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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子國際村」社區磁磚連爆 建商拒修

2011-03-14 09:13 · 樓主
「太子國際村」社區磁磚連爆 建商拒修
http://udn.com/NEWS/DOMESTIC/DOM2/6207501.shtml
【聯合報╱記者王汝聰、孟祥傑/板橋報導】

2011.03.13 03:04 am


新北市北大特區知名建案「太子國際村」及「北大MBA」兩個大樓社區,近年來每逢冬天低溫,住戶家中及公共空間區域的石英拋光磚接連發生隆起爆裂(俗稱「膨管」)情形,要求建商修繕,但建商以已過保固期為由拒絕維修。

住戶事後向新北市消保官周繼雄陳情,周認為發生類似情形住戶不少,應與建商施工方法不當有關,日前召集建商與住戶協調,要求建商負責,但建商強調是天候影響或住戶使用不當造成,與施工無關而拒絕修繕。

由於雙方各說各話,協調不了了之,周繼雄決定下周三再度協調,視建商態度再行處置;社區管委會則說,建商屆時若無善意回應,不排除提起消費訴訟,並請求消基會協助。

三峽區龍恩里長林富子也是太子國際城住戶,她說新北市府法制局上次邀住戶與建商太子建設協調時,建商代表邱文珍協理是當年交屋給住戶的客服經理,他對住戶遭遇也表示「五味雜陳、感同身受」,但協調不成後,對住戶可能提告表示「走法律途徑我們最高興」,態度前恭後倨。

林富子說,邱文珍曾向住戶表示,交屋已有4年,石英磚爆裂與「地震、天災、人為使用不當」有關,且建材保固期只有1年,無再免費為住戶修繕的義務。

太子國際村副主委林芳梅因家中地磚四度發生膨管意外,對建商說法不能接受,指過年前太子建設對發生磁磚爆裂住戶,提供每片5百元連工帶料的修繕服務,後來物價上漲,每片石英磚漲到700元,改要住戶負擔500元方式處理;有住戶態度強硬只付每片50元,建商一樣幫忙修繕。

據了解,太子國際村共532戶,社區建成4年以來,已有270餘戶向管委會登記地磚發生膨管現象,向消保官周繼雄陳情,周在第一次協調不成後,要雙方另謀解決途徑;社區管委會認為建商「柿子挑軟的吃」,表示不排除對太子建設提告,以維護自身權益。

【2011/03/13 聯合報】@ http://udn.com/
2011-03-14 10:00 · 2樓
住戶一定要團結..不用懼怕大建商...加油!!加油 早就要走法律途徑了. 住戶損壞比例如此高代表當時品質一定沒有控管好.哪有4年就出現這樣的情況. 實在太扯了. 太子是好建商怎會發生如此狀況(偷工減料).令人失望透了.
2011-03-14 10:17 · 3樓
公共空間區域的石英拋光磚接連發生隆起爆裂
和不當使用有何關聯呀?
難道這兩個社區的居民有請大象在社區跳舞嗎?
建商有附拋光石英磚使用說明書嗎?
這真的太扯了!
2011-03-14 12:28 · 4樓
本來要買太子的說....
還好沒買..
不過也希望建商真的能拿出解決事情的誠意來..
而不是買賣前後不同的嘴臉...
那真的是哦....#$%^&*()...

祝福太子和mba的鄰居們~加油!!
2011-03-14 14:26 · 5樓
回覆 mama888a 的文章

我是此社區的住戶,發生此問題並不是交屋四年後才發生的~~
而且在交屋一二年後就陸陸續續發生了.......{:4_200:}
目前交屋四年了~~有人發生後修繕又有同樣問題,有人則是最近才發生......
所以這個問題才會一直拖到現在{:4_200:}
2011-03-14 14:28 · 6樓
一般來說如果拋光磚的貼法若為密貼(俗稱無縫貼法)很容易因磁磚的不平整造成覆著黏著劑的厚薄不一及無法有效抺(填)縫造而常因溫差過大造成隆起;建商常會讓房子的地磚看超來像大理石的樣子來增加賣相進而顧此失彼(兩利相爭取其重);再者地磚的價格也有很大的差異(1xx~數佰)的品質就不一;施工時是否有確實要求施工者依其重點或步驟施工是關係著良率;不然為何同一社區會有些住戶没有這樣的問題發生?若照報紙的說法因使用不當或怪天氣實有不委;畢竟:商人也是將本求利啊!
2011-03-14 14:48 · 7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小高 於 2011-3-14 14:49 編輯


太子建設學學永裕居吧,人家達人生活交屋四年,磁磚只要隆起一塊,為避免色差,整間全部打掉重舖....免費..
p.s我是之前達人的住戶..
2011-03-14 18:31 · 8樓
回覆 小高 的文章

是喔!!當初請師傅來做亮縫後發現地板沒有鋪很平
應該當下請工務全部換新..........算了
現在裝潢中,完工後再看狀況吧
2011-03-14 20:16 · 9樓
回覆 寧靜海 的文章

感謝寧靜海幫忙提供最新消息,我因家有幼兒,不堪建商拖延,恐顧成幼兒受傷,故已出資重鋪地磚,不知是否可一併向建商求償
2011-03-14 20:21 · 10樓
ruth 發表於 2011-3-14 20:16
回覆 寧靜海 的文章

感謝寧靜海幫忙提供最新消息,我因家有幼兒,不堪建商拖延,恐顧成幼兒受傷,故已出資重鋪 ...



  趕快跟管委會了解一下,不要讓自己的權益受損喔!
2011-03-14 20:34 · 11樓
🔧 本文章最後由 dukeyang 於 2011-3-14 21:27 編輯


枉費太子在龍埔附近的賣價還不錯,
可惜統一集團的太子建設居然是這樣的售後服務品質,
達人生活也有不少類似案例,
免費打掉重鋪,不過我朋友的狀況是鋪木板。

另外有朋友在南崁買北大叫做千代田的建案公司,
也是有類似狀況,建商拒絕理賠。
不曉得北大千代田的居民是否有同樣情形呢?
2011-03-14 20:59 · 12樓
希望有好的結果
2011-03-14 21:21 · 13樓
dukeyang 發表於 2011-3-14 20:34
枉費太子在龍埔附近的賣價還不錯,
可惜統一集團的太子建設居然是這樣的售後服務品質,
達人生活也有不少類 ...


另外有朋友在南崁買千代田,
也是有類似狀況,建商拒絕理賠。
不曉得北大千代田的居民是否有同樣情形呢?


您是指竹城建設在南崁的建案?(代官山?)
我們搬來千代田九個月還沒聽到鄰居有類似情況。
我們水電保固一年,其他磁磚什麼的就不知道了。
(走廊的壁磚有裂,竹城來換過一次,目前有些貼了小紅圓圈,應該也是待換的吧)
2011-03-14 21:26 · 14樓
沒錯,就是代官山。
2011-03-14 22:12 · 15樓
ruth 發表於 2011-3-14 20:16
回覆 寧靜海 的文章

感謝寧靜海幫忙提供最新消息,我因家有幼兒,不堪建商拖延,恐顧成幼兒受傷,故已出資重鋪 ...


這點我們在跟建商協調時有向建商提出希望日後ㄧ併賠償
只是目前建商沒有答覆~
管委會會繼續努力!!
2011-03-15 08:25 · 16樓
的確,對建商來講走法律途徑最好
因為她們也很怕住戶一直盧,然後他們會授不了人情壓力而答應
所以她們喜歡走法律途徑
2011-03-18 22:15 · 17樓
交屋過後四年 民法第365條除斥期間尚未完成 依同法359條可請求減少價金

且,建商故意不告知瑕疵可認為違反附隨義務應構成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

得準用給付遲延規定可以請求修繕

保固期間條款之效力應不得使瑕疵發現其間低於法律規定

保固條款意義在於延長瑕疵發現其間或使保固期間經過後起算瑕疵擔保期間
2011-03-18 22:22 · 18樓
回覆 寧靜海 的文章

加油!建商的理由不成立,住戶要團結起來求償!
2011-03-18 23:17 · 19樓
回覆 slovakia 的文章

沒錯
保固就是應該這麼解釋

只是建商一直用營建業的陋規
主建物(有的會直接載明鋼筋..混泥土..漏水)保固15年
附屬設備保固1年
這樣的保固條款來呼弄消費者

看準的是消費者嫌興訟麻煩
以及利用小利分化住戶
製造住戶的內部矛盾
來達到瓦解住戶集體告訴的手段

其實集體告訴的成本較低
但大前提是要符合大多數住戶的利益
而且真的要有長期抗戰的準備

像本區某社區公設點交
建設公司只願意用不到200萬的金額打發管委會
但在我看來
該建設至少需要賠償800萬給管委會(因為施工品質太爛)
聽說該管委會只提出400萬
還被建設公司代表當場嘲笑主委沒行情亂開價
但真的要跟建設公司走法律途徑
太累了
除非社區裡要有人願意當傻瓜幫忙才有機會



2011-03-19 07:10 · 20樓
房子是用一年還是用一百年?太子建設真丟臉,蓋個只能用一年的房子,然後躲在一年保固合約的保護傘下對消費者幸災樂禍。本來還以為不錯的建案,原來如此!大廳蓋得像皇宮,住房蓋得那麼差,擺明引君入甕、欺騙消費者,這樣的房子,如何〝國際村〞?這就是太子建設的經營之道嗎?支持住戶團結爭取公道!太子可惡!太子真丟臉!
2011-03-19 07:56 · 21樓
發生這種事{:4_137:}真的需要社區居民力量團結一起來和建商談,希望太子國際村居民加油{:4_82:}
2011-03-19 11:27 · 22樓
🔧 本文章最後由 dingding 於 2011-3-19 11:28 編輯


回覆 mama888a 的文章

一年保固合約如果過了打官司會贏嗎
我家磁磚也破了好幾塊ㄟ
2011-03-19 12:19 · 23樓
🔧 本文章最後由 三代同堂 於 2011-3-21 21:11 編輯


經過聯合報報導後,其中特別談到建商代表說:我們最希望提告等語。明指建商大欺小,不負責任等,太子已趨積極協調,並於3/19日派員至各戶查看損壞狀況。
話說專員來後一直強調保固期只有一年,天候、地震因素皆有可能影響,我則反問:若為天候等因素,應為普遍性問題,怎會獨厚太子建設,另保固一年一說,應係施作無瑕疵為前提,本社區272戶皆有相同狀況,若說因天候等自然因素,實讓人難以接受,且事發至今,建商為何不展現企業社會責任之態度,經管委會多次協商,消保官折衝、媒體報導,使獲得初步結論。
協調中建商代表發言:我們最希望提告等語,寥寥數語,卻已踐踏了一個老牌建商的形象,信譽,值得嗎?
迄今建商仍是希望僅就地磚破裂部份修復,試問若為施作問題,豈只是部分問題,若未將檢查後,卻有問題之住戶地磚全面更換,怎保日後其他部分不會有相同狀況?
另施工期間,住戶需不需要請假監工,需不需要將傢俱搬離,需不需要後續清潔,若面積過大需不需要另覓暫住之處,其中勞務、請假等損失,又如何計算?
建商呀!這是你們的工作,卻是我們的生活,住戶真的不願意遇到這樣的狀況,你們可否拿出誠意及社會責任的態度,若把這件事譬喻為一場賽局,住戶們賭的是金錢與時間、而建商你們賭的卻是信譽和責任態度~
叨叨絮絮說了那麼多,或許建商不會知道,就算知道了~套句曹雪芹的話:真是一把辛酸淚,滿紙荒唐言,委員協調得很辛苦,但建商覺得住戶的要求很荒唐,再套句建商常說的:這是認知的問題,那我真是~~~欲辯已無言了!

2011-03-19 12:42 · 24樓
回覆 mama888a 的文章

太子是好建商怎會發生如此狀況(偷工減料)

不要天真了~ 還好總算不經一事不長一智...
無奸不商才是亙古不變的真理~~
2011-03-19 15:27 · 25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半桶師 於 2011-3-19 15:47 編輯


回覆 dingding 的文章

會贏的機率很高

但是扣掉律師費及請假時間
並不划算
除非你有時間及勇氣"自訴"

所以我才說一般建商吃定住戶就是這樣

雖然太子派員來勘查
但還是同一套說法
我在建築業待過很久
早就熟悉這種黑白臉的手法
不要等到太子透過進行調查損失的時間
逐一安撫受損的住戶
平息部分損失較小住戶的憤怒
甚至之後提出差異修補方案
例如多少面積以下就先行修補..多少面積以上需要釐清責任後才修補
而讓某些受損住戶誤以為再等一會太子就會處理
屆時住戶們之間反而會起衝突
這樣反而削弱集體興訟的力道

建議太子國際村的住戶們
還是趕快凝聚大家的共識
先行評估委託律師所需的費用
趕快進行提告
同時適時將事件對媒體發新聞稿
對太子建設施壓
若媒體被太子建設以抽關係企業廣告為由要脅
還可以更進一步
邀集受災住戶週六或週日
選擇至太子關係企業最知名..客戶最多或最高的事業體抗議
至於抗議可以很輕鬆且自然的表達訴求
不必是悲情的
而且可以有技術的避開集會遊行法申請
總之要用簡單的方式
讓事情在媒體曝光
以減短興訟過程
有關如何有創意,,有效..且不違法的抗議
我可以提供我的經驗

總之由願意提告的受災戶來均攤集體興訟律師費
會比一個人告建商有效率且便宜多了
2011-03-19 19:56 · 26樓
回覆 半桶師 的文章

感謝提供有用的資訊
2011-03-19 20:59 · 27樓
半桶師 發表於 2011-3-19 15:27
回覆 dingding 的文章

會贏的機率很高


"選擇至太子關係企業最知名..客戶最多或最高的事業體抗議
至於抗議可以很輕鬆且自然的表達訴求
不必是悲情的
而且可以有技術的避開集會遊行法申請
總之要用簡單的方式
讓事情在媒體曝光
以減短興訟過程
有關如何有創意,,有效..且不違法的抗議
我可以提供我的經驗"


請問半桶師
如何做才能有計巧地避開遊行法???
什麼是有創意,,有效..且不違法的抗議???
請不吝賜教~~
2011-03-19 21:39 · 28樓
回覆 dingding 的文章

第一次由議員所召開的協商
我方律師說明地磚攏起屬瑕疵擔保是五年內有效
太子須負完全的修復責任
太子不吭聲
第二次至法制局協調時
太子說他們很確定是ㄧ年保固
不承認民法354條所謂的瑕疵擔保
第三次協商時
我方舉證太子在過年前曾經幫幾戶急欲過年的住戶修繕
要求雙方付擔一定比例的費用 (當然是住戶多,太子少)
但是註明住戶日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任何賠償
如果真如太子說的沒有所謂的"瑕疵擔保"為何還要住戶簽這一份同意書,才進行修繕???

向消保官申訴至目前,真正參與其中的幾位委員所投入的時間及心力無法計數
管委會面對財大勢大的建商,真的是小蝦米對抗大鯨魚
這是一條艱辛的路
謝謝大家的支持與鼓勵
我們會堅持到底~~



附件:
一、物之瑕疵擔保
所謂「物之瑕疵擔保」係指物之出賣人,需從買賣標的物本身之瑕疵,負無過失之瑕疵擔保責任。換句話說,若購屋人購屋後發現該屋本身有物之瑕疵時,於符合以下要件之情況下,即可請求屋主依物之瑕疵擔保的相關規定予以負責。

物之瑕疵擔保的要件如下:
(一)需物之瑕疵於危險移轉時已存在:即該瑕疵須於房屋過戶前已存在。(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參照)

(二)需買受人為善意並無重大過失:即該瑕疵需購屋人於購屋前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不知(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參照)

(三)買受人須於除斥期間內主張:原則上,買受人受領買賣標的物後,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儘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立即通知出賣人(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參照)。惟如本案例之房屋漏水瑕疵,購屋人通常於交屋後不易發現其瑕疵,一般需居住一段時間後始能得知。但為避免買賣雙方法律關係久懸未決,故依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之規定,購屋人應於得知瑕疵後六個月或自房屋之交屋時起五年,向出賣人主張權利,否則將因時效經過而喪失權利。

若符合以上之要件,則購屋人自得依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三百六十條之規定解除契約,或請求屋主減少價金,甚至請求損害賠償。

二、不完全給付
此外,本案例若因出賣人技安當初簽約前故意不於房屋現況說明書填寫房屋漏水問題或故意不告知瑕疵時,則因此時係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致債務不能完全履行,故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規定,購屋人大雄亦可請求出賣人技安修補該漏水之瑕疵。
至於房屋仲介公司在本案例中,除非其營業員阿福當初亦與出賣人技安共同欺瞞購屋人,否則其於法律上並無任何義務可言,此時大雄僅可請求其為雙方溝通協調,以為其爭取最大之利益。

參考法條:民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不完全給付)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第三百五十四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效果)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第三百五十五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第三百五十六條(買受人之檢查通知義務)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收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第三百五十九條(物之瑕疵擔保效力(一) ─ 解約或減少價金)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第三百六十條(物之瑕疵擔保效力(二) ─ 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第三百六十五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2011-03-20 00:13 · 29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小高 於 2011-3-20 00:15 編輯


前幾天買了顆硬碟,不到二千塊,提供三年保固,沒想到一間房子的保固竟然不如一顆硬碟.....

看建商哪邊還有建案要賣的,開車掛白布條到他銷售中心門口晃...
2011-03-20 00:49 · 30樓
回覆 林富子 的文章

抗議的主要目的在於增加媒體曝光率
才能爭取社會輿論的支持
若能爭取到社會輿論的支持
就能據此損害太子商譽逼太子儘速和解
而非採用漫長的法律訴訟制度
來拖延對住戶的賠償

但根據過去的經驗
直接到太子建設去抗議並不會引起媒體注意
再加上大家沒有在街頭抗議的經驗
遇到警察大聲一點規勸(用我的說法就是恐嚇)
大概也就不敢太大聲的抗議
如果再遇到惡質一點的警察
也許直接就舉牌
第三次就會抓人
所以為避免上述事情

建議第一次找太子建設新北市目前正在預售的案子
於週六或週日至現場
只要50個人身穿同一顏色的衣服(最好有小孩同行)
不要寫抗議標語
然後在預售屋附近繞行30分鐘(總之要讓進去預售屋的人都看到我們)
並沿路放熱鬧的音樂
重要的是順便發傳單
記得傳單的內容請律師先看過
要採用日後被太子起訴也告不贏的文字
遇到警察來不用緊張
就說我們在散步
警察絕對不敢把你們怎樣
而且如果住戶有律師最好
還可以理直氣壯的搬出警察職權行使法
問警察是依哪一條要驅離你們

最後選擇在預售屋門口的人行道
演一場行動劇諷刺太子建設的施工品質
隨即解散
就算現場有一堆警察來
也來不及舉三次牌

當然
重要的是要發新聞文稿請記者來拍行動劇
好上報
2011-03-20 01:00 · 31樓
ruth 發表於 2011-3-14 20:16
回覆 寧靜海 的文章

感謝寧靜海幫忙提供最新消息,我因家有幼兒,不堪建商拖延,恐顧成幼兒受傷,故已出資重鋪 ...


我家當初的情形就是這樣,2009年12月底約中午左右,一歲的弟弟在地上爬與三歲的哥哥在客廰玩,結果地磚就"爆裂"了,家里地面被分成二半,很誇張,那"爆裂"的聲音有夠大。 也是因為有幼兒,不堪建商拖延,我們也是自己出資整個地板打掉重鋪,當然,全家就得先搬出去住了,搞得很麻煩,而且這是笫"三"次膨管,真是"氣炸了"。 那時候沒有其它鄰居有這問題(前二年建商已有修補局部),因為氣不過,所以,把前二次及這一次的情形記錄下來(我們每一次都有提報管妥會)及一定要拍照存証,然後找消保官,建商當時也不怕我們提告,不過,最後一次在消保官協商之前,建商代表私下與我們和解。 雖然金額不是我們原先要求,我們也接受。 總之,可以參考一下29樓寫的內容,在五年內建商還是得要負責,並不是他們說的一年內。 (我忘了是哪一條例了)
2011-03-20 01:03 · 32樓
回覆 半桶師 的文章

至於如何吸引媒體一定會報導(就連太子威脅抽廣告也沒用)
還可以幾種例如..裸體..剃光頭
不過怕大家受不了
就不細說了

此外
其實申請集會遊行法很簡單
就去所在地縣市政府警察局第五組
拿單子填一填..附上活動流程即可
當然還要附上場地的申請書(路邊人行道一樣向縣市政府的主機機關申請)
把抗議當作是路邊嘉年華來辦
就不怕違反機車集遊法的規定
2011-03-20 22:09 · 33樓
回覆 三代同堂 的文章

[若只更換問題之地磚,怎保日後其他部分不會有相同狀況?另施工期間,住戶需不需要請假監工,需不需要將傢俱搬離,需不需要後續清潔,若面積過大需不需要另覓暫住之處,其中勞務、請假等損失,又如何計算?]
現在貴社區只是要求更換地磚,並非要求其他損失的賠償,建商真的應該要快快負責任,太影響住戶的生活品質了。
加油!太子的住戶們!一定要團結喔!
2011-03-20 22:37 · 34樓
麗世紀館交屋一年了,天花出現幾十個小洞,通知工務所五天內全修補完成,目前沒有任何狀況,去年上閤築交屋後已二年多了因連續幾天下雨,牆壁有些滲水,通知後一週內完成內部防水處理,過一段時間再施作外部防水處理,和築建設真的不錯,過了保固期仍全負責,不收任何費用,愛在歐洲過了三年仍然全屋免費修補及油漆,寶佳建設真的服務到位。
2011-03-20 23:58 · 35樓
回覆 小高 的文章


如今對方已準備走法律途徑 似乎也無須多說... {:4_186:}
2011-03-21 00:00 · 36樓
回覆 旺旺哥哥 的文章


同意+1 {:4_153:}
2011-03-21 09:59 · 37樓
這二天太子建設的人有連同社區管理中心人員去住戶家查看並記錄
應該是要就受損部份,確認需承擔修復金額來考量協調賠償內容
看起來算是善意的動作了......期待中{:4_82:}
2011-03-21 11:03 · 38樓
回覆 半桶師 的文章

謝謝半桶師的建議
真好奇你目前在從事那ㄧ個行業?
為何懂那麼多??

2011-03-21 13:48 · 39樓
抗議的主要目的在於增加媒體曝光率
才能爭取社會輿論的支持
建議第一次找太子建設新北市目前正在預售的案子
於週六或週日至現場

提供一處太子建設 位於台北市信義區的建案 "台北信義"
2011-03-21 17:18 · 40樓
回覆 林富子 的文章

廢業中年..無正當職業
學的很雜
所以只能當個"半桶ㄟ"

團結就是力量
太子國際村的住戶們一定要團結喔

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