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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第一屆第六次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內容好多喔...

2011-06-20 22:34 · 樓主
看了京都第一屆第六次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內容有將近兩頁的篇幅,在做個人聲明,而非討論與社區有關的事宜.......{:5_256:}
既然大家有幸身為京都的芳鄰,就以和為貴:handshake ,讓我們的社區更健康和樂!!:)
大人有大量,向辛苦的委員們敬上誠摯的敬意...{:6_314:}
2011-06-21 00:49 · 2樓
🔧 本帖最後由 耐心 於 2011-6-21 00:52 編輯


回復 圈雪 的帖子

會議紀錄內容有將近兩頁的篇幅,在做個人聲明,而非討論與社區有關的事宜.......

呵 呵.. 我也一樣不解{:4_93:}{:7_358:}
2011-06-21 12:08 · 3樓
有時間應該要去拜讀一下{:4_202:}
2011-06-21 16:20 · 4樓
🔧 本帖最後由 tangcpa 於 2011-6-21 16:29 編輯


回復 圈雪 的帖子

作為財務委員為京都社區住戶監督委員會是天經地義的事.何錯之有?檢附第六次會議記錄全文(標示紅色部分為本人三封回覆給委員間之電子郵件之內容).歡迎公評.
2011-06-21 17:22 · 5樓
tangcpa 發表於 2011-6-21 16:20
回復 圈雪 的帖子

作為財務委員為京都社區住戶監督委員會是天經地義的事.何錯之有?檢附第六次會議記錄全文 ...


真是辛苦你們了, 加油~~{:7_385:}
2011-06-21 17:51 · 6樓
回復 tangcpa 的帖子

就是了解當委員的辛苦與用心
所以才給我敬愛的委員{:6_314:}

圈雪的尫
2011-06-21 17:55 · 7樓
說真的,看得霧煞煞...

開會若因為不同意見起的口角衝突,主席就當一下和事佬調解一下吧!

畢竟出發點都是為了住民利益著想...
2011-06-21 18:46 · 8樓
感謝各委員對於社區的勞心勞力,但相信大家最終的目的是一樣的,都是為了社區好,所以仍真希期盼大家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2011-06-21 20:47 · 9樓
蔡孟哲 發表於 2011-6-21 17:55
說真的,看得霧煞煞...

開會若因為不同意見起的口角衝突,主席就當一下和事佬調解一下吧!


主席就是主委大人~~
2011-06-21 20:48 · 10樓
吳金讚 發表於 2011-6-21 18:46
感謝各委員對於社區的勞心勞力,但相信大家最終的目的是一樣的,都是為了社區好,所以仍真希期盼大家大事化 ...


我們也是這麼希望的~~
2011-06-21 20:59 · 11樓
回復 蔡孟哲 的帖子

因為不同意見起的口角衝突,主席就當一下和事佬調解一下吧

主委就是當事人..
2011-06-21 21:34 · 12樓
喔喔喔... 再看一次就看得更清楚了!

我覺得財務委員沒有惡意,只是一針見血的言論讓主席感到受傷,需要有智慧的人調解一下囉!
2011-06-21 22:30 · 13樓
tangcpa 發表於 2011-6-21 16:20
回復 圈雪 的帖子

作為財務委員為京都社區住戶監督委員會是天經地義的事.何錯之有?檢附第六次會議記錄全文 ...


唐大,辛苦你了,我們完全支持你!有你們的監督,管委會才不至於被某些人把持及玩弄!
再次感謝你們,相信只要是正義的有理的,不怕人家來告,更何況他如果告輸了,可以再告他誣告!哈哈
2011-06-21 22:38 · 14樓
回復 達芙妮 的帖子

很簡單
既然開會要簽到 你早退也要簽退
管你是主席 會議規則自己都不遵守了要叫其他委員怎麼開會

2011-06-21 23:29 · 15樓
🔧 本帖最後由 戀家 於 2011-6-21 23:41 編輯


看來看去就是一場誤解 !
任何人再加入個人對某人喜好的見解與說法,只會造成更多無法圓滿化解的誤解!
大家都是成年人,有任何的不滿或意見不同,當面說開來比較好!
一開始就要告來告去..........很不樂見!
千金難買好鄰居,何況都是為公共事務煩心,不需要如此! 退一步海闊天空!
若主委有所誤解,希望財委可以道歉! 而若主委也誤解財委的意思,希望主委也能明白告知這是誤解!希望不要再有!
個人真的認為沒有啥大不了的事情!
希望兩位可以坐下來握握手談清楚!
京都才剛開始,若先內鬨........實不是一件好事!
頂多意見不合罷了,反正是合議制! 並非某人才能決定的事! 充分討論溝通是必要的,但沒必要要把責任攬在一個人的身上! 是吧!
PS. 只有公務員才有圖利問題! 這種無給職的職務是沒有這種問題的! 頂多就是背信! 所以就算管委會執意給誰做!我還不知有何問題!?? ----個人的法律見解!
2011-06-21 23:42 · 16樓
tangcpa 發表於 2011-6-21 16:20
回復 圈雪 的帖子

作為財務委員為京都社區住戶監督委員會是天經地義的事.何錯之有?檢附第六次會議記錄全文 ...


Dear 唐委員,

小弟與內人看了會議紀錄內容,並不覺得你有失態之舉。而且感覺得出來是從社區的角度出發。

反倒是如何避免讓“主委”自己看偏了情況,把重心從社區事項轉移,或許有您的大智慧可以減輕這個情況。

火放慢一點、滅火很累的。

會議紀錄有,有郵件往返的截錄內容,而且還有註記是“事後補充”,小弟已經覺得此份會議紀錄的公正性。
為了避免這個會議紀錄被事後竄改,建議日後的會議的召開可以考慮底下幾個做法:
一、會議紀錄,完成後,應以不可被修正的pdf檔式或是影像檔(tif)格式將資料保存。
二、會議紀錄人員,可考慮由非物管中心成員紀錄,並於會後,進行首次宣讀。若有書面補充,應獨立於會議紀錄內文之外。不可併於會議紀錄之中。
三、會議紀錄中,應該紀錄出席委員的狀況,包括遲到早退。
四、會議主席,重點在主持會議,為了讓會議能夠有效率的進行,可輪流擔任主席。

這是小弟的淺淺建議。比較中性,但希望是能為了京都社區的每一個住戶的權益都能照顧到。而不要內耗在對社區無意義的事項上。

辛苦了,所有的委員們! 謝謝你們~~
2011-06-22 02:28 · 17樓
🔧 本帖最後由 紹彬 於 2011-6-22 02:38 編輯


委員之間的事,
為什麼要佔用寶貴的會議時間呢?
撂完話就走是哪招= =
丟臉丟到外人面前了...
(我所謂的外人是指物管,機電公司,遠雄等等,
委員會成員都應算自己人)
{:4_120:}
2011-06-22 09:28 · 18樓
DEAR 諸位委員大大:
大家都知道當社區委員是無給職,做好獲得住戶認同是應該的,但若有任何私心遭住戶檢舉,則不僅顏面無光,且日後在社區與住戶見面將會遭受異樣眼光。
相信在當初選出諸位委員時,必定受到住戶們極大的期許,寄望能把本社區塑造成優質社區,甚至參加優良社區競賽,進而得獎!
眼前最迫切的事是趕緊與遠雄辦理公設點交事務,也可儘速將遠雄提交之社區公共基金收入社區,希望諸位委員集中心力儘速完成此事,俾免辜負大家的期望!
謝謝諸公的辛勞!
2011-06-22 11:55 · 19樓
🔧 本帖最後由 c3253366 於 2011-6-22 11:57 編輯


唐財委居於職責為財務監督把關,善意的提醒主委注意,若因此變成毀謗被告,真是情何以堪,委員都是義工,有必要小題大作,進行興訟嗎?姑且不論毀謗是否成立,一旦進入訴訟程序,將來又如何一起開會呢?還請當事人三思,以和為貴,息訟吧!
2011-06-22 15:22 · 20樓
回復 戀家 的帖子

反正是合議制! 並非某人才能決定的事!

問題就出在.. 這並不是某些人的認知啊~{:7_437:}
2011-06-22 17:14 · 21樓
耐心 發表於 2011-6-22 15:22
回復 戀家 的帖子



某些人認為他自己很大,可以一手遮天嗎?呵呵
2011-06-22 17:48 · 22樓
回復 alakao 的帖子

遮住自己頭皮上..巴掌大的一片天? {:7_358:}
2011-06-22 18:17 · 23樓
🔧 本帖最後由 戀家 於 2011-6-22 18:20 編輯


耐心 發表於 2011-6-22 15:22
回復 戀家 的帖子



這並非認知或不認知的問題!
任何會議都該有正當合法的程序! 否則決議可能會是無效的!
合議制的會議,主委(主席)並不參與表決,會議中大家暢所欲言,之後主席該就有的論點結果表決,若無法表決出結果,則由主委裁示最後結果!
任何不同意的一方,則須共同同意所表決的結果...........我想這應該大家都清楚的,不是嗎? 除非這些表決觸犯不合法的問題!
就算有任一方堅持某些方案,但也需要表決阿! 除非他可以說服其他大部分的委員,有何不可??
如果因堅持某方案要被質疑,這不是很好! 除非有相當的證據,證明不法! ---很多時候可以考慮觀點不同罷了!
不論表決出的結過是否合乎大家滿意,畢竟是表決結果,好壞大家都得共同承擔! 因為這是大家所選出來的委員!
若不滿,可以下屆時自己出來服務社區,或許可以有更好的方案! 但此次還是得接受此屆委員的管理模式!
但如果還未表決,只是提出意見,就表示不滿或提出質疑................個人認為是不恰當的! 也傷感情!
討論事情重點是針對事情討論! 盡可能不要牽涉到個人的討論!這樣衍生問題會比較少! 也比較能focus問題的本身
PS. 所有的委員都可以提出任何不遵守合法的會議規則的委員給予提醒!


2011-06-22 18:41 · 24樓
🔧 本帖最後由 耐心 於 2011-6-23 00:32 編輯


回復 戀家 的帖子

借用您的文字來聚焦一下....{:7_463:}
討論事情重點是針對事情討論! 盡可能不要牽涉到個人的討論! ...............................
PS. 所有的委員都可以提出任何不遵守合法的會議規則的委員給予提醒!
2011-06-22 20:00 · 25樓
戀家 發表於 2011-6-22 18:17
這並非認知或不認知的問題!
任何會議都該有正當合法的程序! 否則決議可能會是無效的!
合議制的會議,主 ...


關於此文中的部份認知,我稍為修正一下錯誤的部份。

在合議制中,主席 也有投票權,但是他行使的時機點,則是被限制在「當不同意見的表決呈現對平的狀態下,主席才能投出自己的一票」而非「裁示」。

另外如果為了求人和,而損及社區利益,這是雙輸的局。

耐心前輩有提及,目前似乎已經走向法律層面。則表示,有部份管委不能隨意發言。
委員身份重任,卻不能為社區有效發言,那接下來管委會的運作受到的影響有多大? 還能有效進行嗎?


2011-06-22 21:35 · 26樓
回復 圈雪 的帖子

1.據本人所知.徐先生已正式向本人所屬的台北市會計師公會提告本人違反會計師法.
2.謝謝各位芳鄰的關心.本人會挺住的.
2011-06-22 23:33 · 27樓
回復 圈雪 的帖子

既然大家有幸身為京都的芳鄰,就以和為貴 ,讓我們的社區更健康和樂!!


所以為什麼智慧的圈雪要有酒窖
美酒當前來喬一喬
大家不管什麼仇都忘了!
(不然也可以勉為其難試一下我們的大和解咖啡!)
2011-06-22 23:35 · 28樓
覺得主委太over了。有點小題大作,很令人不快! 這不是在替社區造福!
2011-06-23 00:06 · 29樓
verysimple 發表於 2011-6-22 23:33
回復 圈雪 的帖子



只要我的酒能讓大家能歡喜和樂....:)
那身為京都一份子當然隨時把酒與杯準備好:victory:
樂意等大夥來舉杯歡樂 手牽手唱『京都樂』:handshake :D
2011-06-23 22:30 · 30樓
回復 jimmysucm 的帖子

"裁示"是尊稱! 也就是主委投下他的那一票!
那因為是主委,也是主席! 所以當然再投下自己的那一票時,會表示一下自己的意見..........尊重一點講就是"裁示" !
我想你的意思也是一樣的!
2011-06-23 23:11 · 31樓
🔧 本帖最後由 愷愷爸 於 2011-6-23 23:12 編輯


戀家 發表於 2011-6-23 22:30
回復 jimmysucm 的帖子

"裁示"是尊稱! 也就是主委投下他的那一票!


由旁人提出「請主席裁示」,那是尊敬的用法,雖然有些八股,但也無可厚非。
但如果是自己主動發言「本席裁示如何如何」那就是官腔官調,大可不必。
管委會各委員大家都站在同樣的基礎上做事,沒有階級高低、沒有從屬關係,討論事情真的不需要搞得這麼官僚,換我是委員一樣聽了不舒服。
2011-06-23 23:16 · 32樓
愷愷爸 發表於 2011-6-23 23:11
由旁人提出「請主席裁示」,那是尊敬的用法,雖然有些八股,但也無可厚非。
但如果是自己主動發言「本席 ...


愷愷爸......你終於出現了,沒錯,就是這種感覺!
看到這兩個字,一整個火很大
2011-06-23 23:29 · 33樓
好官腔...這是和協的京都愛的家...搞成有點不和協....怪不舒服~
2011-06-23 23:31 · 34樓
戀家 發表於 2011-6-23 22:30
回復 jimmysucm 的帖子

"裁示"是尊稱! 也就是主委投下他的那一票!



如果「裁示」是尊稱,小弟倒很期待下次開會時,如果有其他委員當著主委面前說「本席裁示」,不知道主委會不會覺得這是一種尊稱。


如果是以「主席」而不是「主委」的身分,那麼「裁示」只會存在於首長制,不應該出現在合議制,因為合議制下票票均等,沒有任何一位委員會有「裁示」的權力。





2011-06-23 23:48 · 35樓
回復 tangcpa 的帖子

唐大,
只要是對的事
永遠是光明喜樂!!:)
我與您一樣
是站在光明處....:D
2011-06-24 11:23 · 36樓
戀家 發表於 2011-6-23 22:30
回復 jimmysucm 的帖子

"裁示"是尊稱! 也就是主委投下他的那一票!


我的認知中,“裁示“是屬於行政管理用詞。 所謂“尊稱“並不在我的認知範圍內。

所有會議中,僅有 具有「管理權」者,才適合使用“裁示”的權力。
簡單來說,部門會議,或是公司會議,部門/功能主管有公司管理規章賦予的行政管理權,此時可以執行你所說的“裁示”。無須經過投票。是否要經過投票取得結果,完全看該部門主管的是否願意如此行使執行權力下放的作為。

而組織中的董事會議,董事會議中的主席就不具有這個“裁示“的資格。所有提經董事會議的部份,在經過討論之後,完全以投票結果而定。

不曉得您認為我們的管委會組織中,是那個模式呢?
京都規約提供的是偏向那一個模式呢?
2011-06-24 17:08 · 37樓
哈哈哈~~ 我的裁示只是形容詞! 非一定要這樣講,或是自己講! 總之就是票數公平時,主委表示自己的意見.............畢竟主委是主席! 況且,主委是代表管委會,任何簽字大都是由他代表,很多時候也是要扛責任的!
不管怎樣,每個人的行事風格不同,意見可以不同,但相互尊重,或是願意給別人多一些尊重也不是太過分! 是吧?
當然這是個人想法,每個人做法不同!
至於管委會組織大家要認為是怎樣的組織,是怎樣的組合,各委員該如何相處,社區事務該如何處理,都是在個人心中!
這種事,兩年前個人也發生類似事件,就是我講了一些話讓敝社區主委誤解,同樣的景況! 但我的意思非如此! 可是主委也認為我影射他,非常氣憤! .............對事我仍堅持我的原則,但這件事我跟他深深的致歉! 我的言語讓他有所誤解,是我的錯! 於是我極力解釋也公開致上最大歉意! 事情就回到主題上!
目的到底是為什麼? 我的目的就是解決事情,而非因一些言語的誤差上面分散了焦點! 所以某件事上我選擇讓步! 致歉不代表就一定對方對,自己錯,但能化解誤解會是最好的方法!

每個人對事情的看法與處理不同,此事件我還是希望可以握手言和,事緩則圓! 我就不再多言! 畢竟該說也說,多說也無益了
2011-06-24 18:02 · 38樓
回復 戀家 的帖子

每個人對事情的看法與處理不同,此事件我還是希望可以握手言和,事緩則圓! 我就不再多言! 畢竟該說也說,多說也無益了


這樣的結果當然是大家都樂於見到的,只是現在的決定權似乎是在"本席"身上喔,本來就沒那麼嚴重的事,非要搞的動刀動槍的,如果三兩句話語可以化解歧見,大家回歸本質一同專心在真正重要的社區事務上,實乃京都之福。但我很怕"本席"又會要來個官僚作法,要求唐大做出正式道歉,才肯善罷甘休,那就真的沒有台階下了。
2011-06-25 08:34 · 39樓
🔧 本帖最後由 jimmysucm 於 2011-6-25 08:47 編輯


戀家 發表於 2011-6-24 17:08
哈哈哈~~ 我的裁示只是形容詞! 非一定要這樣講,或是自己講! 總之就是票數公平時,主委表示自己的意見....... ...


“裁示“ 再怎樣也不可能當形容詞,只有動詞 或是 名詞 兩種詞態。
不過真得我與您有一個共同的觀點,就是,希望這件事可以如您所說:
每個人對事情的看法與處理不同,此事件我還是希望可以握手言和,事緩則圓!

此事件的主要兩位關係人,會如何處理,我想我們都無法介入。也都希望他們能有如佛教界「大智慧境界」來處理出好的結果,並繼續為社區全體住戶造福。

小弟並沒有反對您的想法,只是有些用字/用詞,在這件事情發生後的這段時間,我想大家有正確的認知,才比較不會產生各說各話、各自解讀的狀況,進而影響對事件正確性與公平性的認知。

我自己感覺,我在這篇文的對“戀家前輩”的幾個回覆,似乎讓您的善意減損了,這個部份,我跟你說聲抱歉。希望您能繼續表達您的想法。

我們大家都儘量先放掉對事情的主觀看法、對人的主觀支持,以儘量取得客觀理性的討論與認知。
小弟的另一篇文與這邊文都是以「京都第一屆第六次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自回覆此文當時尚未有修訂版的會議紀錄)為出發點。
但我比較憂心的卻是
「如何避免京都權益受到傷害?會議紀錄在會後被修改的機會產生之後,又沒有經過一個有效地管控程序,難保說,之後我們所看到過的會議紀錄,都還是當時的公告紙本。而會議紀錄卻是被當成決策結果的重要依據,如果真有問題發生,且剛好是管理委員們與列席的住戶有印象都有討論過做成決議的見證人,但事後調閱會議紀錄卻不是這麼一回事! 那全體住戶也只能認了」

舉個說明用的例子:「公司的會計帳本中,在企業的經營實務,我們都知道會有 「內帳」、「外帳」兩個部份,就會計師事務所幫忙查的是外帳的正確性與公司現有資本/現金的合理性,來確保公司能夠永續經營。而「內帳」通常都是由另外處理,原意是增加資金流用性,但卻也成了掏空公司的最佳利器,法律上不認內帳。」當內外帳的總資金不符時,造成企業倒閉,受傷的是誰?就是企業內的員工。新聞上提到的(遠東航空)就是一個很大的例子。
註一:這個舉個說明用的例子只是用來強調事實前後不符所造成的關係人的影響,進而讓看的人能體會事情的受影響程度為何。請看清全文,了解文章本義。若擅自斷章取義,自行解讀,而造成權益受損,請自行負責所有需承擔的責任
註二:這個舉個說明用的例子,並不代表本人(個人)同意有「內帳」在目前生活的京都社區之中,而是「本人(個人)不同意有『內帳』的作法在京都社區中」畢竟這個是我認為對住戶是有風險的。


2011-06-25 11:52 · 40樓
回復 戀家 的帖子


一、管委會的組織,也就是「是合議制,不是首長制」這件事,絕對不是「都在每個人心中」,因為這是法律跟規約白紙黑字寫的,所以不應該有因人而異的模糊空間。

二、在還沒有人興訟之前,「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或甚至「解決問題最重要,就算道歉也不代表自己錯」這些都是對的,但既然有人堅持整件事必須也已經進入法院,那就不能輕易表達歉意,因為在訴訟上,很容易被對方拿來移花接木說成「承認自己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