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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費談不攏 客家文創園區停擺

2016-08-27 13:08 · 樓主
〈台北都會〉徵收費談不攏 客家文創園區停擺

2016-08-27 自由時報
記者張安蕎/專題報導
市府欲在三峽打造「北台客家文創園區」,未料約五公頃大的國有土地上,長期有工廠、農民使用,導致工程延宕多年無法執行,為收回土地,市府擬發放約九千六百萬元的地上物補償費,但使用人要求加發「土地改良物救濟金」,需再編列約九千萬,雙方僵持不下,至今已調解至少五次,仍難以取得共識。

客家局:持續協調 但不排除強制拆遷
客家局副局長陳晉業表示,客家局一直釋出善意溝通,若占用戶願意配合,可加發一筆自動搬遷獎勵金,若協調破局,市府可依法提告詐欺,並追討五年使用費,也不排除強制拆遷,近期內便會再召開協調會,盼今年底前先收回農地施工,再依序處理工廠及住家。
客家局自民國九十六年即規劃將○.八公頃的三峽客家文化園區,擴建為「北台客家文創園區」,第二期工程約五公頃大,預計蓋一座可容納千人的室內劇場、敬字亭、田園區、露營區及人事處等,結合周邊鶯歌陶瓷博物館、三鶯藝術村等地,發揮觀光效益,預計五年後完工,建設經費約八億。

二期地使用人 要求加發土地改良物救濟金
第二期土地早期是河川新生地,民國四十二年起,政府與原墾戶訂立契約,只要繳租金就可合法耕作,民國七十九年政府廢止租約,卻未嚴格禁止使用此地,有的人繼續耕作,有的人則做起免錢生意,違法將土地轉租、轉讓,蓋成鐵皮工廠營利。
統計占用人達二十一位,其中鐵皮屋十一間、住家兩間,其餘為農地。市府擬依據地上物價值發放拆遷補償費,總額約九千六百萬,但使用人主張,民國八十八年開發第一期工程時,還加發了一筆「土地改良物救濟金」,第二期工程應比照前例標準,給予相同補償。
客家局則主張,縣府時代為了加速開發,加上預算充裕,才在收回第一期土地時,加發「土地改良物救濟金」,但民國九十年起,縣府即取消此政策,升格後,亦無法源依據可發放河川地的「土地改良物救濟金」,目前財政困難,就連地上物補償費,都必須逐年編列才得以到位,無力再支出約九千萬救濟金。
2016-08-27 13:12 · 2樓
先撇開藍綠意識形態,只想以法論法,既然無權佔用國家土地,為何要求他們搬遷,還要付補償費?
2016-08-27 14:16 · 3樓
以利亞 發表於 2016-8-27 13:12
先撇開藍綠意識形態,只想以法論法,既然無權佔用國家土地,為何要求他們搬遷,還要付補償費? ...


對呀!當初就放任,今日才要花雙倍力氣去處理。
2016-08-27 14:30 · 4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8-27 14:31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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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w Full Version Page 113 - 水利署電子書P. 113 表 4-4 本計畫重要議題之回覆說明(3/6) 項次 關切議題 辦理情形 備註 四 承租人的權(三) 經拜訪國有財產局得知,凡是國有財產局的承租人, 益如何維 在國有財產局都存有完整的租賃契約紀錄,因此早年 持? 的契約若不慎遺失,仍然可以在國有財產局申請補發 契約書。 (四) 若是利用河川公地墾植的民眾,首先要確定是否位在 本工程計畫用地範圍內。經洽南投縣政府及水利署第 三河川局,民眾利用河川公地墾植係屬「種植使用許 可書」,其中已載明:「本許可書所指河川公地使用之 許可係屬公法上單方行為,與雙方立於平等地位之私 法上租賃行為不同,…經核准使用後,如將來政府在 上項河川公地因河川治理工程設施、政府公用、開發 新生地或其他管理上之必要,需收回而終止使用時, 使用人同意無條件交還,絕無異議,且願依臺灣省河 川管理規則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不要求任何補償,並放 棄先訴抗辯權」。若民眾墾植的河川公地正位在本工程 計畫的用地範圍內,水利署將研究發放救濟金予以補 償其土地改良損失。 五 土地徵收之(一)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需用土地人 程序為何? 興辦之事業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申 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將其事業計畫報經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同條第 2 項規定,「需用土地 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舉行 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因 此,對於無法協議價購或採其他方式取得土地的所有 權人,水利署將申請徵收;在提出申請前將會辦理用 地徵收的公聽會,會議中將詳細說明興辦事業概況、 計畫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展示擬徵 收範圍的詳細圖籍資料。 (二)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需用土地人…應先 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 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 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同條第 4 項規定, 「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 議」。因此,在辦理土地徵收前,水利署將先辦理本工 程用地的市價查估工作,再和所有權人協議價購;若 已達成協議並發給價款者,就不納入徵收。 (三)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用地徵收作業前 需用土地人應至少舉行二場公聽會,並以協議價購方 式取得工程用地,若未達成協議則提送徵收計畫書,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若權利關係人對於 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22 條第 2 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向縣府 主管機關提出異議,主管機關於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 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權利關 係人對於前項查處不服者,主管機關得提請地價評議 委員會復議,權利關係人不服復議結果者,得依法提 起行政救濟,詳如圖 4-2 所示。 4-14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2016-08-27 14:37 · 5樓
如所述狀況屬實,客家局強制拆遷並無錯誤。
2016-08-27 14:52 · 6樓
依所載,這些使用者既未取得河川公地使用許可,且未經許可下就佔用,如何要求土地改良物救濟金,所以市府擬提告詐欺,及要求使用費。
2016-08-27 14:55 · 7樓
香媽說的是對的,當初市有地管理未落實,才會有後面討回土地,產生波折。
2016-08-27 15:06 · 8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8-27 15:29 編輯


地上物補償費發放條件,這個案件無權佔用是否符何?
應該是合法租用公有土地為限吧?
2016-08-27 17:44 · 9樓
此例不可開,一旦開放無權占用公有地補償,後果嚴重性不堪設想。
2016-08-27 19:44 · 10樓
佔用國有地謀利,是侵占吧?怎麼還發補償金?有法源依據嗎?
2016-08-27 20:55 · 11樓
政府這麼孬!!!?
大家也趕緊去旁邊佔一塊地搭個鐵皮屋或是種種九層塔,到時爽領補助。
2016-08-27 21:19 · 12樓
有力人士包括有些媒體會說他們很可憐的。
2016-08-27 22:25 · 13樓
發哥 發表於 2016-8-27 21:19
有力人士包括有些媒體會說他們很可憐的。


再可憐也要有道理吧…
2016-08-27 22:39 · 14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8-27 22:48 編輯


這七十九年已經廢止租約了,他們還繼續靠這片土地維生,有的還自認是地主,租給別人收租金。
2016-08-27 22:53 · 15樓
就如捷運三鶯線,有網友查出土地早已被徵收了,還要補償費一樣的情形,有些人就是把政府當提款機。
2016-08-27 22:59 · 16樓
發哥 發表於 2016-8-27 22:39
這七十九年已經廢止租約了,他們還繼續靠這片土地維生,有的還自認是地主,租給別人收租金。 ...


收租金是不當得利吧?依法,政府可以追討嗎?
2016-08-27 23:46 · 17樓
以利亞 發表於 2016-8-27 19:44
佔用國有地謀利,是侵占吧?怎麼還發補償金?有法源依據嗎?


市政府不是說協調不成,就追五年的使用費,由於追訴期為五年。
2016-08-28 05:46 · 18樓
發哥 發表於 2016-8-27 23:46
市政府不是說協調不成,就追五年的使用費,由於追訴期為五年。


這部分我是有看到,但前提是協調不成。
我的問題是:如果這些無權佔用者感覺到市府要玩真的,就知難而退,是否就不追究不當得利及無權侵占使用的問題,而且還能拿到補償金?如果是這樣,
好處是:亡羊補牢,總比什麼都不做還好,且將衝突降到最低,減少社會的對立與緊張。
壞處是 :法治不彰,難免使人心存僥倖,變相鼓勵侵占國土。而對守法及誠實納稅國民不公平。真的,會像11樓「壯丁愛美瑛」網友所講,我們也來佔塊地,再來要求補償金跟土地改良費。
2016-08-28 08:13 · 19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8-28 08:16 編輯


妳分析的都對,問題是妳對這事情同樣看法的民意要出來,能站在事理正確的那一方,就如國道收費員的案子,那是一年一簽的聘僱,並說好改為電子收費就終止僱用,當初這種民意就沒出來,才會讓這些人不合理的要求,以為自己是對的。
這個客家園區的案子,79年廢止契約的時候,不知他們有否拿過補償費?所以現在才要求?或者那時他們還想以這片土地營生,不想離開,就沒要求補償費,因文沒說明,就不得而知了?
2016-08-28 08:55 · 20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8-28 19:44 編輯


我判斷可能沒發
這些土地使用戶要求市府加發
土地改良物救濟金
市府才會說這個政策,市府早就停止了,市府現在也沒錢,也沒有依據,如何能發?
會產生這個問題,最根本來源,就是市府當初沒有管理好市有土地,現在新北市政府可能補發補償費外,也可能追討使用費,及追究沒有法律原因就使用市有土地之責。
2016-08-29 10:08 · 21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8-29 10:09 編輯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0616000543-260107


占地難解 北台客家園區延宕


中時電子報
2016年06月16日 04:10
葉德正/新北報導

新北市客家局從11年前即規畫將三峽客家文化園區擴大打造為「北台客家文創園區」,二期工程綠美化雖已完成,但周遭國有地遭民眾占用,甚至再轉租、轉讓,雙方至今開過5場說明、協調會仍僵持,文創園區延宕迄今依舊難解;客家局副局長陳晉業表示,會持續溝通。

目前有六堆客家文化園區、苗栗客家文化園區,北台灣獨缺具規模客家文化聚落,客家局也在2005年規畫將位於三峽隆恩埔段的客家文化園區,擴大規畫為北台客家文創園區,結合周遭鶯歌陶瓷博物館、三鶯藝術村,打造涵蓋文化、觀光、藝術、產業等四大功能的文創園區,計畫5年完工。







但目前周遭國有土地卻遭民眾無權占用,除違章鐵皮建築、工廠、農地,甚至有民眾將國有地出租,做起免錢生意,甚至有人將土地轉讓,拿了不少轉讓金。

據了解,縣府時代為了加速開發,在2000年間曾發放給部分占地民眾救濟金,現在客家局想將土地收回,不少人看到有前例,除了要求地上物補償,也要求客家局支付公告現值三分之一的土地改良金。

但客家局認為,找遍新北各機關國有地排除占用救濟金發放狀況,沒有發放土地改良金案例與法源,雖然客家局與在地議員和居民召開至少5場說明會與協調會,至今雙方仍僵持不下。

陳晉業表示,地上物拆遷補償,客家局每年都有編列預算,但土地改良金實在是沒有法源依據,他們會持續溝通,北台客家文創園區會努力在期限內完成。

新北市議員蘇有仁認為,既然2000年發放過程沒有違法,為何後來居民就發不出來?客家局說沒法源,但拿出來的卻是公文,這樣對現在的居民相當不公平。他強調,既然雙方都覺得有理就該舉辦公聽會,把一切攤開說清楚講明白。

(中國時報)
2016-08-29 10:22 · 22樓
發哥 發表於 2016-8-29 10:08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0616000543-260107




既然沒有法源依據,那就依法執行吧!
希望市府不要為了討好少數人,亂了法制,還搞到自己被監察院糾正。
2016-08-29 10:30 · 23樓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897210
〈台北都會〉新北客家園區延宕 占用戶救濟要億元

自由時報
2015-07-12
17日開協調會 若不成將循法律途徑


2016-08-29 11:12 · 24樓
發哥 發表於 2016-8-29 10:30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897210
〈台北都會〉新北客家園區延宕 占用戶救濟要億元



天啊!連議員都講出這種話,看來市府一定要堅持住法治精神的立場,要不然,以後大家有樣學樣。
2016-08-29 11:32 · 25樓
以利亞 發表於 2016-8-29 11:12
天啊!連議員都講出這種話,看來市府一定要堅持住法治精神的立場,要不然,以後大家有樣學樣。 ...


民意代表關注自己選區事務,難免這樣說說,但是行政機關,就不能這樣了,必須依法,當初國道收費員爭取自己利益的案子,就是沒有如你這種聲音出來?
2016-08-29 12:45 · 26樓
發哥 發表於 2016-8-29 11:32
民意代表關注自己選區事務,難免這樣說說,但是行政機關,就不能這樣了,必須依法,當初國道收費員爭取自 ...


國道收費員事件,馬總統時期是有堅持該堅持的,
很遺憾,蔡總統未依法堅持。開了此例,只怕未來沒完沒了。
不信的話,您看看蔡總統對於此事的處理,社會上是正評多,還是負評多?
希望朱市長能支持客家局,依法強制驅離,眼前一定會受到既得利益者的攻擊,但從長遠來看,是為所有執政者立下一個公平正義的典範,也等於給那類只會討好選民的民意代表一個軟釘子。
2016-08-29 13:31 · 27樓
以利亞 發表於 2016-8-29 12:45
國道收費員事件,馬總統時期是有堅持該堅持的,
很遺憾,蔡總統未依法堅持。開了此例,只怕未來沒完沒了 ...


國道收費員一案是前朝留下的爛攤子
當初沒能好好解決 拖到現在就只好花更多成本去處理
如果當時政府可以好好跟雙方溝通
而不是站在財團方進行處理
事情也不會拖到現在

如果政府不該花錢去處理收費員的問題
那就更應該追討遠通當時未能履約的罰款
而不是幫遠通解套強制全面計程電子收費

客家園區的問題也是一樣
當初政府解約時不順便收回土地
結果租方違法繼續佔用成了事實
現在要請他們走還要給救濟金

如果是民間租土地或房子
租約到期怎麼可能賴著不走
早就被房東趕著跑了
政府不積極作為 最後妥協只好全民買單
造成這種結果政府須付一半責任
2016-08-29 14:19 · 28樓
podzol 發表於 2016-8-29 13:31
國道收費員一案是前朝留下的爛攤子
當初沒能好好解決 拖到現在就只好花更多成本去處理
如果當時政府可以 ...


唉~可是政府負責,全民買單呀!
2016-08-29 15:12 · 29樓
蔡政府先把遠通這筆帳追回來再說吧
跟弱勢人民汲汲小利卻包庇財團合法分贓
恐怕不是人民之福
客家園區這筆帳如果能在合理範圍內補貼租用人損失(如地上物遭拆除)
也不是不能做 但是要去追討5年使用費
就跟當年勞委會告工人一樣
是應積極做為而無做為
到了積習成陋時一朝要除陋必定要花上更多成本去處理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800550


2016-08-29 15:19 · 30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8-29 15:46 編輯


podzol 發表於 2016-8-29 13:31
國道收費員一案是前朝留下的爛攤子
當初沒能好好解決 拖到現在就只好花更多成本去處理
如果當時政府可以 ...


國道收費員一案是前朝留下的爛攤子?

哪個前朝?

podzol大大

可要查清楚哦?

是扁政府?

還是馬政府?

2016-08-29 15:37 · 31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8-29 18:06 編輯


podzol + 1 希望討黨產時 發哥也能站出來

這個不是已經立法在查了嗎?

應該請你當委員去清查的

http://news.cnyes.com/news/id/723695

台苯爭奪戰 民進黨派系爭食國民黨黨產吃相難看 金管會要查!




這個要不要查?

黨就是尚黑,

全世界有例外嗎?

這和主題有何關?

版主開版就說了!

要討論

請podzol 大大

另開專欄

好好討論
2016-08-29 16:06 · 32樓
發哥 發表於 2016-8-29 15:19
國道收費員一案是前朝留下的爛攤子?

哪個前朝?


遠通是扁政府時期得標沒錯

但是是馬政府時期強推電子收費 變更ETC系統
協助遠通提高裝機率卻不執行遠通違約上億罰款
廢掉人工收費卻處理不當導致收費員不滿抗爭

你覺得是那個前朝留下來的爛攤子?
2016-08-29 16:10 · 33樓
發哥 發表於 2016-8-29 15:37
podzol + 1 希望討黨產時 發哥也能站出來

這個不是已經立法在查了嗎?


那人家在談客家園區徵收
你在講國道收費員案要不要也另開版面
歪樓的在請別人不要歪樓
阿不就好棒棒
2016-08-29 16:58 · 34樓
podzol 發表於 2016-8-29 16:10
那人家在談客家園區徵收
你在講國道收費員案要不要也另開版面
歪樓的在請別人不要歪樓


這兩個不就是同樣把政府當提款機,一樣的心態,你認為有什麼不同嗎?
人民假如無法根除這些想法,仍會層出不窮,
所以期望大家反對不合理的聲音能夠出來,因為客家園區不是單一事件,難道你認為這些心態是合理的,所以我們期待每一級政府都能依法行事,假如行政機關有不當作為,包括新北市,難道你要替他辯護?
2016-08-29 17:11 · 35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8-29 17:59 編輯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9%AB%98%E9%80%9F%E5%85%AC%E8%B7%AF%E9%9B%BB%E5%AD%90%E6%94%B6%E8%B2%BB%E7%B3%BB%E7%B5%B1_%E8%87%BA%E7%81%A3
主條目: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 (台灣)

台灣高速公路ETC系統所使用的電子標籤(eTag)
台灣在國道系統實施電子收費系統,以BOT模式委託遠通電收建置和營運。2006年2月10日開通,2013年12月30日全面取代人工收費服務。

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 (臺灣)[編輯]

摘錄維基百科

1.最初的爭議(立法院內):台灣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最初之計畫為政府自行興建及經營,並交由當時仍為公營的中華電信規劃、研發及測試;卻在立法院的決議下,於2002年突然與中華電信解約,終止公辦計畫,改採用BOT方式由民間投標並經營之[16]。
2.最初的公路電子收費系統之爭:公路電子收費系統有紅外線系統及微波系統(RFID)兩種。紅外線系統須專用車道,並可能會受到車速、天候影響,車上機設備成本較高;微波系統則不分車道不限速,包含中華電信的系統在內,為多數國家所採用之技術。在招標時進入最終審議的遠通電收、台灣宇通資訊科技及宏碁等三家廠商中,只有遠通電收採用紅外線系統並獲得經營權,且當時系統弊病甚多,電池沒電時歸咎於使用者沒有保護好,可說是測試不足。
3.ETC招標結束後爆發收賄案[17]:精業公司前公關協理蔡錦鴻向精業等公司拿到一千六百萬元的公關費,透過交通部長林陵三機要秘書宋乃午打通關,宋為讓精業所屬的遠東聯盟得標,多次以部長林陵三指示為由,邀集相關單位開會,要求加快決標時程。官員宋乃午涉收賄遭判刑12年確定,同時遠通電收的最優申請人資格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18]。
4.因為弊案等糾紛,交通部幾乎敲定停辦ETC的當下,時任行政院副院長的蔡英文,介入此案替遠通電收說情護航(避免遠通電收巨額賠償問題):以避免高速公路局與遠通電收之間的合約產生之巨額賠償問題,為由最終仍讓涉入收賄案的遠通電收繼續經營[19]。







既然政府政策要採行電子收費,那些一年一聘並說好聘至採行電子收費時為止之聘僱人員,當然須依契約行事,怎能有過分要求?

同樣的,這些佔用戶,契約早已廢止了,怎能還有過分要求?



2016-08-29 17:31 · 36樓
針對這些違法占有戶,新北市政府應該學習柯p,找個天賜良機的機會直接把他們的東西拆掉。
2016-08-29 17:41 · 37樓
發哥 發表於 2016-8-29 17:11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9%AB%98%E9%80%9F%E5%85%AC%E8%B7%AF%E9%9B%BB%E5%AD%90%E6%94%B6%E8%B2% ...


幫您把剩下幾項貼完

8.至2011年3月底,ETC實際利用率仍不到40%:依契約規定,2011年3月底時ETC利用率應達到50%,但實際利用率仍不到40%,依合約應對遠通開罰每天新台幣50萬元,但高公局至今仍未對其開出罰單。[21][22]
9.遠通最初以紅外線系統取得經營權,但最終卻改以微波系統做為違約的改善方案。
10.消基會指出使用ETC跟人工收費相比,不僅沒有省錢,反而導致國庫負擔高出5倍負擔。[23]
11.遠通屢次違約高達數億罰金,高公局多次皆判免罰,遭質疑高公局有圖利遠通的嫌疑。[24]
12.遠通電收系統遭駭客攻擊,行政院政務委員張善政在2014年1月9日表示,資安管理分四級,遠通遭到的攻擊應該是第三級,屬於非常嚴重[25]。而後行政院資安辦公室、刑事局經過調查,發現真正原因並非被駭,而是APP設計不良加上頻寬不足,造成這起烏龍資安事件[26]。
13.國道計程收費上路狀況不斷,民眾投訴eTag車輛遭雙向扣款、重複扣款、幽靈扣款等狀況。交通部長葉匡時強調,他保證民眾權益絕不會受損害,若再發生重複扣款、幽靈扣款,就要遠通加倍奉還。[27]
14.在eTag傳出收費爭議後,遠東集團董事長徐旭東2014年1月13日首次回應外界批評,針對錯誤問題連續道歉4次,但表示台灣做成計程收費是很好的事,不應一直關注比例很小的錯誤,遠東不應犯錯,有錯一定改,並請大家同情他[28]。遠東集團董事長徐旭東2014年1月14再日表示,eTag是首個計程收費系統,是光榮高興的事情,出錯比例很小,不應過度鬧大,如果消費者不滿意,可以退用[29]。
15.eTag頻出包,民眾忍無可忍,民怨首次發聲:由政治評論人黃智賢小姐所領軍的「新青年正義連線」,首先共同來到了交通部大樓前召開記者會,號召全民關注近日沸騰的Etag弊端背後,後果更嚴重的「國安」及「國產」問題。「新青年正義連線」成員並於記者會後,進入交通部遞交陳情書,請求交通部立即和遠通解約,並且將其「收歸國有」。同日,就在「新青年正義連線」到交通部陳情後未滿兩個小時的中午時分,高公局長曾大仁便隨即向交通部提出自請處分的請求。「新青年正義連線」和政治評論者黃智賢女士一同前往監察院,要求監察院應對交通部電子收費系統進行糾正,並糾彈其中失職官員!同時並再度要求將ETag系統收歸國有。隨後,黃智賢女士也率同「新青年正義連線」成員們到達行政院門口,提出相關的訴求。
16.國道計程收費eTag頻出包,eTag不爽裝聯盟、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台灣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公會等多個民間團體2014年1月18日現身西門町抗議,對民眾發放「eTag不爽裝」和「No eTag」貼紙,向用路人宣導不裝eTag也能上國道,譴責遠通電收所屬的遠東集團鯨吞國家資源,要求政府必須與財團劃清界線;抗議團體並到遠東百貨門口,貼上「eTag不爽裝」貼紙[30]。
17.國道由定點收費轉為計程收費,最初的用意,就是落實「使用者付費」以及「走多少、付多少」的公平原則;然而,原本不經過收費站的國道使用者,因不願負擔通行費,無視公平收費原則,以「加稅」、「搶錢」等措詞誣蔑計程收費的美意。最終,政府屈就於該批既得利益者,採行二十公里免費里程及東西向免費的收費制度,收費公平性蕩然無存[31][32]。
18.國道收費站撤除後,國道收費員的轉置問題遭到質疑未依合約進行轉置,因而引發了國道收費員抗爭事件。 :
更多資料:國道收費員抗爭事件
19.國道收費站撤除後,國道通行費欠費竟累積高達2億元呆帳,裁掉收費員後,國庫整體收入包括支出給遠通電收委辦費反而因此減少10億元。交通部長陳建宇對此表示,因欠費的人要經兩步驟催繳,國庫收到通行費時間比較晚,但透過兩道催繳程序後未繳就送強制執行[33]。
2016-08-29 17:49 · 38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8-29 17:57 編輯


podzol 發表於 2016-8-29 17:41
幫您把剩下幾項貼完

8.至2011年3月底,ETC實際利用率仍不到40%:依契約規定,2011年3月底時ETC利用率應 ...


ETC招標結束後爆發收賄案[17]:精業公司前公關協理蔡錦鴻向精業等公司拿到一千六百萬元的公關費,透過交通部長林陵三機要秘書宋乃午打通關,宋為讓精業所屬的遠東聯盟得標,多次以部長林陵三指示為由,邀集相關單位開會,要求加快決標時程。官員宋乃午涉收賄遭判刑12年確定,同時遠通電收的最優申請人資格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18]。

因為弊案等糾紛,交通部幾乎敲定停辦ETC的當下,時任行政院副院長的蔡英文,介入此案替遠通電收說情護航(避免遠通電收巨額賠償問題):以避免高速公路局與遠通電收之間的合約產生之巨額賠償問題,為由最終仍讓涉入收賄案的遠通電收繼續經營[19]。






這家本來就有問題,因為弊案等糾紛,交通部幾乎敲定停辦ETC的當下,假如不是還強要這家,

怎會有後面那麼難以處理的問題?
2016-08-29 18:12 · 39樓
發哥 發表於 2016-8-29 17:49
ETC招標結束後爆發收賄案[17]:精業公司前公關協理蔡錦鴻向精業等公司拿到一千六百萬元的公關費,透過交 ...


如果蔡英文涉有不法 是不是當時應該就被監察院彈劾了
怎麼會輪到今天當上總統
當初如果解約 政府就須賠上巨額違約金
其情形就像目前蓋到一半的大巨蛋
柯P也想解約 但是議會不支持 只好繼續擺爛

遠通後來繼續做下去 馬政府不但未盡監督之責
還讓遠通轉換系統 協助其提升裝機率

說真的如果馬政府硬起來 裝機率沒達標就開罰
罰到遠通沒錢賠了 自然就會自動退場
政府也無須負擔違約金

但馬政府卻不這樣搞
才會讓事情的最後無法收拾
走到那裡都被抗議丟鞋子
只好出動攔鞋網
總統府一天到晚被衝撞
就花幾百萬設鋼鐵花臺車阻

為政者應體恤民意關懷弱勢
而不是與民爭利 與財團站在一起

同樣的客家園區租約早就到期
應儘速協調請佔有者搬離國有地
現在去爭這個5年租金
實在不解意義為何
2016-08-29 18:19 · 40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8-29 18:32 編輯


podzol 發表於 2016-8-29 18:12
如果蔡英文涉有不法 是不是當時應該就被監察院彈劾了
怎麼會輪到今天當上總統
當初如果解約 政府就須賠 ...


遠通最優申請人資格已經被法院判決取消了,你怎麼說,政府還要賠償?
你在說什麼?
是避免遠通鉅額賠償,還是政府要賠償?孰令致之,那交通部怎敢叫停?
後面才來要求馬執行違約的事,有這樣道理嗎?遠通為什麼能得標,資料不是有寫嗎?否則法院為什麼判決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