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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獲貧婦2萬元 不理哀求 女堅索3成

2010-12-14 12:19 · 樓主
台北縣一名獨自扶養子女的婦人昨領取2萬1千元生活費卻不慎將裝有手機、金錢的包包遺失,她趕緊撥打自己手機,一名女子接電話後表示會送到警局;婦人原想包紅包答謝對方,未料對方自稱是法律系畢業,要求十分之三報酬、6300元,婦人雖苦苦哀求「能不能拿少一點?」但對方堅持拿6千元,在旁協調的警察看了不禁搖頭:「現在的人眼中只有錢嗎?」
遺失包包的李姓女子(44歲)昨向《蘋果》投訴,她從事會計工作,幾乎是她獨力扶養念大學一年級的女兒及高中的兒子,為方便照顧子女,選擇在家接案、擔任SOHO族,平均月收入3萬多元。她昨天傍晚騎乘機車去接兒子放學,並領取2萬1千元準備支付水電等雜支,在行經土城市裕民路、捷運海山站附近,掛機車前座吊掛勾的包包突然掉落,遭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畢業的潘姓女子(28歲)拾獲。 撿錢者稱法律系畢業
李婦指出,由於遺失的包包裡,除2萬1千元生活費,還有證件、手機、住家鑰匙等財物,立刻以兒子手機撥打自己手機門號,潘女接聽後指稱拾獲其包包,約她於廣福派出所交付,她原本慶幸包包失而復得,欲包紅包答謝,未料潘女自稱是法律系畢業,主動要求6300元、十分之三報酬。
李婦不懂法律,以為自己聽錯了,雙方在警局碰面後,她向潘女求情,說自己一個人撫養小孩,「能不能不要拿3成?」未料潘女堅持一毛不能少,警員聽了也幫忙求情說:「一定要要求這麼多嗎?不要這樣啦!」但潘女卻冷漠地回說:「我去問學校老師可不可以這麼做。」警員聽了也不敢再幫腔,李婦聽了也十分心酸。警方指出,《民法》如此規定,他們只能道德勸說,無權干涉。
經半個多小時談判,因李婦沒百元鈔,最後潘女才願妥協只拿6千元,李婦心想,「一個孩子每月生活費是6千元,但『遺失』6千元,總比遺失2萬1千元好」,於是給了潘女6千元並致謝,潘女拿了錢頭也不回就離開,讓一旁協調的警察也直搖頭嘆氣。
李婦感嘆說,她一直教導自己小孩要拾金不昧,潘女自稱是法律系畢業,卻沒顧及情理,「現在的教育到底是怎麼了?」她認為法律系教授除教導法律,也應該教導一些道德觀念。
對此,教育專家吳娟瑜感慨地說:「懂得物歸原主代表有良知,但主動說出口要錢,這態度就有失敦厚。」她表示,在人際關係裡,相互扶持、相互關心、善良友愛,才是正確價值觀,但接連發生大學生撿到錢向失主索報酬事件,顯示社會越來越功利、太以錢為重,她給年輕人建議:「不管失主有沒有給酬賞,都不應該主動開口,才是禮貌的表現。」
留置權不應用於弱勢
台大社工系副教授王雲東表示,隨著社會變遷,不可諱言功利比率上升、道德下降,學生容易著眼功利色彩,只問行使留置權違法與否,而忽略此舉是否「道德」。他說,社會功利色彩濃厚當下,若是留置權不再,可能拾獲者更不願意把錢交出來,因此,他認為是否有可能在法律設計上能夠周詳,如留置權是否不要用在弱勢人身上等。
律師廖芳萱表示,只要撿到錢的人有通知失主,或向警察機關報案,就不算侵占,可向失主主張取得一定報酬及留置權,根據《民法》第805條規定,拾得人要在6個月內請求報酬十分之三,若對方未給報酬,拾得人就對遺失物有留置權。


現在的社會怎麼了?都法律系畢業了一點基本的禮貌性都沒有?



2010-12-14 12:22 · 2樓
代表高知識份子不見得就會懂得做人處事的道理!
2010-12-14 12:22 · 3樓
{:4_214:}{:4_214:}{:4_214:}
2010-12-14 12:25 · 4樓
真的看到今天報紙真的覺得很誇張,這就是現在社會現象....
2010-12-14 12:35 · 5樓
大家要把小孩教好...
2010-12-14 12:36 · 6樓
法律系畢業了不起嗎?...這大概可以看出為何會有那麼多奇怪的判決了...(例如:兩歲女童無法確認性侵時間,判無罪....)
2010-12-14 12:42 · 7樓
應該讓她去問問她的老師.
老師啊你敢承認這是你教出來的學生嗎?
人在做天在看.
今天拿了錢.改天這筆錢也自有出處的.
福氣也在不知不覺中慢慢消失了.
2010-12-14 12:46 · 8樓
{:4_192:} {:4_192:} {:4_95:}
2010-12-14 12:47 · 9樓
這個新聞是幾個月前的嗎? 還是今天的 ~ 怎麼最近常常有這樣的新聞 ~ 上次那個被人肉搜索後, 就放棄要求分紅獎金了, 怎麼幾個月後又出現一則...
2010-12-14 12:53 · 10樓
{:5_222:}真另人生氣
書都讀到哪裡去了
她的父母若知道了
應該會很慚愧吧
2010-12-14 12:53 · 11樓
唉~~~~~
唉~~~~~
唉~~~~~
無言
2010-12-14 12:54 · 12樓
也許拾獲者更可憐.餓了好幾天又有重病.給他吃飯看病吧.
同時好好教育小孩.
2010-12-14 12:56 · 13樓
{:4_92:}{:4_92:}{:4_92:}
2010-12-14 12:59 · 14樓
🔧 本文章最後由 Andrew 於 2010-12-14 13:33 編輯


真想看看這位法律系的女人的長相, 如果要拿 1/3, 那根本不必跟它道謝, 因為他不配也不值得阿
2010-12-14 13:00 · 15樓
希望有網友對她人肉搜索! 然後再登上水果日報... (看了真氣!!!)
2010-12-14 13:01 · 16樓
我覺得拾獲者真的有權要求報酬

但是也要看對方的狀況咩~ 對待一個可憐的單親媽媽 這樣伸手 不會有愧嗎
2010-12-14 13:02 · 17樓
太超過了!!!
真該揪出來好好重新教導一下 ><
2010-12-14 13:05 · 18樓
也不能說他不對~這是他保障的權利
這完全是道德問題~
就算後來他說把錢捐給慈善團體也是偽慈善而已

不過還是有令人窩心的消息啦^^
這社會還是有溫暖的
北縣1名李姓單親媽媽昨天遺失2萬1千元生活費,遭拾獲的潘姓女子索取3成報酬,今早兩
名民眾看了報導,打電話到警局說要幫忙李婦,還有1名林姓男子(約60歲)帶著兩歲孫子
,拿6000元到警局要給李婦,表示:「人都要有惻隱之心,愛心大家都要有!」{:4_197:}

警方表示,昨晚潘到警局簽領據時,才向警方表示將謝酬捐給動物團體,且態度強硬,還
說她僅索取現金的3成,還不是所有遺失物的3成,這樣已經很客氣了。{:4_96:}
2010-12-14 13:07 · 19樓
法律的確有這項條文,但反而都被現在年輕一輩唸法律懂法律的小孩
拿來變相勒索運用,真是可恥,看來該修法了
2010-12-14 13:07 · 20樓
♂帆°☆ 發表於 2010-12-14 12:47
這個新聞是幾個月前的嗎? 還是今天的 ~ 怎麼最近常常有這樣的新聞 ~ 上次那個被人肉搜索後, 就放棄要求分 ...


幾個月前那那次不是兩萬元....我記得是20萬.....是類似事件...但不同一件....
2010-12-14 13:12 · 21樓
回覆 meikuo2002 的文章

這兩年的確特別多~
M型社會後,社會風氣正在變

今天的新聞下就有一個"撿錢糾紛事件簿"

★2010/10:台北市兩名大學生撿到機車騎士遺失的錢卻不撿皮夾,一名目睹警官見狀上前攔人,兩名大學生卻回答:「我們可以拿3成吧?」被警官帶回警局告誡「不要侵占遺失物」。

★2010/09:成功大學一名女學生不小心在校園遺失裝有4萬元的錢包,撿到錢包的學姊打電話要求3成報酬,否則行使《民法》中的「留置權」,不還錢給她。事件揭發後,學姊不再要求3成報酬。

★2010/02:基隆市一名男子撿到內有兩萬多元的皮夾,因忙著談生意未交付警局,結果被控侵占遺失物。檢察官認定他「有歸還意願、無侵占意圖」,處分不起訴。

★2009/04:基隆市一名施姓婦人,目擊去寺廟拜拜的許姓母女撿到皮夾,卻把錢塞入口袋,她見義勇為要求母女將錢送到警察局,卻被罵多管閒事,雙方吵了起來。警方獲報前往,將許姓母女依侵占罪嫌移送法辦。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2010-12-14 13:27 · 22樓
看了新聞後,我的體會是,要麼就不撿,要麼就不還
想吞的人有可能會因3成的法律條文而用"合法"的收取
這樣看來還錢後3成都拿不到.....那直接全收算了
婦人掉2萬,別人還它1萬3,6千當學費,這樣還不要,我看下次學費就2萬了
還有,拾獲"貧婦"2萬元,貧在哪??我看不出來,看來也還好呀

有時候人真是理盲,我沒義務幫你撿東西的..
2010-12-14 13:29 · 23樓
回覆 palapalaqoo 的文章

弟弟;幫人家撿東西是幫助人家,不是什麼有理沒理~~~~
2010-12-14 13:33 · 24樓
回覆 ericchu 的文章

哥哥,世上不是只有好人....也會有壞人,跟...意志不定的人........
2010-12-14 13:35 · 25樓
回覆 palapalaqoo 的文章

你的回答跟我的回答好像接不起呢~~
2010-12-14 13:37 · 26樓
那位法律系畢業的在法律上是站的住腳,
但是在一般人的社會觀感就不好了,
基本上法律是不保護好人或壞人的,只保障懂法律的人.
2010-12-14 13:40 · 27樓
看完這篇文章覺得要罵那位小姐好像是對也不對~

撿到東西他可以選擇獨吞或歸還~獨吞沒人知道也沒人會罵他

但是決定歸還了卻硬要拿出法律條文爭取他應得的權利~~

既然都釋出善意願意歸還了~也了解對方家裡處境~應該就沒必要如此堅持那幾千塊了~~

搞成這樣~看起來他其實一毛都沒得到~
2010-12-14 13:44 · 28樓
回覆 sandy~ 的文章

另一家新聞好像說,那位潘小姐有出示六千元轉捐動物保護協會的收據~~實在搞不清楚這個小姐的邏輯~~~


還是我老了~真的不懂現在年輕人在想什麼~~~
2010-12-14 13:47 · 29樓
回覆 palapalaqoo 的文章

婦人掉2萬,別人還它1萬3,6千當學費,這樣還不要,我看下次學費就2萬了
還有,拾獲"貧婦"2萬元,貧在哪??我看不出來,看來也還好呀;
有時候人真是理盲,我沒義務幫你撿東西的..


  這種觀念我無法接受,什麼叫做沒義務幫忙撿東西?這是道德淪喪吧!

  一個婦女月薪3萬,獨立扶養2名子女,這樣家境只是「還好」?一個孩子讀大學,一個讀高中,需不需要住校?需不需要補習?需不需要零用錢?需不需要生活費?月薪3萬,相信他們家的生活一定很吃力,說受害者是貧婦並不為過。

  再者,被用法律奪去的6千元,已經是月薪的五分之一,這真的不是小錢...

  我想拾金不昧是一種美德,「將別人的金錢還給對方」應該是理所當然的事情;反之,用法律佔據別人的金錢,雖然合法,但實在不值得鼓勵,被唾棄也是剛好而已。

  在此提出反對意見,請多包涵。

  
2010-12-14 13:50 · 30樓
回覆 ericchu 的文章

法==>理==>情

只能說那位法律妹妹,懂了法理,卻忽略了情

今天掉錢包的是郭董.我想大概沒人會懷疑這三成該不該收

的確有這條法,但是是80年前的舊法了,快要邁入第100年了
這些法,應該除舊佈新一下...

ps:如果這是日本人丟的皮包,這條法假設在日本也有的話
那位日本單親辛苦的媽媽,會直接拿出3成...根本上不了新聞版面
因為法就是法...至於差掉的那幾成生活費,他們會想辦法存或打工補回來
(以上是我對日本人個性上的認識與了解,非絕對,畢竟我接觸的樣本數不高~)

沒有什麼對錯~這裡是台灣

我支持單親媽媽...但也不覺那法律女有什麼大錯就是了~
2010-12-14 13:50 · 31樓
呵呵!其實他如果有把款項再捐出去!我就並不覺得有什麼不妥了!

他當初的堅持我想是有他的想法吧!而且那位原本遺失兩萬的失主

最後不也是因為那小姐撿到而還可以拿回一萬四!不但沒有全部損失

且動物收容所又因為他們多了六千進帳~~這樣聽起來就兩全其美多了

2010-12-14 13:52 · 32樓
公道自在人心
看的角度不同
想法就不會相同
2010-12-14 13:52 · 33樓
這真的很扯{:4_214:}
2010-12-14 13:53 · 34樓
回覆 palapalaqoo 的文章

一個單親媽媽每個月只有三萬多的錢

要養大學的女兒和高中的兒子~

這樣家境算還好....?
2010-12-14 13:54 · 35樓
校方說法:

有關12 月14 日蘋果日報A1 版所刊載之本系畢業校友潘同學事件,本系之澄清說明:

一、本系自創設以來對於學生之教育,除法學專業領域傳授外,亦相當重視學生之品格教育,並開設有相關之法律倫理關懷課程。

二、經本系與潘校友聯繫,潘校友表示蘋果日報之報導內容有所偏頗。事件發生係她與本校法律系蔡依寧校友,在自家附近公園幫助流浪動物時,撿拾到李姓婦人之皮夾,然後兩位畢業校友留在原地等候李姓婦人,並約同至警局處理。李姓婦人在電話中表示願包紅包給兩位校友,兩位校友堅持不要,並說該紅包只要捐給創世基金會或慈善團體。後因兩位均為本校動物保護社之社員,潘校友更是兩任動保社社長,雖現已畢業,但仍經常返校從事動物保護之相關工作。潘校友表示,她們是請求對方將該款項捐給動物保護社,過程中口氣上可能太過於急躁,不過,該請求為在場之警察瞭解並獲婦人同意,且當場開立收據,由李姓婦人直接捐款6000元給動物保護社,做為流浪動物結紮之用,並非飽入私囊,兩位校友還自認為係功德一件,但沒想到竟發生這麼大的誤解。

三、事實上,今年九月份凡那比風災時,本院師生六十餘人係本校唯一組成凡那比颱風清掃志工隊,協助校園環境災後復原工作的團體,此可為本系法學教育兼顧品德教育之佐證。(請參照本系網頁http://www2.nuk.edu.tw/fl/01_news/news-ty.htm

四、本事件純係偶發的個案,發生本事件對社會大眾造成困擾,本系在此致上最深歉意。爾後,本系當更加警惕並強化倫理品德教育之課程,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財經法律學系系主任張麗卿教授暨全體師生
敬上
2010-12-14 14:02 · 36樓
回覆 sandy~ 的文章

呵呵!其實他如果有把款項再捐出去!我就並不覺得有什麼不妥了!
他當初的堅持我想是有他的想法吧!而且那位原本遺失兩萬的失主
最後不也是因為那小姐撿到而還可以拿回一萬四!不但沒有全部損失
且動物收容所又因為他們多了六千進帳~~這樣聽起來就兩全其美多了

他們不是將錢捐給動物收容所喔!根據校方以及蘋果日報訪問當事人潘小姐表示,她們是請求對方將該款項捐給動物保護社,不過新的爭議點是,潘小姐過去也是動物保護社的社長,要求對方將錢捐給自己以前待過的社團,這樣做真的好嗎?

再者,這算不算是一種「不樂之捐」?根據校方說法,當時潘小姐的口氣過於急躁,但這是不是有強要對方捐款之嫌呢?所謂的功德,應該是建立在雙方心甘情願的基礎上,比較好吧!

此外,若藉由撿到錢,希望對方發揮善心捐款,金額6,000元是否太多?還拿法律要求3成,那掉100萬不就得捐出30萬?這種強索捐款還附加下限的態度,才是爭議爆發的主因吧!


依我來看,或許潘小姐當初有他的想法,但他若是只要求捐個1000元或2000元,或許情況會大不相同,反之,拿出法律當令箭,強索3成捐款,這種態度實在惹人非議。

2010-12-14 14:09 · 37樓
回覆 寧靜海 的文章

功德確實是要建立上雙方都心甘情願上~
2010-12-14 14:11 · 38樓
有句話說真理越辯越明,放在台灣的新聞媒體上好像越辯越不明~~~~~~

到底真相是怎樣呢?{:4_137:}
2010-12-14 14:36 · 39樓
其實我覺得不管是怎麼樣你今天既然都拿到警局了都有想要歸還物主了,何必已懂法律在那要三成的金錢,雖然小小的六千元,但是對一些家庭來說六千元是一筆大錢,人心都是肉做的!今天PO這篇新聞不是來批評什麼,給大家一些觀念對某人覺得我要這筆錢是應該的我還捐出去,但對一般人而言大家都覺得道德倫理在哪裡?
要討錢要也不是這樣子吧?如果是一筆金額比較多的被撿到歸還者那掉錢者大方的話可以給他一點小小紅包報答他,而不是去堅持要這筆錢!
學校老師有沒有教?家裡的父母有沒有教?自己長這麼大了瞭不了解?
今天你這麼做下次換做掉錢的人是你自己那你也被這樣的討錢,那你自己的感想是如何?
我們不怪誰對誰錯,我們可以對這件事有了解可以對自家人自己的小孩有個機會教育,這才是我自己的想法!

2010-12-14 15:23 · 40樓
回覆 寧靜海 的文章


請問一下...
假設撿到錢的比掉錢的還需要錢,那您的說法成立嗎

道德淪喪並沒有防礙到別人好嗎,難到我看到地上有錢,我就"一定要"撿起來還人家嗎(當然可能有人會覺得我沒品)
至於3成這規定,有問題就請立法修法吧,我是贊成"強制",給撿到的人3成,這樣"有些人"才有動力還錢
而撿到的人要不要那是它家的事,如果它有道德的話就不收那3成,或捐出去,有人說收錢很勢檜,但勢檜可以讓你減少損失..


「將別人的金錢還給對方」應該是"美德",理所當然的事情,但不是"必需一定要"
現在是那婦女作錯事,把錢用丟了,那位小姐花時間把錢還給它,並收3成,結果搞得一身臭..

以上對事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