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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michelle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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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 管委會私鎖違停車 觸犯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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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7 14:11:34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joy 於 2011-10-7 14:13 編輯
8 e7 s# g3 ]2 Z# b# E( g
savard 發表於 2011-5-17 11:59 , A/ g6 i" H" N2 h4 `
最近看了一本書"停車位權益Q&A") ?  k9 p  i0 W. Y0 k0 y9 X4 M
書上的律師對管委會私鎖違停車 觸犯強制罪是持保留態度的
. b5 Y2 d$ t# i+ i5 ^因為刑法第三百 ...不知道是否有人可以提供相關確定的判決或實例嗎?

+ O1 }- v% Y+ j4 q, I* Z3 ~+ V- v. `
在回覆文章找資料時翻到這篇討論,此篇好像還沒有人回覆您,我就手邊找到的資料先提供參考:# \+ I9 N, ~9 z* O" c
* F: y/ Y% |3 S1 }$ q
裁判字號】 95,易,9 ) W2 q. b- j6 C( `2 |/ g
【裁判日期】 950509
1 i! J  r; }4 m$ l) s【裁判案由】 妨害自由等
! d9 h8 v' H2 ]" a【裁判全文】   3 a% \% u5 B1 p8 H9 X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9號8 u! u2 n# t' v9 E0 o( C% p" y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x. g, P# Q1 }+ b被   告 甲○○& y! @' U: t, K# _. J
      丁○○6 @  _$ u0 ~; X' r$ H& O0 }4 k! @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
2 K3 W5 u" o  ~1 e& e* }度偵字第1624號),本院認本件不得行簡易程序,本院適用通常7 R2 p/ i: U9 p3 T- |3 l
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 j' f2 g" g& G4 N6 ^* M. N9 @    主  文
& |6 U. K6 R5 o- o4 c, J, _$ }甲○○無罪。
. F4 I2 N8 i( t. d7 h5 a: z" X丁○○部分公訴不受理。7 [+ k- B3 e& e9 U
甲、公訴意旨以:被告甲○○係麗景江山社區管委會總幹事,被告丁○○則係麗景江山社區住戶。....
! F9 I$ c9 j- {9 D丙、被告甲○○部分:...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就在89年5月27日作成決議在樓梯間、公共通道、轉彎角等紅線上違規停車者,經勸告不理,應鎖輪罰錢,後來該社區函請市警局 交通隊執行社區內違規拖吊,但是交通隊說這是私有地,其沒有辦法執行,該社區91年6月份又作成決議,在社區內紅線處違規停車鎖輪,汽車罰款500元、機車200元... 被告甲○○執行本件鎖輪乙節係適正執行麗景江山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賦予管理委員會之職,斷不能以其行為不符合緊急避難要件,即謂其以強制之故意,刁難、脅迫丁○○或丙○○。: k) N% x9 W& h: J; ?) l* j2 m
(四)、或謂被告甲○○之行為雖未對丁○○或丙○○構成強暴或脅迫,然其行為已對渠二人使用之8652-DT號自小客車構成物的脅迫(即不肯開鎖),因之,仍構成強制罪云云,然被告甲○○係因被害人丙○○不肯 依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議決議繳交罰款500元,甲○○始不為開鎖之行為,證人黃耀龍明確證述其在場處理時,丙○○或丁○○均未繳交罰款500元,被害人丙○○亦自承其與丁○○找被告甲○○理論時尚未繳交罰款,其到最 後到守衛亭繳交500元,然後拿收據到管理中心給被告甲○○看,甲○○就幫其開鎖等語,可見被告甲○○在被害人丙○○依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議決議繳交罰款500元後,即毫不遲疑為丙○○開鎖,並無故意遲延不開鎖之公報私仇之舉措,則其有何對物脅迫之可言?(五)、尤有甚者,據聯合報95年3月9日C5版報導,「台北藝術大學(即國立藝專)校園內處處可見被鎖輪胎的紅線停車車輛,這原來是校方為遏止紅線停車想出的方法,先到出納組繳罰款,才能到警衛室要求開鎖。」有該剪報附卷可參,可見在私人領域內違規停車之處罰非僅麗景江山1例,台北藝術大學鎖車時同樣未發生火災,即未有緊急防衛情狀之存在,亦未見該校校方負責人為檢察官起訴涉犯強制罪,況被害人丙○○明知或可得而知8652-DT號自小客車所停位置係麗景江山社區所禁    止停車之地點,已如上述,被告甲○○之執行鎖車與台北藝術大學之執行鎖車又有何異?被告甲○○於丙○○繳交罰款後開鎖又與台北藝術大學於違規人繳納罰款後開鎖有何差異?益見被告甲○○之行為無任何違法之事實,其鎖車及在丙○○繳納罰款前之拒絕開鎖之行為,不得謂係故意刁難或私行鎖車之非法脅迫之手段。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證被告甲○○有何公訴人所指強制罪之行為,衡諸首開法條及判例要旨,適用通常程序,自應為其無罪之諭知。; x" j: P+ D, b% {- G6 l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 M, a6 J' z  L3 f& B2 f. h- C; B. R9 P
其他案例:2 L- K6 P% T( B  L  A
•今年六月間因停車在自家社區停車場非停車格處遭到社區主任委員鎖車,於是提出強制罪告訴。開了一次偵查庭後檢察官於7月14不起訴,檢察官使用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356號判決指出「強暴脅迫之對象須以『人』為要件,由於鎖車時被害人不在場,自無從對人施強暴脅迫,與刑法304條第1項(強制罪)不符」! Z0 F; j% \5 @- v
後來我提出再議,再議內容提出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650號判例「刑法第304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礙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壓制為必要。」並提出「被告將車上鎖,乃間接強脅本人不得在社區公用道路隨意停車,確實也間接施用強暴脅迫」
4 i3 V+ O2 y$ c) o# t" k但高院檢察署卻僅再次強調最高85年度台非356號之判決,並無對我提出之理由做回應,駁回我的再議。
# }8 D: c, V2 L, Y: d1 T想問大律師,難道此行為不構成強制罪嗎?謝謝
2 R$ T* s2 q( G( {/ V! J9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_$ \: h9 b) S" ?0 k•文章日期:100-09-16 09:18 ! t: l' _* |+ O& K
•文章人氣:0
5 F& A2 ?* ^  J" h3 X; f! H/ Q( Z' R•個人積分:232& E( S! x6 B8 b0 ?+ O/ ?
•律師評價:34 │ 律師證號:95台檢證 字第6904號
. _8 k9 g7 K# M9 Y+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社區的管理服務人可以對於住戶違反共用部分的使用方法加以制止。你的案子,即便是構成要件該當,社區的管理服務人還是可以主張他們的行為係屬於法令授權範圍內,因此它們的行為有阻卻違法事由,不構成犯罪。9 c2 _" P1 T/ f; t& y3 ]; R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 ... ;ccode=lDate%20de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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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1-10-17 15:36:34 |顯示全部樓層
波把拔 發表於 2011-10-15 17:29 8 f+ B0 F7 S$ p. T: m
其實不是不能鎖車
5 u; Z6 S2 |; L) \4 v$ X, ?( z$ Q3 n! p$ V
而是要取得車位所有權人同意後,才可進行鎖車
3 w" }3 Y1 u1 |: Z% Y. C2 e
區權人大會表決通過即表示取得車位所有權人的同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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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7 15:41:27 |顯示全部樓層
t0188930 發表於 2011-10-15 14:08 4 l* }5 a% C0 J) T% t
個人覺得有疑問,管委會決議整棟大樓不准加鐵窗就合乎法令嗎??前陣子不是有孩童從樓上摔下來嗎??住戶反映因 ...

& N7 u: Q0 D/ {' H  _- {集合住宅還是要以多數人意見為主,當然是在在不違反法令規定下3 {* N7 \  g+ h* `
鐵窗應該算是違建,如果覺得不合理,應該要向主管機關陳情修改法令著手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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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7 21:37:08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寧靜海 的帖子! n; I0 e9 R: Y+ M
' V: o7 c0 g7 }( B/ k% j
這個新聞案例之前討論過了,大家也別被新聞聳動標題給誤導了,要去看此案的判決書內容才會知道事件來由# A, ?8 b. U1 z- n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1 o# Z$ g8 m3 Z此案主要是敗在修訂規約時未經社區大會表決程序所致,只要遵照大會程序修訂表決停車位管理辦法及社區規約就沒問題了,也不用每位住戶簽名只要經大會多數決並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即有效力規範全部住戶" I4 L4 A2 {0 |
https://forum.ibeta.tw/forum.php ... uthorid=0#pid197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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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7 21:56:07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黑麻麻 的帖子- L5 B6 o5 Z/ I9 `5 v+ N
! ~4 m8 q9 ]& h
通常也是亂停他人車位經車位所有權人通知保全才會知道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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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8 11:10:20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joy 於 2011-10-18 11:14 編輯 " [, O' R5 i! m) y8 ~9 `( d( I
+ W& [- Y7 ^2 a. u2 S0 X- N
回復 黑麻麻 的帖子
! U/ Q2 P" \5 T* x3 r7 o' }, k# c7 z3 g% t" L7 k
請教一下,如果判決無罪可以向告訴人請求司法期間的損失補償嗎?比如接到傳票後恐懼失眠看醫生吃藥、請假損失、花錢請律師等等...,不是用反告誣告喔,讓告訴人有心理準備敗訴應付出的成本來減少浪費司法資源,增加律師就業機會
9 U# m2 {) G8 _- L/ F, l" ]+ Z謝長廷先生選總統時無耐說過每個人都有可能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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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evalee 的帖子
4 p1 t* h3 i: M
8 s, R+ K; v' n- G謝謝喔0 ~' z3 k( _6 N" y. k4 S- \9 R
如果告訴人勝訴,被告就要判刑,如果告訴人敗訴,就大家都沒事而已嗎?
. @7 v& W8 P) S8 L2 g0 c$ F. B  B, V就是有心人會設陷阱來四處告人(刑事的妨礙名譽、公然污辱)求和解金,頂多敗訴大家都沒事而已?那些人就是閒得很不怕拖大家下水跑法院
( g: }- e' b3 G6 G$ R# `" J: I1 ]7 s只能無奈的說被拖下水跑法院這是他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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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8 14:31:29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joy 於 2011-10-18 15:14 編輯 # @3 Z5 ]/ Y0 w4 A! E& m% q! [
4 {$ x& `' ~: \. t
回復 evalee 的帖子( u" s( a# e3 y2 D5 n9 `+ g

: ?1 W0 W" s9 R; V並沒有要攻防,而是補償,告訴及被告出庭陳述接受檢查官法官調查是義務,所以並沒有要賠償4 u# h8 X% I9 }0 {$ V4 B
但是因為對方提出告訴而造成被告出庭的必要,卻是不起訴、無罪判決,請假扣薪浪費時間及精神,只能是活該倒霉而已嗎?
8 k. [+ c) @* Q比如:網路發表腦袋有洞被告侮辱、路上找人問卷卻被告妨礙自由、車禍說沒事卻被告肇逃、撿到皮包裡面錢早被拿走送去派出所還被告侵占.... z1 h# F. J# n2 B3 M6 |
勝訴時告訴人可以求賠償,為何敗訴時被告卻沒能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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