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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轉~若死刑是廉價正義 那廢死是什麼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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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6-22 09:59:13 |顯示全部樓層

https://tw.news.yahoo.com/%E3%80 ... A%BC-034459294.html

毛奇~若死刑是廉價正義 那廢死是什麼正義?

近來重大兇殺案件頻傳,短短幾天,國內就發生三起殺人分屍案,發生在北市華山藝文特區的案件尤其駭人聽聞,一個無辜的生命竟然在熙來攘往的公共空間遇害,引起極大社會震驚,嫌犯泯滅人性、兇殘程度令人髮指,行兇後狡猾冷血的反應,更激起國人普遍的憤怒。

我們已經看過多次同樣的場景,每次只要發生不幸的兇殺案件,被害人家屬那種聲聲呼喚、哭斷肝腸,而他們摯愛的親人卻永遠回不來的畫面,聞者莫不感同身受,即使最終兇嫌落網、甚至伏法,被害人家屬還是要獨自面對一輩子失去親人的悲痛,遑論,還有逍遙法外的加害者,還有許多落網後態度比被害家屬還兇的加害者,他們懂得行使緘默權,因為他們知道在台灣殺死一、二個人可能還不會被判死刑。

我們也一樣看過許多次相同的場景,每次只要有駭人聽聞的重大刑案,就會掀起是否執行死刑以及是否應該廢死的論戰,一無例外,主張依法判決、依法執行的多數國人,每一次也總能聽到主張廢死的團體,以及應該依法行政卻要大談人權理念的法務部長,各種千篇一律的廢死說詞,包括:死刑不會解決問題、槍決只是廉價的正義、教化比報復還重要、死刑無異於國家殺人、最嚴厲的刑罰,不一定就是死刑、死刑不會遏止犯罪發生,更不能預防下一起慘案發生等等。

更讓社會難以忍受的,恐怕就是以各種荒謬理由堅決不判死的法官了,無論是為了迎合官方的不判死政策,或是追隨國內外人權團體的所謂進步思維,這些應該依法量刑的法官卻以「有悔意、有教化可能」、所犯尚非「情節最嚴重的罪行」,不願意判處死刑,據媒體報導,甚至連「是個孝子」、「在校課業良好」、「信仰耶穌、讀聖經」、「會抄經書給法官」、「抄寫佛經、捐錢建廟」竟然也都成為法官不判死的理由。

雖然過去幾年重大刑案不斷,但在不判死蔚為風潮下,被判處極刑的案例屈指可數,司法體系這樣的判決方向贏得了人權團體的肯定,不過用這些匪夷所思的理由不判決死刑,也每每引起高度爭議,幾乎每一個重大刑案,都曾引起社會紛擾。

無可諱言,關於死刑存廢問題,在不少國家都曾經出現爭論,確實有越來越多國家逐漸廢除死刑,或仍維持死刑實質上卻未執行死刑,但與台灣關係密切的美國、日本也都還有死刑制度,並依舊執行死刑,檢視國內歷來民意調查,反對廢死的民意始終維持高檔,更重要的是,迄今為止台灣仍是有死刑制度的國家,如果政府主張廢死,是否應該同步修法?而非繼續默許司法體系這樣選擇性執法?

主張廢死的人宣稱,死刑與犯罪、治安沒有必然關係,犯罪問題必須從根源解決,他們也承認全面廢死需要有周延配套,問題是,配套在哪裡?

作為一個高度爭議的議題,台灣是否廢死必須有更多的社會對話,個人理解主張廢死的團體中確有真心實踐人權保障的人,但也時而可見少數廢死人士對主張死刑者的嘲諷,彷彿主張執行死刑的人,都是沒有進步思維、缺乏現代人權觀點、盲從憤怒的市民而已。

真的是這樣嗎?

其實,當你們高談眾生平等、人權普世價值時,所有善良的人願望其實再卑微不過,他們疑惑的是,相較於加害者的人權保障,被害人與家屬的人權,是不是就這麼一文不值?多數人要的,不就是法律與社會正義更能保護被害者嗎?

或許,如同廢死聯盟說的,死刑不會解決問題,死刑只是廉價的正義,但此時此刻,我們能不能提出疑問,在極短時間內接連發生慘絕人寰的分屍殺人案,難道就能夠排除不輕易判死的因素?能夠排除不判死帶來的犯罪模仿?廢死的正義觀解決了什麼問題?如果死刑只是廉價正義,那麼,取消死刑又彰顯了什麼正義?

日前,法務部長邱太三又再次重提槍決不能解決問題的高論,顯然這個政府還不知道人民在憤怒什麼!
索忍尼辛: 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他們在說謊。 他們也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我們也知道他們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 但是他們依然在說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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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6-30 11:25:20 |顯示全部樓層
轉~王瀚興觀點:請教邱太三─判死不判死,執不執行標準在哪裏?

近日寶島多起殺人分屍案件,人心惶惶,並不平靜。然主事的邱太三部長認為,不能在盛怒下,決定既有死刑犯的執行,筆者想舉多年前某菲勞的殺人強姦強盜,並於2年前,凶犯免死定讞的案例說明。

該菲國人民,不僅殘殺商店老闆,又控制老闆娘強姦,在苦主稚子前行兇,二審法院僅因:兇犯為救治女兒,且相關犯行為臨時起意,其刑未並非達到極度兇殘的程度,二審高院利用日本最高法院於西元1983年的「永山基準」,最高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定讞,面對近來熱議的死刑議題,該案例頗具爭議,鑑往知來,筆者容有不同見解。

「永山基準」的定義為何?依《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重更(五)字第1號》:「日本現行法制雖存在死刑制度,惟死刑之量刑標準,法律並無明文規定,量處死刑實務上多參照日本最高裁判所昭和58年(1983年)7月8日永山則夫連續射殺案件判決所列標準,學說通稱「永山基準」,審酌之犯行情狀包括1.犯罪之性質;2.犯罪之動機;3.犯罪之態樣:(1)共犯關係、(2)主從別;4.殺害手段之強烈性及殘虐性;5.結果之重大性,特別是:(1)被害人數、(2)遺族被害感情、(3)對社會所生影響;6.犯人年齡、前科;7.犯行後情狀;8.被告罪責確實重大。」等語,著有明文。

承前,即使本案判決並未強調「兩公約」,然本案真符合永山基準而無從判死刑?也不盡然,容筆者一一簡述:犯罪之性質,乃殺人強姦強盜;犯罪態樣方面:雖無共犯,苦主老板敲得頭顱碎裂,又用螺絲起子戳出120多個洞,能說犯最沒有強烈與殘虐性,難道要說是「暴力美學」?被害人數:雖僅有一人,然老闆遺孀不僅親自目睹老闆遭殺害,還遭到凌辱侵犯,兇犯卻能逃出生天,能夠說是尊重遺族感情?殺人者必不判死,能夠說對社會有良好影響?犯後之情狀:該兇犯據報載:凶犯假稱老闆曾對其辱罵,誣衊老闆娘曾半推半就,豈是犯後態度良好?罪責並不重大?凡此種種,即用永山基準,未必導出無須判死的結論,又該如何對遺族與國人解釋?

或謂:此外國立法例的採用,乃基於死刑謙抑思想云云。在司法實務上,並非從未採納德日立法例,比如:《司法院院字第785號》就認定:陰謀與預備者,亦可參酌德日立法,決定是否成立中止犯或不為罪;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7號》,就認定: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若欲聲言危害者,為受恐嚇者之「親屬」,因為無類似日本刑法規定,亦認不構成刑法第305條之罪。但有關外國立法的適用界限為何?《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交上訴字第109號》:認為刑法第185條之4的肇事逃逸罪,在不超出「法律文義」界線的範圍內,仍可以參酌德國立法例與學說,上開事項,各法院實務見解,著有明文。

承前,《刑法第57條》:「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等語。比對前開「永山基準」,除後者針對殺人罪就量刑基準有補充外,其實刑法明文的「量刑事由」,業已齊備;何來刑法死刑必須一定要作為最後手段,以及一旦不符合「永山基準」就不能判死的明文?為何違反刑法第1條的「罪刑法定原則」?況且,適用外國立法例,仍不能「超越文義」,前開刑法第57條,何來「死刑必須符合永山基準」方可裁判的字樣?何以獨厚凶犯,為難遺族?

綜上,《馮諼客孟嘗君》裡,馮君燒去債券,給孟嘗君「市義」;《縱囚論》中,赦免信守承諾的死刑犯,唐太宗所欲成就者,乃千古「美名」。但今日除兩公約頻遭挑戰外,另外採用32年前的日本「永山基準」,使本案凶犯得以存活,成就的是義氣?是美名?或根本主事者欠缺擔當,不敢判死與執行死刑?讓無辜人民「出山」的「永山」基準,還是留在教科書裡,我們還是深切盼望,邱太三部長能果敢有為,對無疑義的死刑,儘早執行,以慰被害者在天之靈!

https://tw.news.yahoo.com/%E7%8E ... 3%8F-2310010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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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12132/3169450

不要在這氛圍下執行死刑,那要在那個情況下,才會執行,兩年多了!執行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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