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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社區有這樣的委員應如何處理?

2014-10-06 13:36 · 樓主
🔧 本文章最後由 halfcorner 於 2014-10-7 10:50 編輯


大家是鄰居,本應和睦相處、互相尊重。

但本社區有一委員(A)在管委會及住戶沒有同意下,就購買曬衣架 5 座(活動式),設置於頂樓。

會議記錄寫明 A 要先跟各頂樓往戶先溝通,才能施作。但遇到 A 多次,A 都沒有跟我溝通過。

到了施作那一天,隔壁的住戶跑來問我,不是要先溝通後施作的嗎?為什麼都沒有人來找過我們?

其他頂樓的住戶也說沒有人跟他們溝通過。

隔壁的住戶還懷胎六甲、腹大更更的跟我跑到管理中心抗議。

總幹事的說法是她只是依 A 交代的叫廠商來裝。

雖然契約有寫明屋頂是歸頂樓住戶使用,但本著大家是鄰居,曬個綿被、衣服其實問題不大。

只是本社區 A、B 棟頂樓空間窄,又沒有照明系統。萬一發生意外,也是所有所有權人的責任。

除了感受不到半點尊重外,為何一個委員能夠架空主委?(主委說他只是授權 A 去搞,並未授權曬衣架可以施作。),為何一個委員能架空管委會及其他所有權人?

而 A 是一名代書,應該很了解所有權人的權益才對,我真的很不明白。

求大家的意見,感恩。

*************
更新:原來一座要價一萬,五座就要五萬。費用也是沒有給委員會批淮就花了。{:1_759:}
2014-10-06 13:47 · 2樓
依住戶管理規約處理。
2014-10-06 13:50 · 3樓
IFA-Jansen 發表於 2014-10-6 13:47
依住戶管理規約處理。


住戶規約並未有規範這一部份。
2014-10-06 13:50 · 4樓
一、當務之急應該先請他們將裝好的曬衣架先行拆除,畢竟所有權人是妳們
無任何人同意之下不應強行安裝任何設施!!
二、社區通常都有約聘之合約律師顧問,請管理中心詢問律師這樣該如何處理
三、詢問總幹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委員私自執行任何未經住戶所有權人同意就施作可否罷免該委員
若有此舉已代表該委員不適任!!
2014-10-06 13:58 · 5樓
在社區添加(減少)固定設備(施)應該是區權會才能決定的問題

可是我有點好奇的是,貴社區是近10年的社區嗎?

因為屋頂平台是不可以約定專用的

2014-10-06 14:02 · 6樓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處理,不從,先存證信(當事人&物管正本、所有住戶附本)。
2014-10-06 14:07 · 7樓
李薇薇 發表於 2014-10-6 13:50
一、當務之急應該先請他們將裝好的曬衣架先行拆除,畢竟所有權人是妳們
無任何人同意之下不應強行安 ...


那請問若是頂樓漏水時,是否也需要區全會全體之同意呢?
2014-10-06 14:21 · 8樓
真的很怕遇到這種自作主張的人~偏偏生活周遭就是會有這種人...唉
2014-10-06 14:26 · 9樓
李薇薇 發表於 2014-10-6 13:50
一、當務之急應該先請他們將裝好的曬衣架先行拆除,畢竟所有權人是妳們
無任何人同意之下不應強行安 ...


一)我不敢拆,因為我沒有所有權,我怕我會違法。

二)社區不算有法顧。(好像法顧是主委自己請的。)

三)這一點可以考慮,會去問一下總幹事意見。
2014-10-06 14:30 · 10樓
康康 發表於 2014-10-6 13:58
在社區添加(減少)固定設備(施)應該是區權會才能決定的問題

可是我有點好奇的是,貴社區是近10年的社區嗎?


它不是固定的,是活動式的,但很重,以防被吹倒。

建商是這樣告訴我們的,我也不清楚。

我沒有使用頂樓,一來契約有寫明是屋頂避難平台,二來萬一發生火災,屋頂是高樓層住戶其中一個逃生點。

沒有理由方便自己,不方便別人。
2014-10-06 14:31 · 11樓
lcf7347 發表於 2014-10-6 14:07
那請問若是頂樓漏水時,是否也需要區全會全體之同意呢?


社區修繕的話,若金額不超過規約規定上限,就不需要經過區權會核准。
2014-10-06 14:40 · 12樓
lcf7347 發表於 2014-10-6 14:07
那請問若是頂樓漏水時,是否也需要區全會全體之同意呢?


當然,都管委會的責任,是所有區權人的責任。
2014-10-06 14:41 · 13樓
IFA-Jansen 發表於 2014-10-6 14:02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處理,不從,先存證信(當事人&物管正本、所有住戶附本)。 ...


所以應該是怎樣?

工務局?然後存證信函給那位委員嗎?
2014-10-06 14:47 · 14樓
ECOMA 發表於 2014-10-6 14:31
社區修繕的話,若金額不超過規約規定上限,就不需要經過區權會核准。


我覺得他的本意是這筆費用是不都是由全體區權人承擔。

2014-10-06 15:01 · 15樓
halfcorner 發表於 2014-10-6 14:41
所以應該是怎樣?

工務局?然後存證信函給那位委員嗎?


去請教區公所或市政府的主管機關。
2014-10-06 15:07 · 16樓
lcf7347 發表於 2014-10-6 14:07
那請問若是頂樓漏水時,是否也需要區全會全體之同意呢?


屋頂抓漏的話是不需要到區分所有人大會表決
管委會就可以看情況管委會議時決議是否施作
必須有會議紀錄並公告給住戶喔!!!
2014-10-06 15:12 · 17樓
halfcorner 發表於 2014-10-6 14:47
我覺得他的本意是這筆費用是不都是由全體區權人承擔。


公共區域修繕當然是該社區公共經費出納啊
不可能因為屋頂年久失修而叫頂樓住戶出費用吧
畢竟也不是頂樓住戶使用損毀的
2014-10-06 15:26 · 18樓
建議將此問題簡單化:
屋頂(樓頂平臺)之使用,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33條之規定。第49條為罰則。
第8條(簡言之): 屋頂使用應受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管委會無權。
第33條(簡言之):就算區大同意,亦須經頂層所有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方可執行。

建議程序:
1.管委會先知悉法律層面問題並達成共識。
2.發函給A要求恢復原狀並限期改善。
3.如A經制止而不遵從,得發函至主管機關請求協助。
4.屆期未回復原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2014-10-06 16:25 · 19樓
lulanctu 發表於 2014-10-6 15:26
建議將此問題簡單化:
屋頂(樓頂平臺)之使用,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33條之規 ...


但是它是活動式的,有差嗎?(雖然它很重)
2014-10-06 20:17 · 20樓
覺得在不影響社區美觀也要兼顧生活,
象被子大型衣物也要不時的曬下太陽,特別北大也很潮濕,
只是大家想的太複雜,太多社區頂樓都是可以 ,
也沒聽說因此而會頂樓漏水......
2014-10-06 21:18 · 21樓
我並不反對在屋頂曬衣服

但只憑一個委員就能決定5萬元的曬衣架,那也是亂搞 !

程序到哪去了 ?

管委會都沒人了嗎 ?

還是大家都在互推責任 ?

表示有人要倒大楣了嗎 ?
2014-10-06 21:28 · 22樓
天道酬勤 發表於 2014-10-6 20:17
覺得在不影響社區美觀也要兼顧生活,
象被子大型衣物也要不時的曬下太陽,特別北大也很潮濕,
只是大家想的 ...


這個不是漏不漏水的問題。

是尊重的問題。

有沒有尊重其他區權人?

有沒有尊重管委會?

答案都是否定。

什麼討論都沒有,什麼溝通都沒有。

這一點是大家最不爽的地方。
2014-10-06 21:31 · 23樓
Killer 發表於 2014-10-6 21:18
我並不反對在屋頂曬衣服

但只憑一個委員就能決定5萬元的曬衣架,那也是亂搞 !


沒有程序,也沒有委員在乎。

因為。。。。。

根本沒有人知道。

就這樣就幹下去。

A 委員還是一個代書。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民法、所有權人權利,他應該比一般人更了解。
2014-10-06 23:00 · 24樓
樓主的問題首先應該先搞清楚
樓頂是否為樓主的"約定專用部份"?
或樓主的"約定專用部份"範圍為何?
後續討論才有意義

析言之
倘若樓頂不是樓主的"約定專用部份"
即樓頂仍為所有區權人共有/共用
則管委會在樓頂裝置供所有區權人使用的公設
無需經頂樓所有權人同意

<雖然契約有寫明屋頂是歸頂樓住戶使用>
但是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屋頂避難平台?)
84年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訂定時就有這條規定
(北大特區裡應該沒有84年以前蓋的房子吧)
所以
樓主契約上所訂的<屋頂是歸頂樓住戶使用>是否有效是有爭議的

其次
即便<屋頂是歸頂樓住戶使用>是有效的
類似水塔/電梯間也不可能約定專用
可見樓主約定使用的部份並不及於樓頂全部
而是有範圍限定的
倘若管委會在樓頂裝置的公設
並不在樓主約定使用的部份內
則亦無需經頂樓所有權人同意

上述疑問釐清後
才有樓主可以主張權利的問題


樓主既然只是對處理的程序有意見
是否跟主委溝通一下
或許氣就消了...



2014-10-07 09:12 · 25樓
只要是住在社區,有成立管委會的,所有的東西都必須在開會時提出,並投票。

可以在跟他說一次看看,畢竟他可能出自於好心,幫社區增加一些設施。

大家能住在同個社區是有緣,我相信只要好好的跟他說,應該可以解決的。
2014-10-07 10:21 · 26樓
活動式的就不用經過區權會同意,現在的房子屋頂不可能是頂樓住戶專有的,問題只剩下主委授權給A住戶是評估還是施作,這是主委要說明的,主委是社區的法定代表人,法律上他說了算,這問題的答案取決在主委的態度.
2014-10-07 10:54 · 27樓
遊民 發表於 2014-10-6 23:00
樓主的問題首先應該先搞清楚
樓頂是否為樓主的"約定專用部份"?
或樓主的"約定專用部份"範圍為何?


先搞清楚一件事。

專約專用不是重點。我都說了你要設置曬衣架是沒問題。

但會議記錄是寫明要先跟頂樓住戶溝通才可施作。

是玩假的嗎?

而且曬衣架的費用、款式也沒有在委員會裡討論過就決定了。
2014-10-07 11:00 · 28樓
BabySpa 發表於 2014-10-7 09:12
只要是住在社區,有成立管委會的,所有的東西都必須在開會時提出,並投票。

可以在跟他說一次看看,畢竟他 ...


上星期五巳經跟主委溝通過,他說他有授權他去處理,但未有授權他去施作。

A 委員到現在還沒有出面說明。

星期六,我們在開會,他也是成員之一,他有下來在外面看看就回去。(可能看到我在裡面)。

這種態度,真的不敢恭為。

如果他再不出面處理這件事,我不排除要公告社區、該委員、及他的事務所名字。
2014-10-07 13:47 · 29樓
halfcorner 發表於 2014-10-7 10:54
先搞清楚一件事。

專約專用不是重點。我都說了你要設置曬衣架是沒問題。


當然是程序問題啊
施作甚麼都沒先跟住戶通知就私自用大家的錢購買這樣對嗎!!!
還是A有可以偷偷汙了幾千塊起來中飽私囊呢?
事情做的光明磊落 堂堂正正自然不怕大家說話!!
2014-10-07 15:58 · 30樓
各社區多少會出現不守規約的委員或社區經理. 奉勸各位千萬別心軟 請依規約該報警就報警該告就告. 最常碰到的 就是A錢. 也告訴各位 他們最厲害的伎倆是惹你生氣罵他 .他會錄音然後告你. 也會偽造錄音告你. 把你的話經過修剪 然後告你. 若是法官大人 只問你有沒說這句話 其他不讓妳說 你就慘了 賠錢.

另外就是到處買房 買最小單位 到處選主委A錢. 如何A錢呢? 就是包工程 利用社區經理報告社區壞了東西要修理 (或偷偷弄壞) 一修就是一大筆錢. 他們怕東窗事發都會毀掉他們的帳目. 趁交接時偷天換日 搞掉帳目. 若沒人告牠們 牠們一般連任一年就會隔一年再選 或是幾個人輪流選主委集體A錢.

一般人心腸都很好 不愛告牠們 住戶大多搞不清楚 你不能公開說他們A錢的事.牠會告你毀謗. 你若張貼牠告你公然侮辱. 跟社區經理合作告你偽造文書. 告告告 就是讓你不得安寧 因為你擋人財路. 請大家務必小心 .


2014-10-07 16:20 · 31樓
會議記錄是寫明要先跟頂樓住戶溝通才可施作


樓主在意的應該不是錢的問題吧 ?
只需要跟頂樓住戶溝通, 表示這問題不在錢
而是在頂樓的使用是否需要經過頂樓住戶的同意

而顯然 A君 不這麼認為, 所以就自行處置了

不知道樓主的社區是那一個 ?
就一般的認知, 近年來興建的房子
除非只是露台, 否則不太可能把頂樓避難平台約定為專用吧
2014-10-07 20:02 · 32樓
李薇薇 發表於 2014-10-7 13:47
當然是程序問題啊
施作甚麼都沒先跟住戶通知就私自用大家的錢購買這樣對嗎!!!
還是A有可以偷偷汙了幾千塊 ...


對,如果一切都跟程序來處理,大家就不用產生無謂的爭辯。
2014-10-07 20:03 · 33樓
jeffli20110 發表於 2014-10-7 15:58
各社區多少會出現不守規約的委員或社區經理. 奉勸各位千萬別心軟 請依規約該報警就報警該告就告. 最常碰到 ...


那麼我可以告他什麼?要發存證信函嗎?
2014-10-07 20:14 · 34樓
🔧 本文章最後由 halfcorner 於 2014-10-7 21:36 編輯


yljimmy 發表於 2014-10-7 16:20
樓主在意的應該不是錢的問題吧 ?
只需要跟頂樓住戶溝通, 表示這問題不在錢
而是在頂樓的使用是否需要經過 ...


其實一座曬衣架要價 1 萬元,我真不知道是平宜還是貴。

希望跟管委會的程序,至少貨比三家,由委員們決定再購買。

至於曬衣服,至少要統計好有多少戶希望在屋頂曬衣服,沒有理由只有幾戶需要,而要其他住戶埋單。

不希望他的想法是,我錢都巳經花,曬衣架也裝了,來過先斬後奏,你不批淮也不成。

唉~~~~

至少屋頂的使用,是接待中心小姐那時候說的,只是寫明是屋頂避難平台,頂樓的人可以依法管理使用。這種中文我不是看太懂。對我其實沒所謂,因為我從來不使用屋頂的。也覺得屋頂其中的一個功能就如合約所寫的避難平台。

2014-10-08 00:13 · 35樓

有關曬衣架的事,聽說很多委員都不知道,有點霸王硬上弓的感覺!

5萬元已超過主委權限,又沒經過委員開會決議,確實不妥!
2014-10-08 07:07 · 36樓
我很好奇為何是需要跟“頂樓住戶“溝通而不是跟全體住戶溝通?

就我所知頂樓陽台又不屬頂樓住戶所有,要裝什麼管委會通過不就可以裝了?
2014-10-08 08:19 · 37樓
wyn 發表於 2014-10-8 07:07
我很好奇為何是需要跟“頂樓住戶“溝通而不是跟全體住戶溝通?

就我所知頂樓陽台又不屬頂樓住戶所有,要裝 ...


會議記錄就是這樣寫。

我也覺得是應該要跟全體住戶溝通,最簡單就是做一個書面統計。

但是連這個都沒有。

因為主委也是住頂樓,他也說屋頂是頂樓住戶專用,看契約書就知道。

這個我真的不清楚是專用還是非專用。

算它公用就用,反正又沒有什麼損失。
2014-10-08 08:20 · 38樓
Killer 發表於 2014-10-8 00:13
有關曬衣架的事,聽說很多委員都不知道,有點霸王硬上弓的感覺!

5萬元已超過主委權限,又沒經過委員開會決議 ...


下次例會我要提這個議題去討論。

還有要擺免 A 委員。
2014-10-08 09:17 · 39樓
halfcorner 發表於 2014-10-7 20:14
其實一座曬衣架要價 1 萬元,我真不知道是平宜還是貴。

希望跟管委會的程序,至少貨比三家,由委員們決 ...


這件事應該分開看,一是該委員未依照程序作業,影響社區權益,既然已經發生,除非貴社區決定棄曬衣架不用,不然應該盡快比價補救,或許低於市場行情,先猜測某人A錢似乎不妥,另外對該委員的行為提出檢討。

一是頂樓約定專用問題,這部分似乎違反管理條例,主委的說法也不盡確實吧(因為他自己也是頂樓住戶),社區內很多設施都是"少數人"在使用,像游泳池使用人數比起全社區住戶占比?健身房?遊戲室?相信都少的可憐,但因為是少數人使用就沒有必要性?當然不是,以貴社區的做法是如果頂樓住戶要曬衣可使用,其他人卻要經過頂樓同意?好奇怪!我們社區也開放頂樓曬衣,我個人是一次都沒使用過,其他設施也幾乎沒在使用,但我仍心甘情願的付管理費,因為有人用就需要維護當然要花錢,但是有花錢維護才讓社區管理更好,所以建議應該請貴社區管委及所有住戶再開次會好好的討論相關解決辦法。
2014-10-08 12:05 · 40樓
hui_ching 發表於 2014-10-8 09:17
這件事應該分開看,一是該委員未依照程序作業,影響社區權益,既然已經發生,除非貴社區決定棄曬衣架不用 ...


大哥,我從來沒有猜測 A 委員有 A 錢之嫌,我是這樣寫:希望跟管委會的程序,至少貨比三家,由委員們決定再購買。

所以是應該先簽服貿再去討論,還是先討論再簽服貿。

他在委員會沒有授權下購買,是否應該自己吸收這筆費用?

我再重申一次,屋項誰能用跟誰不能用不是重點,也從來不是重點。

重點是:尊重。不是因為我是頂樓住戶,是因為我是社區的住戶,我是社區的一份子。如果可以這樣子搞,社區豈不是天下大亂。

要不要開放、購買、施作都是要經管委會、住戶同意,這樣才算合法、合理,對住戶才是公平、公正。

不應該用借口把錯誤合理化。正如違停的人借口也是一大堆。


有沒有使用設施也是要交管理費。我也不想交這麼多。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