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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峽鎮路燈桿懸掛宮燈旗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http://www.sanshia.tpc.gov.tw/web/News?command=showDetail&postId=176804&groupId=
臺北縣三峽鎮路燈桿懸掛宮燈旗
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第一條 臺北縣三峽鎮(以下簡稱本鎮)為妥善管理懸掛於路燈桿之宮燈旗廣告物,維護市容觀瞻,特制定本自治條例。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臺北縣三峽鎮公所(以下簡稱本所),執行單位為本所清潔隊。
第三條 本所受理路燈桿懸掛宮燈旗廣告物之申請、使用、審核等相關事項,得視市區道路狀況於道路兩旁、安全島或分隔島之路燈桿,准予懸掛宮燈旗廣告物。
第四條 申請懸掛宮燈旗廣告物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敘明廣告內容(禁止懸掛一切競選旗幟)、懸掛期間、懸掛路段、懸掛數量,並附旗幟設計樣張(影本)。凡各機關、學校、公司、團體、法人,欲申請懸掛道路燈桿宮燈旗廣告物者,應於活動前二週向本所清潔隊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向執行單位繳納使用費用後,始得設置懸掛。
第五條 前條懸掛期間每次以三十日為限,期滿一週前得申請懸掛期間延長一次三十日,並向執行單位繳納使用費。
懸掛之宮燈旗廣告物應於懸掛期間屆滿翌日前
,由申請人拆除;逾期未拆除者,視同未經許可懸掛宮燈旗廣告,執行單位得將宮燈旗廣告物視為廢棄物逕行清除。
本宮燈旗廣告物懸掛之使用費每次每幅新臺幣一百元整。懸掛期間未滿十五日者,使用費每次每幅為新臺幣伍拾元整。十五日以上未滿三十日者,以三十日計算。
第六條 申請人懸掛宮燈旗廣告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型式:以雙面羅馬旗型式懸掛。
二、 材質:限用布質材料。
三、 規格:
(一) 長150公分、寬60公分。
(二) 宮燈旗廣告物正面右下角位置以二公分字格標示核准字號及施作插設宮燈旗廣告物之廠商名稱。
四、 位置:
(一) 宮燈旗廣告物下端應離地面250公分以上。
(二) 公車月臺站區或設有交通號誌之燈桿禁止懸掛。
五、 固定方式:採套環固定,不得使用膠帶黏貼或有
損壞燈桿鍍鋅表層之固定方式。懸掛旗面應與行車方向平行,但寬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分隔島或安全島不在此限。
六、設置路段:
中正路一、二、三段、復興路全段、介壽路一、二、三段、三樹路全段、民生街一巷至八十五號、大學路、學成路、學府路、國慶路、學勤路、大義路等全段。
第七條 申請人應定期派員巡查宮燈旗廣告物懸掛情形,遇有傾斜、髒汙、破損、脫落等情形,應即予拆除更新,並接受執行單位之督導。
第八條 廣告懸掛期間因懸掛或管理不當而致人身傷害、財:( 產損害時,由申請人負相關法律及賠償責任。
第九條 未依本自治條例規定申請並經核准,或核准後未依所核准事項辦理者,視同未經許可懸掛宮燈旗廣告物,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告發取締。
第十條 申請人違反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經執行單位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執行單位得將廣告旗幟視為廢棄物逕行清除,並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規定處分。
第十一條 中央政府暨所屬各級機關及本所政令宣導或辦理非營利活動之公益團體可免繳使用費。
第十二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樹林市公所 網站 沒找到
昨天睡個午覺起來 大成路 滿街黃旗 有必要掛滿整條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