷了彼此的和氣,也就不好了

另外,一般有鋼琴的家庭多少都會作吸音裝置
或是選擇可以調小聲的鋼琴

應該是不太會吵到鄰居才對
2010-11-04 16:18 · 31樓
我想,以目前社區住戶的生活型態來看
平日會在家中午製造較大聲響的機會好像不高

是否中午的時間改為12點到1點(為防日後有住戶需要裝潢時所製造的聲響)
2010-11-04 16:52 · 32樓
回覆 juniormark 的文章

您講的沒有錯,商業區是沒辦法限制相關八大行業來登記營業的。但是,在行政程序上,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証時,尤其是八大特種行業時,相關文件會先交由工務局審核是否符合使用執照之用途,我們社區內的商業用途,請看一下您手上合約中的圖說,只有二種,一個是"店鋪",一個是"事務所",所以只有這二種用途的商業行為才符合使用執照用途。再請您上內政部營建署網查一下,"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中之相關規定,我們社區內的屬G類的使用用途,並非屬B類(八大特種行業、酒吧、大面積(90坪以上)的餐廳、小吃店)用途的使用用途。如果他們申請用途變更的話,就必須附上該社區區權會的同意書方得申請,請問大大一下,除非社區內大部分的人同意,不然就不得設立了,法規已明定,所以請您要放心。
2010-11-04 17:07 · 33樓
回覆 母老虎 的文章

首先,您講的我非常認同,我也希望社區內所有的鄰居都是好鄰居。但是,事實上偏偏卻有一些鄰居會有自已的堅持。像我們社區內的p棟住戶,明明合約上註明露台為公用,不得佔為已用,但是,還是用來養狗,而且履勸不聽。試問,當管委會要去處理這問題時,如果沒有相關規定作依據,要如何請違規的住戶改善?當然經管委會制止就會改善的話就不用罰則,甚至不用管到細節(因為不會有人去犯),這樣的話在下一次(第2次區權會)的會議中,管委會就可以提出刪除該項規定,若是這樣良性循環下去,我們社區的規範就會愈來愈少,我們的生活品質就會愈來愈好,不是嗎?我相信社區內大部分的人都跟您一樣,希望社區是個優良的社區。
2010-11-04 17:54 · 34樓
回覆 灰熊厲害 的文章

管理委員不投灰熊大可以嗎??{:4_192:}
真是非常厲害,解開我的謎團了!原來商業區還有這麼多分類,我們店鋪是
B-2 供商品批發、展售或商業交易,且使用人替換頻率高之場所。
G-2 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務之場所。
H-2 供特定人長期住宿之場所。
沒有B-1 供娛樂消費之場所。
也沒有
B-3 供不特定人餐飲,且直接使用燃具之場所。
B-4 供不特定人士休息住宿之場所。
所以我們世紀館都不能當日租型套房 不能有油煙 也不能有八大行業
哈哈哈
想在世紀館做這些行業都不行!
2010-11-04 18:09 · 35樓
🔧 本文章最後由 棠爸 於 2010-11-4 18:10 編輯


回覆 juniormark 的文章

真的真的真的很可惜{:4_137:} ,灰熊大不能當委員...第二次臨時會時他有提過原因了,不過我想當諮詢專家或是顧問應該可以吧{:4_140:}
2010-11-04 22:08 · 36樓
halloween 發表於 2010-11-4 13:24
我也是贊同母老虎的說法,家裡的事物,不因該由管委會限制,住戶自行衡量、自律,這因該算是道德規範,不因 ...


我是認為住戶自家活動的部份,仍需要靠自律,再加上現在社區裡的窗戶隔音效果,應該不會差太多吧~
是不致於過度吵到鄰居的作息才是~ 此部份建議先行擬定"起與迄"的時間,至於中途的休息時段,可適實際的狀況再來修改,
應該到時候會來得及吧...
自家陽台不可堆置雜物,必需清楚明白所謂的雜物為何 ?? 住戶們才好自我約束,也才能達到社區內的美觀.

2010-11-04 22:32 · 37樓
回覆 juniormark 的文章

灰熊大是"住巷子裡"的人...對於建築這方面他有研究的
2010-11-04 23:26 · 38樓
我以為我們是「樹林」麗寶世紀館
2010-11-05 07:14 · 39樓
🔧 本文章最後由 vivian_weiling 於 2010-11-5 07:15 編輯


在此"放送"一下,P棟2樓的露台養狗事件已經結束了,運動員們已經離開世紀館了,露台的"門"有沒有回復我就不清楚了,但可以確定運動員已經不在了,過程有些鄰居在我們聊天中已經知道了,在這就不多說,總之還是給他們一個改過的機會吧!!{:4_170:}
2010-11-05 08:44 · 40樓
凡是規則要兼顧"情,理,法,罰"似乎都不容易
如果要規範到自家宅內的區域確實更不通情理
但從自家陽台外看時,有陽台披掛衣物或雜亂堆放一堆物品時
確實也影響到景觀視覺
自己也心想:如果我們入住後,會不會也懷念那溫暖的陽光而晒衣
或喜愛那寬廣的陽台而去充分利用它呢?
ㄞ,考驗自己的人性ㄝ{:4_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