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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局長與民有約執行計畫
第1版89年05月
第4版97年08月
一、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貫徹行政革新,提升為民服務品質,瞭解民眾需求,加強與民眾意見溝通,並為其解決問題,以結合民眾心力,推動環保業務,特訂定本執行計畫。
二、會見時間:每月第二、四週(星期三)下午二時至四時三十分,若遇議會期間及業務需要得另擇期辦理;另經本府聯合服務中心移請本局辦理之「市長與民有約」案件則視實際情況辦理。
三、會見地點:與民有約室(26樓)。
四、民眾對環保工作有任何興革建議或陳訴事項者,皆可申請會見局長。惟遇有下列情事者不予受理:
(一)陳情案涉及司法起訴或已判決案件。
(二)陳情案涉行政救濟中或判決確定案件。
(三)非本局權責案件。
(四)陳情案本局承辦單位已在限期處理者或可立即交辦權責單位先行服務者。
五、民眾建議或陳訴事項,請述明或載明具體陳情事實及真實姓名、住址、聯絡電話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於申請書。
六、民眾申請會見局長方式:
(一) 民眾於欲申請會見日期7日前,以書面、電話、傳真或親自向本局預約登記(聯絡電話:1999、(02)29603456轉3979;傳真電話:(02)2962-5163),本局將以電話通知申請人排定之時間、地點。
(二) 經本府聯合服務中心依照「市長與民有約」受理方式轉請本局安排會見。
七、每次安排會見之件數以3案為原則。惟遇時效緊迫得經局長室核准後酌予增減。
八、同一案件與會之人數原則不超過3人,內容相同案件以申請一次為原則。
九、局長與民有約陳情案之受理方式,依案情內容採進階安排面見局長:
(一) 權涉本局之單純案件,請權責單位主管或適當人員出席至與民有約室(26樓),協助處理並將面見情形之結論函覆陳情人,經前開處理而民眾不滿意者,則安排一級主管與民有約由該主管會見、處理,而民眾仍不滿意者,再予安排列入「局長與民有約」會見案。
(二) 案情複雜涉及多單位業務權責需跨科室協調之案件,則予排入「局長與民有約」會見案。
(三) 經聯合服務中心轉請權責單位安排主管與民有約之個案,單位應於7個工作天內機動調整安排面見單位主管;且在單位尚未妥處函覆前,原則暫不排入「局長與民有約」案內。
十、「局長與民有約」相關作業由本局秘書室指派專人負責,並由業務權責主管及承辦人陪同會見。
十一、「局長與民有約」交辦之案件,由記錄人員登記列管後,以通知單送請業務單位辦理,如涉及二個以上單位者,將指定其中一單位主辦。各承辦單位應迅速妥適處理,於10個工作天內將辦理情形函復申請人,另以副本或回報單通知秘書室,因案情複雜無法依限函復時,應就延期理由函知申請人並副知局長室與秘書室。
十二、若遇其他重要公務,局長未能按照原排定時間接見民眾,由局長指定專人代為接見或通知更改日期。
十三、為配合「局長與民有約」時間,本局各單位主管於每月第二、四週(星期三)下午除因必要公務外,應在勤。
資料來源:
http://www.epd.ntpc.gov.tw/_file/1150/SG/28757/D.html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首長與民有約」執行計畫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北民宗字第0960783369號函頒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修訂
一、新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貫徹行政革新,提升為民服務品質,瞭解民眾需求,加強與民眾意見溝通,並為其解決問題,以結合民眾心力,推動市政建設,特訂定本計畫。
二、會見時間原則定於每月二、四週星期三下午二時至四時,若遇議會期間或業務需要得另擇期辦理,惟不得延宕原會見時間二週以上。
三、會見地點為本局會議室,必要時得安排其他適當地點。
四、民眾對民政業務有任何興革建議或陳訴事項者,皆可申請會見局長。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受理,惟仍應回復陳情人或通知陳情人依原法定程序辦理:
(一)陳情案涉及司法起訴或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
(二)陳情案已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而尚未裁決者或判決確定案件。
(三)案件已由檢、警、調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四)陳情內容係涉及私權糾紛而非行政機關權責者。
(五)陳情案已責由承辦單位限期處理者或可立即交辦執行者。
(六)同一事由經具體處理,且無新事證者。
(七)無具體約見事由或個人資料不齊全者。
(八)非本局業務權責者。
五、民眾建議或陳訴事項,應以書面為之,述明或載明具體陳情事實及真實姓名、住址、聯絡電話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於申請書(如附表一,另請提供有照證件以供核對),倘經查證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得取消會見。另依行政程序法第169條規定 :「陳情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機關應作成紀錄,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讀後命其簽名或蓋章。陳情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
六、預約原則:
(一)民眾於申請會見日期10日前,以書面、電話、傳真或親自向本局預約登記。
(二)每次安排會見之件數以最多3案為原則。
(三)惟遇時效緊迫或陳情案件亟需解決者,安排會見之案件數量得經局長或其指定代理人核准後酌予增減,另對於弱勢族群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低收入戶及原住民,得保留名額予以預約登記。
七、處理原則:
(一)權涉本局之單純案件,由承辦人員先行聯繫相關之主辦科長或其他適當人員瞭解案情,協助處理並函覆陳情人,經前開處理而民眾仍不滿意者,則安排列入「局長與民有約」會見案。
(二)案情複雜涉及其他局處會或各科 (室、所、館) 協調之案件或堅持直接列案面見局長者,則予排入「局長與民有約」會見案。
八、約見預備:
(一)查證申請人身分。
(二)承辦人員應將申請會見案件之問題及相關資料送交權責科(所、館),於1日內填具處理表 (如附表二),經簽核後送研考人員彙辦。
(三)簽請局長核准辦理。
九、約見通知:
(一)於約見前3日通知陳情人約見時間、號次、場所 (地址、交通路線及位置圖示)、相關權責科 (所、館)、聯絡人及電話。若屬可立即交辦案件而未排入會見者亦應於3日內回復或告知陳情人。
(二)申請會見案件權責單位,應於會見2日前簽註具體處理意見,陳核局長參考。
十、約見當日:
(一)會見時應由本人親自到場,約見時間以15分鐘為原則。
(二)陳情人於陳述案情時,如有必要得有陪同者,同一案件與會之人數原則不超過10人。陪同或協同之民眾如非已事先登記者,限3人協同為之。
(三)以局長會見為原則,若遇其他重要公務,局長未能按照原排定時間接見民眾,得由局長指定代理人代為接見,本局各科、室、戶政事務所、殯儀館等業務相關同仁應配合「局長與民有約」時間,除因必要公務外,應配合出席,確有要事無法參加時須指定代理人參與。
(四)局長與民有約案件約見結果,如有必要時得發布新聞稿。
十一、約見後案件處理:
(一)業務權責單位(機關)應於約見後5日內將會見辦理情形函復陳情人,並副知本局秘書室,俾利管考。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得簽准展延辦理期限,但應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二)局長與民有約相關作業由本局秘書室專責列管並列席簡要紀錄(如附件),權責單位(機關)主管及承辦人一併陪同會見,會見紀錄於會見結束後由首長簽名確認後列管交辦。
(三)局長與民有約交辦之案件,由秘書室登記列管後通知權責單位(機關)辦理。涉及二個以上單位(機關)者,需指定其中一單位(機關)為主辦單位(機關),若涉及本府其他單位(機關)則應一併邀請與會。
十二、本計畫奉核後施行,未盡事宜處得隨時修正或依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
http://www.ca.ntpc.gov.tw/_file/2965/SG/35752/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