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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京都規約」1月22日前修正彙整,煩請入內...謝謝!

2011-01-17 13:07 · 樓主
🔧 本文章最後由 u2194739 於 2011-1-19 16:31 編輯


各位京都幫的朋友,下個月也就是100年2月19日就要召開京都「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這個會議有二項重點:
1.表決通過京都社區規約
2.依照規約選出第一屆管委會委員

其中關於規約,大家在簽訂買賣合約的時候,都有簽名同意一份遠雄放在契約裡當附件的規約,這份規約固然是遠雄依照內政部規約範本草擬的「基本款」,但其實很多重要的權利義務內容沒有寫清楚,所以我們希望能在2月19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前,能夠整合出一份「愛北大家族版」的規約,然後在開會前一週把我們的版本寄送給「所有的」京都住戶,以維護我們住戶的權益。

小弟的工作呢,就是負責在1月22日(六)前,整合愛北大京都幫各位朋友的意見,出具一份讓大家可以針對個別條文討論的版本,所以,就懇請拜託看到這篇文章的朋友,在1月22日(六)午夜12時前,協助下列事項:

1.先請找出您豬肝色的買賣合約,翻到後面的京都社區規約

2.詳細閱讀

3.針對您覺得需要「增加、刪除、修改」的條款,註明下列資訊,寄給小弟:
(1)條號(也就是第幾條)
(2)您覺得需要增加、刪除或修改的內容

4.小弟聯絡方式:
email:[email]jason.cslee@gmail.com[/email]

謝謝囉!


2011-01-18 08:20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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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的勞心勞力!!
2011-01-18 08:52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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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感心.....感恩!!.{:6_314:}
2011-01-18 10:34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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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友 yiyun0320 發表於 2010-10-12 20:22

雖然還不到開區權會時刻,但這個議題可請大家先思考~~~~

依據合約最後一單元【遠雄京都規約】第十八條
管理委員會設管理委員十三名,A-F棟各二名,一樓店舖一名。

以第一屆委員會要進行所有公設點收來說,十三名委員是否足夠?當然太多也是麻煩事,在還沒開區權會之前,大家可以思考,集思廣義一下。

就比例原則來看,500多戶住戶只有13名代表,表決時只要過半是7位,或者說2/3同意也才9人就可以,以驗收這等大事要這13人扛,說真的壓力也不小。

另外一點是A-F棟各二名,以各棟戶數不等來說,也似乎有比例不均的問題,若以A/F棟四戶推二名,B/E棟六戶推三名,C/D棟五戶推三名(四捨五入),所以可以有17名。
之前社區的經驗:只要區權會時由住戶提出要增設(當然要是合理的說詞),且經過區權會同意,是可以增設的。

以下是參考資料:
依公寓大廈規約範本(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八五七二七○○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20090015號函修正第二條條文)中 第五條 管理委員會委員人數 為處理區分所有關係所生事務,本公寓大廈由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互選管理委員組成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組成如下: 一、 主任委員一名。二、 副主任委員一名。三、 財務委員一名。四、 委員OO名。前項委員名額,合計最多為二十一名,並得置候補委員OO名。委員名額之分配,得以分層、分棟等分區方式劃分。


資料來源:
(京都)管委會快成立了,請大家開始物色各棟適合之委員人選 (第 17 樓)
https://forum.ibeta.tw/forum.php?mod=viewthread&tid=7698&fromuid=5075


2011-01-18 22:09 · 5樓
🔧 本文章最後由 達芙妮 於 2011-1-19 13:35 編輯


依據合約最後一單元【遠雄京都規約】第二節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第十四條 特別決議
(一) 規約之訂定或變更。
(二) 本社區之重大修繕或改良。
(三) 本社區因嚴重毀損 傾頹 或朽壞 有危害公共安全重建者
(四) 本社區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肇致危害公共安全者。
(五) 住戶之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之強制出讓。
(六) 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
(七) 其他依法令需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

本條省略了原來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理所提之管理委員執行費用之支付項目及支付辦法
這樣無疑幫管委會大開方便大門 建議應增加這個條款並且應增列管理委員會費用核支權責區分表 做為附件, 這個例子即是公司行號裡規定的一定金額(比如一百萬元以上,碧連天是三十五萬)以上必須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才可以動用

參考資料:
依公寓大廈規約範本(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八五七二七○○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20090015號函修正第二條條文)
第二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三、下列各目事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一) 規約之訂定或變更。
(二) 管理委員執行費用之支付項目及支付辦法。
(三) 公寓大廈之重大修繕或改良。
(四) 公寓大廈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之一須重建者。
公寓大廈條例第 13 條 公寓大廈之重建,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
或典權人之同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配合都市更新計畫而實施重建者。
二、嚴重毀損、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三、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肇致危害公共安全者。

(五) 住戶之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之強制出讓。
(六) 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
(七) 其他依法令需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





2011-01-18 22:40 · 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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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原條文第3項:選舉採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
修正:按投票分單記與連記.為求明確起見.宜明文規定.避免紛爭.
碧連天採單記法.

27條:比照碧連天增加第9項:為維護住戶健康.本社區公共場所一律禁止吸煙.

30條停車費比照碧連天300元.
2011-01-18 23:08 · 7樓
🔧 本文章最後由 達芙妮 於 2011-1-18 23:19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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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京都規約 第三節 管理委員會 第十八條 應增列 管理委員之解任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管理委員當然解任:
一、任期中死亡、受破產或禁治產宣告。
二、喪失住戶資格。(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者。
管理委員喪失住戶資格者。
三、經各該棟區分所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罷免。
四、任期中積欠管理費累積達三個月。
五、連續三次未出席且未書面委託出席,管理委員會例會或累計五次未出席,且未委託出席管理委員會例會。
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含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拒絕移交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
七、如有任何委員,違反社區內相關規定且經管委會勸阻不聽者,如經管委會開會決定解任,則自公告日起解除該名委員職務,其遺缺由該棟候補委員遞補之;被解任之委員不得參與爾後社區管委會委員之提名。
八、 管理委員出缺時,由該分棟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若該分棟無候補委員可遞補,由主任委員從其他分棟候補委員名單中抽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原管理委員所遺留之任期為限,並視為一任。

增列 管理委員全體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委員,其已充任者,即當然解任。
一、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之判決確定,服刑期滿未逾五年者。
二、 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期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三、 曾服公職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四、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 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二年者。
六、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增列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之權限
一、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並依管理委員會決議執行本條例第三十四規定事項。
二、主任委員應於定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報告前一會計年度之有關執行事務。
三、主任委員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對共用部分投保火災保險、責任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
四、主任委員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將其一部分之職務,委任其他委員處理。
五、副主任委員應輔佐主任委員執行業務,於主任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財務委員掌管公共基金、管理及維護分擔費用(以下簡稱為管理費)、使用償金等之收取、保管、運用及支出等事務。代理其職務。
六、財務委員掌管公共基金、管理及維護分擔費用(以下簡稱為管理費)、使用償金等之收取、保管、運用及支出等事務。
七、管理委員應遵守法令、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之決議。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利益,誠實執行職務。



2011-01-19 00:18 · 8樓
🔧 本文章最後由 達芙妮 於 2011-1-19 00:21 編輯


回覆 傑森 的文章

原京都規約第二十四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責
請加入以下四條紅色標示 這些規定為原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範的


第 36 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
、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
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
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或是增列
公寓大廈有關文件之保管責任
規約、會議紀錄、簽到簿、出席委託書、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証、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應由管理委員會負保管之責,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有書面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記錄時,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2011-01-19 08:26 · 9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大光 於 2011-1-19 08:28 編輯


曾在北大於仲介處聽其介紹房子
那時候發現他們上樓的樓梯好窄
後來在討論區有人在討論大樓安全問題時
才聯想到.........
商家把上下相連的樓層買下
是可以打通的
這在2樓以上 , 似乎是很直覺的事
但是.....在1樓,住戶(員工)的大樓進出 , 就不受到管制了
甚至說客人也可以經由該商家進出該大樓 , 嚴重的話 , 小偷...強盜.....
本來大樓的安全體系就會被破壞了
請問大家
這個部分是否原來的法規有所限制嗎?
需要限制嗎?
還是其他社區有可以參考的規章?
2011-01-19 13:25 · 1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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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增修紅字部分

原京都規約第五條 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

十、約定專用:
(一)本社區A3棟、A5棟、‧‧‧‧‧‧‧‧F5棟之二樓戶外露台,不辦理產權登記,住戶同意除依法令設置之消防設備外,由各該樓層緊鄰戶外露台之之住戶永久專用,並負管理維護之責,但各該住戶不得於露台上搭蓋違建、招牌、廣告物及其它有礙避難逃生之行為或擅自變更為商業用途及其他非供住宅使用之用途,違者管理委員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命拆除或自行僱工拆除,其因而産生之費用應由違規住戶負擔

2011-01-19 21:08 · 11樓
第五條 九、溫泉取供事業者如因法令變更或限制、主管機關命令或核定出水量噸數減量或水源枯竭或水質集水溫檢測未達標準或其他因素以致無法正常供應溫泉水時,投資興建人(起造人)不負保證責任。

這一條感覺對我們住戶好像沒什麼保障
而且在碧連天的規約裡已經被取消
要怎麼改可能還要斟酌一下
2011-01-19 23:52 · 12樓
回覆 tangcpa 的文章


請教唐大~~ 目前管理委員會為執行財務運作業務,應以管理委員會名義開設銀行或郵局儲金帳戶。

請問實務上公共基金或管理費等經費可以管委會名稱信託嗎?

2011-01-20 08:23 · 13樓
回覆 京都小螞蟻 的文章

建議取消(刪除)
看起來只是遠雄告知住戶的公告
跟規約沒有任何關係
2011-01-20 12:37 · 14樓
大光 發表於 2011-1-20 08:23
回覆 京都小螞蟻 的文章

建議取消(刪除)


建議取消(刪除)+1
2011-01-20 12:46 · 15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小當當 於 2011-1-20 12:56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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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規約第五條 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

(二) 本社區A棟、F棟二樓~十九樓各層之儲藏室分由A1棟、A2棟、F1棟、F2棟
之所有權人共同持分,住戶同意由A1棟、A2棟、F1棟、F2棟各當層當戶持分所有權人分別持有使用之,並負管理維護之責


有人知道目前 ”儲藏室” 的產權是已登記在上述約定專用的住戶所有權中, 還是屬於小公設,為各棟共有僅約定專用??
因為這對於規約上所需規範的程度應有不同!!

2011-01-20 12:56 · 16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小當當 於 2011-1-20 13:18 編輯


達芙妮 發表於 2011-1-19 23:52
回覆 tangcpa 的文章



請教傑森大 律師,

京都規約第五條 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部分
十六、A棟、F棟為一般事務所,不為住宅使用,依使照註記約定項目使用之。


這一條款, 可否重新撰寫?! 既然A棟、F棟得為住宅使用, 那該如何造句能在不與相關法令牴觸可以明白表示.
2011-01-20 13:20 · 1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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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yiyun0320 發表於 2010-10-30 14:35
以下資訊,提供參考 ~~~~

五大原則 管委會更健全
◎任期有限、職務輪替
◎主委、財委、監委三權分立
◎重大決議 至少兩成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住戶規約增列罷免權
◎管理基金盡可能交付信託

〔記者陳品竹╱專題報導〕住宅社區要運作健全,住戶除了可依循政府頒定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住戶規約外,透過制度建立健全的管委會也非常重要。

根據台中市建築管理學會理事長黃瑞嘉指出,管委會要建全,只要能掌握5大原則,大概就不會有問題。
包括委員任期有限、職務有換;一般而言,同樣職務由同樣的人擔任久了,因為職務熟了,就有機會找漏洞「A」錢,因此最好的方式就是任期限制,最多連選連任一屆,但所擔任職務必須變更,例如本屆擔任財委的,下屆就算連任委員,也不能再擔任財委。這就像銀行櫃檯要常常換職務,辦理不同業務,避免「熟能生巧」而趁機A錢。

再來就是明確主委、財委、監委三權分立;這三個職務掌握整個社區的財產,絕不能有親戚關係,且要落實印章分掌,每月財報應該給住戶每人一份,每次管委會會議在一星期內就要把會議內容、決議公布周知。

另外,就是重大決議,應該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來決議,過去因為開會的人數要過半,對大型社區而言很難開得成,因此一般都授權管委會,但目前法規降為只要1/5的所有權人出席即可,因此反而要勤開這種會議,避免管委會專斷專為。

修正住戶規約,增列住戶有罷免權的條約,現有官方提供住戶規約範本,區分所有權人對管委會只有選舉權,沒有罷免權;住戶可透過大會訂定對管理委員的罷免權及罷免條件等,可防範不肖委員。管理基金則盡可能信託銀行,可制度性地避免不肖主委或財委弄錢。

資料來源
法令篇~~京都人必讀的居家憲法 (第18樓)
https://forum.ibeta.tw/forum.php?mod=viewthread&tid=9258&fromuid=5075
2011-01-20 13:24 · 1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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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戀家 發表於 2010-11-3 13:18

個人建議:社區規約是區分所有權人可以訂定出來規範管委會的作為,視社區要給管委會多少權力!
如可以花錢的權限是多少,多少以上要經區分所有權的的同意!
多少錢的花費需要三家的比價,何種況狀才可以解約物管公司(因為物管公司的花費算是社區最大的開支,有許多委員利用自己委員身分找進自己要的物管,從中控制物管公司及謀取利益)
還有合約的簽訂是否需要公告? 也有發生委員和廠商簽不平等契約,讓社區有機會賠償大筆金錢的契約!
是否願意授權管委會任意變更社區建設(如有管委會認為花草不好,任意變革改造),任意出租社區公用區塊!........
這些都是一開始需要規範的,若定在規約中,管委會需照規約走,避免管委會權限過大,造成社區很多爭議!
雖說管委會的委員很熱心服務,但不免有心人士只要聯合利用大家忙碌,進入幾個委員就可以掌控管委會,然後有異議的人士就不斷退出,造成少數人把持! ...........這種案例也不乏少見!
提供這些意見供大家參考!

資料來源:
法令篇~~京都人必讀的居家憲法 (第20樓)
https://forum.ibeta.tw/forum.php?mod=viewthread&tid=9258&fromuid=5075
2011-01-20 14:11 · 19樓
達芙妮 發表於 2011-1-20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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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住戶能使罷免權~不然惡質管委死賴不走~{:4_169:}

那要多少住戶同意才可以罷免?這個數字會很難抓吧~如果太低~那三天兩頭來個罷免案~如果太高~那就跟未來想要再修規約一樣困難~
2011-01-20 14:14 · 20樓
🔧 本文章最後由 u2194739 於 2011-1-20 14:18 編輯


達芙妮 發表於 2011-1-20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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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多份報價單的條例+1{:4_113:}

報價模式是該由誰提供呢?因為『報價單』其實是可以為了符合某個價位而特別的提高~在這個模式下三份報價單若是單一窗口負責~那就不會有任何實質意義了。可是若由多位委員去詢價等相關作業~也可能會因此而增添工作量。{:4_202:}
2011-01-20 21:08 · 21樓
回覆 u2194739 的文章

"罷免" 這字眼其實使用度應不高! 因為社區委員都是無給職且熱心公益,若一下這不滿,那不滿的.........到最後沒人要做,也很麻煩! 有心人士要硬幹,就動不動跟你講,不然你就罷免我阿......這類的言語,你也沒辦法!
所以重點就是規約的訂定給予管委會的委員多少職權真的很重要!
最大的問題就是物管公司的把持,真的有心人絕對會把持物管公司,動不動要換物管,所以物管公司的遴選及是否要換,能否有個規則! 如多少家,多久該給全體住戶做問券調查,若達多少%不滿意,授權管委會撤換,或有xxx重大缺失幾項,就得更換.................我想這比較確實!----------你有聽過,委員更換自己的物管公司控制住戶的嗎? 聯合物管公司對付住戶! 很多 ~~~
還有有關社區的建設要更換,需不需要住戶表達意見,或逕由管委會就可以決議! ? 社區的花花草草哪天變了樣,樹不見了,花也改了? 都是有可能的!
譬如: 庭院的花花草草更改,撤換(更換造型,或移除大型植栽) , 公設及車道的燈光大幅更換,..................
不要以為我的建議很奇怪,就有社區管委會把整個地下停車場的燈都換了,還說省錢省電,結果是圖利廠商(不知為了甚麼? 應該不是為了錢,可能當了委員,廠商請託,感覺像個老闆有面子........),還簽了不合理合約,搞的地下室昏昏暗暗跟鬼屋沒兩樣,10個月下來,共省500元,跟他反映,他還說:我不覺得暗,這是見仁見智的問題............重點整個合約追究起來,竟然沒有一個委員看過,主委直推說:這是總幹事去簽的合約! ..........氣不氣人!----你能對他怎樣? 他就是無給職! 要怎樣就怎樣,誰叫你要選他??
還把整個停車場的車道方向亂改一通,全部車道都是通出口,沒有任何迴轉道! 只為了有人車位比較裡面要出來方便,結果變成有人的車位變成要左轉90度角的方向才能把車開出! 還說管委會有權利更改,還說問過律師,說這是合法.................住戶都去拍桌還不以為然,還跟住戶對嗆! 說管委會有權! 還好有住戶是建築師就冷冷的說,改阿! 不是律師都懂建築法規的!把建築法規停車場的規範拿出來! 才發覺問題大了,...............氣不氣死人!? 非得要大家憤怒填膺才可以!
遇到這種委員及管委會.................真的無言! 你罵他們,還很多藉口,說多辛苦又多辛苦,盡作一推奇奇怪怪的事情, 還說,不然你罷免阿! 無言拉! .............狗屁事很多啦! 這樣的管委會委員比貪錢的還可惡! 真的!
希望京都不要有這種事發生!! 上帝保佑!
2011-01-20 21:16 · 22樓
🔧 本文章最後由 達芙妮 於 2011-1-20 21:16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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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應該有一項辦法來規範管理委員會費用核支權責
茲將收集到的兩個社區處理社區財務的辦法詳如附件

三峽麗寶世紀館(B區)社區管理費用核支權責區分表



春城大砌社區財務收支管理辦法




2011-01-20 21:22 · 2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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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你指的信託目的是什麼?一般公基金大部分都是存定存.
2011-01-20 21:29 · 24樓
回覆 tangcpa 的文章


我瞭解應該應以管理委員會名義開設銀行或郵局儲金帳戶。
只是看到 yiyun0320 發表於 2010-10-30 14:35 (我已轉貼於本帖的17樓)
提到管理基金可信託銀行 所以想請教是否可行?
2011-01-20 21:30 · 25樓
回覆 u2194739 的文章

規約第11條第2項即有罷免的規定.
2011-01-20 21:36 · 2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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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先問信託目的是什麼?不是別人要信託.我們就要信託.
2011-01-20 21:41 · 27樓
🔧 本文章最後由 達芙妮 於 2011-1-20 22:09 編輯


回覆 tangcpa 的文章


以往曾聽過有社區主委或財委捲款潛逃之情事,
所以才想是否有銀行信託, 可制度性地避免不肖主委或財委弄錢。
不知信託是否對社區管理在執行面上比較有規範,更為有利?

2011-01-20 21:47 · 2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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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務的採購是社區主要財務支出的項目 
因此必須要把採購過程透明化, 符合公平公開公正原則
茲將收集到的社區公共事務採購辦法詳如附件
我們應該也要有京都版的採購辦法

遠雄大學哈佛社區採購辦法


麗寶世紀館社區公共事務採購管理辦法



2011-01-20 21:53 · 2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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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與否與捲款逃跑不一定有關係?
2011-01-20 21:56 · 30樓
回覆 tangcpa 的文章

請問信託的優點與缺點有哪一些?
2011-01-20 22:04 · 31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小當當 於 2011-1-20 22:07 編輯


轉貼國泰世華網站:
https://www.cathaybk.com.tw/cathaybk/trust_trustservice02_b02.asp

公寓大廈管理基金信託
一、何謂公寓大廈管理基金信託?

社區管理委員會經住戶大會(即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後,將公寓大廈管理基金(即社區管理基金)交付信託予本行(受託人),由受託人依照信託契約進行管理運用,並定期提供財務報告,以提升社區管理基金安全性,降低遭挪用的機會。

二、信託架構
辦理流程:
管委會與受託人討論信託架構與運作方式。
召開住戶大會,達成同意交付信託之決議,並授權主委以簽訂信託契約。
管委會與受託人議訂信託契約內容,並由管委會主委代表與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
受託人開立社區管理基金信託專戶,並由管委會將管理基金撥入信託專戶。
受託人依約定管理信託財產,並定期提供帳務報告、配合管委會委員改選異動以及辦理委員留存簽章變更等事宜。
信託終止時依指示返還剩餘之信託財產至管委會指定帳戶。

三、公寓大廈管理基金信託的優點
◎安全保障:
須經社區住戶大會或管委會決議通過後方得動支基金,可降低基金遭挪用的風險;另信託財產依法具獨立性,且原則上不得強制執行。

◎獨立透明:
管理基金由受託人管理,並定期提供帳務報告,所有款項進出均有紀錄供查詢,可提升住戶對管委會的信任感。

◎簡化作業:
不但可降低管委會管理基金的作業成本,遇管理委員改選時,也無需重新簽訂信託契約,只要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變更有權人員留存簽章式樣即可。

◎量身訂作:
可依社區需求訂定社區管理基金動支條件等契約內容。

......... 餘詳見網站內容!!
2011-01-20 22:21 · 32樓
回覆 小當當 的文章

信託基金缺點是受託銀行不保證基金運用之盈虧.最後如虧損有誰願意負責?不如存定存.
2011-01-20 22:27 · 33樓
回覆 小當當 的文章

A1,A2,F1,F2的產權中均含有儲藏室之坪數
2011-01-20 22:29 · 34樓
小當當 發表於 2011-1-20 12:46
回覆 傑森 的文章

京都規約第五條 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


不好意思,應該用'引用'

A1,A2,F1,F2的產權中均含有儲藏室之坪數
2011-01-20 22:58 · 35樓
所以信託有銀行可以幫忙管帳
管委會省掉作帳的麻煩
當然就減少管委會私自處理基金
造成基金不透明的問題

這個優點應該大於
"受託銀行不保證基金運用之盈虧.最後造成虧損"的問題

畢竟管委會若私用基金不當所造成的"虧損"更可怕

這個弊病可以用信託的方法大幅降低該風險
讓管委會比較無法亂花錢--因為帳務透明

這是剛剛看了一下小當當轉貼信託的心得

所以建議公寓大廈管理基金(即社區管理基金)交付信託
2011-01-21 12:27 · 36樓
基本上大家該了解信託的真正用意! 除非社區費用達一個很大數, 未來避免運用上的濫權才去信託,否則一開始的信託並無法達功效!---況且法令上也有訂定法定的公積金是無法任意使用的,社區規約也會訂定超過一定的費用必須區權會議多少比例才能運用!
且信託方式也有很多種,信託的費用也不少,信託的方式內容也要有一定的共識,這都需要整個社區了解了信託的意義,才有其價值!
..........................我以前幫很多客戶辦理保險金信託,也有幫客戶的資產做過信託,所以對信託的看法及了解有一定的程度! 很多事並非如客戶想像的非常理想,重點國家或社會可以協助信託更完善的機構其可信賴度很少! 這是必須要思考的問題!
至於委員或總幹事捲款的事情,必須在銀行機構的轉帳或支用上減少現金的提出.......就可以避免! 且多少金額的使用也在規約上設限也可以避免金錢大量的損害.............但這都是一部分! 若很大的社區金額夠大,也會引很多廠商的覬覦,勾結總幹事或委員.......做很多的設施,工程! 簽訂很多不合理的條約,造成社區損失,也是很有可能!
社區是要走長長遠遠的,有些人可能預計只住1,2年,但很多人可是一輩子的財產,所以規約的訂定必須是往長遠的思考來做! 要的是建立社區標準模範的規則,避免將來的弊端,好的制度規畫,不論誰來做都可以不用擔心!
通常第一屆都是非常辛苦,也都是非常熱心的人來服務社區,但到了第3,4....屆,大家沒力了,換成很多退休的沒事的人來服務社區,有時有時間的人來服務是很好,但是可能會變成有些人可能曾是社會上的權威人士,退休了,把社區委員當自己的權威,過足以前當官的威,有些人不曾社會做過啥事,一下子在社區當委員,又一聲委員長,委員好的,以為自已不得了,當起老闆的威............反正花的又不是自己的錢,相當開心,誰跟委員熟,講一下這也行那也行! 過足癮了,每屆都要當,不能當還要收集票數,指定誰當! 反正大家都不想做......................
我的重點還是要建立好制度,這樣將來就會減少紛爭!

2011-01-21 12:56 · 37樓
tangcpa 發表於 2011-1-20 22:21
回覆 小當當 的文章

信託基金缺點是受託銀行不保證基金運用之盈虧.最後如虧損有誰願意負責?不如存定存. ...


基金的投資運用指示權應該是在管委會自己, 我想.
現今的金融商品眾多, 可以選擇貨幣市場基金或定存等孳息性質的商品就不會有虧損的.
其實信託的程序跟內容細節我也不清楚,但未來若有考慮這種方式可以選擇幾家銀行來作簡報, 若覺得可行, 擇優辦理!!
或是社區中若有銀行業務相關從業人員可以先幫我們作一番說明...
2011-01-21 13:01 · 38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小當當 於 2011-1-21 13:02 編輯


回覆 傑森 的文章

建議:增修紅字部分

原京都規約第五條 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

[font=標楷體]京都規約第五條 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部分
七、汽車停車空間之使用應依據區分所有權人所購停車位位置及分管協議書約定使用,相關管理規範及違反之責任均授權由社區管理委員會訂立之


至於使用管理規範細則, 就看未來管委會怎麼訂立囉!!
另外共用機車位及卸貨車位的使用及管理細則應該一併訂出規則附件之!!
2011-01-21 13:03 · 39樓
阿水 發表於 2011-1-20 22:29
不好意思,應該用'引用'

A1,A2,F1,F2的產權中均含有儲藏室之坪數


Got it & thanks !!
2011-01-21 13:17 · 40樓
回覆 戀家 的文章

您的意見非常寶貴~~

我們的社區應該加列兩項辦法

1. 管理委員會費用核支權責區分表 (本帖第 22 樓)

2. 社區公共事務採購管理辦法 (本帖第 28 樓)

依照您提過的幾個意見

是否也請您檢視我們目前已收集到的其他社區相關管理辦法 (都已經貼在本帖)

並提供建議該如何修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