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最後由 蕊貝佳 於 2018-10-28 18:17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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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主委的辛勤與付出,但我們也都盼望管委會主委他不只是個甩手掌櫃而已。3 ~5 R. [' i& r; U$ Y3 X9 I
以前時常聽到某任主委說出一種駭人聽聞的話,他說在我任內保證不調漲大家的管理費,管理費調漲這樣簡單嗎?是一個人說了算嗎? , L3 @! u9 B$ J
今天有我們一向自傲自稱理財高手的主委因為(上任以來樽節支出砍這砍那的),竟然拋出要調漲管理費議題,要請教大家在哪種情境下需要漲管理費?/ - u; i" J* t$ X/ N$ a; ]
1、如題示,公寓大廈如果遇到需要調漲管理費的時候,
2 W+ `! \2 F1 ]# Q有幾個問題需要解決,例如怎樣的狀況下才可以調漲管理費?如實有必要調漲管理費,適法的程序應該是如何?
9 B; l4 ^, ^$ q/ `) j1 s 二、之前法制未備時,
. I5 f% ]" G1 ~1 z公寓大廈的管理費是化外之地,有心人士常介入管理委員會干涉管理費部份,以求圖一己之利。惟法制健全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是就管理費標準之訂定,本應依照區分所有權人之應有部份比例分擔,並可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
& `$ Z u# K9 x) r/ O" W# `三、而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也有一定的程序需要遵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5 [0 v5 h2 c2 H( y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是就出席數部份,應有住戶至少3分之2以上出席,出席數4分之3以上同意(此處假設住戶之應有部份比例均相同),才可以調漲管理費。 是就管理費標準之訂定,本應依照區分所有權人之應有部份比例分擔,並可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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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況且,在進行區分所有權會議開始之前,管理委員會也要依循一定的法定程序進行通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 條定有明文。倘若管理委員會未在此法定期間內通知住戶,該決議可能就會有合法與否的問題。3 I0 a9 `8 B5 b- q# }) I
五: 管委會應無議決管理費收取標準之必要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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