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逸嫻 於 2012-12-8 23:04 編輯

第九條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
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但書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
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
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今天看到這個公告有點傻眼到....這真的是"全體住戶"的需求嗎??
平常看到小朋友在社區騎腳踏車玩樂的開心氣氛以後在我們社區看不到了??
小朋友騎腳踏車、溜直排輪、騎滑板車、打羽球這些聲音, 是很陽光很純粹且很正向的聲音的....
他們的歡笑與熱力, 是傳達好的意念出來....
當然社區是大家的,是必須考量到怕吵的住戶。
訂定這樣的規定之後,是否應該加上限定的條件與時間比較合理??
例:
建議管委會可以做下列有條件式的開放...
一、小朋友在中庭遊玩時,需有大人的陪同,負責其安全。
若有發生碰撞、受傷或導致他人受傷情事,請自行負責。
二、中庭開放遊玩的時間為早上9點~下午1點,下午3~9點。
(時間可以調整,盡量不影響住戶早上睡眠和午睡時間)
若管委會是以安全性為考量,
怕小朋友在中庭玩耍時不小心受傷,
而家長去告管委會失職的話,
那我會請求管委會讓我簽切結,
保證如果我的小孩若因此在中庭受傷的話,
我絕對不會去告社區的。
請他們准許我們在中庭玩。
管委會的委員都很辛苦我完全能了解的,我們大家都是好鄰居,真的不希望為了這樣的事情,
破壞大家的關係。
平常我帶小朋友在樓下騎腳踏車跟溜直排輪都不超過晚上九點....
想了解其他鄰居都沒有意見嗎??是全體住戶的需求嗎??....是不是這樣的規定及公告有需要修改的必要呢??
剛看到一段話給我的省思...
我有能力,但是那是拿來保護我自己的,不是傷害別人的。
但必要的時候,我還是會回擊。但是,是真的必要的時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