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質疑》
一政策急轉彎:原本是「台北縣縣立」第二殯儀館規畫可行性評估案,為何變成「民間投資」的BOO案?政策轉折之內幕為何?98年11月評估案成果報告書一出來,99年2月26日昌溢公司即送出規劃完成之BOO申請案,時間如此接近,未免太過巧合了吧?更令人啟疑!
民政局答覆意見:
(一)當初「臺北縣縣立第二殯儀館」規劃可行性評估之評估點係以民政局接獲地方陸續建議的7個點進行初步評估,再以整個轄內5大生活圈的概念,提出較有立即需求之殯葬設施區域規劃。
(二)考量該評估案期末工作成果報告於98年12月30日審查通過,而昌溢公司於99年2月26日提出規劃BOO申請案,地方質疑時間如此接近一節,應係業者於本府選址評估案之前,即已著手辦理規劃。
二、黑箱作業:新北市政府在本(100)年4月27日函復吳琪銘議員服務處,該函說明四:「……並已曾召開說明會獲得地方初步同意辦理」。請問市府,在4月27日之前,何時曾召開過說明會?在哪裡召開?哪些人參加?請市府拿出證據!
民政局答覆意見:
有關本府在本(100)年4月27日函復吳琪銘議員服務處,該函內說明四所述:「本案之選址…已曾召開說明會獲得地方初步同意辦理。」一節,經查證係依據臺北縣政府於98年度委託民間廠商洪志強建築師事務所所撰寫之「臺北縣縣立第二殯儀館規劃設置可行性評估案」結案報告書,其所聘請之評估學者陳耀光教授等人為撰寫上開報告書,於98年間在三峽地區對當地居民做過訪察探視及問卷調查,並表示確曾召開小型地方說明會,向當地居民溝通說明。因陳耀光教授等人所召開之小型地方說明會與環境影響評估法所規定之公聽會不同,為避免產生混洧、遭致外界誤解,特謹此補充說明。
三、政策矛盾:市府委託規劃案,三峽殯葬特區為首選之址, 我們要請教市府,設在此「人口高度密集區」,真的合適嗎?真的是專業的評估嗎?新北市幅員遼闊,市府為何獨厚三峽(土城)呢?是先射箭,再畫靶嗎?朱立倫市長曾說要將三峽打造成「教育文化城」,現在卻又要設殯葬特區,豈不是政策矛盾?
民政局答覆意見:
(一)有關第二殯儀館選址規劃,臺北縣政府前於97年度編列預算辦理「臺北縣縣立第二殯儀館規劃可行性評估」,該評估案期末工作成果報告於98年12月30日審查通過,規劃廠商以本轄五大生活圈(海山地區、重新地區、大文山地區、土樹地區及北海岸地區)之殯葬設施供需概念進行評估,提出建議第二殯儀館興建選址點,以重新地區、土樹地區及北海岸地區有較立即之需求。
(二)三峽生命園區範圍不包括土城祖田里之媽祖田區,並非所稱之超大規模殯葬區,且生命園區坐落於三峽鶯歌「觀光文化雙城」之另一側,中間尚隔著三峽溪,不會影響「觀光文化雙城」之發展,抑或可能,來參與祭拜之親朋好友,可以順道轉往三峽老街或鶯歌老街逛逛,反而增加了參觀人潮。
四、議約逾期仍執意推動:依本BOO案第四次審核委員會100年1月25日之會議紀錄第二點:「審核會授權本案工作小組進行議約。議約期間45天,倘無法於期間內完成議約,本計畫視為審核不通過」。依此,議約期限應在3月11日屆滿,在3月11日未完成議約,本案即視為審核不通過,故本案在3月11日應已否決掉而不存在。為何3月14日(第48天)開始第一次議約呢?其間,朱立倫市長在2月25日核准本案,我們要問,2月25日公文內容是什麼?朱市長又批了什麼?為何市府可以不依審核會決議來執行?在7月22日又辦說明會,之後,又發函申請人要求其在10月10日之前再度召開說明會。本案不是應該在3月11日之後就因議約未在45天內完成而「視為審核不通過」嗎?請朱市長踹共,說清楚,講明白!
民政局答覆意見:
議約期限符合規定:本案係於100年1月25日於本府民政局1424會議室召開之本案第4次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並於100年2月25日簽奉 市長核准本局辦理後續議約及簽訂投資契約事宜,並簽准自本府100年3月7日北府民生字第1000125267號函發文通知昌溢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議約事宜時起算45天期間內,應與本府完成議約事宜,否則本案視為審核不通過。亦即自100年3月7日起算45天期間內,需議約完成。復查,本案係經100年4月11日本案第5次議約小組會議確認同意審議通過本案之投資契約,故議約期限符合法令規定。
五、是否須利益迴避:依評估成果報告書第6-5頁之表6-4-1「三峽砂石場基地用地權屬彙整表」,地主包括「鄧宗助」先生等,請問民政局陳嘉興局長,您與「鄧宗助」有無親戚關係?若有,因您是本案(殯葬業務)之主管局長,您是否應該利益迴避?此刻,您還適合擔任民政局長職務嗎?
民政局答覆意見:
(一) 本案係昌溢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2月26日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6條第1項規定,自備土地、自行規劃,擬具興辦事業計畫,向本府提出申請,故本案昌溢股份有限公司係以法人之身分向本府提出申請。
(二)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四、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經查本府民政局陳局長本人與配偶之二親等內均無有「鄧宗助」其人,故應無涉有上開法令規定之情事,亦即無利益迴避問題。
(三)本案係99年2月26日向本府提出申請,當時為民政局楊義德局長任內,99年12月25日由李乾龍局長接任民政局局長,至99年6月25日始為陳嘉興局長接任,故本案於審核期間、議約期間均與現任之陳嘉興局長無關,不可能圖利民間申請人昌溢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