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黑麻麻 於 2011-10-14 09:41 編輯
就先從最麻煩的開始吧!
有些罰款或罰則的方式是否有違其他法律內容,這部份就要請懂法的住戶來說明一下了....
另外,停車管理費用的調降,要先上區權會的議題,過了之後才能加在管理辦法中哦!^^
ps:還有就是罰款到底能不能併在管理費用要求住戶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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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總則
一、 為加強本社區地下停車場之管理,以維護停車場秩序及安全,特依本社區規約第二條第六、七款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二、 本辦法之實施,由管理服務中心及值勤保全人員負責執行。
(新增)第二條 停車空間
一、為維護本社區整體觀瞻,除下列情形外,住戶不得於停車位放置車輛以外之物品,如有違反,依第O款方式處理。
(一)汽車停車位位僅得停放汽車或汽缸總排氣量550cc以上之機器腳踏車或殘障車輛,一個車位僅得停放上述車型之一種,不得為其他用途。
(二)機車停車位得放置機車、腳踏車、滑板車、電動腳踏車等動力或非動力輪具交通或休閒機具
一個車位僅得停放前述車型計兩輛,惟不得超出機車格影響他人權益。
(三)安全帽或雨衣等機車用品得併同機車放置於機車停車位。
二、停車空間應依與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使用其約定專用部分。地下B1、B2、B3、B4劃設OOO個汽車停車位,其中除編號O為資源回收區專用車位外,餘約定由購買人依其固定車位停放。購買地下室第一層汽車停車位之所有權人,依建物登記簿謄本所載持分共用部分,並基於使用車位需要,得使用共用部分。汽車停車位如遇空襲或緊急事件時,應無條件依法開放供公眾緊急避難使用。地下B1劃設OOO個機車位,約定由由各戶擁有一個固定機車停車位使用,如遇空襲或緊急事件時,應無條件依法開放供公眾緊急避難使用。
第三條 停車證申/換領及停車管理費收繳
一、 停車證申領辦法:
(一) 停車位所有權狀影本(承租者須附有效之租賃契約)或建設公司租用名冊。
(二) 行車執照影本。
二、 停車證每年換發一次,由管理委員會製發停車證,每一汽車位申領一張汽車停車證;大型停車位供停2車者,得申領2張,如住戶有個別需求,可自行加購停車證,並列管記錄,換發車證時,請所有權人或其家屬持舊車證、個人身份證正本、行車執照正本至服務中心辦理以便作業人員核對資料(新增)。
三、 汽車每一車位每月新台幣500 元管理費;母子車位每月新台幣1,000 元管理費,於每月會同管理費一併收取。
四、 機車停車證申/換領辦法:
(一) 申請人需為車位使用權人,使用名冊以管理委員會登記為準。
(二) 換領車證應由車位所有權人或其家屬持個人身份證正本、行車執照正本至服務中心辦理以便作業人員核對資料(新增)。
(三) 公共機車停車格,每一停車位限申領一張機車停車證,停放於機車格。(刪除)
(四) 機車每一車位每月新台幣100 元管理費,於申領或換發停車證時繳交全年度管理費1200 元。--->改為於每月會同管理費一併收取
第四條
一、本社區地下停車場車輛進出需憑停車證及車道搖控器操作(新增)通行,無證不得進入。--->直接改為本社區地下停車場進出之車輛需憑貼有本社區該年度停車證或訪客證並操作車道搖控器,保全人員可在查驗身份無誤後,協助住戶開啟柵欄/鐵門;無本社區允許之停車證,任何車輛不得進入本社區
(一) 汽車證貼於車前玻璃內側右上角或明顯處--->改為左下角。
(二) 機車證貼於機車車頭正前方或明顯處。
二、 車輛應停放車格內不得超出格外影響其它車輛通行或停放;不得停放非劃設車位之公共空間且禁止自行改劃車位格線。
三、 汽車車位所有權人如將停車位轉售(租)社區內其他住戶,應攜帶必要之證件至管理中心修正資料,停車位不得轉售(租)非本社區住戶。
四、 本社區停車場僅供作緊急避難空間及停車之使用,禁止私自堆置物品。--->本社區停車場僅供作緊急避難空間及停車之使用,除第二條(一)、(二)所准予之車輛,禁止私自堆置任何物品
五、 車輛於停車場拋錨或發生意外應迅速通知管理人員處理。
六、 訪客或施工車輛應向執勤保全人員登記換發臨時停車證,停放於訪客專用車位或指定之臨時車位,不得隨意停放。
第五條 違反本辦法之責任
一、 無停車證車輛,不聽制止而擅闖社區停車場者,依法追究責任。
二、 佔用他人車位、或跨越到隔鄰車位影響他人停車權利者,得由管理人員或管理委員會委員會同該車位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並取得車位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同意下,對於違規之車輛逕行鎖車動作,若該車位被占用而造成原車位使用者之車輛違反本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而受罰,罰金由佔用他人車位之為車輛負擔。另,違規車輛要求管理人員、管理委員會開鎖放行時,需現場繳清違規罰金。
三、 無牌照車輛,經公告後仍未移除或處理者,將請求主管機關移除。
四、 訪客車輛,如未獲准許而擅自停放他人車位,將構成民法「侵權行為」。長期佔用,將涉刑法「竊佔罪」。
五、汽車(含訪客車輛)未依規定停放,經拍照存證及公告達3次通知仍置之不理,可依第五條第二項之內容上鎖,則逕行罰款每次罰款新台幣1,000 元整,充作公共基之內容上鎖金(500 元)及被佔用人之補償金(500 元),每天可拍照2次並得連續罰之。若停放超過1日者,請主管機關拖吊移除--->刪除。
六、 機車、腳踏車、滑板車、電動腳踏車等動力或非動力輪具交通或休閒機具應停放所屬之機車位格內,如未遵守規定停放,經拍照存證及公告達3次通知仍置之不理,可依第五條第二項,每次罰款200 元,充作公共基金(100 元)及被佔用人補償金(100 元),每天可拍照1 次並得連續罰之;如違規次數超過3 次者,撤銷其機車停車證1 年並得連續罰之。未依規定停放,而造成意外事故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七、罰款應於開立罰款通知單之次日起算,15日內繳納完畢,如期繳納罰款者,管理委員會得寄發催繳通知。
八、未如期繳納罰款者,經催繳通知後七天內仍未繳納者,管理委員會得寄發存證信函催告繳納,及聲請支付命令或訴請法院強制執行或起訴等法律程序。
九、經催繳通知後七天內仍未繳納者,得收取延遲利息、存證信函、支付命令、強制執行等相關規用。
十、延遲利息之計算以催繳通知送達之翌日起至罰款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第六條 進出之車輛,均須減速慢行,每小時十五公里以下,開近光燈,並依指示方向行駛,以策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