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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回應反三峽殯葬特區聯盟五大質疑

2011-11-17 12:04 · 樓主
《五大質疑》
一政策急轉彎:原本是「台北縣縣立」第二殯儀館規畫可行性評估案,為何變成「民間投資」的BOO案?政策轉折之內幕為何?98年11月評估案成果報告書一出來,99年2月26日昌溢公司即送出規劃完成之BOO申請案,時間如此接近,未免太過巧合了吧?更令人啟疑!

民政局答覆意見:
(一)當初「臺北縣縣立第二殯儀館」規劃可行性評估之評估點係以民政局接獲地方陸續建議的7個點進行初步評估,再以整個轄內5大生活圈的概念,提出較有立即需求之殯葬設施區域規劃。
(二)考量該評估案期末工作成果報告於98年12月30日審查通過,而昌溢公司於99年2月26日提出規劃BOO申請案,地方質疑時間如此接近一節,應係業者於本府選址評估案之前,即已著手辦理規劃。

二、黑箱作業:新北市政府在本(100)年4月27日函復吳琪銘議員服務處,該函說明四:「……並已曾召開說明會獲得地方初步同意辦理」。請問市府,在4月27日之前,何時曾召開過說明會?在哪裡召開?哪些人參加?請市府拿出證據!

民政局答覆意見:
有關本府在本(100)年4月27日函復吳琪銘議員服務處,該函內說明四所述:「本案之選址…已曾召開說明會獲得地方初步同意辦理。」一節,經查證係依據臺北縣政府於98年度委託民間廠商洪志強建築師事務所所撰寫之「臺北縣縣立第二殯儀館規劃設置可行性評估案」結案報告書,其所聘請之評估學者陳耀光教授等人為撰寫上開報告書,於98年間在三峽地區對當地居民做過訪察探視及問卷調查,並表示確曾召開小型地方說明會,向當地居民溝通說明。因陳耀光教授等人所召開之小型地方說明會與環境影響評估法所規定之公聽會不同,為避免產生混洧、遭致外界誤解,特謹此補充說明。

三、政策矛盾:市府委託規劃案,三峽殯葬特區為首選之址, 我們要請教市府,設在此「人口高度密集區」,真的合適嗎?真的是專業的評估嗎?新北市幅員遼闊,市府為何獨厚三峽(土城)呢?是先射箭,再畫靶嗎?朱立倫市長曾說要將三峽打造成「教育文化城」,現在卻又要設殯葬特區,豈不是政策矛盾?

民政局答覆意見:
(一)有關第二殯儀館選址規劃,臺北縣政府前於97年度編列預算辦理「臺北縣縣立第二殯儀館規劃可行性評估」,該評估案期末工作成果報告於98年12月30日審查通過,規劃廠商以本轄五大生活圈(海山地區、重新地區、大文山地區、土樹地區及北海岸地區)之殯葬設施供需概念進行評估,提出建議第二殯儀館興建選址點,以重新地區、土樹地區及北海岸地區有較立即之需求。
(二)三峽生命園區範圍不包括土城祖田里之媽祖田區,並非所稱之超大規模殯葬區,且生命園區坐落於三峽鶯歌「觀光文化雙城」之另一側,中間尚隔著三峽溪,不會影響「觀光文化雙城」之發展,抑或可能,來參與祭拜之親朋好友,可以順道轉往三峽老街或鶯歌老街逛逛,反而增加了參觀人潮

四、議約逾期仍執意推動:依本BOO案第四次審核委員會100年1月25日之會議紀錄第二點:「審核會授權本案工作小組進行議約。議約期間45天,倘無法於期間內完成議約,本計畫視為審核不通過」。依此,議約期限應在3月11日屆滿,在3月11日未完成議約,本案即視為審核不通過,故本案在3月11日應已否決掉而不存在。為何3月14日(第48天)開始第一次議約呢?其間,朱立倫市長在2月25日核准本案,我們要問,2月25日公文內容是什麼?朱市長又批了什麼?為何市府可以不依審核會決議來執行?在7月22日又辦說明會,之後,又發函申請人要求其在10月10日之前再度召開說明會。本案不是應該在3月11日之後就因議約未在45天內完成而「視為審核不通過」嗎?請朱市長踹共,說清楚,講明白!

民政局答覆意見:
議約期限符合規定:本案係於100年1月25日於本府民政局1424會議室召開之本案第4次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並於100年2月25日簽奉 市長核准本局辦理後續議約及簽訂投資契約事宜,並簽准自本府100年3月7日北府民生字第1000125267號函發文通知昌溢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議約事宜時起算45天期間內,應與本府完成議約事宜,否則本案視為審核不通過。亦即自100年3月7日起算45天期間內,需議約完成。復查,本案係經100年4月11日本案第5次議約小組會議確認同意審議通過本案之投資契約,故議約期限符合法令規定。

五、是否須利益迴避:依評估成果報告書第6-5頁之表6-4-1「三峽砂石場基地用地權屬彙整表」,地主包括「鄧宗助」先生等,請問民政局陳嘉興局長,您與「鄧宗助」有無親戚關係?若有,因您是本案(殯葬業務)之主管局長,您是否應該利益迴避?此刻,您還適合擔任民政局長職務嗎?

民政局答覆意見:
(一) 本案係昌溢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2月26日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6條第1項規定,自備土地、自行規劃,擬具興辦事業計畫,向本府提出申請,故本案昌溢股份有限公司係以法人之身分向本府提出申請。
(二)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四、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經查本府民政局陳局長本人與配偶之二親等內均無有「鄧宗助」其人,故應無涉有上開法令規定之情事,亦即無利益迴避問題。
(三)本案係99年2月26日向本府提出申請,當時為民政局楊義德局長任內,99年12月25日由李乾龍局長接任民政局局長,至99年6月25日始為陳嘉興局長接任,故本案於審核期間、議約期間均與現任之陳嘉興局長無關,不可能圖利民間申請人昌溢股份有限公司。

2011-11-17 12:09 · 2樓
🔧 本帖最後由 寧靜海 於 2011-11-17 12:11 編輯


回復 寧靜海 的帖子

民政局答覆意見:
(一)有關第二殯儀館選址規劃,臺北縣政府前於97年度編列預算辦理「臺北縣縣立第二殯儀館規劃可行性評估」,該評估案期末工作成果報告於98年12月30日審查通過,規劃廠商以本轄五大生活圈(海山地區、重新地區、大文山地區、土樹地區及北海岸地區)之殯葬設施供需概念進行評估,提出建議第二殯儀館興建選址點,以重新地區、土樹地區及北海岸地區有較立即之需求。
(二)三峽生命園區範圍不包括土城祖田里之媽祖田區,並非所稱之超大規模殯葬區,且生命園區坐落於三峽鶯歌「觀光文化雙城」之另一側,中間尚隔著三峽溪,不會影響「觀光文化雙城」之發展,抑或可能,來參與祭拜之親朋好友,可以順道轉往三峽老街或鶯歌老街逛逛,反而增加了參觀人潮

  請大家注意這一段!

  民政局竟然認為殯葬特區可以帶來「觀光人潮」!!!!!!

  鄉親們,你們聽了不會生氣嗎?
  這是公然說謊扭曲事實耶!!!
  把我們土城、三峽、樹林居民都當成白痴嗎?

  殯葬特區預定興建的是10座「火化爐」、30座「禮廳」,是要用來火化親友遺體、做法事跟辦喪事的。

  你有看過早上有人來參加喪禮或火化遺體,下午順便到老街逛逛的?有這種人嗎?


  民政局公然扯謊

  身為市府官員,竟然把民眾的焦慮與擔心當笑話
  竟然為了護航業者的投資計劃,可以違背良心扯出漫天大謊!!!

  12月3日請大家一定要站出來!

  我們對抗的不只是「三峽殯葬特區」,
  我們還要對抗的,是一個極其蠻橫、拒絕溝通的「新北市政府」!!!


  12月3日「反三峽殯葬特區 凱道萬人開講」
  請大家立刻上網報名:http://www.tusd-epa.org/ghostout/

2011-11-17 12:18 · 3樓
回復 寧靜海 的帖子

民政局答覆意見:
(一)當初「臺北縣縣立第二殯儀館」規劃可行性評估之評估點係以民政局接獲地方陸續建議的7個點進行初步評估,再以整個轄內5大生活圈的概念,提出較有立即需求之殯葬設施區域規劃。
(二)考量該評估案期末工作成果報告於98年12月30日審查通過,而昌溢公司於99年2月26日提出規劃BOO申請案,地方質疑時間如此接近一節,應係業者於本府選址評估案之前,即已著手辦理規劃。

  在市府還沒開始做選址地點評估之前...

  昌溢公司(當時還沒成立)就已經著手開始規劃?
  就已經知道要去登記成立公司?
  就已經準備要提殯葬特區投資計畫?
  
  一切有沒有這麼「剛好」啊?

  而且評估報告出爐,昌溢公司的土地「三峽砂石場」剛好就是「最高分」,
  然後說要公辦的「第二殯儀館」
  後來就轉型變成由民間業者自行提出的BOO投資計畫?
  剛好昌溢公司就來提案...

  天時、地利都站在昌溢公司這邊,
  然後政府再來說謊,說已經開過說明會,取得當地居民初步同意,製造「假人和」,
  市府在做這種回應時,都不會覺得「於心有愧」嗎?


  12月3日請大家一定要站出來!

  「反三峽殯葬特區 凱道萬人開講」
  請大家立刻上網報名:http://www.tusd-epa.org/ghostout/

2011-11-17 12:20 · 4樓
🔧 本帖最後由 dale220 於 2011-11-17 12:21 編輯


誰到殯儀館向親友上香或參加告別式後,還有心情去遊山玩水?
一定要一再的消費在地居民嗎?

何不設在市府旁,還可以順便去市府洽公,順道拜訪小朱和民政局長咧?


不是二等親就不用迴避?這圈圈也畫得太小了吧?!
2011-11-17 12:24 · 5樓
回復 dale220 的帖子

不是二等親就不用迴避?這圈圈也畫得太小了吧?!


  是啊!市府顯然還是迴避這一點,不敢正面答覆...
2011-11-17 12:31 · 6樓
依照「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1項之規定: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應自行迴避

經查本府民政局陳局長本人與配偶之二親等內均無有「鄧宗助」其人

是我理解有問題嗎??
回復得真好笑
2011-11-17 12:40 · 7樓
回復 change1221 的帖子

經查本府民政局陳局長本人與配偶之二親等內均無有「鄧宗助」其人


  其實若根據政府採購法,三等親內範圍都應該要迴避,不過現在民政局就是要搞「促參法」,刻意迴避採購法或相關法規的監督,這根本是一個很嚴重的法律漏洞。

  假設民政局長三等親內有「鄧宗助」這個人,而民政局又有主導投資計畫准駁之權利,甚至可以妨礙其他廠商提出其他區域之類似投資計畫的可能性(例如五股有廠商提出第二殯儀館的投資計畫,但...),那民政局長當然應該要迴避。

  這是一個精神,是對自己也對其他人負責,但民政局顯然不願面對質疑與問題,堅持鑽法規來躲漏洞,令人遺憾。


政府採購法
政府採購法第15條規定:「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3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5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第1項)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3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第2項)
機關首長發現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勢而未依規定迴避者,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承辦、監辦人員。
12(第3項)
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第2項之情形者,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但本項之執行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免除之。(第4項)
2011-11-17 12:49 · 8樓
其實
族譜拿出來
曾曾爺爺下面有列名的
通通不可以有
那就是四親等了

不知道他的二親等是不是
常連絡的親戚
2011-11-17 12:52 · 9樓
回復 change1221 的帖子

我想可能是我們的數學不好,2和4都分不清楚
2011-11-17 12:52 · 10樓
🔧 本帖最後由 Andrew 於 2011-11-17 12:58 編輯


幫民政局長列一下族譜, 讓他看一看吧, 讓他認識一下自己的祖先和親戚之間的關係
2011-11-17 13:02 · 11樓
我覺得真的要調查出他們到底是什麼關係,
然後直接給媒體去報給全國人民知道,
就算不是法律規定裡的幾等親,

就算是朋友同學關係都可能舞弊,
更別說是有血緣關係的人!

用全國人民的壓力,
才能讓馬朱知道事情大條了!
2011-11-17 13:04 · 12樓
嗯...想一想....

民政局的回答...也就代表新北市政府的回答.
如果沒有問題...
那就委請廉政署來幫忙吧.
2011-11-17 13:06 · 13樓
回復 寧靜海 的帖子

民政局答覆意見:
(一)有關第二殯儀館選址規劃,臺北縣政府前於97年度編列預算辦理「臺北縣縣立第二殯儀館規劃可行性評估」,該評估案期末工作成果報告於98年12月30日審查通過,規劃廠商以本轄五大生活圈(海山地區、重新地區、大文山地區、土樹地區及北海岸地區)之殯葬設施供需概念進行評估,提出建議第二殯儀館興建選址點,以重新地區、土樹地區及北海岸地區有較立即之需求。
(二)三峽生命園區範圍不包括土城祖田里之媽祖田區,並非所稱之超大規模殯葬區,且生命園區坐落於三峽鶯歌「觀光文化雙城」之另一側,中間尚隔著三峽溪,不會影響「觀光文化雙城」之發展,抑或可能,來參與祭拜之親朋好友,可以順道轉往三峽老街或鶯歌老街逛逛,反而增加了參觀人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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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沒有針對選址不當,方圓三公里有數十萬居民以及位於行水區,這個重點做回答
一整個在打馬唬眼!
2011-11-17 13:08 · 14樓
民政局以為我們不知道怎樣叫二等親嗎?
叔姪 舅甥 兄弟姊妹 以內的才能稱二等親
堂表兄弟姊妹以外都是三等親以上 至於姻親根本連血親都不算
原來政府所謂的利益迴避僅限於至親 其他就沒關係了
有沒有這麼寬鬆
2011-11-17 13:12 · 15樓
殯葬特區可以帶來觀光人潮?
這是什麼腦袋想出來的?{:4_137:}
那以後新北市所轄觀光地區旁都蓋個殯儀館算了!{:4_167:}
2011-11-17 13:14 · 16樓
建議聯盟針對民政局錯誤的回應繼續追打下去
應該可以讓民政局鬧出更大的笑話
有利反殯葬的進行
2011-11-17 13:21 · 17樓
🔧 本帖最後由 ee19941994 於 2011-11-17 13:23 編輯


應係業者於本府選址評估案之前,即已著手辦理規劃

沒錯應該就是寫評估案之前就先布好棋子??(自己先招供了)??

難怪有100分的選址報告
2011-11-17 13:22 · 18樓
好厲害的民政局~
果然不是一天可以練成的~~
2011-11-17 13:37 · 19樓
回復 寧靜海 的帖子

二)考量該評估案期末工作成果報告於98年12月30日審查通過,而昌溢公司於99年2月26日提出規劃BOO申請案,地方質疑時間如此接近一節,應係業者於本府選址評估案之前,即已著手辦理規劃。


天底下那有這麼巧的事????
保證有鬼........

這種事,小弟也遇過......
請看:
有些事情現在不堅持,以後一定會後悔.....
https://forum.ibeta.tw/forum.php?mod=viewthread&tid=43988&fromuid=11196
2011-11-17 13:54 · 20樓
本案係經100年4月11日本案第5次議約小組會議確認同意審議通過本案之投資契約,故議約期限符合法令規定

[color=Red]民政局回覆的意思是說,"要不是你們還撐著,老子早就要通過硬幹囉"[/color]
2011-11-17 13:56 · 21樓
一開始說的是"本案之選址…已曾召開說明會獲得地方初步同意辦理。"

現在又說"其所聘請之評估學者陳耀光教授等人為撰寫上開報告書,於98年間在三峽地區對當地居民做過訪察探視及問卷調查,並表示確曾召開小型地方說明會,向當地居民溝通說明。"

"獲得地方初步同意辦理"現在轉成"向當地居民溝通說明"

這不就是說謊嗎???
2011-11-17 14:05 · 22樓
找到這位教授的網址了,http://www.arch.ncku.edu.tw/eng/html/Faculty/T6908025c.htm
專長在建築方面,跟繽葬業有相關嗎?
應該請他說明一下,是怎麼評估的??????????

2011-11-17 14:17 · 23樓
kkchou 發表於 2011-11-17 13:56
一開始說的是"本案之選址…已曾召開說明會獲得地方初步同意辦理。"

現在又說"其所聘請之評估學者陳耀光教 ...


恩恩

根本無法提出地方同意的證據。
2011-11-17 14:34 · 24樓
🔧 本帖最後由 neilss 於 2011-11-17 14:35 編輯


"獲得地方初步同意辦理"現在轉成"向當地居民溝通說明"
--> 應該不敢再說 "獲得地方同意辦理" ,

請民政局或陳耀光教授公佈正確的時間(幾月幾號)及地點(在何地), 哪裡的居民參與, 人數多少 (若很少, 就不能代表多數民意, 此項目根本無效), 若沒鬼就公佈出來 ~

真是 ... 愈看愈氣~{:4_95:}
2011-11-17 14:35 · 25樓
提不出證據,又全部推給 評估學者 , 那請問小型座談會在何時? 又有誰參加了? 學界替廠商背書的事做多了有時候就會被推出來當替死鬼, 顧問費不是哪麼好賺的阿
2011-11-17 14:46 · 26樓
我認為最過份的地方在於
明明就還沒簽約 口口聲聲說要經過地方同意
看這種回應根本就是已經和業者站在一線了
還想出光怪陸離的各種理由來幫業者說服老百姓
這種促進觀光的想法搞不好殯葬業者自己都還沒想到哩
如果我們反對到底天曉得市政府會怎麼蠻橫處理
會不會請出裝甲車和怪手把抗爭居民輾過去?
2011-11-17 15:39 · 27樓
🔧 本帖最後由 榕姐 於 2011-11-17 15:40 編輯


回復 寧靜海 的帖子

民政局竟然認為殯葬特區可以帶來「觀光人潮」!!!!!!

睜眼說瞎話
既然這樣, 那請問朱市長的家在哪裡?還有這些民政局官員們的家又在哪裡?
"殯葬特區"這麼好, 建到你們家那裡就好了, 您們的好意, 我們心領了...我們萬萬承受不起呀!
2011-11-17 15:44 · 28樓
北大貓 發表於 2011-11-17 14:46
我認為最過份的地方在於
明明就還沒簽約 口口聲聲說要經過地方同意
看這種回應根本就是已經和業者站在一線 ...


會不會請出裝甲車和怪手把抗爭居民輾過去?

苗栗大埔事件的翻版嗎?{:4_129:}
2011-11-17 15:50 · 29樓
跟當地居民溝通過.這樣也算正式報告.座談會是在房間開嗎.都沒人知道.才幾個人的同意.就可決定三.鶯.土樹十幾萬居民也都同意了.(這就是所謂的民主嗎)就算是共產黨也不敢這麼搞.比共產當還敢....那以後有什麼建設.就門關起來.找幾個當地人頭.說當地居民都同意了.就可開工了...還說溝通這麼好聽喔.
2011-11-17 15:53 · 30樓
北大貓 發表於 2011-11-17 14:46
我認為最過份的地方在於
明明就還沒簽約 口口聲聲說要經過地方同意
看這種回應根本就是已經和業者站在一線 ...


{:4_167:} .....
假如裝甲車出來壓人民,這樣一定會鬧上國際,馬英九朱立倫變成格達費等級,這個世紀,執政黨不用再選舉了,直接解散....{:4_202:}
2011-11-17 15:56 · 31樓
促進觀光? 喔買嘎 超級無敵有夠機車
2011-11-17 15:58 · 32樓
促進觀光? 喔買嘎 超級無敵有夠大機車耶
2011-11-17 15:58 · 33樓
🔧 本帖最後由 兔子窩 於 2011-11-17 15:59 編輯


1.可否跟那位教授聯繫....請他提出證據或讓他知道自己已經變成幫市政府背書的人了,也讓他知道這邊的居民其實是嚴正反對殯葬特區的!有開會應該有會議記錄....有問卷應該就有原始資料才是.....

2.有沒有辦法去跟昌溢公司抗議呢?
2011-11-17 16:00 · 34樓
有可能連署罷免朱立倫嗎?
2011-11-17 16:07 · 35樓
當時評估為"「臺北縣縣立第二殯儀館規劃設置可行性評估案」"
為何陳教授的研究計畫已經定案為民間投資案 http://www.arch.ncku.edu.tw/
"15 .台北縣立第二殯儀館規劃設置BOT案(台北縣民政局2009)"

為何當時專家建議為BOT案,到最後卻變成BOO案


可能是因為不考慮公益吧
2011-11-17 16:22 · 36樓
🔧 本帖最後由 北大貓 於 2011-11-17 16:23 編輯


回復 samyu 的帖子

之前不是有人謠傳 可能本來是要在五股搞BOT的
但是五股民代搶先在市長選舉前公佈消息讓某朱不敢在五股玩下去
所以一方面承諾五股人不會有殯葬特區 一方面就在上任後快速選定第二方案
也就是三峽BOO啦

這又讓我想到當初議員質詢某朱時 某朱講出 他任內政府絕對不會在三峽興建殯葬特區
廢話都知道要改成BOO了當然敢說這種大話
跟民眾耍權謀 何等居心
2011-11-17 16:37 · 37樓
回復 foreseer 的帖子

罷免朱立倫的門檻太高,且容易模糊焦點。建議還是針對海大跟聯盟提出質疑的疑點進行攻防
向媒體公布疑點跟監察院檢舉,麻木的北市府民政局馬上有反應了,但回覆的內容實在是蠻沒說服力
剛好自曝其短,可以針對民政局的回覆再進行攻擊
2011-11-17 17:02 · 38樓
民政局答覆意見:
於100年2月25日簽奉 市長核准本局辦理後續議約及簽訂投資契約事宜。復查,本案係經100年4月11日本案第5次議約小組會議確認同意審議通過本案之投資契約,故議約期限符合法令規定。


朱市長不是說”這個案子到目前不符合條件,也不存在”嗎?
朱市長不是說”還沒簽約,等我跟業者簽約,你們再來跟我吵,還有道理....”嗎?
http://tw.news.yahoo.com/殯葬特區未決-議員強迫表態-市長拒答-203120194.html

請問市長,現在案子存在了嗎?
請問市長,簽約後再去和你吵還有道理嗎?
BOO案的週邊問題是由BOO業者自行整合,約簽完就不再是民政局的事了,屆時是要我們居民躺在路中間拒絕挖土機等機具進駐,自行和昌溢抗爭嗎?
2011-11-17 17:52 · 39樓
如不趁現在反對.等它確定要興建時.找小朱抗議.它搞不好又說.當初怎麼都不反對...到那時.我們躺路中間.他還出動條子杯杯來把我們拉走.說我們是暴民.唉..真可悲ㄚ.
2011-11-17 20:23 · 40樓
不能說的祕密時間表
漠視民意反對--->冷處理--->趁反對民眾疲累把殯葬區設好--->附近產生殯葬業群聚效應-->出現殯葬文化觀光城--->達到新北市府設立殯葬專區以促進地方觀光之目地

以上純屬虛構 如有雷同係屬巧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