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rainbow 於 2013-5-29 12:30 編輯
洪阿民 發表於 2013-5-28 22:39 
北大居民能順利趕走瀝青廠和夜市,都是因為它們有違法或違規的具體事實,我們有強大的立足點。
現在的狀 ...
如果有法令論據 當然在申訴陳情時會比較直接簡單
容易與公部門溝通 (因為政府最愛說依法行政啦~)
訴求也不易被扭曲誤解
我想這一點是無庸置疑的:)
只是 居民感受是不是可以納入陳情申訴的理由中呢?
還是法規才能作為申訴陳情的唯一理由嗎?
我想 阿民大所言 "尊重附近鄰居的聲音,他們當然有為己爭取的權利。"其實已經給了答案了
開發案進入環評時 "居民意見"會是項目
政府制定政策時 "民眾意見"會是參考因素
整編路名也是要考慮"居民意見"
設立市場需要周邊多數居民同意
我們的政府需要民代來監督......
"居民意見"其實無所不在
個人認為法律是社會規則的一種 與我們的生活型態和需求息息相關
但人類生活型態與需求的變化往往先發生 才有辦法制定出相關的法律條文
人的行為與心思變化 往往超出法律的變化與速度
為了不百密一疏 所以公部門需要參考"居民意見"
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的答覆也是 不論設立何處 或是保管車輛的項目條件 都會考慮居民意見
人家都這樣說了 當然要趕快闡述一下居民的意見 不然就變沒意見了
人有百百種 想法當然也會五花八門
心裡感受不舒服 景觀協調性不好 不方便 有害居住品質......各式各樣的意見與想法都會出現
都市計畫法內會限制住宅區內不得設置那一大串場所
其立法精神除了因為公共安全 環境保護等原因之外
我猜還有些是因為經驗告訴立法者 這些項目不為民眾所喜或對居住品質有害吧?
我想 將自己的想法 透過合法管道誠實的闡述出來是我們的權利
如何兼顧多數人的想法與權利 極大化福利 減少傷害 是政府的責任
如果我們都沒有主張自己的權利
政府沒有考慮到民眾想法 那也是很自然的
將我們的意見陳述出來 合理的政府可以採納 過度擔憂的政府可以先解釋降低憂慮
先作好溝通 也可減少未充分溝通便驟然定案所引起的摩擦和社會成本
剛到國外時 曾經因為庭院草太長(依我的標準才剛好說)
被鄰居檢舉 社區要求限期改善 不然會開罰
還有因為在室內掛上有圖案的窗簾被檢舉 認為破壞社區的景觀協調性 要求立即拿下
雖然一開始我心裡是覺得這社區還蠻龜毛的
(我自己有錯 沒仔細讀社區公約:L 被警告後馬上要了一本 )
不過散步在社區裡 看見家家戶戶盡心盡力維護環境景觀的成果
就能理解鄰居為什麼會對我超長幾公分的草地跟有圖案的窗簾這麼在意
再看到國外法律裡會有"日照權" "景觀和諧" 等等....也就比較能明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