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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鄭小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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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 天啊,發現靠浴室牆面房間做的衣櫃下方發霉爛掉,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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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9-19 12:27:48 |只看該作者
回覆 小艾 的文章" B+ E8 ]; P; q* ~0 |# P

2 I/ G6 S/ O( q, M7 B2 ?2 I, f2 x買賣合約裡找不到「一年保固」或意同的文字$ {3 [. g% I(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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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9-19 12:29:23 |只看該作者
回覆 A君的爸爸 的文章
% v9 E( w9 P! v" D3 b! n6 j
8 j/ M9 C7 I- O  @! P我目前還沒有拿到原屋主從建商接下來的交屋清單) X& p* Y$ W/ E$ Q
所以也不知道裡面有寫啥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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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9-19 12:32:04 |只看該作者
回覆 A君的爸爸 的文章/ e! O2 ~0 y9 e- M+ P
. }( B, C4 G% @
嗯,看來我應先寫個信問原屋主接下來要如何處理,9 ]6 P0 {/ @; q& b
是不是修繕整理好之後,再交給我們,: `1 C& @* B4 |
或者由我們的裝潢師傅做,然後由他們付款??
( Y# S" D# N" K' b; n# q% D& J! u如果是找建商來看,那會不會曠日廢時咧~~: G& P6 P* s& ]- q
不過不管怎樣,我應該在問題還沒有解決之前撥付其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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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9-19 13:16:13 |只看該作者
這是YAHOO知識所蒐集資料, r* T; H: j4 @9 D& O# q9 v
提供参考
  ?7 Q! ]4 ?6 }3 U# Z2 p2 X房子漏水了怎麼辦?最近的幾場大雨,使得房屋買賣後,漏水瑕疵的爭議不斷發生。漏水問題不但困擾買賣雙方,造成交屋前後的糾紛。對仲介公司而言,也多了一項協調的工作。更有甚者,買方直接針對仲介公司,要求仲介負責處理,認為仲介公司賣了漏水的房子,就應該由仲介負修繕責任。究竟房子漏水問題,是誰的責任?應該負何種責任?法律的規定如何?實務處理的狀況如何?以下謹就民法物之瑕疵擔保等規定,略作說明。6 n% ~2 G( C" [' K* F- Q3 Q
一、        何謂物之瑕疵擔保責任3 s- V3 Z" U! }& @
        按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由此可知,所謂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乃指賣方於標的物危險移轉(即物之交付)予買方時,應擔保該標的物無滅失減少其價值,或無滅失減少其效用之瑕疵。亦即出賣人對於標的物之價值或效能,對買受人應負擔保責任。居中撮合的仲介公司依法對買受人無瑕疵擔保責任,至為明顯。# i; h# y! R" W) t% s
二、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法律效果
0 `$ v0 C3 d9 X$ Q         按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準此可知,出賣標的物有瑕疵時,買方依法僅有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二種權利。而解除契約顯失公平時,僅得請求減少價金。但何謂解除契約顯失公平,於認定上常生爭議。「解除契約顯失公平,乃指瑕疵對買受人所產生之損害,與解除契約對出賣人所生之損害,有失平衡而言。」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1825號判決參照。「系爭外牆色差影響美觀、混凝土強度不足、建物不均勻沈陷、牆龜裂、地下室漏水、室內面積減少、公共設施多項未開發等瑕疵,………….被上訴人雖主張解除買賣契約,然系爭房屋已經建築完成並交付被上訴人使用,僅因若干瑕疵即解除契約,對出賣人顯失公平,不應准許,其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最高法院86年台上1029號判決參照。由以上兩個實務上法院見解可知,買賣房屋發現漏水時,買方似以請求減少價金較為法院實務所接受。因此單純的漏水瑕疵,仲介公司居中協調買賣雙方時,應以買方請求減少價金為方向。另一個值得探究的問題是,在房屋移轉過程中,房屋尚未點交予買方前,買方發現房屋漏水,此時買方是否得依前引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向出賣人主張減少價金或解約。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所負瑕疵保之責任,係以其物依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有瑕疵存在為要件。在危險移轉前,買受人雖已發覺其物有瑕疵,如出賣人未確定的拒絕擔保,買受人尚不得依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規定解除契約。」「有關瑕疵擔保之規定,原則上於危險移轉後,始有其適用。惟於危險移轉前,買受人已發現標的物有瑕疵,倘出賣人無法提出無瑕疵之物,或擔保除去該瑕疵後為給付,買受人亦有拒絕受領瑕疵物之權利,並得解除契約。」最高法院86年台上第1689號,86年台上第3407號分別著有判決參照。由以上兩個判決可知,實務上法院認為於標的物尚未交付前,買受人發現有瑕疵時,得對出賣人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亦即得以出賣人未依債務本旨提出給付,而拒絕自己之給付。關於瑕疵擔保與同時履行抗辯,此點實務與學說見解,尚有不同。不過既然有實務上判決的支持,因此在房屋移轉過程中,買方發現房屋有漏水瑕疵時,似得通知出賣人負擔保之責,在出賣人未確認負擔保責任,或確定無法給付無瑕疵之物前,應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此亦可視為民法誠信原則之表現。
. r4 g8 p' x) \7 C/ Q2 x三、        買方有無瑕疵修補請求權' I7 b% w/ F5 e$ a' j3 o+ A- v; B( g% o
        出賣人瑕疵擔保的法律性質通說為擔保說,此說認為特定物之買賣,出賣人僅負有交付特定物之義務,法律上其並不負交付無瑕疵物之義務。因此如果出賣人已交付該特定標的物,則雖該標的物有瑕疵,其仍屬已盡其出賣人義務。就現行民法內容觀之,買賣關係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中,買受人並無瑕疵修補請求權之明文。前引諸多法院判決,亦未揭示買受人有瑕疵修補請求權利。因此房屋漏水時,買受人實無法請求出賣人負責修復,惟出賣人為免買受人請求減少價金,自得自行修復後,以無瑕疵之物交付。在實務過程中,亦常見以修補方式來取代減少價金請求。
+ N) L1 e) Y6 |) @6 W% g四、        契約解除權或價金減少請求權之時效
, {3 f+ ]/ o, M# R  x         依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不行使或自物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按買受人於標的物交付後,依法有從速檢查受領物,並於發現瑕疵時,即時通知出賣人之義務。因此若買受人受領標的物,並發現瑕疵即時通知出賣人後,竟怠於行使解除權或價金減少請求權逾六個月,則其上開權利消滅時效完成,出賣人得抗辯之。又若標的物交付已逾五年,買受人仍未發瑕疵者,其解除權或價金減少請求權亦歸於消滅。其立法意旨,乃為去除不確定之狀態。綜上所述,買賣房屋發現漏水時,應該即刻通知出賣人,雙方共同協商瑕疵處理方法。若出賣人確定拒絕負擔保責任,則買方可解除其契約。常見民事糾紛,雙方都非常堅持己見,互不退讓,以致需要訴請法院解決爭端,其實這並不是有利於雙方的方法。希望大家都能平心靜氣,設身處地為他方著想,糾紛也就自然容易化解。& N: i- @! m* I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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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9-19 13:59:44 |只看該作者
我記得買二手的房子,再訂的買賣合約裡,應該找不到「一年保固」或意同的文字吧!( a0 k! b  E3 Y7 }$ n9 Y6 Y/ Z
但我去年跟屋主買遠雄的房子,屋主有給我當初「遠雄交屋保固證明書」,其中一段上面是註明,本房屋的建築結構自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保固伍年;固定設備自交屋之日起負責保固壹年。愛歐原屋主或許也有當初拿到寶佳建設的交屋保固書,到時還是不得巳要交屋時,請屋主也把保固書給你,因為交屋後,以後屋主可能找不到人了。+ I/ Q0 R& [; x7 D4 k! i/ |
那間發霉的房間,不建議當小孩房,除非你確定你的小孩不是過敏體質,但現在沒有過敏的小孩實在太少了,潮濕的房間對小孩以後的身體較不好,連帶會影響她讀書的成效,可以當書房,反正書、櫃子壞了就丟,較不可惜。0 g  p9 F, n0 i
我也同意之前網友說的,那間先不要做固定櫃,先跟我一樣先買便宜的移動櫃,先試1-2年櫃子有没有發霉,如無,再做那間的裝潢,這樣你的預算還是可以控制在範圍內,萬一你花了大錢在那一間裝潢,如不是漏水問題,是潮濕問題,到時你裝潢好的新櫃子以後還要有機會再花錢,又要再打掉一直在重做,如真是漏水問題,就算屋主短期內解決了,難保修膳品質是好的,以後不會再漏水,一切都要住進去,用水後才會知道。
: X9 ]% }( M! |% \/ b我建議交屋前,不要自己找修繕公司修,要屋主自己找,第一、你修好後,屋主也不可能會給你修繕的錢,因為人是你找的。第二、如你找的修繕公司也暫時修好了,但以後如再漏水,屋主可以賴給你找的那間修繕公司,說是他們施工時破壞到屋子結構才漏水的,還是請屋主找一間較有規模的修繕公司來修,你堅持在他們工人到的第一時間內,你也要到場,他們才可以施工,你也要在現場聽工人的解釋發霉原因,防止他們串供,並留下屋主找的公司的電話,因為是屋主找的公司,修繕費當然公司是找屋主拿,以後交屋後屋主找不到了,你也找得到這間修繕公司,修繕公司看到你有留他們公司的電話及地址,較不敢只單說對屋主有利的話,自打嘴巴,因為以後修好再出問題,對你也很難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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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9-19 16:54:17 |只看該作者
(1)通知銀行千萬不要撥付' {! p5 o% G9 f# y
(2)贊成[10樓北大新住民]建議把衣櫥拆掉 就放空 乾淨清爽 ( J3 u" U$ {# ^% U  m
 潮濕發霉的衣櫥 衣服放進去 也怪怪的 ) P, O3 V- T: ]& c3 t9 R4 k& h, L, ?4 [4 }
 寧可暫時買購物台那種開放式衣架擺放 
4 }+ V. P: h, @, p7 ^' g" ?# r 直到確定不是牆壁管線的問題 再開始著手木作或買系統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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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9-19 17:19:47 |只看該作者
我家也是浴缸下方滲水...還好滲的面向不是衣櫥,不過也造成牆壁變成壁癌了= =
8 [" ]) x( {! I1 s! n! w工務所不用錢的處理方式沒法治標
3 ?% J6 @2 W9 Q, o# c畢竟不敲掉浴缸做好防水是沒辦法解決問題的# ?; g0 p! _! _8 a
我們也是怕最後滲水問題會延伸到衣櫥去
3 ]+ P1 Q. N- Z2 T3 v' z6 U0 x所以只好自掏腰包敲掉浴缸跟作防水
) S4 Y' y% D! _9 i花了十幾張小朋友去了
你說感冒不帶我出去玩;我說沒感冒你也不會帶我出去玩阿~
結論:我很認命的在家流鼻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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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worker365 的文章% a9 [; r- r( L7 D7 m; L

' }5 F" d& @  q1 e天啊,請問這樣做全部要多少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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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9-20 12:04:36 |只看該作者
小可我有看到你們屋主已經登記修繕單了~只是不知道建商啥時會來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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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啊~~那如果建商都不來看,我豈不是要一直等下去呢~~~$ S+ j( q6 l5 ~  s
因為如果我同意點交完成,那接下來的問題就是我要自己解了了~~~啊~~~
, ?* x5 t5 h* z7 M! L6 U/ @我原本一心想在我女兒週歲之前搞定房子的事,看來只能在舊家抓週了啦~~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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