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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建補償談不攏 先下手為強

2016-05-30 12:22 · 樓主
改建補償談不攏 先下手為強 吃飯回來家被拆 一家5口驚呆

中時電子報作者陳柔瑜、葉德正、謝幸恩╱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6年5月30日 上午5:50

中國時報【陳柔瑜、葉德正、謝幸恩╱新北報導】

新北市三重區龍濱路一處民宅,昨天上午遭怪手無預警拆除,一家5口外出用餐,返家後發現住家已成為一片廢墟,落淚控訴建商談不攏補償方案強拆,工人被逮時辯稱「拆錯了」;新北市工務局指出,建商已依法取得建照,林家為「非合法房屋」,但拆屋前仍需雙方協商。

律師林富貴指出,地主、建商強拆房屋,若無地上物所有權人同意,造成房屋不堪使用,可依刑法第353條「毀壞他人建物」,可重判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循民事侵權行為向建商、地主求償以自保。

建商有建照 無預警拆除

林姓屋主表示,已在這處7坪大、3層樓的建築居住50年,雖有地上權,但沒有土地權,4年前,傳鴻建設欲收購房屋改建新大樓,雙方在價錢上達成共識。

但1年前,傳鴻建設何姓副總另外成立橙鴻建設,買下土地權後,開出更低價錢購屋,他不同意,建商也未再與他們協商。

周邊近150坪土地房屋,只剩他與隔壁烤雞店不妥協,建商卻疑似以挖斷水管、電線逼他們就範,苦無證據下只能默默忍受。

家沒了 只好到旅社過夜

他說,昨天上午,他帶著妻子、6歲女兒及3歲、1歲的兒子外出用餐,中午12時許,接到鄰居電話,告知房屋被怪手拆毀,他急忙返家,卻看到住家已被拆成一片廢墟,一家5口驚訝不已。

「我爸爸媽媽都在這棟房子過世的,怎麼可以說拆就拆。」林姓屋主落淚控訴,各方勢力一直希望他們搬離,他們都堅持到底,如今卻被夷成平地,對不起已逝的父母。

林姓屋主說,他們是中低收入戶,一夕之間遭逢變故,連個安身立命的地方都沒有,兒女書包、課本也沒了,只能聽從三重區公所安排,先在附近旅社過夜。

非合法房屋 仍應先協商

警方將拆屋的林姓、吳姓工人逮捕到案,2人辯稱要拆一旁的檳榔攤,不小心拆到林家房屋,警方訊後依公共危險、毀損罪嫌移送法辦。

新北市工務局表示,橙鴻建設今年初已取得建照,開發基地面積為491平方公尺(148坪),林家為「非合法房屋」,至於地上權部分,由林家與屋主認定,市府不介入,建議雙方協商處理。
2016-05-30 12:23 · 2樓
看來還是住集合式住宅比較有保障
例如:劍橋800多戶,想拆也沒那麼容易
2016-05-30 13:47 · 3樓


原來地上權不是權,地下權才是權



2016-05-30 13:50 · 4樓
無良廠商......
2016-05-30 14:05 · 5樓
涉及公共危險,毀損罪,恐難逃法網制裁
2016-05-30 14:11 · 6樓
🔧 本文章最後由 指北針 於 2016-5-31 09:00 編輯


拆錯了~~罰最嚴厲的9萬....怎麼算都划得來!!
2016-05-30 14:13 · 7樓
hahaha 發表於 2016-5-30 13:47
原來地上權不是權,地下權才是權


這件事是不對的

但是記者用地上權來解釋是不對的

關於"地上權"不是說你有房屋就有"地上權"

這樣看來土地應該是屬於地主的

而"建物"是屬於屋主的

而建物沒有產權登記所以是不合法的建物

地主應該告拆屋還地或是和解來達成目的

如果這土地如有地上權的設定

這張建照也下不來

有"地上權"不一定有建物,設定"地上權"不一定是有建物也可以拿來當停車場,或其他用途

簡單來說"地上權"和"建物"是兩件事
2016-05-30 14:16 · 8樓
這件事往更深一點的角度去看

屋主占用到地主的土地

是否有付租金或是訂定契約

建商是否有談判

若有談判談判內容是否合理

最後我還是反對用這種方式處裡
2016-05-30 14:39 · 9樓
工務局認定說非合法房屋
恐沒有地上權問題
但仍應透過協商
協商不成
民事訴訟
取得執行名義
2016-05-30 14:40 · 10樓
最重要的是
建商自己不能取代公權力
2016-05-30 15:37 · 11樓
蘋果日報

焦點話題:地上權 全方位剖析
2014年09月14日

「地上權」這個名詞,在不動產專業和相關單位來說並不陌生,可對於全台購屋族而言卻是嶄新的觀念。2013∼2014年是地上權的豐收年,幾項指標性的開發案紛引起國內注目,不少人都在問,究竟什麼是地上權?
文╱陳資尹、葉家豪、莊亞築、張雅雲
台北「京站」為捷運台北車站的共構大樓,周邊機能完整,是大台北的交通心臟。

7月底營建署公布全國第一季房價所得比為7.5倍,各縣市多數呈下降趨勢,但都會區置產誘因大、房價居高點,買盤仍困難,此刻主打低價入住房市蛋黃區的地上權宅因此逆勢翻紅。由於房價較行情低,租金報酬率又相對高出一般行情,讓地上權宅順勢成民眾購屋新寵。
地以稀為貴 存地作永續財

全台土地連年分釋,價值愈顯珍貴,尤其各大都會區更屬一地難求,政府於是宣布停止標售500坪以上和精華區的國有土地,希望用在刀口上。其實地上權並非新興詞彙,早在民國64年就有公有地以地上權方式釋出開發的案例;如「晶華酒店」案,中安觀光企業向北市財政局承租土地50年,期間限定不得轉讓建物和權利,屆滿後即無償收歸台北市府,是第一宗地上權商業用地開發案。
到80年代後期,開始出現地上權住宅產品,如「環泥京華D.C.」和「寶城皇家河畔」,皆推出區域房價7折、有屋權的個案;此外,BOT案起飛,2004年日勝生集團和北市捷運局合作開發「交九BOT」案,集住、行、娛樂各大機能的京站大樓,至今仍是地上權的代表大作,並持續享有50年的經營收益。
但是,早期大部分案件投標意願低,成效不甚理想,專家推論是由於權利金、地租和存續期間等規定缺乏彈性。因此在2010年初,財政部重新修正3要點:一、權利金底價改以土地市價3~7成計算;二、地租以土地申報價年息1~5%計算;三、存續期間最長達70年。
除放寬相關規定外,去年(2013年)9月地上權和地上物開放讓與(分割移轉),加上獎勵壽險業投入競標等,各項開發案如雨後春筍般浮出,其中尤以「地上權住宅」最甚:國家出租土地給開發商,開發商建造住宅,提供民眾認購。得標土地成本的下降,也會反應在房屋開價上,民眾對於6、7折進住都會區多半躍躍欲試。
「地上使用權」宅,沒有土地和房屋所有權,僅有房屋使用憑證,期限內可移轉使用權利。
土地上的窩 你有沒有

普遍購屋族買屋,所獲得的是房屋「所有權」和「土地持份」,可以自由使用、收益、轉讓,也是國人目前主要的置產模式。而地上權型房屋,又可分為擁有房屋所有權,沒有土地持份的「地上權住宅」;或是沒有房屋所有權,也沒有土地持份的「使用權住宅」。
差別在於,「地上權住宅」屬於「用益物權」,具有物權一切的法律特征;但「地上使用權」,過去曾被判定不屬於擔保物,這種「買屋不買地」的概念,類似於租賃,往往不利於銀行融資;今年法務部為疏通民眾購買此類房產困境,放寬解釋「使用權」等同「債權」,也因此,申請地上權住宅貸款較易行。
近期台灣推出的地上權個案,都是屬於50~70年不等的使用權型住宅。淡江大學產業經濟系副教授莊孟翰指出,地上權案開發於都會區,房價比區域行情少3~4成,且多鄰近捷運站、交通便利,小資族可省下交通工具的費用投資置產;因此開價合理的個案,往往深受年輕首購族和銀髮族的青睞。
業界分析,地上權住宅受限使用年限、貸款成數也較低,自住者受傳統觀念影響,顧慮一定比較多,但若是在學區周遭、或租屋需求高的區域推案,投資客比較會買單。
地上權購屋成本雖較便宜,仍須注意不同的稅賦負擔。
所有權VS使用權 成本有別

一般來說,不管是房地所有權人,或是地上權與使用權所有人,每年都須繳付房屋稅;不同的是,房地所有權人每年需繳納地價稅,而地上權與使用權所有人每年則要繳付地租。
差別最大在於財產交易所得稅,若能提供證明文件,則可以採核實認定(也就是實價課稅)。若為核實認定的話,以當初成本1000萬元,如今售價1500萬元的大安區房市為例,依照一般房地、地上權及使用權等持有形式,試算交易課稅金額,差距甚至達到3倍以上,差距不可謂不大。
業界就指出,中南部房價沒有台北那麼高,地上權住宅案的價格差異,相較之下也就沒那麼大,若像台北市中心每坪房價動輒百萬元以上,那地上權住宅案價格就會很有優勢;但因市中心土地難尋,地上權住宅案未來仍將是焦點之一,預估至少得再等5年,推案才會熱起來。
高雄市代銷公會理事長戴嘉聖提醒,儘管地上權住宅價格為市價3~5折,地上權住宅每年仍須負擔房屋稅及繳納土地租賃權的費用,地租大致以公告地價的2~10%來計算,民眾仍需留意。
國外實施現況

在國外,如新加坡、香港、韓國、日本、荷蘭等國家,地上權的概念已行之有年,雖然地上權的共同目標是提供可以負擔的房子,但實施細節和一些定義則依國家有所不同,其中大約可分為兩種模式。其中一種是歐洲的「社會住宅」,政府補助興建房屋,採只租不賣的方式,且以低於市場的租金租給所得較低或弱勢對象,可能由政府、非營利組織或者是兩者共同管理。
以荷蘭為例該國的社會住宅是由政府提供土地,再由住宅法人興建,並在政府的監督下營運,而荷蘭政府則給予相當的補助。該國的公共住宅存量及比例為全球最高,荷蘭人擁有房子的比例非常的低,目前該國80%的土地屬於國有,而其首都阿姆斯特丹的社會住宅佔該市所有住宅的5成。而由於提供數量大,也使得社會住宅的租金只要1/3市價,而購屋也因社會住宅而抑制房價急劇上揚。
另一種則是承購人可以購買建物的所有權及,土地的地上權,以新加坡為例永久居民在購入公共住宅「組屋」後,住滿5年就可轉賣。根據新加坡建屋發展局(Housing and Development Board)的統計資料顯示,新加坡約有82%的人都是居住在政府的組屋裡。由於新加坡政府是組屋的唯一出售者,所以在價格上新加坡政府有絕對的掌控權,而新加坡的土地收購法也是促成組屋價格低廉的一重要,此種公共住宅類似臺北市政府在民國86年試辦的三處地上權國宅。
◎核實認定計算公式

[(賣價-買價)-成本(註一)]×房地比例(註二) =財交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一般房地:
(1500萬元-1000萬元) -改良費用(仲介費等)×房地比例=財交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使用權:
(1500萬元-1000萬元)-改良費用(仲介費等)=財交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註一:仲介費、增值稅、契稅、代書費、規費、印花稅、修繕等費用
註二:房屋評定現值/(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
國內近期發展現況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副署長邊子樹受訪時提到,土地面積較大,或位處最精華地段的標的,會優先考慮以商業功能做為開發方向,希望能提升經濟發展和土地效能。以台灣來說,相關政策鬆綁後,除部分建商瞄準住宅類產品;還有幾項引人注目的土地標案,預計朝大型商場進行開發。
自金管會積極將壽險資金引進地上權開發案;信義計畫區5452坪的「A25地上權案」,經歷多次流標,權利金從240億元一路下降,最後由富邦人壽以172億8800萬元奪標成功,預計2020年前完工,使用50年。除了企業總部進駐外,已有多家廠商和旅館業者表示有意承租,富邦金控表示有信心創造穩定收益。
此外,南山人壽也在8月11日舉辦「樹林樹新段公有土地」地上權案合作簽署記者會,同樣為50年使用權限,將結合秀泰影城,引進國際服飾、餐飲、健身中心等進駐,打造12樓高的複合式購物商城,預計2017年完工,為樹林區創造不少商機和上千就業機會,同時替政府帶入可觀的權利金收入。
台中市目前地上權案有北屯區崇德路、松竹路口的大毅建設總部、位於7期的順天經貿廣場等,多是商用、自用為主,住宅案僅台中市南屯區8期的「美邦THE DAY」;還有一極受注目的地上權開發案,由台中市政府主導,位於水湳經貿園區內的「泊嵐匯會展中心附屬商業設施用地開發案」,這項開發案設定地上權50年,並可優先延長20年,預計可吸引100∼150億元投資金額,規模為台中市有史以來最大。
高雄房市也首度出現地上權推案,採預售方式公開,2011年4月教育部標售位於高雄美術館明誠路上的501.4坪住宅土地,由美邦開發建設董事長王台光得標,出租期間為20年,屆期可再續約20年。由美邦開發建設投資興建「美邦ONE MORE」位於美術館第一排,規劃76~101坪豪宅產品,成為高雄首宗地上權型態的指標建案。
隨美術館特區土地取得愈來愈不易,地價不斷墊高房價,區域新推案房價每坪已站上40萬元。相較區域周邊首排動輒40萬元以上的開價,「美邦ONE MORE」現場專案經理陳麒元認為:「民眾可以用1字頭的價格,進駐美術館特區,具市場競爭力。」被視為測試高雄民眾對地上權住宅市場接受度的重要指標。

以上資料來源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property/20140914/36083614/

[hr]
所以,是不是說那位林姓屋主有「土地使用權」,但沒有「土地所有權」?
若是如此,為何市府說屋主的房屋是「非合法房屋」?
但若是「非合法房屋」那應該是連使用權都沒有啊!
既然連使用權都沒有,而建商以取得土地所有權,建商自然可以強制要回土地。只是這種手法比較容易引起意外。
2016-05-30 15:58 · 12樓
康康 發表於 2016-5-30 14:16
這件事往更深一點的角度去看

屋主占用到地主的土地


那照你這樣說


眷村當年是佔用國有土地,只有地上權,眷村原地改建後讓他們擁有土地持分適當嗎?

2016-05-30 17:15 · 13樓
hahaha 發表於 2016-5-30 15:58
那照你這樣說




真的假的!
不公平吧!
2016-05-30 19:04 · 14樓
hahaha 發表於 2016-5-30 15:58
那照你這樣說




哈哈

如果我的大樓可以讓我永久的地上權不登記土地給我

我會很開心

這樣就不用繳納地價稅

但是我的權利卻不會損失

甚至連土地法34條之一都不用怕

因為有合法的地上權

是不用怕地主要把土地買給誰

如過你對這件事想要了解清楚

告訴我我們見面談

電腦前面談這個很累
2016-05-30 19:45 · 15樓
康康 發表於 2016-5-30 19:04
哈哈

如果我的大樓可以讓我永久的地上權不登記土地給我


台灣有地上權住宅在賣你知道不知道!

2016-05-30 19:54 · 16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康康 於 2016-5-30 19:57 編輯


hahaha 發表於 2016-5-30 19:45
台灣有地上權住宅在賣你知道不知道!


那些案子沒有永久地上權


你不知道阿

我說了如果有永久地上權我會很高興

你可以再看清楚一點

2016-05-30 19:58 · 17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康康 於 2016-5-30 20:01 編輯


hahaha 發表於 2016-5-30 19:45
台灣有地上權住宅在賣你知道不知道!


你可以找個有永久地上權的案子來給我參考看看

沒有人要和你耍嘴皮

我是直接吐嘈你

真的不爽約個時間見面聊聊你提的問題

一件單純的地上權討論也要把它政治化

你真的找時間去檢查看看
2016-05-30 20:04 · 18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5-30 20:24 編輯


康康 發表於 2016-5-30 19:58
你可以找個有永久地上權的案子來給我參考看看


地上權要繳地租
一般為公告地價5趴
台北市現在已有地上權建案(台北花園)
40坪土地持分的房子;未來一年要繳超過100萬地租
因此一般預期
華固新天地後台北市將不會有地上權建案
2016-05-30 20:08 · 19樓
🔧 本文章最後由 hahaha 於 2016-5-30 20:18 編輯


康康 發表於 2016-5-30 19:58
你可以找個有永久地上權的案子來給我參考看看

沒有人要和你耍嘴皮


我有提過有永久地上權的案子嗎?


我又為何要找個有永久地上權的案子來給你參考看看?......不懂你要表達的是什麼!


我不知道你在憤慨個什麼?


又政治化個什麼?


神經不要繃這麼緊好嗎?


2016-05-30 20:15 · 20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5-30 20:58 編輯


hahaha 發表於 2016-5-30 20:08
我有說過有永久地上權的案子嗎?



哈大;這位康康或許不懂
你可以給他永久地上權
條件為:權利金為土地市價8成以上
每年地租為公告地價5趴
你一定會賺很大

有這樣好康的生意我也想賺
2016-05-30 20:18 · 21樓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5-30 20:04
地上權要繳地租
一般為公告地價5趴
台北市現在已有地上權建案(台北花園)


一年100萬的地租然後是公告地價的5%

這樣算起來土地的公告地價是2000萬

這我來研究一下

一般大樓40坪房子大約能登記土地約5-8坪

算8坪好了這樣大約公告地價是200多萬一坪

是公告地價不是公告現值

這案子值得研究
2016-05-30 20:21 · 22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5-30 20:55 編輯


康康 發表於 2016-5-30 20:18
一年100萬的地租然後是公告地價的5%

這樣算起來土地的公告地價是2000萬


案子在信義計劃區
我剛才沒說清楚是土地持分40坪
抱歉
後來看到你的敘述
說你不懂我太武斷
只是我要表達的是任何條件都可以約定
不一定有永久地上權就會很高興
2016-05-30 20:21 · 23樓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5-30 20:15
哈大;這位康康不懂
你可以給他永久地上權
條件為:權利金為土地市價8成


我想你可能沒操作過地上權的案子

公告地價很難是市值的8成

連公告現值也很難達到市值的八成

2016-05-30 20:22 · 24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5-30 20:26 編輯


康康 發表於 2016-5-30 20:21
我想你可能沒操作過地上權的案子

公告地價很難是市值的8成


權利金是約定
要約定多少都可以
你要求要永久地上權
我要求高一些權利金不過分
2016-05-30 20:23 · 25樓
🔧 本文章最後由 hahaha 於 2016-5-30 20:24 編輯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5-30 20:21
案子在信義計劃區


嚇死人,

一年100萬,50年 5000萬

比有土地權還貴

誰那麼獃買這種房子呀!

2016-05-30 20:26 · 26樓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5-30 20:22
權利金是約定
要約定多少都可以


這個官商勾結的彈性就大了!

2016-05-30 21:09 · 27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5-30 21:34 編輯


hahaha 發表於 2016-5-30 20:26
這個官商勾結的彈性就大了!


釋字第 291 號

解釋爭點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要點申請須提建物合法證明規定違憲?
解釋文
取得時效制度,係為公益而設,依此制度取得之財產權應為憲法所保障。內政部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八月十七日函頒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五點第一項規定:「以建物為目的使用土地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條提出該建物係合法建物之證明文件」,使長期占有他人私有土地,本得依法因時效取得地上權之人,因無從提出該項合法建物之證明文件,致無法完成其地上權之登記,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不符,此部分應停止適用。至於因取得時效完成而經登記為地上權人者,其與土地所有權人間如就地租事項有所爭議,應由法院裁判之,併此說明。

理由書
民法第七百六十八條至第七百七十二條關於因時效而取得所有權 或其他財產權之規定,乃為促使原權利人善盡積極利用其財產之社會 責任,並尊重長期占有之既成秩序,以增進公共利益而設。此項依法 律規定而取得之財產權,應為憲法所保障。以有建築物為目的而因時 效完成取得他人私有土地之地上權登記請求權,與該建於他人土地上 之建築物,是否為「合法建物」無關。如非「合法建物」,應依有關 建築管理法規處理。而地上權之登記與建築物之登記,亦屬兩事。關 於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應提出使用執照;第二項規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如建物與基地同屬一 人所有者,應提出建築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 築管理前繳納房屋稅、水電費之憑證。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 者,並另附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係指「合法建物」之登記而言。 內政部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八月十七日函頒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 查要點,其第五點將此「合法建物」登記之規定,移用於地上權之登 記,而於其第一項為「以建物為目的使用土地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條提出該建物係合法建物之證明文件」之規定,使已證明係以 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長期和平繼續占有他人私有土地,本得依法因時 效取得地上權之占有人,因無從提出該項合法建物之證明文件,致無 法完成其地上權之登記,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不符,此部分 應停止適用。至因時效完成而經登記為地上權人者,土地所有權人既 未喪失其所有權,而仍須承受稅捐等之負擔,為平衡雙方權益,參照 民法第八百七十六條之法理,當事人如就地租事項有所爭議,應由法 院裁判之,併此說明。
2016-05-30 21:33 · 28樓
所以依這解釋

雖非合法建物

如因時效完成仍得經登記地上權,

經登記為地上權人者,土地所有權人既 未喪失其所有權,而仍須承受稅捐等之負擔,為平衡雙方權益,參照 民法第八百七十六條之法理,當事人如就地租事項有所爭議,應由法 院裁判之,併此說明。
2016-05-30 22:29 · 29樓
指北針 發表於 2016-5-30 14:11
拆錯了~~罰一萬....怎麼算都划得來


不是罰一萬,是罰九萬喔!而且有「嚴厲譴責」

[hr]

強拆民宅 新北:先罰9萬不准開工
中央社中央社 – 2016年5月30日 下午12:12

(中央社記者黃旭昇新北市30日電)新北市府工務局副局長吳世瑋今天中午表示,對於強拆民宅的建商,先罰新台幣9萬元,且在違反公共安全未解決之前,將不准建商開工,若開工時效逾期,建築案建照會失效。

市府工務局表示,針對建商擅自拆除三重區林姓屋主地上物一事,市府「嚴厲譴責建商」罔顧民眾身家安全的惡劣行為。

吳世瑋向記者說明時,語氣強硬的說,「如果這樣子,建商整天開怪手,看哪一幢建物不爽,就把他給拆了」。1050530
2016-05-30 23:46 · 30樓
hahaha 發表於 2016-5-30 20:08
我有提過有永久地上權的案子嗎?




我不是憤慨也不是神經緊繃

我是直接賭爛你
2016-05-31 00:06 · 31樓
🔧 本文章最後由 hahaha 於 2016-5-31 00:12 編輯


康康 發表於 2016-5-30 23:46
我不是憤慨也不是神經緊繃

我是直接賭爛你


你開心就好!

就這一點道行, 才不過幾貼文你就控制不住自己情緒!

脾氣這麼大, 小心高血壓!

2016-05-31 00:14 · 32樓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5-30 20:22
權利金是約定
要約定多少都可以
你要求要永久地上權


你說的沒錯地上權權利金是約定的

會討論這個問題是有個人提出軍宅的問題

才會有這個討論

以今天三重這個案子為例

一個沒有地上權的建物要處理都要雙方合意或是經過合法訴訟

方能將土地重新利用

何況是合法建物的老眷村(當然眷村是時代產物,有人會有其他的看法,就像是375減租土地放領等等的土地政策原本的大地主當然會不爽)

所以為了要促進土地再利用,就有老舊眷村的改建,讓土地發揮更大的經濟規模

讓原本的住戶有房住,還有大部分的房子可以當國宅

公部門就扮演建商的角色來促成原有住戶的同意,但是還是原住戶認為分配不均

至於新分配的房子,為什麼不用地上權給原住戶

其實你已經算出答案了

信義計畫區40坪的土地一年租金100萬,這金額是比店面租金便宜,稅金還要政府付

這個案子比較特別,用這個案例來說是對你不公平

當然這只是舉例

地上權的租約到期,合法建物還是有它的價值,也不是想拆就拆

最有可能就是重新對租金再議價

中國大陸馬上就會遇到了,讓我們拭目以待



2016-05-31 00:16 · 33樓
hahaha 發表於 2016-5-31 00:06
你開心就好!

就這一點道行, 才不過幾貼文你就控制不住自己情緒!


當然開心

我沒有修行當然沒有道行

但是想到能針對你整個就爽

2016-05-31 00:19 · 34樓
hahaha 發表於 2016-5-30 20:23
嚇死人,

一年100萬,50年 5000萬


你的錢都比較大元歐

信義計劃區40坪土地用5000萬買

厲害
2016-05-31 00:20 · 35樓
康康 發表於 2016-5-31 00:16
當然開心

我沒有修行當然沒有道行


哈哈哈

9.2% 水準就如此, 跟對岸五毛差不多

領教啦!

2016-05-31 00:25 · 36樓
hahaha 發表於 2016-5-31 00:20
哈哈哈

9.2% 水準就如此, 跟對岸五毛差不多


哈哈

什麼事情都可扯到五毛

我看你只有二毛五

你不是很厲害

換點新意好不好

要是沒有新的就洗洗睡

以後看到我有多遠就閃多遠

不要在那丟臉


2016-05-31 00:25 · 37樓
🔧 本文章最後由 hahaha 於 2016-5-31 00:30 編輯


康康 發表於 2016-5-31 00:19
你的錢都比較大元歐

信義計劃區40坪土地用5000萬買


看不懂就惦惦啦!


2000萬土地 5%地租 每年100萬

50年豈不是要5000萬

人家是在算買地上權屋划不划算, 你在跟人家插什麼花, 還插了一朵喇叭花咧!

不懂閃邊啦!
2016-05-31 00:27 · 38樓
🔧 本文章最後由 hahaha 於 2016-5-31 00:30 編輯


康康 發表於 2016-5-31 00:25
哈哈

什麼事情都可扯到五毛


我不厲害能讓你氣成這樣?


哈哈哈哈........瞧你這憋不住氣的德性


比那個邏輯混亂的阿發還差!
2016-05-31 00:30 · 39樓
hahaha 發表於 2016-5-31 00:25
看不懂就惦惦啦!




你真的是二毛五無誤

人家已經說了是40坪的土地

公告地價是2000萬

不是現值

難道二毛五你認為公告地價等於市價?

洗洗睡吧二毛五

對了你要注意血壓歐
2016-05-31 00:36 · 40樓
🔧 本文章最後由 hahaha 於 2016-5-31 00:40 編輯


康康 發表於 2016-5-31 00:30
你真的是二毛五無誤

人家已經說了是40坪的土地






看看人家貼的文吧,

大頭蕭兄是從5%地租反推回去算出來地上權要繳約當地價2000萬的地租

誰管你算市價,公告地價的


沒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