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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阿康

社區-夏卡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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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13 14:41:13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Mark01 的帖子

不知道社區住戶去買, 有沒有多送?
無效樓層,該帖已經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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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13 23:30:47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俏媽咪 的帖子

關於立牌絕對是不行的, 人行道無論是屬於政府或是夏卡爾住戶
總之佔用了大眾空間, 拍個照, 寄給相關單位, 就會知道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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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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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15 06:59:31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C.C 的帖子

那就開會修補規約應該可行吧?

只要人數夠,照著程序走,

任何法條之類的都可以修改不是嗎?

社區就藉此機會,來修補規約遺漏之處也是很好!

如此成為其他社區借鏡,也是功德ㄧ件拉。嗚~~

此外,個人覺得這事應盡早處理,

拖久了好像變成他們習慣and自然and舒適,

那就真的不好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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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15 10:16:34 |顯示全部樓層
應該很難吧...
從鞋櫃跟車位放廢棄物來看
大概就可以知道有些鄰居們並不在意社區問題
只要自己方便就好
我用一生,寫一首詩
盲目尋添,只找一字
直至此刻,詩成一字,早。已。銘。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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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15 12:42:21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絕對無力 的帖子

也是~
有些人可能覺得不關我的事, 其他人愛講就去講, 反正不影響自身就好..
所以看來還是沒有辦法解決的
唉! 委員們都辛苦了, 道德勸說外, 還要被恐嚇實在難為
接下來下去也不知該如何  無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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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15 20:22:54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絕對無力 的帖子

是啊 這裡自私 和自以為是的人太多了
區權會要成立通過 至少要20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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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18 09:05:48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C.C 的帖子

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第八條 規定

第八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五條規定者。

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五、住戶違反第十七條所定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六、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納公共基金者。

七、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二十條所定之公告或移交義務者。

八、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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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18 12:36:17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C.C 的帖子

電梯公告有貼出..
但"住戶與管委會沒有交集"---那意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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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18 12:49:15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C.C 於 2011-7-18 12:55 編輯

回復 俏媽咪 的帖子

意見向左, 或是見解不一樣囉~
店家可能認為可以, 管委會: 店家違反規約

不過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有規定~
就依法請主管機關來開罰囉~

店是可以開, 但招牌是不得設立, (這也含仲介商的布條廣告囉)
管委會可寄存証信函至店家後, 限期一月內拆除
否則管委會可報請主管機(新北市)關開罰 4 萬至 20 萬不等... 且得連續處罰 直改善為止

因為管委會沒有公權力, 只有 主管機(新北市) 有這權力囉~
所以管委會能做的就是... 盡告知義務.. (目前做了, 但如果補上存証信函更好, 和照相存証就好囉)
現在等一個月後, 報請主管機關來開罰囉

隔壁的社區可以設立招牌是隔壁社區的事, 我們家並沒有規定可以設立, 因此就是不能設立
這應該是常識吧~
如果這樣, 那我也去1F 設立牌子好了,
反正只要是夏卡爾的人, 都可以在社區的共公區域設立自己想要的招牌

PS. 在此提供我們辛苦的管委有這條法令存在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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