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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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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成立及所有設施試運轉一年後, 將可視大、小公用電及節能後用電量多寡來評估是否須要降低契約容量 : 如未達建商向台電申請之契約用電容量時 (PS. 即台電會審核建商所提出申請之全部公共設施(即大、小公用電)之全載用量是否 for 用電及線路安全否 i.e. At least equal or more than full load of capacity at all facilities being turning on) , 如果長期觀察用電量穩定且小於契約容量時, 管委會可以向台電申請降低契約容量 , 就可以省下一筆可觀之大、小公基本電費哦 !
PS. 但超出時也會被受罰哦 , please see the remarks as below for your information :
註 1. 契約容量 : 用戶與台電公司約定之用電容量,作為基本電費計算之依據,依用戶用電種類不同可分為
裝置契約容量與需量契約容量兩類。裝置契約容量為用戶以其用電設備之總裝置容量訂定
契約容量。需量契約容量為用戶與本公司雙方約定15分鐘平均之最高需量值為
契約容量。
<<大、小公適用需量契約容量>>
註 2. 超約用電 : 分為二種情況:
1.「需量契約容量」超約用電:當用戶之最高需量超出其所申請的契約容量時稱之。
超出部份在契約容量10%以下,按二倍計收基本電費(即超約附加費),超出部分
在契約容量10%以上,按三倍計收基本電費。
<<大、小公適用需量契約容量>>
2.「裝置契約容量」超約用電:當用戶之實際裝置的器具總容量超出其所申
請的契約容量時稱之,超出部分概依竊電處理。
引用 社區-麗寶國際館 1038樓 詹姆士.張 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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