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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社區規定7歲(含7歲)以下小朋友游泳要包尿布嗎?

2014-07-16 09:23 · 樓主
🔧 本文章最後由 討厭暱稱 於 2014-7-16 09:40 編輯


公 告

主旨:學齡前兒童進入游池前,一律須穿著游泳專用尿布.

說明:

一,經第六屆七月份管委會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為維護游泳池水質及住戶使用品質,即日起住戶帶學齡前兒童(七歲以下<含7歲>)進入游泳池前,一律須穿著游泳池專用尿布.

三,若有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遠雄大學哈X管理委員會
中華民國103年07月10日


看了以上這個公告心中滿滿的疑問@@"

1.投贊成票的委員們家中有4~7歲已經戒尿布的小朋友嗎?(家中=>意思是不包含未同住的小朋友)

2.外頭哪一間游泳池有這種規定?

3.要到哪買這麼大尺寸的游泳尿布?

4.買不到大尺寸的游泳尿布是不是小朋友就不能下去游泳?還是我得去跟泳池管理人員吵架堅持要讓小朋友下去游?搞得大家情緒不好???

5.一包游泳尿布多少錢委員們知道嗎?如果這個夏天只使用3~5次泳池卻要買一整包尿布無法使用完,那些沒用完貴森森的尿布要如何處理?丟掉?還是留著明年用(尿布放一整年會有黴菌耶!)

5.要怎麼說服已經戒尿布的4~7歲小朋友包尿布呢?
(告訴他:決議的大人們不相信你在泳池內會乖乖爬起來到廁所尿尿?即使他每次都會乖乖爬起來尿尿)

6.鼓勵包尿布的孩子就直接在泳池內包著尿布尿尿?尿尿不可能滲出來流到泳池內嗎?
還是對於會乖乖爬起來尿尿的小朋友在每一次爬起來尿尿後再將尿布包回去?

7.被選出來的委員們是要解決/協調社區住戶的困擾,怎麼這些委員的決議卻變成住戶們的困擾了呢?

2014-07-16 09:56 · 2樓
可以反問一下你們管委會...年齡超過60歲是不是也要包尿布...因為年紀大可能也會開始有尿失禁等問題
2014-07-16 10:04 · 3樓
真是昏倒~哪裡買到6 7歲大SIZE的游泳尿布?
2014-07-16 10:13 · 4樓
我們家小朋友現在一歲五個月,三個禮拜前有讓她下水游泳。我老婆因為她要下水還特地買了游泳尿布,但不是一大包,而是一小包(游泳尿布*3),問了一下價錢一片大概三十幾塊(不便宜就是了)。可以去一般的藥房就買的到了。

至於幾歲以下小朋友要包尿布,定到七歲實在是有點over!同時間跟我家美眉在兒童泳池的,都是年紀大約三到四歲的底迪在玩水槍追逐,也沒看到他們的泳褲裡穿著尿布。七歲都已經上小一小二了,難不成他們對於自己本身要上廁所都還不能表達嗎?這個規定有點誇張呢!
2014-07-16 10:14 · 5樓
我三個小孩 但還真的不知 有專用的游泳尿布 ??
2014-07-16 10:19 · 6樓
七歲(含七歲)這個標準是真的.....
2014-07-16 10:21 · 7樓
天龍國總有夢幻人士
2014-07-16 10:34 · 8樓
傻眼的規定, 我女兒現在1歲10個月,就已經被我媽訓練到會表達大小便意願去廁所解決了
要她去玩,包個游泳尿布到三歲也就罷了,要包到七歲......

怎麼自己花錢買的公設,設備, 限制居然比外面的多,而且是,"規繁不及備載"阿?
2014-07-16 10:41 · 9樓
不滿意,在這裡取暖也沒有用。

應該直接去跟管委會反應,把妳寫出來滿滿的疑問跟委員們說,順便去了解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決議。
2014-07-16 10:47 · 10樓
飛天少女 發表於 2014-7-16 10:41
不滿意,在這裡取暖也沒有用。

應該直接去跟管委會反應,把妳寫出來滿滿的疑問跟委員們說,順便去了解為什 ...


1.非取暖,要知道其他社區是否有類似規定

2.已經反應過...還不知道下文...
2014-07-16 11:10 · 11樓
第一次聽到!
2014-07-16 11:15 · 12樓
泳池的水會不會被尿片吸光啊!{:14_857:}
2014-07-16 12:31 · 13樓
Thomas0826 發表於 2014-7-16 09:56
可以反問一下你們管委會...年齡超過60歲是不是也要包尿布...因為年紀大可能也會開始有尿失禁等問題 ...


神回覆!
2014-07-16 12:53 · 14樓
我想管委會會做此決定,一定是有無奈的理由。
如果公共設施沒有管理,就會像過去的公共廁所一樣:髒死了!
如果每個父母都能讓孩子養成好的生活習慣,大家的生活品質才有可能夠好。
在沒有想出更好的解決辦法之前,這種權宜的作法是有必要的。
2014-07-16 13:12 · 15樓
好誇張!
2014-07-16 13:16 · 16樓
lcf7347 發表於 2014-7-16 12:53
我想管委會會做此決定,一定是有無奈的理由。
如果公共設施沒有管理,就會像過去的公共廁所一樣:髒死了!
...


規定到三歲,這樣的權宜我能理解。

規定到七歲,請問是根據什麼論點設定的呢?
2014-07-16 13:18 · 17樓
lcf7347 發表於 2014-7-16 12:53
我想管委會會做此決定,一定是有無奈的理由。
如果公共設施沒有管理,就會像過去的公共廁所一樣:髒死了!
...


但規定到7歲也太誇張了吧~
回到問題根本
這問題應該是取決個人公德心跟自制力
難道你能保證 成人就不會貪圖一時方便而在水中偷小便?
我就曾聽過類似的對話...(先生沾沾自喜跟太太說在水中小便...)
2014-07-16 13:36 · 18樓
在這邊討論即使知道其他社區的做法, 也無助於改變貴社區決議包尿布的事實

比較務實的方法 :

1. 溝通:向主委反映, 了解決議的原因, 並表達希望改變規定
2. 衝撞:不包尿布硬闖, 將問題浮上檯面, 大家來喬。用這招最好能先找好支持者, 比方說社區有同樣困擾的住戶
3. 主導:搶進一席委員, 甚至積極爭取擔任有更大左右議事能力的主委, 或是在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上提案, 否決掉管委會的決議
2014-07-16 13:52 · 19樓
沒聽過,我們社區也沒這項規定。

限制到七歲是有點誇張,有討論空間吧。

其實,我看到一兩歲的小小孩在泳池,心裡也曾浮現這個問題"會不會直接在泳池..."。
如果是大人,那就是道德和人格的問題了。
2014-07-16 14:10 · 20樓
我想有些決議真的是為不守規矩的人訂的,卻因此而影響到守法的大眾.

曾看到一篇公告,
有人直接在溫泉池裡便溺....,是大人不是小小孩,,後續的清理多複雜,多噁心,而且不止一次,
但,事實就是..它真的發生了

會訂這種公告也許貴社區也發生過,可能不只是偷尿尿,因為尿尿在水裡真的沒人知道.
2014-07-16 15:31 · 21樓
七歲也太誇張了!
2014-07-16 15:40 · 22樓
dora0102 發表於 2014-7-16 14:10
我想有些決議真的是為不守規矩的人訂的,卻因此而影響到守法的大眾.

曾看到一篇公告,


社區公共設施的使用,必須靠大家共同來維護。
可是我常在社區使用SPY池時,發現有不少人在蒸氣室出來後,滿身大汗,就跳入池中,很快就將池水弄髒,這些人大都是大人,所以不只是小朋友要提醒,大人也不可以例外。
我不知道何以會規定限制七歲以下的入池要包尿布的理由何在?也許是已經多次發現造成池水易髒不潔的現象,可以去向管委會反映與溝通。
管委會負責社區平常之運作,有責任開源節流,試想現在電費貴,池水若再經常更換,所增加的費用還是會回到住戶的本身。
2014-07-16 16:02 · 23樓
🔧 本文章最後由 洪阿民 於 2014-7-16 16:03 編輯


我家小鬼(兩歲多) 跟大鬼小時候去玩水都穿這種
http://www.pcstore.com.tw/happybabycity/M12514503.htm
但它的Big :身高 80cm ~ 100cm、體重 12kg 以上 (沒寫上限)
看來是沒辦法穿到七歲
2014-07-16 16:30 · 24樓
睿依依 發表於 2014-7-16 13:16
規定到三歲,這樣的權宜我能理解。

規定到七歲,請問是根據什麼論點設定的呢?


這個要等"討厭暱稱"回覆才知道答案了。

不過,依她說巳向管委會反應,而公告的日期是 7 月 10 日。管委會的反應真的有點慢。
2014-07-16 16:42 · 25樓
七歲還包尿布? 已經小一小二了, 小朋友會覺得很丟臉吧?
2014-07-16 17:24 · 26樓
記得聽過有人這樣說,
專用的游泳尿布要包住的是便便,
不是要包住尿尿,
因為游泳尿布也是會進水的。

另外,沒包尿布,要怎麼檢查?拉開泳衣泳褲來看嗎?
真的要請該管委會仔細思量,這樣規定是有沒有必要?
2014-07-16 17:26 · 27樓
🔧 本文章最後由 討厭暱稱 於 2014-7-16 17:53 編輯


1.
委員們若自己有4~7歲已經戒尿布的小朋友,應該很難投下贊成票
因為有孩子的家長知道2~3歲的孩子就會表達要尿尿/便便了
再晚4~5歲也會表達(特殊情形不算...)

2.
若曾有4~7歲的孩子不小心弄髒泳池就把其他4~7歲的孩子一視同仁
是不是如"Thomas0826 "所言,難道曾有60歲的老人家不小心在泳池內失禁就一視同仁要求年齡超過60歲有可能會開始有失禁問題的老人家也得包尿布?
相信管委會不會有這種離譜的決議,至少會懂得尊重老人家
但尊重老人家的同時也得尊重這些小小孩...這些4~7歲的孩子已經會知道害羞了耶!
你要家長們怎麼說服這些小小孩包尿布呢?
難道要跟他說:沒包尿布不准游泳?懂得害羞的孩子是不是寧可不要游泳?

3.
我才反應第三天...
但聽我反應者說:在我反應之前已經有幾位家長去反應過了
雖然不會馬上開會有決議,但至少該把這種有爭議的公告先撤下吧?!

從來都沒聽過任何游泳池有這種規定...
提出這項決議時怎麼沒有想到會造成有小孩住戶的困擾?
被期待可以解決/協調社區住戶的困擾的委員們,怎麼變成住戶們的困擾了呢?


2014-07-16 19:14 · 28樓
應該是買不到那麼大尺寸的游泳尿布褲,可能要請貴管委會聯絡廠商客製化訂作~不然貴社區游泳池可能從此看不到小孩的蹤影了~
2014-07-16 21:06 · 29樓
有點跨張,游泳尿布ㄧ片要$50左右耶!
2014-07-16 21:40 · 30樓
{:4_186:}....
2014-07-16 21:43 · 31樓
{:4_93:}。。。
2014-07-16 22:23 · 32樓
討厭暱稱 發表於 2014-7-16 17:26
1.
委員們若自己有4~7歲已經戒尿布的小朋友,應該很難投下贊成票
因為有孩子的家長知道2~3歲的孩子就會表達 ...


要七歲的孩子包尿片下水?! 貴管委會的這項公告實在太離譜,應該是空前絶後,可以上全球媒體頭版啦!

個人覺得如果規定三歳及三歳以下幼童比較能讓人接受。 我也常在我們社區泳池游泳,雖然我家沒有小小孩,但我反對因噎廢食,更何況,在暑假剛開始的酷夏做這樣的決定,不會太殘忍嗎?

根據美國的一項調查,每五人中就有一人曾在泳池尿尿。 而某位前美國國家泳隊奧林匹克選手曾説,幾乎100%的與賽選手經常會在泳池尿尿 (nearly 100 percent of competitive swimmers pee in the pool… regularly.) 我敢説,如果這位美國泳將小時候被要求包著尿片游泳,他絶對成不了奧運選手!

大人要以身作則尊重別人的權利並教育孩子遵守泳池使用規則,禁止不是上策。 如果我是"討厭暱稱",我一定會用全力爭取自己的權利。 祝你順利!
2014-07-16 22:45 · 33樓
lcf7347 發表於 2014-7-16 12:53
我想管委會會做此決定,一定是有無奈的理由。
如果公共設施沒有管理,就會像過去的公共廁所一樣:髒死了!
...


我想用意應該是善意的,您說的沒錯!為了公共品質!

暑假到了,有些媽媽只顧聊天、滑手機;完全不在乎小孩拿玩具鎗,跑來跑去
又是雷射光又是擾人的聲音,小孩跑回媽媽身邊,媽媽為了滑手機;還鼓勵小孩:射他!快去射他.....
就這麼吵了2個半小時,完全無視公共區域還有其他人!
更扯的是放任小孩把沙發椅當跳床,媽媽們!如果小孩在您家的沙發您讓他們這麼跳嗎?
更何況一旁就是玻璃,不怕一萬只怕萬一,角度一偏一頭插進玻璃窗,您又如何向孩子的爹交待?
連小孩爬上高高的台面上又喊又跳又叫,您們仍繼續滑手機、聊天?
這個時候就是顯示出家教的時候了!
我們無法去跟小孩說,她們只有5~6歲,根本聽不懂!
而您們只顧聊天、滑手機!我們就得忍受高分貝的吵!
我們不是討厭小孩,是您們沒有帶他們去遊戲間「放任」影響他人!

我真的希望大家由好處去想!大家要學會彼此尊重!首先當先自重吧!
我很認同您的看法!
2014-07-17 02:31 · 34樓
🔧 本文章最後由 luturtle 於 2014-7-17 02:40 編輯


3歲以下要包尿布很合理,
怎麼會到7歲(含7歲)進泳池還要包尿布啊?
這公告會不會太誇張?昏倒~

哈佛社區是連續兩年得新北市大型優良社區第三名,
這公告一出來可以寄給新北市政府看看,大型優良社區原來就是這樣管理的~嚴格到不通情理~
領先世界,獨步全球!
2014-07-17 03:00 · 35樓
🔧 本文章最後由 luturtle 於 2014-7-17 03:46 編輯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

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

五、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出席及同意之區分所有權人人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之特別約定。

七、糾紛之協調程序。
------------------------------------------------------

以及同條例第36條之規定:

第三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

綜上,不但對公設的特別約定需要以訂定「規約」的方式才能限制住戶使用外,管委會亦無權對住戶共同事務進行限制性的公告,依上開對管委會職權之規定,管委會只有「建議」興革事項以及「制止」住戶違規行為之權利,至於36條第10款的「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則不能包括公設的限制事項(否則就違反同法第23條之規定了),而根據板大貼出的公告,該社區限制所有7歲以下小孩要包尿布的「公告」是經由第六屆七月份管委會會議決議事項辦理,顯然因逾越上開法律賦予管委會之權利,除非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或是放入規約中,否則自然視同無效。
---------------------------------------------------------------
另,也可參考高雄市政府的公寓大廈管理實務彙編(2010年3月)(http://www2.ouk.edu.tw/lowcarbon/file/12%E5%85%AC%E5%AF%93%E5%A4%A7%E5%BB%88%E7%AE%A1%E7%90%86%E5%AF%A6%E5%8B%99%E5%BD%99%E7%B7%A8-%E5%B8%8C%E6%9C%9B%E5%A4%A7%E5%AE%B6%E9%81%8E%E5%BE%97%E6%9B%B4%E5%A5%BD.pdf) 第19頁的Q52,律師回答的內容

Q52「大樓店面住戶進出不需經社區大門 , 更不需搭電梯 , 但主張是社區住戶 , 頂樓有自家水錶 , 也想
要至頂樓欣賞風景 , 堅持要買門禁管制感應扣 . 且除管理室大門外 , 該棟大門及電梯感應扣也要
能使用 , 不能被消磁 , 否則要以妨礙自由提告 . 但委員會只開放管理室大門供其自由進出使用公
共休閒設施 , 不同意開放大門及電梯 , 如需進入可由管理員為其服務 , 請問委員會管制其自由進
入及搭乘電梯是否違法

A 原則上只要是區分所有權人均可自由進出社區大樓的公共設施部分,若為管理方便而予
以限制(如限制不能到不屬於該住戶所居住之樓層)則建議於規約中載明,以避免爭議。
2014-07-17 09:09 · 36樓
pilidow 發表於 2014-7-16 19:14
應該是買不到那麼大尺寸的游泳尿布褲,可能要請貴管委會聯絡廠商客製化訂作~不然貴社區游泳池可能從此看不 ...


我倒覺得這就是他們的用意
其實是想禁止七歲兒童進入
但不想或不能明令禁止,所以拐了個彎
2014-07-17 13:15 · 37樓
搞不好七歲以上兒童才是會在游泳池尿尿的ㄛ....難道也要禁止進入或包尿布嗎??
這樣有歧視4~7歲兒童的嫌疑....
會不會在泳池尿尿跟個人道德有關,跟是不是小孩無關吧!!(1~3歲除外)
有時最遵守規定的反而是小孩子,不遵守規定是大人喔
大人進游泳池是否也要立切結書,保證不會在泳池尿尿? 是不是有些因噎廢食了.....
不是說有種東西加在泳池內,只要有人尿尿,水就會變色??這樣就可以揪出兇手了....呵~
2014-07-17 14:43 · 38樓
lcf7347 發表於 2014-7-16 12:53
我想管委會會做此決定,一定是有無奈的理由。
如果公共設施沒有管理,就會像過去的公共廁所一樣:髒死了!
...


提出這個議題的某委員,在社區很有名,大家都知道她。她做違法規定的事,都嘛沒問題。社區事情通常就是由某幾個人說了算。規定之間可以彼此違背,這就是天才們才能做到事。哈佛管委會只會對老人友善,若不是有孩子的家長們在努力經營,哈佛沒有適合孩子的地方。
2014-07-17 14:51 · 39樓
lcf7347 發表於 2014-7-16 12:53
我想管委會會做此決定,一定是有無奈的理由。
如果公共設施沒有管理,就會像過去的公共廁所一樣:髒死了!
...


如果基於無奈理由與管委會的無知無能,就咨意訂立違反區權會母法的規定,無法苟同。
水的潔淨管理 :
潔淨的要素是以水中生菌數是否危害健康為依據,生菌的來源有耳口鼻分泌物、身體皮屑、身體排泄物等,就平日使用現狀而言,使用次數頻率、時間長短都以成人為多,有小孩的父母大都在 夏季之假日才偶而帶子女使用,享受一下幸福,沒有時間、體力天天游,把潔淨因素全歸於學齡前幼兒有失厚道。
2014-07-17 15:00 · 40樓
lcf7347 發表於 2014-7-16 15:40
社區公共設施的使用,必須靠大家共同來維護。
可是我常在社區使用SPY池時,發現有不少人在蒸氣室出來後, ...


如果為了開源節流就可以咨意侵害兒童權益?????
錢重要??還是兒童人權重要???

2005年台灣兒童人權指標調查報告
隨著社會文明的發展,兒童權益保障與需求福祉逐漸受到重視。「兒童是國家未來主人翁」這句話不僅只是一句口號而已,雖然世界各國仍存在兒童行乞、溺殺女嬰、飽受戰亂或飢荒威脅之難童、女性兒童受教權嚴重被剝奪等,而在講求兒童權益之福利國家仍不免有虐待兒童、處於貧窮兒童、親職角色與功能不彰的現象發生,然而世界各國致力於兒童保護與兒童權益維護之理念與做法已是不爭的事實。而歐美先進國家在規範「家庭政策」或「家庭福利」時,亦多半以兒童福祉為其考量,顯見對兒童之照顧與養育不只是殘補式福利,亦擴及至發展性、預防性福利。

我國自民國62年通過「兒童福利法」後,不僅使我國兒童福利工作順應世界潮流,與國際接軌,已使得我國兒童福利工作正式邁向一個新紀元,各級行政主管機關亦因此訂定相關法規,使兒童福利之推動更具適法性。民國82年修訂原有兒童福利法,擴大對於兒童的保護工作。民國84年,「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立法通過,其目的在消弭以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的發生。民國87年,「家庭暴力防治法」亦擴及受虐待兒童之保護。88年11月20日兒童局正式成立,成為我國第一個中央兒童福利專責機關,使我國兒童福利的行政制度更加周全,兒童福利的拓展更邁向新的世紀。民國92年,更進一步將原有「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合併修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使得兒童福利的業務與少年福利能接軌,避免福利的中斷或不一致。

在兒童權益的保障方面,尊重兒童權益,並倡導維護兒童權益早建諸於1924年之「日內瓦兒童權利宣言」。1989年聯合國通過「兒童權利公約」,並明訂每年11月20日為「國際兒童人權日」,要求各簽約國共同遵守,不啻為國際社會保障兒童權益立下一共通基準。雖然我國目前並非聯合國之會員,但是兒童權利公約中對於兒童權益保障仍是我國推動兒童福利工作奉行的準據。

「兒童權利公約」係由聯合國依據各國人種、民族及不同政治、經濟、法律、文化、家庭及教育等制度制訂而成,其具體權利內涵包括平等權、生存發展權、身份權、表意權、思想及信仰自由權、集會結社自由權、隱私權、醫療保健權、社會福利權、司法保障權、親子關係維繫權、教育權、遊戲權及其他相關之特殊權益保障。就本質而言,兒童權利包括兒童應享有之「基本權利」與「特殊權利」。「基本權利」主要包括生存權、平等權及隱私權等。「特殊權利」則包括撫育權、父母保護權、成長權、優先受助權及遊戲權等(彭淑華等,2004)。如以兒童權益之內涵來看,馮燕等(2000)指出兒童權益包括:

一、 福利權(welfare rights):兒童的基本人權,指維護兒童之基本生活福祉,如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所關懷的生存權、擁有國籍姓名等認同權、運用公權力保護處於危機狀況之兒童利益、弱勢兒童之保護(如虐待與疏忽、收養時兒童利益、及禁止誘拐販賣等)。

二、 參與權(rights of participation):充分自由表達的權利、充分資訊享用權等。藉由獲得機會平等教育的權利及獲得完整社會化的權利,使兒童獲得參與社會生活的基本條件與準備。

三、 特別權(special rights):如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兒童有與其父母團聚、保持接觸之權利;兒童應享有人道對待,不受刑訊或殘忍、羞辱不人道的處罰之權利等。

台灣過去在兒童權益的保障為何?中國人權協會從民國86年起,每年發表一次兒童人權指標調查報告,今年已經邁入第九個年頭。民國86年兒童人權的調查指出,台灣兒童人權的保障不佳、兒童獲得成人社會的尊重程度甚低等,似乎兒童人權並不因兒童福利法的制定與實施就能得到較佳的保障。民國88年中國人權協會有關台灣地區兒童人權指標報告中發現,兒童人權保障狀況仍未達評估人的及格水準。兒童人權連續三年不及格,而其中「社會權」敬陪末座,仍有待努力(馮燕等,2000)。

民國92年,馮燕再度指出,兒童人權的平均分數仍未達標準分數三分,「社會權」仍是最低的,且教育人權較前一年退步,顯見我國有關兒童人權的維護仍須長足的努力。民國93年,彭淑華根據中國人權協會所做之調查結果提出下列具體結論與未來努力方向,包括:

一、 兒童人權分數仍未達三分,仍須持續努力。

二、 社會權已有進步,然而基本人權、教育權及健康權呈現些微下降趨勢。

三、 兒童之基本人權如媒體正確資訊的提供及隱私權益保障應加強;政府應積極扮演兒童基本權益維護的角色。

四、 社會權雖然得分較去年佳,但仍是各分項權力中最低的。政府未來應健全相關法規,增加兒童福利資源,加強特殊兒童群體(如受虐待及受疏忽、身心障礙、單親家庭、觸法兒童及多元族群家庭等)之保障。

五、 教育資源應平衡城鄉差距,特殊需求兒童(逃學及中輟、多元族群及適當懲戒等)之教育協助應落實。

六、 縮減城鄉醫療資源差距,加強有害兒童身心發展之藥物管制與特殊需求病童之協助。

如前述,雖然歷年的兒童人權分數令人不甚滿意,且有許多待改進之處,但藉由調查資料的呈現,促使政府、民間及社會大眾共同體認我國兒童權益的保障現況,並積極重視與維護則發揮相當的影響。

今年,中國人權協會依例進行兒童人權指標調查,調查工具為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宣言內容,參酌過去評估指標,並再經台灣的專家效度檢定後,編製成「台灣地區兒童人權評估指標」,經實際問卷調查後,內容分成四項兒童人權項目,分別為「基本人權」、「社會權」、「教育權」及「社會權」,各項有三到六分項指標。

今年,兒童人權的平均分數為2.73分,未達標準分數三分,且為近四年來最低,此為我國推動兒童人權保障工作之一項必須正視的警訊。為與國際社會接軌,順應兒童照顧與權益保障之思維,賦予兒童表意權,尊重兒童之觀點、感覺、期望、選擇與自由仍是未來我們應努力的方向,而今年兒童人權分數的出籠彰顯我國在推動兒童人權工作上仍應加把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