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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康報報(住) - 京都傢具店

2011-10-20 18:24 · 樓主
{:7_346:} 今天下午逛逛時, 發現面對春城大砌的竹街店面, 已掛上"京都傢俱店"的招牌, 但正確全名不確定.{:7_513:}
2011-10-20 19:53 · 2樓
哇! Wendy姐姐的消息真是比"報馬仔"還快!{:4_213:}
2011-10-21 09:08 · 3樓
WendyLKK 發表於 2011-10-20 18:24
今天下午逛逛時, 發現面對春城大砌的竹街店面, 已掛上"京都傢俱店"的招牌, 但正確全名不確定.{: ...


Dear Wendy姐姐,
您的辦事效率, 只能用兩個字來形容......
"驚人"呀~~{:4_113:}
2011-10-21 12:47 · 4樓
回復 榕姐 的帖子

Dear 榕姐,
{:4_183:} 剛剛特別走過去瞧瞧{:7_353:} , 正確名稱"京都傢俱行" 學成路493號.{:7_361:}

2011-10-21 12:58 · 5樓
🔧 本帖最後由 榕姐 於 2011-10-24 13:49 編輯


WendyLKK 發表於 2011-10-21 12:47
回復 榕姐 的帖子

Dear 榕姐,


{:6_314:} 3Q, Wendy姐姐的SNG連線報導~~
2011-10-21 12:59 · 6樓
回復 WendyLKK 的帖子

傢俱行?店面的空間夠大嗎?能擺多少張傢俱進去呢?{:4_144:}
2011-10-21 20:35 · 7樓
我倒希望能有家店是像生活工場一樣賣些生活用品的~~
2011-10-21 20:47 · 8樓
桃莉 發表於 2011-10-21 20:35
我倒希望能有家店是像生活工場一樣賣些生活用品的~~


生活工場有的商品單價還是貴了點, 我比較偏好"大創百貨39元店"--物美價廉.{:4_89:}
2011-10-21 23:06 · 9樓
回復 WendyLKK 的帖子

2011-10-22 18:56 · 10樓
京都的店面若侵占到走廊營業,而且整天不收,是否OK? {:5_256:} 晴天行人還可走路中間,下雨天若要穿梭在餐桌或商品陳列架間,似乎質感就不如了。{:6_300:}
2011-10-22 23:07 · 11樓
東月 發表於 2011-10-22 18:56
京都的店面若侵占到走廊營業,而且整天不收,是否OK? 晴天行人還可走路中間,下雨天若要穿梭 ...


Dear 東月,
這可能要問管委會, 感覺碧連天的店面好像沒擺餐桌 or 工作檯在騎樓, 京都的從小7開始擺, 皆恩好像沒擺?{:7_480:}
2011-10-23 12:31 · 12樓
回復 東月 的帖子

疑問+1
如果說要營造成露天咖啡的感覺就算了
有些店家把餐具和醬料堆在外面 實在不好看
不及早規範的話 竹街的騎樓就要變雜貨堆了
2011-10-23 13:03 · 13樓
如果要規範,的確要趁早,否則路邊攤再加入,將無法收拾,恐將引起更多眾怒。
當初選擇北大特區,就是喜歡街道整潔,無違章建物,目前雖有便當車在路邊,就當是過渡時期,如果竹街變成夜市一般,相信是房價下跌的警鐘。{:6_300:}
2011-10-23 14:51 · 14樓
我也覺得要規範,騎樓被當成營業空間來用,個人覺得超級不妥當,也很不好看!
更何況,那個是屬於公共空間的一環。
為了居住品質,與竹街的悠閒,真得要規範下來!
2011-10-24 00:37 · 15樓
對啊! 那個店的桌子越擺越多,生意也很好,很多人坐在外面,但實在很像路邊攤,好難看,為什麼管委會沒管呢? 之前7-11擺個冷氣,就被罵了老半天,這個店那麼誇張,好像沒人吭聲?????

2011-10-24 10:52 · 16樓
🔧 本帖最後由 WendyLKK 於 2011-10-24 10:52 編輯


羅莎 發表於 2011-10-24 00:37
對啊! 那個店的桌子越擺越多,生意也很好,很多人坐在外面,但實在很像路邊攤,好難看,為什麼管委會沒管呢 ...


:D 室外各家的桌椅裝飾一樣, 喝著咖啡{:4_195:} , 就 很有 很有竹街的 fu {:4_115:} {:4_209:} , 而吃著麵{:7_436:} 就遜掉了:(
2011-10-24 13:42 · 17樓

拉麵店看到7-11有擺,誤以為沒管制而擺的吧。

想個轍吧。{:5_219:}

2011-10-24 14:11 · 18樓
🔧 本帖最後由 chaomeitu 於 2011-10-24 14:17 編輯


Dear All:下列資訊提供參考--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五條規定者。
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五、住戶違反第十七條所定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六、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納公共基金者。
七、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二十條所定之公告或移交義務者。
八、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遠雄京都 規約》第26條:
一、本規約所稱公共場所,包括除區分所有權人私有房屋及依本社區不動產買賣契約有特別規定者以外之本社區各部分供公眾使用之空間,凡車道或通路、排水溝、門廳、電梯間、樓頂平台、安置公共設備場所,會客,娛樂、休閒中心及相關設備等均屬之。
二、本規約所謂公共設備,包含各戶私有設備以外之本社區各種設備,其使用目的性質乃為公眾所共享者而言。凡共同使用電氣、供水、消防、避雷、避難、清潔、自動化監控系統等設備均屬之。
三、本社區建物周圍上下及外牆、屋突(外牆及其上方)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不得有任何破壞、標設廣告及影響視覺之行為,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同意投資興建人(起造人)於銷售期間可無償於社區建物之外牆週邊設置相關標示及廣告物。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同意本社區永久命名為『遠雄京都』,並同意投資興建人(起造人) 無償在本社區建物之外牆、屋突(外牆及其上方)、地面等部分設置任何表彰『遠雄京都』、『遠雄大學京都』及其所屬企業團、公司之名稱、標誌。該標誌由投資興建人(起造人)負責管理維護工作,如有任何損害,由投資興建人(起造人)負責維修;管委會同意投資興建人(起造人)於需要時,得進入本社區為修理維護之工作。

《遠雄京都 規約》第27條:
一、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公共場所,授權管理委員會管理,住戶不得任意破壞、改造。
二、本社區內外公共場所不得佔用或在其間堆置物品而妨礙該場所使用。
三、不得在中庭、通道、騎樓地或其他禁止停車地點停放車輛。
四、不得在公共場所作違章增建改造破壞。
五、住戶裝修其私有房屋時,不得有損及本社區建築結構體、外觀及占用共同使用部分之情事(如違建、鐵門窗、花架等)。倘因而影響建築物安全或生損害於他人者,該住戶應自負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責任。
六、住戶於日常生活或特殊需要有維護、修繕之情事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全、安寧及衛生。
七、管理委員會或其他住戶為維護、修繕、設置管線或其他必要情事,必需進入屋內作業時,不得拒絕。
八、其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相關法規、本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理委員會依據本規約所制訂之各項管理辦法之規定。

《遠雄京都 規約》第29條:
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相關法規、本規約或管理委員會依據本規約所制訂之各項管理辦法之規定時,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要求其回復原狀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如經管理委員會制止仍不遵守者,管理委員會應報請主管機關處理或依法訴請法院處理
違反前項規定者,違規人對其違規行為除應負責回復原狀及負擔所須之一切費用外,本社區如有其他損害,違規人並應另負損害賠償責任,且應即向管理委員會繳清一切費用,不得拖延。
2011-10-24 15:50 · 19樓
回復 chaomeitu 的帖子

於法有據啦,問題惡化之前,想辦法趕快著手......{:4_153:}
2011-10-24 16:09 · 20樓
還是請店家收回桌椅,給行人更寬廣空間,相信是多數人所樂見的,以免效應擴大一發不可收拾!!!{:5_250:}{:5_250:}{:5_250:}
2011-10-24 16:54 · 21樓
潛艦 發表於 2011-10-24 16:09
還是請店家收回桌椅,給行人更寬廣空間,相信是多數人所樂見的,以免效應擴大一發不可收拾!!!{:5_250 ...


{:4_153:} 在歐洲, 每家店外面擺的 桌椅&傘棚 都很有特色, 並不難看, 客人有 用餐 & 喝飲料, 很有特色 & 觀光味道, 侍者(waiter & waitress)的制服(圍裙) 也很有特色, 反而有 加分 的氛圍 ㄡ!{:4_209:} {:6_314:}
2011-10-25 10:34 · 22樓
WendyLKK 發表於 2011-10-24 16:54
在歐洲, 每家店外面擺的 桌椅&傘棚 都很有特色, 並不難看, 客人有 用餐 & 喝飲料, 很有特色 & ...


管委會至少要請店家們 投資一些{:7_334:} 裝飾美觀桌椅&品味{:7_354:} [像碧連天的UNA門口很不錯看(隔一陣子就換擺飾呦!] & 人力 {:5_261:} (客人一用完餐 or 飲料 馬上清理等){:5_265:}
2011-10-25 11:32 · 23樓
店家要加派外場服務人員,保持整潔當務之急:victory::victory::victory:
2011-10-25 11:54 · 24樓
WendyLKK 發表於 2011-10-24 16:54
在歐洲, 每家店外面擺的 桌椅&傘棚 都很有特色, 並不難看, 客人有 用餐 & 喝飲料, 很有特色 & ...


坐在外面 跟 坐在裡面 的價格是不一樣的~~ :lol

義大利 與 法國 的較貴耶!
2011-10-25 12:12 · 25樓
小都都 發表於 2011-10-25 11:54
坐在外面 跟 坐在裡面 的價格是不一樣的~~

義大利 與 法國 的較貴耶! ...


:) {:5_285:} 使用者付費, 店家也願回饋賞心悅目的擺桌椅等裝飾{:7_354:} & 外場人力服務{:7_354:} , 保持竹街騎樓悠閒特色{:7_368:} , 雙贏哩!{:6_324:} {:7_489:}
2011-10-25 15:29 · 26樓
回復 jimmysucm 的帖子

如果住戶在騎樓走道上擺設攤位、或裝設鐵捲門占為己用,管理委員會應如何處理?
文 / 劉孟錦律師
A:如果住戶在騎樓走道上擺設攤位,或裝設鐵捲門占為己用,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按下列方式處置:
1.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以制止。
2.於制止之同時,並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對該違反規定的住戶處以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3.處以罰鍰後,該違反規定的住戶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未回復原狀者,由主管機關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住戶可否在騎樓走道上擺設攤位、或裝設鐵捲門占為己用?
文 / 劉孟錦律師
A: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台及防空避難室,非依法令規定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有變更構造、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廣告物或其他類似之行為。因此,在騎樓走道上擺設攤位、堆置物品、裝設鐵捲門等占用騎樓走道,都是屬於變更使用目的之行為,依法自不得為之。

如果商家或住家占用的道路屬於公寓大廈的法定空地或依法設置的巷道,管理委員會應如何處理?
文 / 劉孟錦律師
A:如果商家或住家所占用的道路係公寓大廈的法定空地或依法留設的社區巷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為下列處理:
1.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以制止或按規約處理,必要時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第十六條第四項)。
2.可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占用的商家或住家處以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
3.經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可引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惡鄰條款」之規定,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命其出讓其所有權或聲請法院拍賣之。

如果商家或住家占用的道路非屬公寓大廈周圍公共空間以外的道路時,依法如何處置?
文 / 劉孟錦律師
A:商家或住家私設路障占用道路停車位,如果非屬大樓或公寓周圍的公共空間者,則非屬住戶自治的範圍,不能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來處理,只能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在道路堆積、放置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或「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者」之規定,處以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另該住戶如有竊佔之意圖及行為,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商家或住家在自家門口私設路障占用道路,是否合法?
文 / 劉孟錦律師
A: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的規定,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也就是說,道路係供公眾通行的,如有妨礙交通的行為,均非合法。因此商家或住家在自家門口道路上私設路障占用道路,不論是擺放盆景、椅子、堆放雜物、廢車、或設置「禁止停車」牌子,或私自加畫黃線、紅線等霸占道路,均屬違法。
2011-10-25 15:40 · 27樓
🔧 本帖最後由 u2194739 於 2011-10-25 15:41 編輯


回復 祥龍 的帖子

可是沒有一個例子是說產權若是屬於店家的情況下有哪一條法可以處理啊~
目前說的不都是在說那個區域屬『公共區域』的情況下~而京都的店面前是否為產權的一部份呢?
竹街還是那什麼街的應該不屬於馬路吧?因此交通法規應該就派不上用場吧?{:4_144:}

如果真的有這一些規範~那規約當初也就根本不需要第十一條了啊!?

『如果住戶在騎樓走道上擺設攤位、或裝設鐵捲門占為己用,管理委員會應如何處理?』

這一點不知道是否有包含就算騎樓的部份是在產權的一部份也適用呢?
2011-10-25 15:42 · 28樓
回復 u2194739 的帖子

看不懂!!!

問上帝!!!
2011-10-25 16:03 · 29樓
回復 u2194739 的帖子

屬於他的應該也不行
騎樓就是公共通道!!!!

2011-10-25 16:09 · 30樓
比較麻煩的是7-11和怡客的桌椅之前也都擺出來了
雖然說某些餐飲店的桌椅不好看 但是也得有個標準 不能厚此薄彼
不然到時候要徹 就得連咖啡店的一起徹了
說真的有這麼多客人來我也很替竹街商圈高興
但坐在路邊吃吃喝喝真的很難看
2011-10-25 16:17 · 31樓
回復 WendyLKK 的帖子

國外和台灣狀況不同 台灣的騎樓是獨有的設計 而且就是讓人走的
那些在騎樓擺東西營業甚至停車的都是積非成是 舊市區怎麼樣已經沒救了 但是新社區怎能允許?
就算旁邊是人行步道 看起來佔住騎樓不會堵住人 下雨天的時候還是讓行人不便
別忘記騎樓的目的就是讓多雨的環境還可以讓人便利的行走
2011-10-25 17:09 · 32樓
回復 祥龍 的帖子

建物權狀裡"私有"的騎樓有分「法定騎樓」與「私設騎樓」 (私有 不等於 私設喔!)

如果私設的,不是法定的,如果有必要,政府還是會勸導你給公眾通行,你答應的話可以給租稅優惠,你不答應要關起門來做生意、自己停車、甚至給人停車收停車費都可以!你沒看錯,私設的都可以!!!

只是,絕大部分都是法定騎樓(建築法令、規定你這區蓋的房子一定要有騎樓),法定騎樓是依法留設,必須供公眾(意即不特定人)通行使用。雖所有權人擁有其所有權,但對建築管理上,當初也提供了容積的獎勵,給予留設退縮的騎樓地,所以「法定騎樓」是不能占用及設置障礙。

權狀也有兩種,一種是土地權狀,一種是建物權狀,一樓住戶有的是騎樓建物權狀,這部份就像前面講的,私設跟法定,只要你確定是私設的,你可以自己圍起來,法定的,即使你有權狀,但就是願打願挨,當初已經有容積的獎勵,覺得不合理請找建商或是別買!!

中央法規
定義性規定: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有定義性之規定,其第1款規定:「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但又在第3款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該條例將騎樓納入「道路」範圍,又同時劃入「人行道」之範圍。但不論是供車輛行駛之道路或供人行走之人行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已將騎樓定性為「公眾使用」之範圍,而與私有住宅有所區別。


騎樓的設置目的為何?
文 / 劉孟錦律師
A:騎樓的設置,除了可提供行人避免日曬雨淋的舒適步行空間之外,還可以避免人車爭道,維持交通暢通,尤其是在商業地區,更能活絡商業活動,增加商機,所以依相關法令的規定,不同分區臨接不同道路寬度時,須依法設置騎樓或退縮為無遮簷人行道,而各縣市則依實際情形分別訂定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的設置標準。

如果商家或住家占用的道路屬於公寓大廈的法定空地或依法設置的巷道,管理委員會應如何處理?
文 / 劉孟錦律師
A:如果商家或住家所占用的道路係公寓大廈的法定空地或依法留設的社區巷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為下列處理:
1.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以制止或按規約處理,必要時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第十六條第四項)。
2.可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占用的商家或住家處以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
3.經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可引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惡鄰條款」之規定,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命其出讓其所有權或聲請法院拍賣之。
2011-10-25 18:00 · 33樓
北大貓 發表於 2011-10-25 16:17
回復 WendyLKK 的帖子

國外和台灣狀況不同 台灣的騎樓是獨有的設計 而且就是讓人走的


LKK只想提供另一條轉圜解決方案{:4_153:} , 公事公辦也是解決方案之一, 總比這些店家擺設"不美觀"的桌椅/餐具 等等, 破壞竹街的美觀好一些, 當然清爽是不錯, 但就不熱鬧, 沒溫馨感了, 總之, 有礙觀瞻的view是最糟糕了(且又不撤掉).{:6_314:}
傷腦筋!{:7_379:} {:7_420:}
2011-10-25 19:13 · 34樓
回復 WendyLKK 的帖子

我們的共識~絕不樂見社區週邊環境混亂, 也不允許遭到破壞!{:4_128:}
至於要如何達到雙贏局面, 就有賴樓上各位大大的睿智了...
2011-10-25 19:43 · 35樓
回復 皮爸 的帖子

"第34樓 <.....就有賴樓上各位大大的睿智了...>"
Dear 皮爸,
[國家興亡, 匹夫有責]{:4_98:} {:5_260:}
說真的, 您有沒有any input?{:5_226:} 真的要賴大家的集思廣益了!{:5_238:}
2011-10-25 19:56 · 36樓
回復 WendyLKK 的帖子

Dear Wendy ㄚ季~

里仁為美, 以和為貴, 當然是希望道德勸說就能奏效!
可以達成win - win~是最好的結局.
如不成, 只好請市府公權力介入,
再不成, 最終也只能走曠日廢時的法律途徑了...
2011-10-25 20:21 · 37樓
回復 皮爸 的帖子

"第36樓 <....可以達成win - win~是最好的結局.....>"

解決方案決定前, 管委會至少給這家店以下建議:
1) 廚餘處理, 花點錢買機器( 餐飲業嘛, 沒辦法, 服飾業就沒這問題), 它室內裝潢也花了錢, 再追加此費用應該還{:5_250:} 吧{:4_144:}
2) 擺在外面的桌椅要美觀, 不是要昂貴的, 造型要有點style, 至少要整齊清潔, 當然藝術東西見仁見智, 但至少不要加擺今天下午LKK看到的完全不搭調的桌椅
3) 外場服務人員要優先收拾騎樓的桌子餐盤.
4) 也請"小7" & "怡客" 等店長, 對其施點壓力, 請其注意已引起北大特區住戶之觀感不佳, 否則官方介入, 大家都沒得混了(一律收起外面的桌椅了), 還讓社區為此沸騰 or 無奈!
以上拋磚引玉, 請針對事(不對人)發表高見, LKK 願聞其詳.
2011-10-25 20:23 · 38樓
回復 皮爸 的帖子

Dear 皮爸,
Sorry! 個人不是說您, 是請芳鄰們 針對事情 不要針對LKK 發表意見{:6_314:} {:6_314:} {:6_314:}
2011-10-26 00:00 · 39樓
縱容違反規定的店面任行其是!!還要替他解套???

以後社區管理還要憑藉甚麼????

現代社會,大家受過高等教育,聰明,懂得鑽研技巧,或窮言辯解!正因為如此,更要以合宜的規範約制,否則各行其是,管不了,就只有亂,不是嗎?

2011-10-26 12:47 · 40樓
回復 jimmysucm 的帖子

騎樓分為法定與私設

由於台灣的氣候因素,建築法令規定一定情況的建築得設有遮陽避雨的騎樓,以便於公眾通行;
簡單來說,騎樓可區分為「法定騎樓」與「私設騎樓」,另有一看似騎樓的稱為「門廊」,法定騎樓是依法留設以供公眾通行使用,於稅賦上有所優惠,後二者則屬私人產權。

法定騎樓是依法留設,必須供公眾(意即不特定人)通行使用,若設置固定式障礙物或是一般障礙物,得由路權機關,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逕行告發或移除。雖所有權人擁有其所有權,但對建築管理上,當初也提供了容積的獎勵,給予留設退縮的騎樓地,所以「法定騎樓」是不能占用及設置障礙。
 
私設騎樓與門廊,屬私有產權,但不是「依法」留設的騎樓,而是當初起造人自行留設的,在公法上僅能「勸導」留供公眾通行使用,尚無強制處分的餘地。所以在某些舊市區,還可以看到常常走到一半,騎樓變成店面了,因為那並不是依法留設的法定騎樓。
 
如何查詢是不是法定騎樓或是其他用途?至建管單位找原使用執照核准一樓平面圖、或地政單位找測量成果圖(建物改良物平面圖)、或發電子信件問建管單位詢問。

◎ 公寓大廈住戶可否任意佔用騎樓與道路設攤位?
文 / 姜智逸律師
案例事實
小恩的「恩記早餐店」順利開張半年後,小恩開始覺得客人越來越多,想多擴張幾個座位,為了妥善利用空間,小恩便在店門口騎樓擺設桌椅,讓更多客人光顧,小恩生意越做越大,有一天,「蓮心社區」管理委員前來告訴小恩,管理委員會決議要求小恩不得將桌椅放到騎樓,這樣會影響住戶出入,小恩心想,一樓騎樓的使用權不是屬於一樓的嗎?為什麼管理委員會要擋他的財路呢?
更過份的是,小恩不但不接受管委會警告,為了賺更多錢,他把桌椅放在住家旁的道路上,終於有一天,警察找上門來,要求他立即撤除這些桌椅,並且要對小恩處以罰鍰。
解說
這是一個存在於公寓大廈許久的問題,公寓大廈一樓商家往往會把自己的「勢力範圍」擴張至騎樓,並認為這是理所當然的事情,這樣的看法是錯誤的騎樓是通連「數個專有部分的走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不得作為專有部分,也不得約定為專有部分,因此認為「騎樓的使用權是屬於一樓住戶」的觀念是不正確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本文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如有違反,依同條第五項規定:「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本條雖明訂只有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得報請,最近的案例,台北市政府以本條規定駁回民眾報請,民眾上法院打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判決台北市政府敗訴,因此民眾若自力救濟向主管機關報請者,主管機關仍應處理。
主管機關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得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如果住戶佔用騎樓做生意,因而發生意外,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攤販在道路上擺放桌椅營業的行為,嚴重影響往來行車安全,屬於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的範圍,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與第八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以及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且不聽勸阻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撤除。
看到法律嚴密的規定,小恩只得摸摸鼻子把這些桌椅撤除,想要賺大錢的美夢,只得另尋他法了。

◎ 土地稅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
§6 為發展經濟,促進土地利用,增進社會福利,對於國防、政府機關、公共設施、騎樓走廊、研究機構、教育、交通、水利、給水、鹽業、宗教、醫療、衛生、公私墓、慈善或公益事業及合理之自用住宅等所使用之土地,及重劃、墾荒、改良土地者,得予適當之減免;其減免標準及程序,由行政院定之。
土地稅減免規則 (民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修正)
§10 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應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物者,依左列規定減徵地價稅。

一、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一層者,減徵二分之一。
二、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二層者,減徵三分之一。
三、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三層者,減徵四分之一。
四、地上有建築改良物四層以上者,減徵五分之一。
前項所稱建築改良物係指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

交通部(70) 交路 字第 23848 號函釋
騎樓走廊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指之道路,......,原有房屋於興修時,已依規定設騎樓走廊,但屋主或使用人加以圍阻利用,應視為騎樓走廊被佔用,可隨時由主管機關勒令拆除。
交通部(79) 交路 字第 022673 號 函釋
在騎樓地、巷道設置固定路障 (如水泥樁、鐵柱、鐵柵、木條等設於道路上) ,應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規定處罰
內政部營建署營署建 字第 09249 號函釋
按法定騎樓所佔面積不計入基地面積及建築面積,其表面鋪裝應平整,不得裝置任何台階或阻礙物,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十八條及第五十七條第二款所明定,至於騎樓之使用為具有供公眾通行之性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已有明文。

騎樓係指經指定在道路兩旁留設,自道路境界線至建築物地面層外牆面之法定空地,騎樓所有權係歸屬私人,但為保持道路交通便利,以供公共通行,故騎樓以供行人通行為主。
例如台北市有關騎樓使用若有妨礙交通事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